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自由”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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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中的离婚自由

法治视野中的离婚自由

行为 和动 机 的双 重要 求 , 是人 的行 为 的高 标 准 和高
要求 , 者不 可混 淆 。婚 姻作 为男 女 两性 共 同生 活 两 的伦 理实 体 的特性 使 婚姻 法 具 有强 烈 的伦 理 色彩 , 婚 姻法 中的规 范 与道 德规 范 就特 别 容易 相 混淆 , 而 这 正是婚 姻立法 中需 要予 以特别 区别 和关 注 的。婚 姻 关 系 中的夫 妻感 情 是人 的 主观 感受 的 内容 . 应属 于道 德调 整 的领 域 。法 律不 能调 整属 于道德 范 围内 的主观 思想 , 律 只能 也必 须 限制 在 调 整人 的行 为 法 方面 。 当然婚 姻 的基础 是夫 妻感情 , 问题在 于 。 但 我 们不 能 用法 律来 代 替道 德 , 能将 属 于道 德 领域 的 不 夫 妻感 情 , 由法律来 调整 。而且 经验 也表 明 . 对夫 妻
自由却未 能受 到与结婚 自由同等 的评价 和对待 。在
国家本 位 主义 价值 理念 和传 统 观念 的的影 响 下 , 离 婚 制 度 中存 在 着 阻 碍 实现 婚 姻 自由的 法 律 上 的 制 度 性 障碍 , 婚 自由作 为公 民 的一项 重 要 的基 本 权 离
利 被虚化 。因此 , 必要 在法 治 的 视野 下 审视 婚姻 有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D 2.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3 5 ( 0 9 0 — 0 8 0 1 0 — 5 8 2 0 )4 0 3 — 3
婚 姻 自由是 婚 姻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和婚 姻 家庭 制
们之 间 的关 系 , 道德 以义 务 为 本位 。道德 是 对人 的
20 0 9年 8月
江西 科 技 师 范 学 院学 报

关于离婚标准的理性思考

关于离婚标准的理性思考
i ems o i o c o ms a l rn i l,n n- a l p icpe a d s l rn il.I ia f co s a e tn v r e b n t r fdv r e n r :f utp icpe o fut rn i l n pi p i cpe n Chn a t r f c g d o c y t i i

提 出婚 姻 自由口号 , 把婚姻视为 民事契 约 . 实行离婚 自
由。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在建立之初 . 法律 一 方面同意离 婚, 另一方面义对离婚进行种种 限制 . 如规定只有在一
方有重婚 、 虐待 、 遗弃等情 况下无 过错一方提 出离婚才 能允许 。 在法定理由之外 , 夫妻双方不享有离婚请求权 。
p n s m e o e t t i a fe c s u ih t n d n o e h c o f n e .Ho e e ,t s a t r a ’ e t k n a h li t e o s l w v r he e f c o s C n t b a e s t e ut ma e r a n .Pe p e s u d s o l ho l
三是离婚 自南阶段。自上个世纪 6 年代 以来 , O 随着妇女

关 中国古代乃 至近代一直被认 为是不光彩 的 事情 。 在古代中国, 女性是没有离婚 自由的 ,在家从父, “ 出嫁从夫 , 夫死从 子” 的干年古训一直束缚着 巾国妇女
地位的提高和婚姻家庭道德观念 的变化 . 许多罔家相继 进行离婚制度改革 ,90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行了 17 年 方世界第一部 自由离 婚原则 的《 离婚法案》 规定 “ , 不
u a e t er i e s a e o d v r e o t h i h i e pd t i d a nd r s  ̄ i o c u t er c o c . h f o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论离婚损害赔偿【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的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后的司法解释(一)的28、29、30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也有一条关于此程序和时效方面的规定,即27条。

在此笔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违约和侵权。

而在学界中这是两个主流观点: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一)违约责任说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则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二)侵权责任说此学说则认为婚姻是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配偶权,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于侵权责任说更为合理。

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

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

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

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一) 填补损害填补损害,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

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法律思考婚恋问题案例(3篇)

法律思考婚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以一个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婚恋问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旨在为我国婚恋纠纷提供法律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

婚后,某甲发现某乙有外遇,且与外遇对象育有一子。

某甲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某甲要求某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某乙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某甲因某乙与他人同居,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手段、后果、侵权人的经济状况、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根据以上因素,综合考虑某甲的精神损害程度,判决某乙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某甲与某乙育有一子,离婚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

首先,法院应查明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子女的抚养方式。

在本案中,若子女年幼,法院可判决由某甲抚养,某乙支付抚养费。

其次,法院应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在本案中,若某乙经济条件较好,法院可判决其支付更多的抚养费。

最后,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愿。

是否应该废除离婚冷静期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离婚冷静期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离婚冷静期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离婚冷静期。

首先,离婚冷静期是一种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婚姻是一种自由选择,而离婚也应该是个人的自由。

如果一个人已经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婚姻关系已经不可挽回,那么应该有权利立即离婚,而不需要再经历一个冷静期。

其次,离婚冷静期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家庭纠纷。

在一些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如果强制要求他们再经历一个冷静期,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争吵和纠纷,甚至可能危及到家庭成员的安全。

最后,离婚冷静期也可能会给受到家庭暴力或其他形式虐待的人带来更多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者被要求再经历一个冷静期才能离婚,可能会给施暴者更多的机会继续施暴,导致受害者的安全受到威胁。

在名人名句方面,英国作家乔治·伯纳德·肖曼曾经说过,“婚姻是一件需要两个人一起做出决定的事情,但离婚却是一件只需要一个人做出决定的事情。

”这句话表达了个人对于离婚自由的权利的看法。

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一些离婚冷静期导致家庭纠纷加剧的案例,以及一些受害者因为离婚冷静期而无法及时脱离家庭暴力的案例,来支持废除离婚冷静期的观点。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离婚冷静期。

首先,离婚冷静期是为了保护家庭稳定和儿童利益。

婚姻是一种承诺,离婚不仅仅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问题,还涉及到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成长。

离婚冷静期可以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的决定对家庭造成更大的伤害。

其次,离婚冷静期可以减少离婚率。

一些研究表明,离婚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有时间重新审视彼此的关系,可能会有更多的夫妻因为冷静期而最终决定不离婚,从而减少离婚率。

最后,离婚冷静期也可以给夫妻双方一个机会进行调解和协商。

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专业的咨询师或者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最终的解决方案,从而避免更加激烈的离婚过程。

在名人名句方面,美国作家海伦·罗温斯基曾经说过,“婚姻是一种需要经营的关系,而离婚冷静期可以给夫妻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彼此关系的机会。

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

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

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

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

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

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

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

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

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

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一般首先要调解,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舒大春、舒卫、鲍俊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宿中刑终字第00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志珍,女,1953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沭阳县扎下镇分水村一组,现在该县沭城镇租房居住。

原审被告人舒大春,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沭阳县扎下镇分水村一组。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权(3篇)

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权(3篇)

第1篇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

婚姻自由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尊严,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从婚姻自由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保障以及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婚姻自由权的概念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自主决定结婚与不结婚、选择配偶的权利。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自由选择配偶;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有权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与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等价值观念密切相关。

在我国,婚姻自由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婚姻自由权的宪法地位,为婚姻自由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婚姻自由权的规定如下:(1)第三条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2)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强迫或干涉。

”(3)第五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些规定明确了婚姻自由权的具体内容,为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宪法》和《婚姻法》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也涉及婚姻自由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实施保障1. 法律监督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对侵犯婚姻自由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谈婚姻自由

浅谈婚姻自由

谈到婚姻自由问题,就不得不说道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有效规范婚姻自由的专门法律。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作为青年一代,我更关注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方面,于是就选择了婚姻自由作为题材,以这个角度作为切入点看待公民婚姻。

本文目的是想了解我国婚姻自由的一些情况,同时对我国婚姻方面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一、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情况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在这样背景下,双方当然无权寻求所谓自由,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是无能为力的。

这种条件下的婚姻是可悲的,根本没有婚姻自由可言。

到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后,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婚姻法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

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包二爷”、“纳妾”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

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

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对中国登记离婚制度的评价与反思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张扬了“个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自己决定权”等私法自治的理念,开创了我国离婚登记从单位监管到自己责任的新时期,但也存在着自由有余、限制不足的问题。

在制度建设方面还需考虑保护弱势一方利益,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实行双轨制的协议离婚制度,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后解除婚姻关系。

2003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创了我国婚姻登记从单位监管到自己责任的新时期。

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的登记离婚制度也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宽松、自由有余、限制不足、未能有效地体现保护家庭中弱势者利益的法律价值等问题。

一、从单位监管到自己责任——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我国有关婚姻登记的单行法规一共有三部,都与《婚姻法》的制定、修改及我国婚姻关系状况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

198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 1986年8月15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其中第7 条规定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该条例分别对婚姻管理的原则、机关、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监督管理和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14条至第20条明确规定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具体程序。

与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相比,《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登记离婚时出具的证明中增加了“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一项,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中增加了离婚申请审查期的规定等内容。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的限制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的限制

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的限制
在我国,离婚自由是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以及促进家庭和谐,我国的婚姻法律对离婚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对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限制的几个方面的论述:
1. 离婚冷静期:为了防止冲动离婚,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在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申请后,必须经过一定的冷静期,双方在此期间可以重新考虑离婚的决定。

2. 禁止离婚的情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禁止离婚,例如在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 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特别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不受影响。

如果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明显不利,法院可能会限制离婚。

4. 经济帮助和生活困难的考虑:如果一方因离婚而面临经济困难或需要经济帮助,法院可能会要求另一方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5. 离婚协议的内容限制:离婚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6. 离婚登记程序的限制: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自愿协议、调解无效后的诉讼离婚等,不能随意私下协议离婚。

7. 军婚的特殊规定:对于军人的婚姻,我国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军人离婚需要得到部队的同意,以维护军队的稳定。

8. 离婚对老年人的保护: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情况,法律在离婚问题上对老年人给予一定的保护,避免因离婚导致老年人生活无保障。

通过这些限制,我国的婚姻法律旨在平衡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也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24年谈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优秀论文

2024年谈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优秀论文

2024年谈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优秀论文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1.2 研究意义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第二章: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2.1 古代离婚制度概述2.2 近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2.3 新中国成立后的离婚法律变迁第三章:2024年离婚制度的现状分析3.1 当前离婚法律框架3.2 离婚率的变化趋势3.3 离婚原因与社会影响第四章:离婚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探讨4.1 离婚自由与限制4.2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4.3 离婚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第五章:国际视野下的离婚制度比较5.1 发达国家离婚制度特点5.2 发展中国家离婚制度特点5.3 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第六章: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建议6.1 法律层面的改进6.2 社会层面的支持6.3 心理层面的辅导第七章:案例分析7.1 典型离婚案例介绍7.2 案例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点7.3 案例对离婚制度完善的启示第八章:结论与展望8.1 研究结论8.2 对未来离婚制度发展的预测8.3 对完善离婚制度的进一步思考第九章:参考文献9.1 中文参考文献9.2 外文参考文献第十章:附录10.1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10.2 研究调查问卷10.3 数据分析表格签约双方签字栏签字人(甲方):________签字人(乙方):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以上为合同目录,正文结束)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日益普遍,离婚制度的完善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1.2 研究意义深入研究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对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系统阐述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现状分析、问题探讨及完善建议。

第二章: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2.1 古代离婚制度概述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以"七出"为原则,体现了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

什么是自由离婚主义 - 婚姻自由权

什么是自由离婚主义 - 婚姻自由权

什么是自由离婚主义 - 婚姻自由权
什么是自由离婚主义
3、自由离婚主义。

即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

提出这个主张的是资产阶级,他们认为婚姻是契约,当然可以自由离婚。

自由离婚主义与限制离婚主义的区别在于:第一,自由离婚主义立法不列举法定离婚理由,之作概括性规定,而限制离婚主义则列举法定离婚理由;第二,自由离婚主义不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不管有无过错,法律不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而限制离婚主义对有过错方则限制其离婚请求;第三,自由离婚主义是从婚姻本质出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能适应各种离婚纠纷,限制离婚主义手法定理有的局限,对法订立哟,法院可以不受理,这使得一部分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第四,自由离婚主义有利于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而限制离婚自由的法定理由往往有利男方。

自由与伦理的冲突——浅析《论离婚法草案》

自由与伦理的冲突——浅析《论离婚法草案》
关 键 词 :离婚 ; 自由 ;伦 理 中图 分 类号 :D 2 . 9 3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O 6 ( 0 1 0 O 0 0 6一 2 X 2 1 ) : 0 0—0 3一 2 西 方 的 完 全 的 婚 姻 自由 ,但 是 我们 要 考虑 到西 方 社 会 的文 化 , 西 方 经 历 过 自 由主 义 思 潮 ,这 对 其 社会 的方 方 面 面都 有 影 响 。但 是 其 不 同 于 我 国 的根 本 原 因在 于 伦 理 性 的 不 同 ,由 于 婚姻 制 度 具 有 本 土 性 ,其 主 张 的 完 全 的离婚 自由是不能完全适 合我国国情 的,所 以我们在借鉴西方 先进婚 姻制度 的时候 ,也应当结合 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考虑 。由于我 国经历的 封建时代要远远长于西方国家 ,因此 ,封建 时代 中推崇 的婚姻 理念 、规 定 的具 体 的婚 姻 制 度 已经 扎 根 于人 们 脑海 中 ,所 以我 们 在 采 取 离 婚 自 由 的同时 ,也要传承流传至今的深入人心的婚 姻理念 ,要对离婚 的条件进 行 限制 , 以期 适 应 我 国 的 婚 姻 现 状 。 在我 国 古代 ,对 于 离 婚 有 “ 出 三 七 去 ” 的 规 定 ,可 以 看 到 这 种 规定 是 对 于伦 理 性 的一 个 贯 彻 ,其 延 绵 了 几千年 ,是有其合理性的 ,并且在中国人们 的传统观念 中扎根 ,我们在 设 定 离 婚 条 件 的时 候 可 以将 中 国 的 传 统婚 姻 中 的规 定 加 以 考 虑 ,当 然 也 要 考 虑 我 国现 在 的经 济 文 化 氛 围 以 及 人们 对 于婚 姻 家 庭 的认 知 。 四 、立 法 的完 善 立法对此应该如何规定 呢?马克思认 为 ,当婚姻不 符合其本 质时 , 实质上就 已经解体 。即不是立法规定婚姻 何时解体 ,而是 当婚姻不再符 合 其本质实质上 已经解体时 ,立法者根据这些最无 可怀 疑的征象在立法 中列 明离 婚 的客 观 条 件 ,此 时 的 法 律 也 必 定 是 最 符 合 事 物 本 质 的 法 律 。 那 么这 最 无 可 怀 疑 的 征 象 又 是 什 么 呢 ? 立 法 者应 该 根 据 什 么 样 的 标 准 来 确定婚姻 已经解体呢?对此 ,马克思认 为 ,法律必须 符合人 民的意志 、 符 合科 学 所 达 到 的水 平 、又 符 合 社 会 上 已 经 形成 的 观点 。 此 时 的 马 克 思 的 法律 观 虽 然 还 带 着 黑 格 尔 唯 心 主 义 理性 法 的痕 迹 ,但 是 已 经 注 意 到 伦 理实体 的世俗本质 。马克思以上关于婚姻法的理论 ,对 完善我国的婚姻 法理论 和解决现实问题具有较 大的借鉴 意义 ,我 国现行的 1 8 9 0年 《 婚 姻法》 对于 “ 准予离婚” 的条件作 出了两项规定 :“ 女双方 自愿离婚 男 的,准予离婚 ”和 “ ( 女一方要 求离婚 的 )感情 确已破裂 ,调解无 男 效 ,应 准 予 离 婚 ” 。笔 者 认 为 ,根 据 马 克 思 关 于婚 姻 法 的 理 论 ,此 规 定

《离婚规定》读后感

《离婚规定》读后感

《离婚规定》读后感《离婚规定》是一本引人深思的法律读物,通过对离婚制度的深入探讨,揭示了婚姻关系中的种种问题和矛盾。

作者在书中以案例和法律条文为基础,结合自身的观点和经验,对离婚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引发了我对婚姻和家庭的深刻思考。

在书中,作者首先对离婚的定义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让我对离婚的法律规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通过对离婚程序的了解,我深刻感受到了离婚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审查,才能够最终生效。

这让我意识到,离婚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慎重对待,不能轻率决定。

除此之外,作者还深入探讨了导致离婚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通过对各种离婚案例的分析,作者指出了婚姻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如沟通不畅、矛盾激化、背叛等,引起了我对婚姻关系的反思。

我意识到,婚姻是一种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维系的关系,只有通过沟通和理解,才能够避免矛盾的发生,保持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在阅读《离婚规定》的过程中,我还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重要性。

作者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揭示了法律在维护婚姻关系和保护个人权益方面的作用,让我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意识到,只有依法行事,才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总的来说,读完《离婚规定》让我对婚姻和家庭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对离婚制度的深入探讨,我意识到婚姻是一种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维系的关系,需要通过沟通和理解来解决矛盾和问题。

同时,我也意识到法律在维护婚姻关系和保护个人权益方面的重要性,只有依法行事,才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让更多人对婚姻和家庭有更深刻的认识,珍惜和维护自己的婚姻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自由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自由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自由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自由的废除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在现代社会,随着婚姻自由的普及,离婚率不断上升,家庭破裂、儿童成长环境恶化等问题也日益严重。

废除婚姻自由可以限制离婚现象,减少家庭破裂的发生,有利于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婚姻自由的废除有利于规范婚姻行为,减少婚姻纠纷和家庭暴力。

在婚姻自由的环境下,夫妻双方往往会因为个人利益而随意离婚,导致婚姻纠纷不断,甚至出现家庭暴力等问题。

废除婚姻自由可以使婚姻关系更加稳定,减少婚姻纠纷和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利于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

最后,废除婚姻自由有利于保护儿童的权益。

在婚姻自由的环境下,离婚现象频繁,儿童常常成为离婚家庭的受害者,面临着家庭破裂、父母关系紧张等问题。

废除婚姻自由可以减少离婚现象,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废除婚姻自由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规范婚姻行为、保护儿童权益都是有利的。

因此,我们应该废除婚姻自由。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婚姻自由。

首先,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废除婚姻自由等于剥夺了个人的自由权利。

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进步,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废除婚姻自由等于是在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是不合理的。

其次,婚姻自由的存在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在婚姻自由的环境下,个人有更多的选择权,有利于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废除婚姻自由会导致社会的僵化和倒退,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婚姻自由的废除并不能解决婚姻问题和家庭矛盾。

婚姻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废除婚姻自由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婚姻问题和家庭矛盾。

相反,婚姻自由的存在可以使夫妻双方更加理性地处理婚姻问题,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废除婚姻自由是不合理的。

婚姻自由的存在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废除婚姻自由并不能解决婚姻问题和家庭矛盾。

2024离婚法律规定

2024离婚法律规定

2024离婚法律规定一、2024年离婚法新规定是什么?一、离婚新规定是什么?离婚方面新规定是主要是集中在我们国家的《民法典》当中,也就是双方协商离婚的状况之下,需要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抚养费怎么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基于离婚视角下的我国自由平等程度的发展

基于离婚视角下的我国自由平等程度的发展

基于离婚视角下的我国自由平等程度的发展摘要:离婚是一种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不同的人对其有不同的看法。

由于离婚造成了众多的消极影响,因而遭到多数人的批评与反对。

但是,离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文明与自由平等程度。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我国离婚状况进行研究和分析,进而思考离婚现象与我国国民自由平等程度的关系。

关键词:离婚;自由平等;社会发展一、研究背景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离婚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数与总人口之比。

粗离婚率是指当期登记离婚宗数除以当期的平均人口数,这种算法是国际惯例。

研究表明,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面临着离婚水平高和离婚率迅速上升的问题。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离婚率最高的国家是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开曼群岛、美国、百慕大、古巴、立陶宛;2011年的情况则是:美国4.95‰、波多黎各4.47‰、俄罗斯3.36‰、英国3.08‰、丹麦2.81‰、新西兰2.63‰、澳大利亚2.52‰、加拿大2.46‰。

我国自改革开放起,离婚对数出现了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近些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在不断地上升。

数据显示,我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对数由2001年的125万对上升到2010年的267.8万对,粗离婚率由2001年的0.98‰上升到2010年的2.00‰(见图1)。

<imgsrc="/Ebook2/ebooks/14-236/14-236-1306/377.j pg" />由此可见,我国近十年的离婚率上升趋势明显,但相对于欧美等国家而言还是较低。

离婚是一种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不同的人对离婚的看法也不一样。

笔者尝试对我国离婚状况进行整合分析,进而思考离婚现象与我国国民的自由、平等程度的关系。

二、我国古今离婚状况1.我国古代离婚状况在古代,丈夫休妻是主要的离婚方式。

《大戴礼记》中记载:“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离婚自由及其限制

离婚自由及其限制

浅议离婚自由及其限制【摘要】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婚姻自由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

而离婚自由的制度在人类文明史上也存在了上千年之久,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为取得离婚自由权,无数人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离婚自由权来之不易。

但是,现代法律对离婚自由的充分保障,却又显露了离婚自由权的弊端,尤其体现在对妇女及未成年子女人权的保障方面。

本文广泛吸纳了学者们的争论观点,在总结自由离婚制度的发展历程,论述离婚自由权的性质、内容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我国未来自由离婚制度模式及对婚姻立法中离婚自由权限制的某些建议。

【关键词】离婚自由;限制;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离婚自由权是一种民事处分权,是婚姻当事人对自己婚姻前途的一种处分权,当事人有权依照婚姻的状况,决定婚姻的前途,并请求法律确认其处分的合法性。

与离婚自由权相辅相承的是自由离婚制度,离婚自由权需要自由离婚制度的保护和规范,自由离婚制度的发展过程也就是离婚自由权的形成过程。

一、人类追寻离婚自由之旅在古代中国,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

《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君臣、上下,然后礼仪有所措。

”《礼记·昏义》:“婚礼者,礼之本也”;“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可见,在那个时期,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受到统治阶级的极大重视,但是,封建礼教提倡女子“从一而终”,封建法律实行专权离婚制度,男尊女卑,“七出”、和离、义绝、呈诉离婚等离婚制度,严格限制了离婚自由。

在西方,基督教的寺院法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

教会视婚姻为“神作之合,人不可离异之。

”夫妻在生存期间,不论出去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直到16世纪婚姻还俗运动之后,婚姻才有“神事”回归“民事”,离婚逐渐过渡到限制主义阶段。

是否应该废除离婚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离婚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离婚制度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离婚制度。

首先,离婚制度的存在导致了婚姻的不稳定性。

在现代社会,由于离婚制度的存在,许多人对婚姻持有较为轻率的态度,一旦遇到矛盾或困难就选择离婚,这不仅对家庭稳定造成了威胁,也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约翰·戈特曼的研究,长期稳定的婚姻对子女的成长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而离婚制度的存在却让这种稳定性大大降低。

其次,离婚制度的存在也导致了婚姻的商业化。

在一些地区,离婚制度的存在让一些人将婚姻当成了一种经济交易,一旦不满意就可以随意离婚,这种商业化的婚姻观念不仅有悖于婚姻的本质,也对社会道德产生了负面影响。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所说,“婚姻不是一桩生意,而是一种感情的承诺”,离婚制度的存在让这种感情的承诺变得越来越不值钱。

最后,离婚制度的存在也让一些人滥用离婚权利,导致了法律资源的浪费。

根据美国法律学家玛丽·詹姆斯的研究,许多离婚案件都是由于一些微小的矛盾而引发的,而这些案件不仅占用了大量的法律资源,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如果废除离婚制度,将有助于减少这种滥用现象,让法律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

综上所述,废除离婚制度是有必要的,它将有助于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减少婚姻的商业化,以及减少法律资源的浪费。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离婚制度。

首先,离婚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婚姻自由。

婚姻是一种自愿的合约关系,如果一方对婚姻感到不满意或者无法继续维持,应该有权利选择离婚。

正如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说,“婚姻是一种自由的选择,离婚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种自由”,废除离婚制度将会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

其次,离婚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妇女权益。

在一些传统社会,妇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离婚制度的保护,她们将无法摆脱不幸的婚姻,这将对她们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

据联合国妇女事务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离婚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废除离婚制度将会对妇女造成不利影响。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离婚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离婚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离婚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离婚。

首先,离婚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

离婚会导致家庭破裂,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社会问题的增加。

根据美国心理学会的研究,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学业成绩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全面禁止离婚可以促进家庭价值观的传承和弘扬。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全面禁止离婚可以让人们更加珍惜婚姻,保持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正如著名作家海伦凯勒所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是社会的和谐。

”。

最后,全面禁止离婚可以降低社会成本。

离婚会导致诸多社会问题的增加,例如单亲家庭的增加、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增加等,这些都需要社会资源来解决。

因此,全面禁止离婚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益。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离婚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大方向的。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离婚。

首先,离婚是个人自由的一部分,禁止离婚会限制个人的自由权利。

人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方式,包括选择是否离婚。

禁止离婚会侵犯个人的权利,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

其次,离婚是解决不幸婚姻的一种方式。

有些婚姻可能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和冲突,离婚是夫妻双方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禁止离婚会让这些不幸的夫妻陷入长期的痛苦和纠纷之中,不利于个人和家庭的发展。

最后,离婚是社会进步的一部分。

现代社会对婚姻的理解已经发生了变化,离婚不再是社会的耻辱,而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全面禁止离婚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的来说,离婚是个人自由的一部分,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保障人们的离婚权利。

禁止离婚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社会的进步,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不是社会的事情。

”这是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名言,强调了婚姻是个人的私事,应该由夫妻双方自行决定。

在美国的经典案例中,1973年的罗伯茨诉罗伯茨案中,最高法院裁定了婚姻自由的权利,认为婚姻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应该受到过多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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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自由”的法律思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是否破裂应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裁判离或不离的唯一价值标准。

感情是人的心理活动,不具有物理和化学特性,我们无法借助物理和化学方法对感情的贫富进行鉴定和具体量化。

我们仅能依靠的就是我们的经验,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经验法则。

一个具体的离婚案件就有可能碰巧由不同个性的法官来进行审理,其结果必然迥异。

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五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实只能算做四种,最后一种未作具体概述,司法实践中无可操作性。

《婚姻法》只规定四种情形盖因能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繁多无法穷尽,依然需要我们依据经验作出判断。

正因为这经验,司法实践中才有许多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存在很大的机械性和随意性。

有的采取严格的证据制,有的干脆以离婚次数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离婚当事人必须经历二到三次离婚诉讼才有可能获准离婚。

笔者认为这些做法均有失偏颇。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认为应正确解读离婚自由,我们就能很容易找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途径。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其实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自然延伸,而我们习惯将两者割裂区别对待。

对待结婚和离婚的行为有着不同的包容心态。

对于结婚自由我们不难理解,也有着很宽泛的社会容忍背景。

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

结婚是人之大事也是人之喜事,促成他人姻缘石人之善举,功德无量。

对包办、买卖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结婚行为社会也有着几乎一致的消极评价。

人们更关注的是婚姻缔结这一单个行为的自由性,从而忽视了结婚后整个夫妻生活的自愿性,甚至将结婚和婚后生活以不同的心态对待,进而影响到对结婚和离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

结婚自由原则应贯穿于婚姻缔结和婚姻生活整个婚姻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婚姻缔结这一单个行为上。

婚后的夫妻生活同样需要婚姻当事人双方同时自愿才能得以延续,任何一方强制另外一方进行婚姻生活都有悖于婚姻自由原则。

人有与他(她)人结婚或不结婚的自由,同样结婚后也有与他(她)人继续或不继续婚姻的自由。

婚姻缔结时的自愿需自然延续到婚后的夫妻生活之中,中途任何一方的变卦都是结婚自由的充分体现。

我们可以把婚后的每一天都当作无仪式的结婚,就像婚前的同居每一天都需双方共同自愿,其中任何一人在某一天不愿再同居,他们的同居关系就会自动分崩离析。

前者与后者
只不过前者多了一个结婚证,前者关系的解除多了一个履行程序。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离婚自由就是结婚自由的自然延伸,两者并行不悖。

也许有人会说婚姻是严肃的,当事人有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保持婚姻的稳定性。

对于这种提法笔者非常赞成,自由原则体现的就是人的意愿,对婚姻实行自由原则就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应在自由之外设置额外过多的限制条件。

对于婚姻责任的树立,道德的作用应优于法律。

婚姻的维系更多的依赖于道德规范。

婚姻的维持靠的是抽象的感情,法律无法约束感情,只能规范具体的行为。

一个不负责任的婚姻当事人,法律对其难有作为。

《婚姻法》无法强迫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心生爱意。

对于当事人的离婚诉求,假如我们只简单地判决不允,并未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唯有道德的抨击和感化才有可能使其自责、内省,从而向善归于良序。

离婚自由是婚姻法赋予婚姻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理性法律的随意干预,只会受到道德的任意评价,但任意的道德不能取代理性的法律。

笔者认为在处理婚姻关系案件时,应首先正确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并综合分析,全面判断双方感情情况。

判断一个婚姻的好坏没有绝对的法定条件,而仅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综合条件。

这些理由与法定条件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理由是法定条件在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法定条件是理由上升到法律的结果。

只有正确把握了这些理由,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和夫妻感情破裂的内涵,才能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立法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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