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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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主要提供保障子女教育的费用,可以分为A、B两种类型。

本文将主要介绍A条款,即1999年版的子女教育保险。

一、保险责任A条款的保险责任是:对于被保险人的子女在约定的教育阶段内发生死亡、残疾的,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责任的范围1.被保险人:该条款的被保险人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子女购买教育保险。

2.教育阶段:该保险的教育阶段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

3.死亡:指被保险人的子女在保障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死亡。

4.残疾:指被保险人的子女在保障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身体组织、器官的永久性损伤,被鉴定为准予支付保险金的。

三、保险金1.死亡保险金:指被保险人的子女在约定的教育阶段内因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保险金的标准由被保险人选择。

2.残疾保险金:指被保险人的子女在约定的教育阶段内因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身体组织、器官的永久性损伤,被鉴定为准予支付保险金的。

保险金的标准由被保险人选择。

注:被保险人应在开立保单时就确定保险金额,并在教育阶段的开始每年交纳相应的保费,以保证子女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

四、豁免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了重大疾病或意外,导致不能正常偿还保险费,但仍可继续享受教育保障,则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的保费进行豁免。

五、其他条款1.合同期间:该条款的合同期间为被保险人的子女在保障期间的教育阶段,以及若干年的宽限期。

2.宽限期:被保险人应在约定的缴费日前交纳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及时缴纳,但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交纳,则合同继续有效。

宽限期不得超过6个月。

3.退保: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可以申请退保,但应承担相应的手续费和保险期间内已发生的风险费用。

六、总结子女教育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其主要目的是为被保险人在子女教育期间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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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设立和保险金额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设立: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信息。

保险合同成立后,视为申请人已阅读并同意本条款的所有内容,并承诺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申请人在投保时确定,以申请人支付的保险费为依据。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险金额,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受益人的子女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重大伤残或遭受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理赔。

第四条责任免除:本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免除保险责任:1.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虚假、隐瞒重要事实或故意欺骗;2.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条件;3.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意自残、故意犯罪、滥用药物等;4. 战争、军事冲突、暴动、骚乱等人类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期限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申请人在投保时须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若申请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视为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申请人在投保时确定,一般为1年或3年。

保险期满后,申请人如需继续参保,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继续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金的给付第七条保险金的给付:申请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本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及时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金的计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额 = 基本保险金额 + 相应的附加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的免赔额:在本保险合同中,设有免赔额。

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可申请保险金的给付。

第五章:退保和解除合同第十条退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申请人如需退保,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填写相关退保申请表格。

符合退保条件的,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8)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8)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保险产品,它主要是保障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接受教育时所需要的费用。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针对这类保险产品制定的法律文件,本文将针对这份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中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

保险人指购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指保险的对象,也就是子女。

在这份条款中,保险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而被保险人的身份需在投保时明确,不能改变。

其次,该条款中明确了保险的主要保障范围。

保险对被保险人的教育支出进行赔付,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书费、交通费等。

具体赔付标准需在投保时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以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具体保险金额。

同时,该条款也明确了赔付范围,只有在被保险人接受正规学校或机构的正常或常规的学习时才会被保险公司认可。

除此之外,该条款中还规定了一些特别情况下的保险赔付,包括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疾病、残疾、死亡等情况时的赔付方案。

此外,还规定了保险赔付的时间范围和条件,如保险金应在被保险人完成学业或年满18周岁后解付。

在投保方面,该条款中明确了购买保险的流程和条件。

购买该保险需要提供被保险人的信息、学习情况和需要保障的教育费用,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保险的期限和价值。

保险期限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学习年限来确定,保险金额则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需要的教育支出来决定。

最后,在理赔方面,该条款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被保险人需要在遭受意外伤害、疾病、残疾、死亡等情况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则需要对受理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该赔付是否符合条款规定,是否存在保险事故等问题,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

总的来说,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作为一份针对特定保险产品的法律文件,在保障子女教育方面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同时也让保险购买者在投保、理赔时更加清晰、明确,让双方在保险交易中均得到合理的维权。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是指针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的一种保险,旨在为他们的教育和成长提供保障。

1999年版的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是我国保险行业的重要规定,为广大家庭提供了一种更加全面和可靠的教育保险选择。

一、投保对象和意义子女教育保险适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其投保意义主要在于提供教育保障,使孩子们能够享受更好的教育资源。

此外,子女教育保险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使父母更加安心地面对家庭生活和子女的成长。

二、保险金额和保障范围1999年版的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规定了以下的保险金额和保障范围:1.教育费用补偿金在保险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重大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教育费用补偿金,用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2.特别重疾津贴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患有指定的重大疾病,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特别重疾津贴,用于医疗支出和日常生活。

3.万一身故豁免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免除其余保险期间的保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身故保险金,以资抚慰家属。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999年版的子女教育保险条款规定了以下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公司将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补偿金等费用,用于保障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2.特别重疾津贴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患有指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向其支付一定的特别重疾津贴,以保障孩子们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3.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身故保险金,用于抚慰家属和保障孩子们的教育和成长。

责任免除方面,保险公司将不承保下列情况: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自杀;2.被保险人患有良性肿瘤、精神疾病等特定性质的疾病;3.被保险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遭受损失。

四、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子女教育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较为低廉,使用周期也相对较长,能够提供更加长期和稳定的保障。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4)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4)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作为一种特殊的儿童保险产品,子女教育保险可以为家庭的孩子提供各种教育保障,包括学费、书本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相关开销。

而《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该类保险产品的重要约定条款,本文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保险合同《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根据条款,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是哪些人以及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等相关内容。

另外,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保险责任和不承担的保险责任。

二、保障内容作为一种儿童保险,子女教育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学费重大疾病豁免、意外身故生存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以及附加保障。

1. 学费重大疾病豁免《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罹患严重疾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豁免部分或全部子女教育保险费用,保障孩子的教育权益。

具体豁免额度和豁免期限等相关内容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2. 意外身故生存金在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生存金。

该保障内容的目的在于为孩子提供经济上的补偿,以补偿由东灾西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身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医药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提供一定额度的医药费用补偿保障,以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

4. 附加保障在保障内容方面,《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还附加了一些其他的保障内容,如疾病和伤害住院津贴、特殊疾病豁免等。

这些保障内容都针对孩子的特殊情况进行设计,度身定制,为孩子提供全面的保障。

三、责任免除《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规定,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具体如下:1. 在保证期间内,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疾病或伤害的发生;2. 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但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或为投保人故意隐瞒;3.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行或依法治疗但未获得及时及有效的照顾或治疗。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是一种专为孩子们提供教育保障的保险。

而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则是对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具体条款进行规范和说明的文档。

一、保险责任和受益人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受益人。

子女教育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诺在被保险人孩子成年之前的一定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或全残导致无法工作,保险公司将支付保险金作为孩子们的教育费用。

受益人则为被保险人的孩子或法定监护人。

二、保险金额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保险金额。

子女教育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教育需求、教育阶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可以选择分次或一次性交纳保费。

被保险人的孩子在需要教育费用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学校收费明细、成绩单等。

三、投保年龄和保障期限另外,我们也需要注意投保年龄和保障期限。

子女教育保险的投保年龄通常为未满18周岁的孩子和未满45周岁的被保险人。

保障期限通常为受保险人达到18岁至25岁之间,可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个性化定制。

四、免责条款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免责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条款有以下几种情况:1.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者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的意外死亡或者全残;2.被保险人因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死亡或者全残;3.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意外死亡或者全残。

总的来说,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为广大家长提供了一个清晰、全面的保险合同模板,方便大家购买和理赔。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购买一份子女教育保险,为孩子的未来保障提供一个有力的保险保障。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一份保险合同,旨在为有子女的投保人提供教育保障,以确保他们的子女在父母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去世后能够继续接受教育,从而顺利完成学业。

该合同的条款非常详尽,接下来将一一进行解读。

首先,该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期间”和“保障年龄”。

保险期间指合同生效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计算,被投保人需要在保险期间内支付保险费。

保障年龄指被保险人的子女可以享受该教育保险的期限,一般为被保险人子女的14岁至24岁之间,但事实上具体细则可以由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来决定。

其次,该合同规定了“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保险费是指被投保人需要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的数额一般取决于子女的保障年龄和被投保人的真实情况;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例如当父母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去世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足以支付他们继续接受教育的赔偿金。

接着,该合同阐述了“有效合同的确定”。

有效合同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被投保人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并且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保险费。

如果被投保人之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如下情况:故意或重大遗漏事实,或虚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不诚实地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他们的保险合同可能会无效。

最后,该合同还详细阐明了“责任免除”和“保险事故通知、承认及赔偿”。

责任免除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不会为由以下情况导致的教育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自杀、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参与危险的运动、或身体受到危险的事故等。

而保险事故通知、承认及赔偿方面,则规定了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该在发生危险事故后即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据和协议的过程。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不同的服务附加条款,以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和要求,例如节省保险费用,或根据保险受益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赔偿等。

总之,“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一个给有子女的投保人带来非常实质化的教育保障的重要合同。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2)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2)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一份为保障子女教育而设计的保险合同。

其目的在于帮助家庭解决子女教育经费的问题,为孩子的教育保驾护航,让孩子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

1. 保险名称与保险责任:本保险的名称为“子女教育保险(A)”,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死亡或身故,保险公司将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金额范围内,根据受益人及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指定给被保险人的子女提供教育金。

2. 投保对象与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投保对象是中国公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子女。

保险期限为6年至20年不等,并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3. 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费是按年缴纳的,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职业等多种因素进行计算。

4. 保险金:本保险的教育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孩子,保险金将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身故时支付。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可以自行指定教育金的受益人和领取方式。

5. 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形式:本保险合同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2)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确定标准和支付时间。

(3)保险保障范围: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或疾病身故,本保险将给予教育金赔付。

(4)意外身故:指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的情况。

(5)疾病身故:指因非自然死亡或非自杀造成身故的情况。

(6)其他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不对任何被保险人的自杀和自残负任何责任。

(7)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公司均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或其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时,本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6. 审核与理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申请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后可予以批准。

保险合同终止或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提交申请、死亡证明和其他必要证明,保险公司将通过审核后,给予教育金赔付。

7. 结语:综上所述,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为孩子的教育保驾护航提供了重要保障。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是一种针对子女教育而购买保险的产品。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一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的文件,旨在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份单子的条款。

第一章总则该条款的总则是对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基本定义和责任进行说明。

其中,保险人是提供保险服务的公司,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个人或组织,受益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的个人。

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生效和终止的条件。

第二章保险责任该章节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

在投保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教育基金给投保人的子女。

保险责任期限为合同的保险期限。

第三章保险费和费率该章规定了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年龄、保险期限和所选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保险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保险费率。

第四章保险金给付该章节规定了保险金给付的条件和方式。

如果投保人的子女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条件,保险人就会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教育基金。

保险金可以在合同期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给付。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该章节针对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保险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双方同意,并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投保人需要解除保险合同,也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

第六章保险合同纠纷解决该章对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应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如果两者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端,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寻求解决办法。

第七章附则该章规定了保险合同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保险公司的地址、联系电话、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效力等。

总体来说,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投保人和其子女的教育保险利益。

投保人在购买该保险时,应认真了解条款中的具体内容,并逐一核实各项规定是否符合自身的需求和条件。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9)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9)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通过合同签订,家长可以为自己的孩子提供一份保障,确保孩子们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更好的成长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份合同的具体内容。

一、保险计划本合同提供两种保险计划:A计划和B计划。

其中,A计划为终身保险,无论被保险人何时去世,保险金都将给付。

而B计划是固定期限保险,只提供在规定时间内的保险赔偿。

二、定义在合同中,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术语和定义: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下,被保险人指的是孩子,即合同中所述的“子女”。

2.保险期限:指的是合同规定的保险起始日期和保险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享有保障。

3.等待期:指的是合同规定的等待时间,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障。

4.保险金额:指的是合同规定的保险赔偿金额。

三、保障内容1.意外伤害保险:本合同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限内,我们将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赔偿。

2.重大疾病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患上了在合同中规定的严重疾病,我们也将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赔偿。

3.全残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即失去全部工作能力,我们也将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赔偿。

4.生存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合同规定给付生存金或者终身保险金。

以上是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内容,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保险金额,选择对应的保障方案。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及当时保险市场情况等因素来确定的,保险费用是按照保障方案和保险金额来计算的。

2.费用支付方式:您可以选择一年一交、半年一交、季度一交或者月缴保费的方式进行支付。

五、其他条款1.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在合同期限内,根据上述条款已经给付保险金的。

(2)被保险人死亡。

(3)合同到期。

(4)被保险人达到合同规定的最高保险年龄。

2.合同变更:如果您需要变更保险方案,保险金额或者其他保险条款,您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批同意后,我们将变更保险条款。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3)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3)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一份保险合同,它的目的是为家庭提供保障,确保他们的子女能够获得最好的教育,无论何时何地。

这份合同提供了一种保障,使您可以放心地为您的孩子未来的教育做好准备。

首先,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提供的是一份终身保险合同。

在您缴纳保费期间内,如果您遭受不幸的意外或疾病,您的孩子的教育费用将得到完全的保障。

这意味着,无论您的子女是否已经完成教育,您的保险合同都是有效的。

其次,这份合同还提供了额外的保险保障。

如果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不幸的意外或疾病,您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以帮助您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

这将确保您的孩子能够按时完成他们的学业,无论您面临什么情况。

此外,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还提供了灵活的保险规划。

您可以根据您的个人情况和子女的需求,制定符合您需求的保险计划。

您可以选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用,以帮助您为孩子的教育做好准备。

最后,这份合同还提供了一些额外的保险保障。

如果您的孩子需要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您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金,以帮助您支付医疗费用。

此外,如果您的孩子遭受不幸的事故或疾病,您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残疾保险金,以帮助您为孩子的未来做好准备。

总之,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一份充满智慧和创新的保险合同,它为家庭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以确保子女能够获得最好的教育。

这个合同给家庭和家长带来了信心和安心,因为他们知道他们为孩子的未来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7)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7)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是一种以保障子女教育为主要目的的保险产品。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的一份保险合同,本文将从保障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以及注意事项四个方面来介绍这份保险合同。

一、保障范围《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主要保障对象为投保人的子女,并将其保障范围分为3个不同阶段:(1)初等教育阶段:指在保单生效前,被保险人最后一次年龄在6周岁到11周岁之间的学龄前儿童以及在保单生效时年龄在6周岁到11周岁之间的学童。

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时间给付学费和书费。

(2)中等教育阶段:指在保单生效前,被保险人最后一次年龄在12周岁到14周岁之间,或在保单生效时年龄在12周岁到14周岁之间的学童。

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时间给付学费和书费。

(3)高等教育阶段:指在保单生效前,被保险人最后一次年龄在15周岁到17周岁之间,或在保单生效时年龄在15周岁到17周岁之间的学生。

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时间给付学费和书费,并可同时给付生活费。

二、保险责任在上述不同教育阶段内,保险公司对不同的保障对象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1)初等教育阶段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时间给付学费和书费,给付比例最高可达70%。

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被确认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教育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在后续给付中予以补偿。

(2)中等教育阶段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时间给付学费和书费,给付比例最高可达80%。

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被确认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教育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在后续给付中予以补偿。

(3)高等教育阶段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时间给付学费、书费和生活费,给付比例最高可达100%。

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被确认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教育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在后续给付中予以补偿。

三、保险费《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所要收取的保险费取决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程度,并因年龄、性别、职业、体检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异。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本条款旨在为购买本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的子女提供全面的教育保障。

以下是该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第一条:保险责任1.1 本保险计划保障被保险人的子女,在满足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享有下列教育保障责任:(1)幼儿园费用保障:在被保险子女年满3岁后,本保险计划将承担其幼儿园学费的支付。

(2)小学教育保障:在被保险子女进入小学后,本保险计划将承担其小学学费的支付。

(3)中学教育保障:在被保险子女进入中学后,本保险计划将承担其中学学费的支付。

(4)大学教育保障:在被保险子女进入大学后,本保险计划将承担其大学学费的支付。

1.2 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子女教育费用的支付,并不包括其他与教育无关的费用。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用2.1 本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其年满21周岁之日止。

2.2 保险费用由投保人按照本保险计划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和金额进行缴纳。

保费的支付频率可以选择年缴、半年缴或季缴等形式。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赔付方式3.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子女的具体情况和所处阶段进行确定,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3.2 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一次性给付的方式对符合赔付条件的被保险子女进行教育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的生效期内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日期将作为终止合同的日期,但保险公司在扣除可能产生的终止费用后将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2 当被保险子女达到21岁或完成大学教育时,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投保声明和责任免除5.1 申请购买本保险计划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对所填写的内容负责。

如有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5.2 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子女的教育保障责任免除:(1)被保险子女的教育费用未按时交纳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被保险子女因参与非法活动或违法行为导致学校退学或受罚。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6)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6)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形式,其目的是在被保险人不幸逝世或发生意外伤残时,为其未成年子女提供教育资金或生活资金。

1999年版的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是当时最新的标准,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条款所提到的被保险人是指已婚且拥有子女的人。

另外,该保险是以一年为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费,通常按年缴纳。

其次,在保险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去世或发生意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相应的保险金。

其中,子女教育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本人已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0%-100%。

具体来说,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子女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预备教育金和安置金。

预备教育金是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残,且该伤残符合合同约定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可获得的赔偿金额。

安置金则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情况,给予的一笔补偿金。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然健在,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但已交纳的保险费将不予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子女教育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详细了解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费价格,并根据自身需要选取合适的保额和保险期限。

同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需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总之,子女教育保险的出现,有效地保障了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资金和生活资金,特别是在被保险人不幸去世或发生意外伤残的情况下,可以让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不致受到过大的影响。

但被保险人在选购子女教育保险时,还需慎重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量力而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压力。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一、保险合同确定本保险合同是由甲方(保险人)与乙方(投保人)订立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本合同所载明的保险责任为基础,乙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甲方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合同。

二、保险责任1.本保险合同所保的风险是乙方赔偿因其所投保的子女突发疾病或死亡所需的费用。

2.本保险合同所保的风险范围包括乙方投保人及其配偶生育的子女,直到该子女年满18周岁。

在子女突发疾病或死亡前,本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按照原条件保障。

3.本保险合同所保的风险形式包括以下情况:(1)子女不幸突发疾病,导致医疗费用增加需要支付;(2)子女因疾病或意外导致死亡,需要支付丧葬费用。

4.保险费支付: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保险合同上明确约定。

5.保险赔偿: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报案后,将安排专业医生进行鉴定和治疗,直到鉴定和治疗完成为止。

鉴定和治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是超过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保险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限额为每位被保险子女每年最高10万元,每个保险年度内最高赔付2次。

7.保险费的变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是在签署本保险合同时确定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费不会因为乙方被保险子女的年龄增长而增加。

8.保险责任的消除:被保险子女年满18周岁的当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动消除。

9.撤单: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提出撤销本保险合同的申请,但是甲方收到申请后要求付保险费和该保险合同的费用,否则撤单申请无效。

三、申明与承诺1.乙方必须保证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构信息。

2.乙方保证被保险子女在投保之时为健康状态,无重大疾病发生。

3.乙方承诺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并保证不会损害保险合同的利益。

四、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1.一次性支付:投保人在签署本保险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用。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5)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5)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一种专门为子女的教育而设立的保险,旨在帮助家庭为子女的教育储备资金。

以下是该保险的详细介绍:一、保险范围该保险是为未成年人(年龄在0至18岁)而设立的。

其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可以设置多个保险期限,每个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对应。

具体的保险期限包括:2年、5年、10年、15年、20年、25年和30年。

二、保险责任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1.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去世,那么投保人将获得保险金;2. 如果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医疗费用增加,那么投保人也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该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可以相应地调整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来计算保险费。

三、保险费用该保险的保险费用由投保人支付。

保险费用计算时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以及健康状况等因素。

保险费用可以选择年缴或者一次性缴纳。

如果投保人选择一次性缴纳,那么将会获得一定的优惠。

四、保险责任免除情况在以下情况下,该保险将无法承担责任:1.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某些疾病;2.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事故;3. 被保险人参加非法活动导致的意外;4. 被保险人在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况下导致的意外。

五、保险金受领投保人需要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或者去世后,向保险公司出示相关证明,才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六、保险单复效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单到期前决定续保,那么该保险单可以复效。

保险公司将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重新计算保险费用,并且确保被保险人是健康的。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患有某些疾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复效申请。

七、保险单借款如果投保人需要资金支持,可以以其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金额以及有效期做出相应的决定,并将借款金额收取利息。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10)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 (10)

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是一份主要针对未成年子女提供教育保险保障的条款。

其保障内容包括:保障期间、被保险人、保障范围、理赔标准等方面,在下文中将陆续详细介绍。

保障期间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的保障期为一个连续的保障期,该期限可以进行调整。

在保障期内,保险合同自行续签,除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终止合同或死亡。

在合同终止或自动续签的情况下,保障期也会自动续延。

被保险人该条款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被保险人的年龄由保险合同的签订日期确定,一般在出生6周内至满14周岁之间。

保障范围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其他学杂费用等。

保险公司在保障期内对被保险人因上述费用而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理赔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障期内因事故、疾病或意外去世,保险公司会赔偿被保险人产生的全部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障期满后,已经完成学业,保险公司将对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在合同未满期被终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除以上介绍的保障内容外,我们还要了解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在其他方面的附加信息。

首先,该条款是一份全风险保险,即保险人不会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收取任何额外的保费。

其次,该保险合同的所有案件都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和审核。

最后,保险公司必须事先被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健康状况,以充分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以上就是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的相关介绍,总结来说,该保险条款的保障内容简明且明确,保障期间可以自由调整,赔偿标准公正合理。

如果您正为子女的教育需求而烦恼,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或许是您的一个较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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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A)条款(1999年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二至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一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三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缴保费、成长年金的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程度鉴定书;如投保人身故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4、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五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①(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②(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④(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未、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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