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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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X X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渝两江管发[2010]19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鱼复工业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调整、建设工程业主的新要求、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施工环境变化等作出的修改或调整。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

同一位置的正负变更应当一次性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建设工程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二)由于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方案的调整;(三)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四)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五)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六)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七)由于施工范围变更以及施工变更;(八)建设工程业主的其他新要求。

第二章变更小组第七条变更小组组成(一)组长:彭钧;副组长:岳健康、蒋佳;组员及成员部门:竞争性比选、造价控制小组成员及相关专家。

(二)各部门职责:1、业主建管部、市政管理部:负责现场变更办公会的召开,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初审,出具《工程变更方案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

2、业主发展规划部:负责审核新增单价、抽取专家、组织专家评审会并出具《变更小组工程变更方案专题会议纪要》第八条变更组会议(一)50万元以内变更由业主建管部、市政管理部根据变更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变更方案办公会并出具《工程变更方案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业主发展规划部根据《工程变更方案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在工程变更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组织变更小组工程变更方案专题会,并出具《变更小组工程变更方案专题会议纪要》;业主建管部、市政管理部根据《变更小组工程变更方案专题会议纪要》拟定议题报园区管委会办公会审定。

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第一条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的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更。

第二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

即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1、第一种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或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需要慎重研究、要经过周密考虑和详细论证。

2、第二种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3、第三种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原则: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四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或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是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 1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方为有效。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经本单位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服务配套设施、住宅套数、车位(库)数量等主要指标的,应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 1 -门的批准文件,否则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变更。

第六条除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等原因外,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一)岩土工程勘察1、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或主要岩土性质指标,主要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建议值变更;2、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作用,包括力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变更;3、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地段划分、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场地特征周期、场地类别划分或液化判别变更;4、对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或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结论变更;5、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应当进行补充勘察;6、由于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 2 -震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等方面发生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法律法规范本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法律法规范本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法律法规范本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

变更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为了规范变更管理工作,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将介绍和总结这些法律法规,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规,其中也有关于工程变更管理的规定。

根据该法,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重新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此外,该法还明确规定了变更后的工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质量等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阶段,建设单位需明确工程变更的情况,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公示。

标段的投标人在参与投标前,对工程变更的风险和影响应有充分了解,并据此进行投标。

如后期发生变更,投标人和建设单位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变更管理。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暂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暂行条款》是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常用合同的参考模板。

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施工方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执行变更工作,并确定变更后的工程合同价款以及合同期限的调整方式。

四、《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变更管理的义务,包括进行变更申请、组织评审、办理审批手续等。

同时,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案工作。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也包括变更管理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变更前,应当制定变更方案,并向建设单位报送。

建设单位则需要对变更方案进行评审,并在评审通过后进行变更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建设管理工程变更制度

建设管理工程变更制度

建设管理工程变更制度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序进行,规范工程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变更决策的合理性、合法性。

二、变更的范围和条件1. 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材料替换、工期调整等。

2. 任何变更必须基于以下条件之一:- 法律法规或政策有新的要求;- 原设计与实际施工条件不符,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或降低成本;- 其他经认定的合理变更理由。

三、变更的申请与审批流程1. 变更发起人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预期效果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2. 变更申请应先经过项目管理团队初步评审,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 重大变更须提交至项目业主及相关管理部门审议,并取得书面同意。

4. 变更批准后,应及时更新工程计划、预算等相关文件,并进行变更实施。

四、变更的实施与监督1. 变更实施前,相关参与方应对变更内容进行详尽的技术交底。

2. 变更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团队应加强现场监管,确保变更按照批准的内容执行。

3. 变更完成后,应对变更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变更的成本控制1. 任何工程变更都应进行成本估算,明确变更对项目总成本的影响。

2. 变更引起的成本增加应由责任方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3. 对于节约成本的变更,应合理分配节约部分的利益。

六、信息记录与文档管理1. 所有变更申请、审批文件、实施记录等均应妥善保存,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资料。

2. 变更文档应分类编号,便于查询和追溯。

七、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可编辑修改版).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可编辑修改版).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 1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方为有效。

房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业主、发包人)

房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业主、发包人)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加强投资控制,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变更的定义。

设计变更是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活动,包括对设计内容的深化、对设计缺陷的弥补、对因施工条件变化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符合建设项目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第三条设计内容变更原则上均需设计分院确认,设计分院、承包方、监理方、项目办均可提出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原则。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不予验收和计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归口部门为xxxx项目办(简称“项目办”)。

具体由项目办工程部业务主管再授权内牵头主办相关事宜。

第七条承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设计分院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职能部门。

第三章设计变更类型第八条设计变更分为A类变更、B类变更、C类变更。

(一)A类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设计变更。

(二)B类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三)C类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设计变更。

第四章变更程序第九条设计变更资料一式8份,监理人、跟踪审计各1份,承包人3份,项目办3份。

设计变更的管理为三个阶段:申请审批、变更单据办理、结算审核。

(一)第一阶段:申请审批1)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及《设计变更投资估算表》,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并确定变更类别,召开设计变更会并形成纪要,上报《设计变更审批表》;2)按设计变更工作流程图进行审批,设计变更分为A、B、C三类: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设计变更为A类设计变更,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单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为B类设计变更,审批至公司xxxx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单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设计变更为C类设计变更,由项目办审批确认,报公司核备。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3年月日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加强建设成本控制,针对工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工程变更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原则第三条鼓励优化设计、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的行为。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改变功能、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增加工程造价。

变更原因必须充分、合理,内容详实、准确。

如果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工程变更联络单(表C02)后附工程造价,作为暂估价;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在变更文件后附工程变更造价,作为暂估价。

关于房建项目,由项目管理公司综合考虑控制工程投资额,如出现投资额超概算现象需及时提出。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需考虑控制变更造价。

工程变更相关费用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合同内容或其它有效文件进行核定,最终以财政、审计部门审定额为准。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第五条工程变更分类(一)一类变更。

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主要结构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做出的工程变更,或累计工程变更核增(减)费用大于主体工程造价3%或大于10万元的工程变更均属重大工程变更,即一类变更。

(二)二类变更。

累计工程变更核增(减)费用小于主体工程造价3%且小于10万元的工程变更属二类变更。

(三)特殊变更。

因特殊原因、应急情况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总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或提前所引起费用增减属特殊变更,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变更审批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闽建【2014】16号文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闽建【2014】16号文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经本单位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服务配套设施、住宅套- 1 -数、车位(库)数量等主要指标的,应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否则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变更。

第六条除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等原因外,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一)岩土工程勘察1、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或主要岩土性质指标,主要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建议值变更;2、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作用,包括力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变更;3、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地段划分、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场地特征周期、场地类别划分或液化判别变更;4、对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或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结论变更;5、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应当进行补充勘察;- 2 -6、由于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等方面发生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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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各总监办、项目经理部:为加强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的申报、审核、批复等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豫交文〔2014〕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收费还贷中心《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高管中心工〔2014〕34号)文件精神,项目公司对机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报批、审核以及申请资料等具体实施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并制定了《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4月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

第一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责(一)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由公司附属工程管理办公室、合同部分工负责,附属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建工程变更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变更数量的审核等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涉及到地方协调的三改问题等需协调部参与;合同部负责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工作。

(二)所有各方提出的变更均由施工单位整理资料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程序(一)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分为技术方案申报和费用(工程量与单价)申报两个部分。

所有设计变更方案均由项目公司附属工程管理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方案初步审核后,提出意见,提交项目公司审查。

新增项目和单价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项目公司合同部审核后提交项目公司审查。

(二)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填报“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JXBG—01)、设计变更方案申报表(JXBG—02)”,并附相关资料,报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代表处工程部、总监代表审核后,提交项目公司审批。

估算费用小于3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审查确定变更与否,如变更,由项目公司附属工程工程管理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下发变更通知;估算费用大于3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和单价的,由项目公司审查确定后,上报上级单位审批。

上级单位审批后,由项目公司附属工程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下发设计变更方案通知单(JXBG—03),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据此执行。

(三)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监理代表处行文向项目公司提出。

文件须说明变更理由、变更范围、变更内容、估算发生的工程量增减、估算费用增减等情况。

公司有关部门与监理单位现场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审查同意后,按照第三条第二款程序进行。

(四)对于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提交的书面文件或设计图纸等书面资料,经项目公司审核后,根据其规模大小,由项目公司下发文件或项目公司工程处发出通知,监理、施工单位据此估算变更工程数量及相应费用,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申报、审批,下发工程变更方案通知单(JXBG—03)后方可实施。

(五)对于项目公司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以工作联系单、承包商申报或正式函件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依据项目公司下发的通知或函件填写上报工程变更方案申请(JXBG-02)。

项目公司下发工程变更方案通知单(JXBG-03),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据此执行。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格填报及要求(一)技术方案申报阶段资料1.填写“设计变更申报申请表”、“设计变更方案申报表”(JXBG-01、JXBG-02)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应有专家论证结论或会议纪要)等。

2.工程变更的依据,包括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

3.设计变更方案申报表(JXBG-02)中,估算单价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代表处合同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单价作为暂定的估算单价,用以确定变更工程规模。

4.原勘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后的勘察设计图纸(二)工程量及单价申报阶段1.项目公司下发设计变更方案通知单(JXBG-03)2.填写设计变更数量申报表(JXBG-04)(1)工程变更数量计算表(详细的计算图表(JXBG-06)、计算公式、测量记录、试验及检测记录)(2)现场照片和录像资料。

(3)原勘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后的勘察设计图纸3.填写设计变更单价申报表(JXBG-05)(1)变更工程细目单价的确定方法签约合同单价的组价方法、新增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工作范围和内容、现行预算定额及取费办法、合同条款中有关工程变更单价的其他规定、承包商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等参考材料,以及有关确定单价的合同条文。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因混凝土标号调整产生的新增混凝土子目单价,则只调整价差。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材料单价按照招标时公示的材料单价计算,新增材料单价按市场价格计算,由监理人及合同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材料差价根据合同规定调整。

4.工程变更金额汇总表(JXBG-07)(三)工程变更资料汇总用表及顺序1.设计变更申报申请表(JXBG-01)2.设计变更方案申报表(JXBG-02)及申报资料3.设计变更方案通知单(JXBG-03)及有关会议纪要4.设计变更数量申报表(JXBG-04)及申报资料5.设计变更单价申报表(JXBG-05)及申报资料6.设计变更数量计算表(JXBG-06)及附表7.设计变更金额汇总表(JXBG-07)8.工程变更令(JXBG-08)(四)“工程设计变更申报申请表”、“设计变更方案申报表”、“设计变更方案通知单”、“设计变更数量申报表”、“设计变更单价申报表”、编号格式:JXBG-XXX注:JXBG含义指“机西变更”BG-XXX指变更从001排序编号(五)工程变更申报表格分别采用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的表格,由施工单位一式四份填写。

批复后监理总监办留存一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项目公司存留二份。

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时间(一)一般工程变更应在实施前施工单位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方案申请(JXBG-02),监理工程师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申请,监理代表处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认后报项目公司。

(二)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复后,项目公司收件7日内组织公司相关处室完成对技术方案申报的批复,下发设计变更方案通知单(JXBG-03)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应在批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工程量与单价)申报(JXBG-04、JXBG-05),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阶段的批复的审批(JXBG-04、JXBG-05),项目公司在收到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阶段的批复或报批(根据要求需上报还贷中心和省厅的应在上级部门批复后)。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工程设计变更要严格程序参建单位要维护批复施工图的严肃性,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先实施后报批,或边实施边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二)工程设计变更要有预见性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是否需要变更或是否可能发生变更。

对需要变更的工程,要及时立项,准备相应的资料,完成规定的报批手续,使工程变更发生在开工之前,为施工准备及实施赢得时间。

(三)要重视变更原始资料及依据的收集、整理和签认工作施工单位应当重视对变更原始资料及依据的收集、整理和签订工作,对于监理工程师或关于技术方案、施工要求等所有会引起变更的文件、会议、指令等应及时进行文字整理,对于应补充的会议纪要及指令应在48小时内交由各方或指令下达人签认完毕(原件一式四份),再分别报送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

签认后的资料作为申报变更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工程变更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在工程变更的同时,要建立完整的记录,按照时间顺序或工程项目分类整理存档;在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及时做好变更资料的移交工作,保持工程变更的连续性、完整性。

(五)工程变更的理由和依据要详实充分,应有对应的试验检测数据和资料。

技术经济比较要从工程实际出发,对经济指标和工期指标做出分析,列出增减额。

工程数量应根据实际测量资料计算,并不得超出技术方案申报的范围及数量。

(六)两个阶段工程变更申报应及时。

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申报须在实施前及时申报,监理工程师须及时认真完成签认后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依据审批权限及时完成或上报主管部门。

技术方案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豫交文〔2014〕28号)、收费还贷中心《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高管中心工〔2014〕34号)、机西高速《关于印发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机西高速〔2013〕64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所有变更用表格均以本次下发为准。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表:附表1、《设计变更申报申请表(JXBG-01)》附表2、《设计变更方案申报表(JXBG-02)》附表3、《设计变更方案通知单(JXBG-03)》附表4、《设计变更数量申报表(JXBG-04)》附表5、《设计变更单价申报表(JXBG-05)》附表6、《设计变更数量计算表(JXBG-06)》附表7、《设计变更金额汇总表(JXBG-07)》附表8、《设计变更单价申报表(JXBG-08)》设计变更申报申请表(JXBG-01)项目名称:标段:设计变更号:JXFJ-××注:XX是指该标段合同变更序号。

设计变更审批表一式四份设计变更方案申报表(JXBG—02)(编号:JXFJ-××)项目名称: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式四份,审核后监理代表处存留一份,承包商一份,项目公司二份。

设计变更方案通知单(JXBG—03)(编号:JXFJ-××)项目名称: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此表由附属工程管理办公室填写四份,总工程师、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附属办自存一份,设计单位存一份,监理代表处存一份,承包商一份。

设计变更数量申报表(JXBG—04)(编号:JXFJ-××)项目名称: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合同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表一式四份,项目公司附属办、合同部、监理代表处、承包商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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