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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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联社关于自助银行管理办法

安徽省联社关于自助银行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1.目的本办法规定了自助银行的运行管理和控制要点,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确保自助银行的正常运行和主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联社所辖各法人行社自助银行的管理。

3.概述3.1自助银行:通过计算机软硬件控制为客户提供24小时自我办理金融业务的场所。

除门禁、监控、报警系统外主要由以下设备构成:自助取款机、自助存款机、自助存取款机、自助理财终端、自动存折打印机,多媒体服务终端,自动保管箱和夜间金库等。

3.2自助银行可为客户提供各项自助服务,取款,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存款,代缴费,卡卡转帐,补登折,查询和打印近期交易明细,查询金融信息等。

3.3自助银行分为附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

附行式自助银行:,指设立在银行营业网点内部的自助服务区。

自助服务区与营业网点之间可以有通道,营业时间内,自助区可与网点联通。

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网点关闭,自助服务区与网点隔开,可独立为持卡人提供24小时自助服务。

离行式自助银行:指设立在银行营业网点之外的自助服务区。

3.4本办法暂涉及的管理范围主要是自助银行的设立、设计、安全要求,自动柜员机(ATM)的维护、管理、运行。

3.5所有布设自助银行设备的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作到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职责与权限4.1省联社:1. 负责考察自助设备技术发展动态,为联社自助设备的网络建设和设备更新提供技术支持;2. 负责主导自助银行设备选型、论证、商务谈判,设备调运、安装等项工作;3. 负责对各联社行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设备的使用率、交易量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4.负责自助银行相关软、硬件的确认、技术支持、技术人员培训工作;5.负责提出自助设备业务功能需求、管理办法、操作流程与规章,并对各法人行社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并监督执行;6. 负责与供应商洽谈自助设备合同,向各联社行发运设备及备件、签定总服务协议等工作。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运营(ATM)操作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运营(ATM)操作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运营管理,依据《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现金出纳制度》、《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范围包括:归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单一法人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第三条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包括离行式和依附式自助银行运营操作规程、自助设备清机、加钞规程、吞没卡处理规程和错账查账处理规程。

第二章离行式自助银行运营操作规程第四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必须设立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机构离行式自助银行的日常运营管理。

一、运营管理基本规定(一)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管理1、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保险箱的钥匙和密码,严格实行“双套制"、“分管制”.钥匙与密码分管,工作用钥匙、密码与备用钥匙、密码分管。

钥匙和密码坚持纵向交接,不得交叉使用。

保管、交接都必须填写《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按照每台设备每种物品分别登记.《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由设立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保管。

2、工作用钥匙管理与使用(1)工作用钥匙应入专用保险柜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分人保管。

工作用钥匙保管人员相对固定,不能随便更换,且不得由加钞员担任.(2)工作用钥匙由加钞员用时领取,用后交还,非工作时间任何人禁止将工作用钥匙带出工作场所。

(3)工作用钥匙领取和交还须及时登记《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交接登记簿》。

(4)《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交接登记簿》由钥匙保管人员保管。

3、自助设备密码使用(1)自助设备密码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遗忘。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自助设备(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的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质量,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查询机等为客户提供不间断自助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功能的设备。

自助设备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附行式自助设备和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自助设备业务的各级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四条自助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网点建设、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规划原则。

省联社统一制定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二)分类指导原则。

省联社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分类进行指导;(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

省联社在指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人员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各分支机构在自助设备的规划、布局、购臵、安装、管理、使用、维护和考核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为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有关管理制度;(二)负责自助设备形象设计及营销管理,制定自助设备配套宣传方案;(三)负责受理各级信用社自助设备建设的申请,会同发展规划、财务、科技信息、会计结算及安全保卫等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批及验收;(四)负责提出自助设备业务需求、业务功能验收标准,组织业务功能验收及业务功能培训,并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进行业务验收测试;(五)负责组织对各级信用社社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六)负责与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银监发【2011】8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1】8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急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11] 8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商业银行客户信息管理行为,有效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中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环节的客户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高度重视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由客户自助发起提交银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交银行处理的资金划转行为)时,严格执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商业银行对于以上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明确统一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持续具各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明确风险管理责任。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加强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的身份识别管理。

从客户银行账户扣划资金时,原则上应由账户所在银行完成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交易的安全认证;对于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安全认证的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至少在首笔业务前由账户所在银行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约定双方相关权利与义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安全认证方式采取差异化的风险控制策略,谨慎设置交易限额。

四、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未经客户对本机构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客户敏感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

五、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合作商户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方准入管理,与之明确约定相关商户、商品及资金用途等信息共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防范套现、欺诈等风险。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ATM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自助设备(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的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质量,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查询机等为客户提供不间断自助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功能的设备。

自助设备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附行式自助设备和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自助设备业务的各级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四条自助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网点建设、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规划原则。

省联社统一制定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二)分类指导原则。

省联社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分类进行指导;(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

省联社在指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人员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各分支机构在自助设备的规划、布局、购置、安装、管理、使用、维护和考核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为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有关管理制度;(二)负责自助设备形象设计及营销管理,制定自助设备配套宣传方案;(三)负责受理各级信用社自助设备建设的申请,会同发展规划、财务、科技信息、会计结算及安全保卫等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批及验收;(四)负责提出自助设备业务需求、业务功能验收标准,组织业务功能验收及业务功能培训,并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进行业务验收测试;(五)负责组织对各级信用社社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六)负责与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

附件:ⅩⅩ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确保电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各类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各类规章制度内容均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ⅩⅩ银行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体系由基本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办法和专项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我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坚持以下原则:统一规划、渠道协同:围绕全行发展战略目标,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体规划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实现电子银行与物理网点以及电子银行各业务的渠道整合和协同服务。

集约经营、讲求效益:构建电子银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发挥业务优势实现集约化经营,推进业务经营转型,遵循商业银行运作原则,实现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最大化。

服务客户、创新发展: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实现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打造安全的运营环境,构建高效的业务发展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开办和管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电子银行业务实行总行统筹、逐级管理、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

各级机构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总行电子银行部作为我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准入和产品创新;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和服务支持;负责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统计分析、考核评价、收费管理、风险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联卡业务运作章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的现金类金融自助设备,包括: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

根据布放地点分为在行式(指安装在营业网点场所内)和离行式(指安装在营业网点场所外)两类。

第三条自助设备管理的总体原则是:统一开发、分级管理、合理布局、安全高效。

第四条自助设备可提供7x24小时对外金融服务,可为本行卡和他行“银联”标识卡客户提供修改密码、账户查询、取款、存款、贷款、转账、缴费、电子现金圈存等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

第五条自助设备日常管理,由布放自助设备的农村商业银行(包括支行、分理处等,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指定管理员负责。

布放自助设备数量超过5台(含5台)的营业网点,应当指定专人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第七条我行负责设备运营管理、安全保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自助设备相关事项的指导、协调、管理、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我行电子银行部是全系统自助设备业务管理、设备入围选型和布放规划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全系统自助设备业务发展规划、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负责全系统自助设备市场准入和业务开通工作;(三)负责全系统自助设备布放选址指导工作;(四)监督、检查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五)负责对全系统自助设备管理员的业务、技术及日常维护的指导、培训工作;(六)定期统计并分析全系统自助设备交易数据,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七)负责自助设备界面设计及相关动画、广告等发布管理;(八)负责建立和保管全系统自助设备相关参数等技术档案;(九)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检查;(十)负责协调、处理自助设备其他有关事项。

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确保电子银行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子签名法》、银监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人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具有信息查询、转账汇款、支付结算、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功能。

第三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对电子银行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电子银行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电子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

第五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省农村行、本行、客户和第三方。

其中客户主要指个人网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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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电子设备及耗材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设备及耗材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设备及耗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脑设备及耗材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费用开支,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依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科技信息部负责电脑设备及耗材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基层网点、机关部室。

第二章电脑设备、耗材管理范围
第四条凡由本行统一购买,在用、借出、借入、备用、报废的所有电脑设备以及耗材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电脑设备及耗材包括:
(一)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HUB等网络设备;
(二)笔记本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终端、UPS;
(三)维护以上设备所用的配件及带架、带芯等耗材;
(四)其他可列入管理范围的物品。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本行大额采购小组负责大宗电脑设备及耗材的采购。

第七条科技信息部负责电脑设备的选型、采购计划数、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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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我行自助设备(具有客户自助服务功能,可以存、取现金、查询、转账和修改密码的银行设备,包括:自助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等)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提高使用效益,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和《**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机构职责(一)总行管理职责1、业务拓展部为自动柜员机的管理部门,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规划、选型、培训、维护管理等工作,确保辖内自助设备正常运行。

业务拓展部业务拓展员作为总行级自动柜员机管理责任人,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2、自动柜员机视同辖内营业网点柜台进行管理,将自动柜员机的头寸接送、钥匙和密码的管理纳入保卫部门日常工作的范畴。

3、总行信息电脑部负责辖内自动柜员机的技术支持和故障维护。

如遇自动柜员机运行异常或出现故障无法处理,应及时上报省联社技术保障处处理。

总行信息电脑部负责人为自动柜员机超级管理用户,负责自动柜员机管理员、操作员的增设、删除及系统维护等工作。

4、财务会计部负责按照有关技术要求采购自动柜员机的流水打印纸、客户凭条、色带等耗材,各支行统一领用。

5、后勤管理部负责自动柜员机的营业场所的土建、统一形象标示装修和自动柜员机安装工程。

6、安全保卫部负责安装辖内自动柜员机的安全防护设施达标和监控设备安装,对安防设备故障或异常现象及时进行维护。

7、监控中心全天候负责监控自动柜员机周边出现可疑摄像设备、门禁装置、电话号码或现场出现一人持多张卡连续交易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到场进行阻止和上报处理,必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8、监察内审部负责对自动柜员机相关业务进行稽核监督。

(二)支行营业网点管理职责1、各装机网点自动柜员机开通后,在自动柜员机本身无故障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开机率100%,24小时运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省联社会计结算处批准后方可停机。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xx银〔xx〕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自助设备的安全运行,统一全行自助服务点的整体形象,提高自助设备的运行效率,确保自助业务的规范操作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自助设备包括营业网点内运行的联行式自助设备和营业网点外运行的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主要有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服务终端等等)。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三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定全行自助设备发展规划、购置、安装、维护、更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自助设备的运行监控和考核评比;负责自助设备的程序测试、开通等工作。

第五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维护厂商对全行自助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负责全行自助设备服务标识、消耗材料的统一设计制作、管理,规范服务形象。

第六条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科技部门或相关公司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负责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业务测试,督促各行自助设备升级、程序更新做到及时到位。

第七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应当设立设备日常管理人员,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清洁和保养,并按照运行情况认真填写运行日志,确保自助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自助设备故障及时排除,若无法排除的报告总行自助业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须指定自助设备出纳工作人员若干名。

出纳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同本管理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共同负责自助设备的装钞、清钞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离行式自助设备巡检清机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工作效率,需配备运钞车辆、专业驾驶员、以及不少于2名的安全保卫人员全程跟随。

第十条自助设备管理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的管理员和出纳员的工作有监督检查责任。

指定自助设备管理员的定向代班人员,负责监督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定期更换和人员变动时的密码更换。

第十一条管理网点在接到客户投诉时应热情接待,不得相互推诿,要详细记录投诉情况、交易要素、客户姓名和联系方式,根据投诉内容认真查证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73号(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电子设备的购置、维护、维修、调配、报废等行为的管理,发挥电子设备的使用效能,根据省联社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设备是指总行机关、各支行(部)业务及管理所用设备,包括:1.硬件系统:主机、打印机、终端、磁带机等设备。

2.供电系统:不间断电源(UPS)、蓄电池等供电设备。

3.网络系统: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调制解调器等数据传输控制设备。

4.电子银行系统:自动柜员机(ATM)、制卡机等专用设备。

5.其它设备:用于检测、维修的设备、机房场地设施及领导交办的其它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1.全辖电子设备由本行科技部与相关部门统一购置、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2.总行各部、室所用设备由各部、室管理。

3.各支行、营业部所用设备由各支行、营业部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机关各部、室及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科技部职责第五条根据总行制定的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全年电子设备预算。

第六条负责全辖电子设备购置报告的初审、提交及电子设备维护,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七条依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登记簿。

第八条负责协调各支行、部、室富余电子设备的调配。

第九条负责各网点改造时线路规划及设备的安装、调测。

第十条定期对全辖电子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巡查。

第三章各支行、部、室职责第十一条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电子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设备使用中发现的故障应及时向科技部反映。

第十三条非本部门人员不得操作本部门的电子设备。

商业银行计算机设备资源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计算机设备资源管理办法

计算机设备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计算机资源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资源安全高效运行,同时最大限度发挥资源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计算机资源包含可支持计算机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上运行的软件。

第三条计算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指计算机主机及其外围配套设备、数据通信及网络安全设备、机房环境设施、专用机具,以及其他设备。

第四条软件是指供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使用的软件产品,如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软件、工具软件、网络类软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

第二章部门与职责第六条商业银行科技部门是计算机科技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完善计算机资源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二)组织制定计算机资源的配备规划和配置原则;(三)负责计算机资源申请与采购;(四)负责编制计算机资源采购年度预算与决算报告;(五)负责组织计算机资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六)负责建立计算机资源档案,统筹资源调拨与调配,充分发挥计算机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各支行、各部室是计算机资源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在充分论证、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向科技部门提出计算机资源配备需求,并提交需求材料;(二)根据计算机资源使用需求,向科技部门申领资源、备件等,做好计算机资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故障资源须及时向科技部门申报维修;(三)定期清查所使用的计算机资源,及时将停用闲置资源退还科技部门。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八条资源使用部门每年末须根据下一年度的业务需求,对计算机资源使用状况及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制订计算机资源改造、更新和购置计划,报送科技部门。

第九条科技部门根据资源使用部门提供的计算机资源的改造、更新和购置计划,统一报送商业银行计划财务部进行预算,确定下一年度计算机资源投入计划。

第四章使用申请管理第十条各支行、各部室新增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工作性质提出对计算机资源的需求,并及时将领用申请报送至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报送科技部门。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xx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机房建设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机房建设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机房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各分支机构机房建设,建立统一、规范、节约成本、标准化机房,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房功能支行机房的主要功能是核心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的集中运行场所,是广域网和局域网等网络通讯枢纽,提供如电子邮件、办公自动化、公文传输运行地。

综合布线是局域网通讯的基础设施,综合布线的主管理间放置于中心机房。

同时,通过综合布线系统,机房也是办公电话等通讯设施的线路枢纽和中转跳接集中地。

二、环境需求为了使机房正常、安全运行,必须为其提供以下子系统:1、是机房供配电、照明、防雷、接地及UPS不间断电源系统;2、是机房空调及新排风系统;3、是机房消防系统;4、是机房环境、设备、保安监控系统,如有必要可以要求机房具有一定的屏蔽功能。

根据中支机房实际需求,我们对其中某些部分系统进行了取舍。

机房空调可以采用普通的空调,消费需使用二氧化碳瓶装灭火器,杜绝使用对电子设备造成二次损坏的干粉灭火器。

机房应配备UPS不间断电源,确保停电状态下业务连续性。

三、建设标准机房建设标准,影响机房建设规范和设计理念,应参照《省联社计算机机房规范工作指引》,满足《江苏省联社科技检查网点机房建设标准》要求,结合本机房建设设计理念或应达到的机房整体效果。

1、是机房建设标准严格按照省联社房建设规范执行,分支机构机房应为C类机房标准建设。

2、是机房装修标准与材料选择。

装修主要是墙面、吊顶、地板材料的选择。

吊顶选择了常用的微孔条形铝板,地板选择防静电地板。

UPS电源、网络机柜、监控机柜应距墙面60公分,便于维护。

弱点、强电分开走线,距离大于30公分、通讯线缆通过桥架进入机房,必须使墙面可拆卸。

四、先期设计按照机房功能和运行环境需求,需要对机房工程进行整体设计。

整体设计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形成书面机房建设需求,对各个系统需求的定性描述,如建设的目标、达到的标准、建设质量的要求,以及各个子系统功能需求、标准等;设计图纸需报送科技信息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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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73号(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电子设备的购置、维护、维修、调配、报废等行为的管理,发挥电子设备的使用效能,根据省联社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设备是指总行机关、各支行(部)业务及管理所用设备,包括:1.硬件系统:主机、打印机、终端、磁带机等设备。

2.供电系统:不间断电源(UPS)、蓄电池等供电设备。

3.网络系统: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调制解调器等数据传输控制设备。

4.电子银行系统:自动柜员机(ATM )、制卡机等专用设备。

5.其它设备:用于检测、维修的设备、机房场地设施及领导交办的其它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1.全辖电子设备由本行科技部与相关部门统一购置、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2.总行各部、室所用设备由各部、室管理。

3.各支行、营业部所用设备由各支行、营业部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机关各部、室及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科技部职责第五条根据总行制定的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全年电子设备预算。

第六条负责全辖电子设备购置报告的初审、提交及电子设备维护,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七条依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登记簿。

第八条负责协调各支行、部、室富余电子设备的调配。

第九条负责各网点改造时线路规划及设备的安装、调测。

第十条定期对全辖电子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巡查。

第三章各支行、部、室职责第十一条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电子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设备使用中发现的故障应及时向科技部反映。

第十三条非本部门人员不得操作本部门的电子设备。

第十四条需新增设备,应事先向科技部申请。

第四章购置管理第十五条电子设备的选型及购置由总行统一管理。

科技部负责审核各支行、部的采购需求及设备选型,报批后由总行相关部门统一购置。

第十六条设备采购时应2 人以上(含2人)共同参与,以议价、邀标或公开招标方式与生产厂商或产品销售商洽谈。

1.对价格变动不大且一次性采购量不超过5 台(套)的设备(如终端、UPS 电源、打印机等),采取每年一到两次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按需购置。

2.对价格变动较大、更新换代较平凡的设备(如电脑主机、配件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本行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

3.网络设备和电子银行设备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选择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其资质、经验、信誉、价格、实施能力等背景资料,遵循“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原则1.对于生产厂商可直销的设备应尽量与生产厂商直接联系,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费用。

2.网络设备应选择有厂家银牌资历授权的供应集成商,确保网络安全运行3.其他设备应着重参照维修响应时间等参数选择供应商。

第十八条设备到货后,科技部门应对购进设备的数量、型号、价格、质量等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综合评定,防止出现质量问题或病毒的侵害。

第十九条设备购置审批流程1.需求支行、部将设备购置书面报告报科技部。

2.科技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务会计部。

3.财务会计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行长审批,必要时报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审批。

4.总行相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五章实物管理第二十条对验收合格的设备,科技部应编号并粘贴专用标签,登记设备使用登记簿(购置日期、金额、保修期限、供应商、使用部门等内容);领用时应填写《电子设备领用登记表》(附表一)。

第二十一条设备使用部门、支行在做好相关帐务处理的同时,应及时登记设备使用登记簿(购置日期、金额、使用人等内容),每季度应对设备进行核对一次。

第二十二条设备使用部门、支行有权自行在辖内进行设备的调剂,但必须做好登记。

第二十三条跨部门、支行的设备调剂及报废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流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支行所使用电子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借设备。

1.必须认真填写借用清单,需注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归还日期。

借用人应如期归还,到期不归还者需说明情况,并在借用清单上注明设备续借延长期限。

2.借用设备到期后应提请催收,并检查设备的情况,如发现外借设备有短少、损坏等,由借用人赔偿后再办理入库登记。

第六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五条主机使用注意事项1.应每日以洁净的干布擦拭主机表面及显示器,防止杂物特别是金属物等掉入机箱及键盘内;每周要进行一次清扫,进行时必须切断电源,每月要进行一次大清扫。

2.主机及其各个部件,外设的插拔连接,必须在断电情况下操作,严禁带电操作。

3.主机开、关机步骤应正确,连续开、关机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0 秒。

4.主机电源插头、插座应固定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各部件的线缆接口应接插牢固。

5.主机操作台要稳定可靠,防止震动,其上禁放茶杯、墨水瓶等杂物,无关物件应远离主机。

6.键盘的击打不宜过分用力。

7.严禁在主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光盘、优盘等其它数据源。

8.严禁在主机上装载与业务无关的程序。

9.使用中的主机显示器上不得覆盖其它物件。

第二十六条终端使用注意事项1.终端电源线插头应固定,通讯线缆应固定在墙上或桌子上面,插拔各电缆线插头前应关闭终端,严禁带电操作。

2.保持终端及操作台的清洁,操作台上严禁放置水杯等易泼洒的盛放液体的容器。

3.严禁以湿手插拔电源插头、电缆插头及开、关电源。

4.键盘的击打不宜过分用力,并防止异物掉入。

5.严禁用硬物在液晶终端的屏幕上插划。

第二十七条打印机使用注意事项1.打印机上不要放置其它杂物,保持清洁。

2.插拔打印机与主机及终端的连接电缆时,应先关闭打印机电源。

3.严格按各种打印机的操作规程安装、更换打印纸、色带、色带盒、墨盒、硒鼓等。

4.针式打印机色带出现磨损时应及时更换,打印时应根据纸张的厚度合理调整打印头与胶辊间隙,严禁用手旋转导纸旋钮。

第二十八条不间断电源(UPS)及蓄电池使用注意事项1.严格按UPS 的开关机顺序操作,非故障原因外UPS 运行过程中不要关闭其任何开关。

及其蓄电池应放置于通风良好,防晒,无可燃物的房间,严禁在UPS 及蓄电池上堆放任何杂物。

3.严禁将空调机、照明等辅助电气设备接入UPS,特别是电热台板、电风扇、台灯、各种充电器等。

4.严禁用导线或起子直接在蓄电池极性柱上使用短路法来检查蓄电池是否有电。

的蓄电池应每月至少放电一次,并按要求填报《UPS放电情况登记表》(附件二),每次停电后及蓄电池放过电后,要安排专人进行不少于24 小时充电6.停电时,非业务必须用的设备应关闭,主机显示器,暂不用的主机打印机应关闭。

第二十九条网络通讯设备使用注意事项1.各网点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参照主机、终端的处理。

2.中心机房网络通讯设备应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运行日志,记载各配件运行情况。

3.各网络设备应设置密码,防范外来非法入侵。

4.各网络设备的配置文件应有备份。

第三十条对于违规操作导致电子设备损坏的,将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七章维修管理第三十一条科技部门在年初根据电子设备类型、分布区域和使用情况制定年度设备维护与维修方案。

第三十二条对在维保期内的设备,组织厂家或供应商每年巡检一次。

第三十三条对在维保期外需花费的设备,对维修服务商、维修价格等每年对外公开招标一次。

第三十四条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与科技部联系,由科技部确定维修方式。

1.送科技部维修需填写《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维修记录单》(附件三)不能正常使用,经确认需维修商维修的;到点维修,仍不能现场处理的;指导维修不能处理的。

2.到点维修(需填写电子设备维修记录单)。

有故障,但仍然可使用的,由科技部联系维修商到点维修。

3.指导维修。

非硬件故障,科技部技术人员可解决的。

第三十五条凡需送科技部维修的设备,并且严重影响业务开展的,科技部应尽量提供备机。

提供备机时,单位和部门应向科技部提交《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借用归还登记表》(附件四)。

第三十六条送修设备维修好后,各支行、部在接到科技部通知后应及时到科技部领取。

向科技部借用设备的支行、部,在取回维修好的设备后,应在7 个工作日内将备机交回科技部,同时取回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科技部对所有设备的维修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重要的电子设备在出保后必须及时购买维保,如网络设备、服务器,制卡机、高速打印机等。

第八章调配管理第三十九条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科技部对全辖各支行、部的闲置设备修复后做为备用机用于调配。

第四十条调配方式分二种:临时调配,永久调配。

第四十一条临时调配时,在征得调出支行同意后,报科技部审批同意确认,由调入支行向调出支行出据《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调配单》(附件五),方可调配。

第四十二条永久调配由科技部负责,在征求调入支行、调出支行同意后,由科技部填写电子设备调配单,报财务会计部批准后组织调配。

第四十三条调入支行、调出支行凭科技部、财务会计部盖章后的调配单对相关帐务和登记簿及时进行调整,同时科技部对相关登记簿进行调整。

第九章清查与报废管理第四十四条科技部门必须每年对其所管理的电子设备变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第四十五条电子设备的报废以使用功能丧失为界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设备可提出报废申请:1.折旧年限已到并已提足折旧,并且其主要功能丧失、退化、零部件损耗或一次性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再投入超过其重置价值的1/3 以上的。

2.因超强度使用、自然损耗等原由造成其性能老化、事故频发(有运行记录和相关技术鉴定)而无法正常使用,恢复其原有功能或达到目标功能需要的投入占其重置价值的1/3以上的。

3.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城市规划)或人为事故等因素导致的设备毁损、拆迁,恢复其原有功能的再投入超出同类资产重置价值1/2 以上的。

4.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

5.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

6.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

7.国家规定必须报废的以及各单位认定其它可以报废的等。

第四十六条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电子设备报废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权限及申请、鉴定、审批的程序执行。

第四十七条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电子设备(低值易耗品)报废流程。

1.申请支行、部需填制《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报废申请单》(附件六),提交科技部。

2.科技部在收到申请单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报财务会计部。

3.财务会计部收到科技部签署意见的申请单后,根据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分管行长批准。

4.申请支行、部凭批准的申请单对相关帐务和登记簿及时进行调整,同时科技部对相关登记簿进行调整。

第四十八条报废后的电子设备的处置。

1.报废后的电子设备由科技部统一收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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