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沪气发〔2020〕35号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服务和管理,现将《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管理和服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易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间接对城市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市、区两级气象、应急及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文旅、卫健、海事、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开展监督和管理。
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加强面向重点单位的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其中,中心城区及上海水域范围内气象相关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由市气象局统筹开展服务。
第四条确定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其暴露度、脆弱性和气象灾害发生的概率及其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般可将下列气象灾害防御主体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一)在建的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二)学校、医院、火车站、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四)通信、电力、广电及自来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其他对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有较大影响或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关于开展2018年上半年本市防雷装置检测
关于开展2018年上半年本市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技术负责人考核的通知根据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令)和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将2018年上半年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技术负责人考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1.考核范围本次考核范围为2018年5月提交、由我局受理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具体名单如下。
2.考核形式及安排(1)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2)考试时间:2018年7月11日下午2:00。
(3)考试地点:上海市气象局业务科技楼六楼学术报告厅。
3. 考核范围详见附件。
4. 注意事项(1)技术负责人考试时间为100分钟,总分100分。
(2)考试过程中可以使用无编程、存储和通讯功能的科学计算器。
(3)当天参加考试的人员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且须与第一项中技术负责人名单相一致,否则将取消考试资格。
(4)参加考试人员请自带黑色水笔或钢笔,考试迟到30分钟及以上将取消考试资格。
上海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2018年6月25日附件技术负责人考核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343-201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601-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T 21714.1-2015《雷电防护第1部分:总则》GB/T 21714.3-2015《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 21714.4-2015《雷电防护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 32937-201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32938-2016 《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沪气发〔2002〕4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管理,加强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负责本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的分工会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实行年度安全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由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审核同意设立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将防雷装置的管理列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二)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三)对相关人员进行雷电防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应当及时向上海市气象局报告,报告电话:64874620;(五)建立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六条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是否由于修缮建(构)筑物或者建(构)筑物本身的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二)检查有无因挖土方、敷设其它管(线)路或者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三)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锈蚀或者因机械力的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四)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而熔化或者折断的情况;(五)检查引下线近地面部分的保护处理有无破坏的情况;(六)检查断接卡有无接触不良的情况;(七)检查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是否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情况;(八)检查木结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的现象;(九)检查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沉陷的情况;(十)检查电涌保护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确定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十一)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1998.01.23•【字号】沪气发[1998]4号、沪消[防][1998]18号•【施行日期】199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气发[1998]4号沪消(防)[1998]18号)各有关单位:今年的雷雨季节又将来临,为进一步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排除防雷设施上存在的隐患,防止和减少雷击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针对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今年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管理工作的有关通知如下:一、要提高防雷安全的思想认识,随着本市建(构)筑物规模的不断扩大、电气设备使用广泛,客观对防雷设施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防雷设施从设计、施工检测上不同程度存在管理薄弱,技术滞后的问题,应引起各方重视,特别是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要树立防雷安全意识,积极改进和完善防雷技术措施,使防雷设施真正起到防御雷击事故的发生。
二、要认真实施防雷设施安全检测。
各单位应立即对本单位防雷设施逐一进行登记,并于三月底申报检测。
要整理管理好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遭雷击情况等档案材料,提供防雷专业检测单位查阅,以有利于检测的准确性。
三、要加强对新建工程防雷系统的检测管理。
对一类防雷等级的建筑工程防雷设施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召集有关部门和市避雷检测站(联系电话:64385359)对防雷系统作专题论证,以提高防雷工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防止新建工程硬件设施留下不可弥补的,防雷安全隐患。
在防雷工程的施工中,可根据工程进展状况对隐蔽工程作分阶段检测。
工程竣工,应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验收。
四、要注意建筑屋面电气设备的防直击雷措施。
目前不少建筑上加装有空调、通讯、照明、天线等设备、这些设备大多不在建筑原有的防雷装置保护范围内。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须知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须知一、法定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年竣工的防雷工程应当在投入使用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
”《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防雷中心办理防雷工程检测登记手续。
”二、受理条件登记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三、办理防雷工程检测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打“*”的可不提供)1、填妥的《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登记表(回执)》(一式叁份,加盖公章);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建筑工程项目表(复印件);3、防雷装置施工图(项目总平面图、防雷设计说明、基础防雷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低压配电系统、*均压环设置平面图及立面图、*等电位连接平面图及立面图、*等电位连接预留件图、*强、弱电系统配置图)。
四、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向上海市防雷中心提交材料;2、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上海市防雷中心予以受理;3、建设单位根据检测告知单通知上海市防雷中心进行检测;4、竣工检测结束后上海市防雷中心出具《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报告》。
五、时限及收费标准1、承诺时限:竣工检测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报告》(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2、收费标准:物价局及主管机构文件。
六、具体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上海市防雷中心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检测工作。
1、上海市防雷中心检测受理窗口联系电话:64811794 64386700-6367传真电话:648117942、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蒲西路166号1号楼1楼邮编:200030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周五:上午9:00—11:304、投诉电话:64389547七、其它事项《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检测登记表》可在上海市防雷中心网站()、上海市气象局网站()或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网站()下载。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一、引言
防雷装置作为一种重要的安全设施,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快、城市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必须加强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及维护管理工作,以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上海市制定了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防雷装置的检测及维护管理工作,提高防雷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防雷装置检测要求
1. 防雷装置的检测应定期进行,推荐时间为每年至少一次。
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雷电感应器的灵敏度和反应速度。
(2)检测排雷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接地电阻。
(3)检测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4)检测防雷装置的外观及其零部件的完好性。
2.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熟练操作检测设备,并能够准确判断防雷装置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3. 检测结果应当做成书面报告,并保存至少五年。
报告应包括
防雷装置的检测日期、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防雷装置维护管理要求
1. 防雷装置的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推荐时间为每三个月一次。
维护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清洁防雷装置及其相关设备,确保其表面不被灰尘和杂
物覆盖。
(2)检查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必要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检查排雷系统,确保其正常工作。
(4)定期组织防雷装置的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2. 维护管理工作应由专业的维护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
业公司进行。
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评价报告
第一章评价依据1.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1998)(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号(1995)(5)《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1990)(7)《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8)《国务院关于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务院,[63]国经薄字第244号(9)《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993年12月28日交通部发布(1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道部,铁运[1995]104号(1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铁道部,铁运[1995]104号(1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交通部令第10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15)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继续做好2004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24号(16)《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50号(17)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18)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1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公安部令第6号(20)《港口中转仓库防火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公安发[1992]142号(21)《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发布[1995](22)《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商业部[92]商安字第291号[1992](2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8号(2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37号(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院令第373号[2003](26)《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8]2号(27)《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锅字[1990]16号(28)《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8号(29)《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30)《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4]262号(3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3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3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7]74号(3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3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36)《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2000](37)《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38)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39)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40)《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司,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4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42)《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化学工业部,[87]化生字第1174号(43)《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44)《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程》 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发布(45)《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2号(46)《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4]50号(47)《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1989](4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4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50)《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5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1999](5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字[2002]124号(53)《工人考核条例》 1990年,劳动部第1号(54)《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5号(55)《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5]405号(5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5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1989])(58)《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59)《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60)《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建议书(61)《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62)《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6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64)《关于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起十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沪安监技装[2002]96号)(65)《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7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66)《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199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4日经修改后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重新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67)《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气象局(68)《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气象局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2依据的技术标准(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16-87)(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6)《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8)《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9)《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1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11)《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1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1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14)《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险情听觉信号》 (GB1251.1-89)(15)《安全色》(GB2893-82)(16)《安全标志》(GB2894-1996)(17)《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18)《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35.1-93)(19)《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35.2-93)(20)《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35.3-93)(21)《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2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23)《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9-1997)(24)《工业道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87)(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2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93)(27)《安全标志使用规则》(GB16179-1996)(28)《农药包装通则》(GB3796-83)(29)《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30)《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7694-87)(31)《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9-90)(32)《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12475-90)(33)《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34)《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分级程序》(GB14371-93)(35)《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分级试验方法和判据》(GB14372-93)(36)《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37)《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6994-1997)(38)《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2)(39)《剧毒物品品名表》(GA57-93)(4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4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3145-91)(4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7年版)》(GB140-90)(43)《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44)《手提式水型灭火器》(GB4398-1999)(45)《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GB/T4718-1996)(46)《火灾分类》(GB4968-85)(47)《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48)《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5322-94)(49)《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1995)(5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52)《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92)(5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54)《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55)《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0075-93)(56)《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58)《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5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60)《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61)《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93)(62)《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3081-1997)(6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64)《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65)《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6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67)《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68)《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69)《起重机械防碰装置安全技术规范》(LD64-94)(70)《安全帽》(GB2811-89)(71)《过滤式防微粒口罩》(GB6223-86)(7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7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74)《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87)(75)《阻燃防护服》(GB8965-88)(76)《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77)《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78)《防静电工作服》(GB12014-89)(79)《防尘服》(GB17956-2000)(80)《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8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82)《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8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84)《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8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86)《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87)《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与代码》(GB/T13861-92)(88)《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93)(8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9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91)《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92)《石油库设计规范(1995年版)》(GBJ74-84)(93)《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94)《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95)《重力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96)《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施与施工规范》(JTJ294-95)(97)《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95)(98)《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9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100)《建筑抗震设计防火类标准》(GB50223-1995)(10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GB50160-92)1.3其他依据(1)上海单位(仓库)委托上海禾田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单位编写《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的技术咨询合同(2)上海单位(仓库)提供的安全评价技术咨询相关资料第二章项目概述1、项目简介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储存所在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企业网址电子信箱企业类型经济性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外商经济□股份制□隶属关系中央□地方□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主管负责人职工人数技术管理人数安全管理人数注册资本固定资产上年销售额占地面积(m2)危险化学品建筑结构钢混□砖混□砖木□储罐□其他□储存设施产权自有□租赁□承包□2总平面图2.1仓库面积占地面积及仓库面积包括其他设施面积;2.2设备、设施设备、设施的平面布置情况(文字叙述),仓库平面图见附录1。
上海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0.10.20•【字号】沪气发[1990]1122号、[90]沪公[消]185号•【施行日期】199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沪气发[1990]1122号[90]沪公(消)185号)市府各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各有关单位:为吸取本市和外地雷击引起火灾的教训,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雷击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0]139号文),由市气象局和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对本市各单位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本市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仓库、油库、露天堆场、供变电所、通信设施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须由建筑设计单位严格按国家规范进行设计,根据建筑审批程序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施工安装,竣工后须经检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的避雷装置也须经专门检测单位定期进行检测,以确保性能可靠。
各单位的避雷装置,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必须按规定完成检查和测试工作。
二、装有避雷装置的单位,必须加强管理,落实专人,建立专门的档案,并要填表送上海市避雷装置检测站汇总后报市公安局消防处备案。
(按附表填写一式三份,自留一份,上报二份,上海市避雷装置检测站地址:蒲西路166号,邮政编码:200030,电话:64386700转)。
三、本市避雷装置检测工作由上海市避雷装置检测站和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气象局联合审查认可的检测单位负责进行。
检测单位必须配备有效的检测手段和具有专业测试人员,要有1-3名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
检测单位必须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资格证书,认真、科学地进行测试工作。
上海地区防雷验收规定
上海地区防雷验收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本市的防雷验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防雷验收。
第1.0.3条天线塔、共用天线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内容第2.0.1条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沪府发…2000?8号)、《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沪气发…2001?30号);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版,以下简称“GB50057”);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以下简称“GB50343”);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GB16895.22-2004/IEC60364-5-53:2001 A1:2002,以下简称“GB16895.22”);5、《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6、其它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中国气象局的验收要求。
第2.0.2条防雷验收内容包括: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防雷分类、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防雷电感应措施、防雷电波侵入措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屏蔽、布线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三章验收要求第一节相关技术文件第3.1.1条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核意见(已进行审核的)、隐蔽工程监理意见(或报告)、施工图、设计变更意见。
第二节防雷分类、分区和分级第3.2.1条建筑物防雷分类应符合GB50057第二章、第3.5.1条、第3.5.2条、第6.1.3条规定的要求。
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
关于下发《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的通知关于下发《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的通知2005年04月26日上海市气象局文件沪气发〔2004〕10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的通知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为规范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活动,加强本市的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制定《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
现将该规定下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根据《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现就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规定如下:一、外部防雷装置1、每根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线、引下线、接地体、接地线应在其本体检测一点。
2、避雷网应按照网格宽度的个数选取检测点。
3、每套防侧击雷装置应在其本体检测一点。
4、用作防直击雷的金属装置和构件应按其连接方式,每一根与防雷装置连接的导体(或金属装置和构件本体)或跨接处应检测一点。
5、用作防侧击雷的金属构架与防直击雷装置的焊接处应检测一点。
6、每座烟囱、铁塔应在其本体检测一点。
二、内部防雷装置1、每根等电位连接导体、环型等电位连接带、SPD接地线应在其本体检测一点。
2、等电位端子箱应在其箱内连接排处检测一点。
3、等电位连接网应按照网格宽度的个数取检测点。
4、每个接地基准点、接地板、等电位连接板(排)应在其本体检测一点。
5、用作防雷电电磁脉冲的屏蔽装置应按其接地点的个数取检测点。
6、用作防雷电电磁脉冲的金属装置和构件应按其连接方式,每一根与防雷装置连接的导体(或金属装置和构件本体)或跨接处应检测一点。
7、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应按其进出防雷分区的次数确定其检测点数,每进入一个不同的防雷分区应检测一个点。
三、其它防雷装置石油化工装置、大型金属娱乐设施等复杂金属装置和构件应按照其设计要求,选取检测点,开展防雷安全检测。
大型化工公司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化工公司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企业的各类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测及维护检查等工作的管理,应符合《防雷减灾管理方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方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其次条设备管理部门是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管理。
安全(消防)管理部门为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监视部门。
各装置(车间)、储运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接地装置是指将能够直接接地的金属物体作有效连接并共同接地,形成等电位体,及时将雷电流、静电泄放入地的装第四条检测范围包括:1、高层建筑(高度24米以上)、工业烟囱、凉水塔、放空塔(管)、重要物资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供变电站(所)、通讯设施的防雷装置。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生产装置、储罐、码头、工艺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装置。
3、其它应检测的建筑物。
第五条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
检测报告(存在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务必进行复测)报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对新增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更新台帐。
第七条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日常维护检查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将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管理列入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检查。
2、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台帐,做好安全检测报告和维护检查档案的管理工作。
3、协同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4、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雷电、静电防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及时整改。
第八条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日常维护检查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防雷装置是否由于建(构)筑物修缮或变形导致保护状况发生变化。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沪气规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7日经上海市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盖章]上海市气象局2020年3月2日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二章从业要求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四章质量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加强检测单位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颁发资质的检测单位和在外省市取得资质并在沪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以下统称“检测单位”)。
第三条外省市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在本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本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气象局通过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检测单位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条市、区气象局开展检测单位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或检测项目所在场所,检查相关仪器设备、工具,查阅、复制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检测报告、业务档案、信息数据等文件、记录、资料;(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全过程。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沪质技监标〔2015〕278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儿童用品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塑料中甲酰胺含量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910-2015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B31/T911-2015儿童用品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塑料中甲酰胺含量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DB31/T389-2015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B31/T550-2015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4-2015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此5项地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5日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标〔2015〕278号)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标〔2015〕278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5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儿童用品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塑料中甲酰胺含量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31/T910-2015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DB31/T911-2015儿童用品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塑料中甲酰胺含量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DB31/T389-2015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B31/T550-2015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4-2015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此5项地方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附件2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1.0。
1为统一本市的防雷验收要求,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验收。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内容2。
0.1 验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年版,以下简称“GB50057”);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以下简称“GB50343”);4。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以下简称“GB50601”);5.《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
1,以下简称“21714。
1”);6.《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
3,以下简称“21714。
3”);7。
《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以下简称“21714。
4”);8.《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以下简称“DGJ08—56”);9。
《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10.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气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
0.2 防雷验收内容包括: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防雷分类、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防闪电感应措施、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防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措施、屏蔽、布线、电涌保护器的安装与选型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三章验收要求第一节相关技术文件3。
1.1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一般应具备以下技术文件:避雷装置检测报告、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特定项目)、施工图审核意见(已通过审核的)、隐蔽工程监理意见或报告、电涌保护器测试报告(或电涌保护器备案登记表)、雷击冲击试验报告(特定项目)、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人员资格证、竣工图(设计变更意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沪松府规〔2019〕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沪松府规〔2019〕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松江区人民政府2019年1月18日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松江区人民政府成立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雷办),区防雷办设在松江区气象局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做好二○○六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做好二○○六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沪气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做好二○○六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气发〔2006〕14号)为了进一步加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本市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沪府发[2000]8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局长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今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要提高雷电防护的意识。
上海气候中心以1971年一2000年的实际资料作为统计基础资料,按照国家气候值统计规定,向社会公告了上海市年平均雷暴日数的统计结果为49.9天,此多雷区。
受雷电灾害的影响,每年都造成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乃至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雷电灾害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防雷意识,重视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以提高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二、要认真实施防雷装置安全检测。
根据《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将防雷装置的检测列入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随着上海经济的迅速发展,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在邮电通信、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领域的广泛使用,雷击和静电引起的灾害越来越频繁,损失越来越严重,雷电防护的重要性日益突现。
同时雷电还会危及人身安全,因此对人员密集场所(如:住宅小区、医院、商务楼、宾馆、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要切实加强防雷管理,确保安全度过雷雨季节。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1991.08.28•【字号】沪气发[1991]97号、[90]沪公[消]152号•【施行日期】199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气发[1991]97号[90]沪公(消)1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两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公安局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一、为了加强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管理,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气象局、市公安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许可证》,凭证开展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三、《许可证》分为三类持有第一类《许可证》的单位,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持有第二类《许可证》的单位,可在本市系统范围内开展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持有第三类《许可证》的单位,只能在核定范围内进行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四、《许可证》由市气象局、市公安局联合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五、申领《许可证》的条件1、经国务院部、委、局、办和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局属事业单位;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在编的专职技术人员,要有一至三名专门从事避雷安全检测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具有与开展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4、熟悉和掌握国家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各类防雷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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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沪气发〔2002〕48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管理,加强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负责本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的分工会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实行年度安全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由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审核同意设立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将防雷装置的管理列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
(二)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雷电防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应当及时向上海市气象局报告,报告电话:64874620;
(五)建立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六条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是否由于修缮建(构)筑物或者建(构)筑物本身的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
(二)检查有无因挖土方、敷设其它管(线)路或者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三)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锈蚀或者因机械力的损伤而折断的情况;
(四)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而熔化或者折断的情况;
(五)检查引下线近地面部分的保护处理有无破坏的情况;
(六)检查断接卡有无接触不良的情况;
(七)检查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是否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情况;
(八)检查木结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的现象;
(九)检查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沉陷的情况;
(十)检查电涌保护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确定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十一)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向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检测:(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闪器;
(二)引下线;
(三)接地装置;
(四)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五)防静电;
(六)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检测验收。
未经检测验收或者经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检测机构受理检测申请后,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实施检测,并按照要求填写《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查)记录(备案)表》(详见附件)。
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向被检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和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业务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设立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监督电话:64380604。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存在隐患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整改资金,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在防雷装置隐患消除之前,还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发电设施、高压线路和电网变电站等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验收及日常检查维护,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给予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OO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