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统计督查、监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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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督查、监审工作计划》附件一

xx年南京市统计督查、监审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江苏省统计监审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统计督查制度》及《南京市统计督查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统计督查工作

(一)督查对象

区湖街道、鼓楼区湖南路街道、浦口区乌江镇、栖霞区栖霞街道、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

(二)督查内容

1、主要统计数据(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收入、农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农民人均纯收入等)质量情况,重点核查的指标由各督查专员在各街道(镇)自查的基础上根据各街道(镇)产业结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督查办备案。

2、街道(镇)统计基础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落实、硬件设施、统计台帐建立、在地统计工作网络渠道的建立、各项统计制度的建立等。

3、履行各项统计工作职责的情况,包括“五五”普法及法制宣传工作、培训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发挥统计站(科)综合统计职能

等。

(三)督查方法

统计督查主要采用自查自纠、科学评估及实地检查核实的办法进行。

1、自查自纠

督查街道(镇)6月底前按照统计督查制度规定的有关内容和检查办法,对本街道(镇)统计工作和主要统计数据(重点是xx 年度数据和xx年上半年数据)存在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填报《统计督查主要指标表》(表式见附件三)及相关的评估报告,报市局督查办和相关督查专员。

2、评估调研

督查专员对督查街道(镇)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统计督查主要指标表》及相关的评估报告,要在听取市局相关专业处意见的基础上,对督查地区主要统计数据质量作出评价。

3、检查核实

10月底前,由督查专员带队组成检查组,对督查街道(镇)进行实地检查,提出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议。实地核查的时间由各督查专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数据调整

督查街道(镇)应根据统计督查情况,会同督查专员提出数据调整意见,并以形式于11月底报市督查办,待市局正式批复后方能进行调整。

5、总结报告

10月底前,由各督查专员在对督查街道(镇)的主要统计工作和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提出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督查工作总结,提交市督查办。市督查办在整理、汇总各督查组总结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全市统计督查报告,向市统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专题汇报。

二、统计监审工作

(一)统计监审对象1、省级重点监审对象南京市下关区

2、省局重点检查“回头看”单位:南京市溧水县

3、市局专业处和区县统计局监审对象

由市局相关专业处和各区县统计局在年定报名录中选取了324家企事业单位作为监审对象。具体统计监审单位名单见附件二。

4、专项执法检查。选择部分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检查。

(二)统计监审内容省局重点监审内容

1、贯彻落实《统计法》,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情况;

2、贯彻、落实“省政府三个文件”(苏政发[xx]128号、苏政发[xx]102号、苏政发[xx]176号)精神,强化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3、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

市局各专业和区县统计局监审内容1、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情况;

2、是否存在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原始凭证、统计台帐和指标计算依据等基础工作情况;

4、统计“五五”普法函授教育情况;

5、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1、劳动工资专业:职工工资总额、从业人员数等指标的统计数据质量、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基础工作等;

2、房地产行业:检查房地产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统计基础工作、主要统计数据质量;

3、批发零售业企业和住宿餐饮行业。执行统计制度、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三)统计监审时间

统计监审工作从xx年4月份开始,10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区县统计局、市局各专业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将监审进度安排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三、有关工作要求

1、督查街道(镇)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汇报统计督查工作情况,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精心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加强对主要统计数据的评估检查,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向统计督查专员报送本地主要统计数据和与统计督查工作相关的评估报告及其他资料,配合督查专员做好检查调研工作,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统计监审工作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要求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和省局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自觉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统计监审前市局各专业处和区县统计局,要分别以市局和区县统计局局发文件的形式,提前向被监审单位发出《统计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内容、时间、人员、要求,以及需要被监审单位准备的资料等。到被监审单位进行统计监审时,监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首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查。各区县统计局、市局各专业处应严格按监审程序填写监审文书,并在10月底前将本年监审单位的监审结论书及整改建议书报政法处备案。

3、凡在统计督查、统计监审发现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阻挠或变相阻挠统计督查、统计监审工作、欺骗、误导检查人员的,一经调查属实,将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立案查处。

4、各区县统计局要根据全市统计监审工作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及时制订出本地区xx年统计监审工作计划,于xx年4月15日前报市局政法处备案。

附件二

南京市xx年统计监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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