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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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 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
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 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3.排污收费制度 4.排污许可证制度 5.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6.限期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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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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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
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条 对产生有害废物的单位实行申报登 记制度。对有害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实 行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
▪ 第六十一条 有害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 应符合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要求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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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管理具有区域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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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管理的基本方法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4.科学技术手段
5.宣传教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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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工程兴建前,对其可能对 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
2.“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
环保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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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分五个层次:
1.宪法
2.基本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
3.专项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 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音污染防治法等。还有环 保资源法、相关法和国际公约。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批准公布的 “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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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引进技术、设备和项目必须符合我国环境
保护的规定。不得引进污染严重尚无治理能力的技术、设备
和项目。
严禁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设备和项目,以任何形式
转移给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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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凡产生有害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先进 工艺,减少有害废物的产生,对有害废物进行综合 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有害废物污染防治的管 理制度。
5.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
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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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主要环境政策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政策: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谁污染谁治理;
3.强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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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
(一)环境管理的特征:
1.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环境管理具有综合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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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 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 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 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
▪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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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污染防治设施经原审 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产或使用。 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要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已投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进行验证性评价。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
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 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3.排污收费制度 4.排污许可证制度 5.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6.限期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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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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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
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条 对产生有害废物的单位实行申报登 记制度。对有害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实 行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
▪ 第六十一条 有害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 应符合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要求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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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管理具有区域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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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管理的基本方法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4.科学技术手段
5.宣传教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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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工程兴建前,对其可能对 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
2.“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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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分五个层次:
1.宪法
2.基本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
3.专项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 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音污染防治法等。还有环 保资源法、相关法和国际公约。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批准公布的 “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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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引进技术、设备和项目必须符合我国环境
保护的规定。不得引进污染严重尚无治理能力的技术、设备
和项目。
严禁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设备和项目,以任何形式
转移给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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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凡产生有害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先进 工艺,减少有害废物的产生,对有害废物进行综合 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有害废物污染防治的管 理制度。
5.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
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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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主要环境政策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政策: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谁污染谁治理;
3.强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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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
(一)环境管理的特征:
1.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环境管理具有综合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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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 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 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 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
▪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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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污染防治设施经原审 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产或使用。 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要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已投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进行验证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