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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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规定各项用电管理要求,保障用电安全和节能增效。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用电场所。
三、职责
1生产部电工负责整个公司所有场所的用电管理和维护。
2综合部负责用电监督检查。
3各部门具体执行管理规定。
四、程序细则
1实行用电专管制
1.1电工实行持证上岗,负责公司的用电安全以及规范工作。
1.2所有电源铺设、设备接电及电器安装必须由电工亲自操作,非专业人员不得作业。
1.3各类设备的用电操作必须经电工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作业。
1.4电工应严格按规范参与各项安全用电检查及设备安装验收。
2安全用电检查
2.1电工须定期对各部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若发现存在隐
患要及时整改,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2.2部门负责人针对近期用电安全存在的问题和季节性应注意事项,进行总结改进,提高每位
员工的安全用电意识。
3安全用电管理
3.1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用电第一责任人。
3.2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查、定期维修保养。用电设备要专人专管,操作人员要
经过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3.3 特种作业人员(如焊工、机械工、电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从事特
种作业。
4用电操作
4.1所有从事电器维修和接线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取得劳动局颁发的“电工证”才准上岗
工作。
4.2用电设备维修时须挂有维修标志,除设备维修者外,其余任何人不得合闸。
4.3设备漏电、过压、跳闸时,未明确原因,不得擅自合闸。特殊情况下需合闸时,手要保持
清洁干燥,手上不得拿任何不绝缘工具。
4.4在拆装、检修和接线工作时,应断开电源;需带电工作时,必须配齐安全工具,穿戴绝缘鞋,手套,保持人体各部分干燥、清洁,严禁赤膊从事电气操作。
4.5发现电气故障、漏电、走火或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将电源切断。
4.6因电气故障造成火灾时,在未断电源时,切不可用酸碱泡沫灭火,而应使用沙子、四氧化碳或二氧化碳扑灭。
4.7严禁电气设备在超过其额定电压等级上使用,低压试电笔不准用来测试高电压。
4.8保险丝(熔丝)必须选配得当,不能随意用铝线、铜线、铁线代替。
4.9严禁用木棒或竹竿等操作高压隔离式、开关式、跌落式熔丝具。
4.10设备带负荷时,严禁直接用隔离开关来强制停机。
4.11 电线的截面积必须与负荷容量配合,禁止使用裸线和破损电线。
4.12高空、高压情况下工作时,必须要有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视。
4.13非操作人员不得乱动用配电设备和进入配电房。
5配变电室运行管理
5.1配变电室的全部电气设备应由专业电工负责管理,送、停电由其负责完成,无关人员严禁操作。
5.2每班进行定时巡查,建立设施设备档案及设施设备保养记录表,并做好巡视内容的记录:电压、电流、变压器运行温度,电器运行声音是否正常,房内有无异味。
5.3高低压供电总开关“分”、“合”要有显著安全标志,停送电应严格执行倒闸操作程序,停送电必须由两人进行,即“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5.4保持室内照明、通风、良好,每班打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清洁,严禁吸烟。
5.5严格保持各开关状态与实际一致,不能随意更改设备与接线的方式及各开关的整定值。5.6严格执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电业系统有关配变电的各项规程。
5.7在恶劣天气气候下,要加强设备的特巡,发生事故应保持冷静,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
5.8操作及检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6各部门用电须知
6.1各部门工作、生活期间必须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包括办公区、生产区、公共区和宿舍区。
6.2各类灯具、电动工具、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热水器、取暖器、电风扇、电视机、空调及车间电力设施、设备、用电工具等均列为日常用电管理对象。
6.3综合部每月指派电工对办公、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管理对象进行检查,电工平时发现用电隐患应立即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人力行政部。
6.4节约用电。不准在办公室里使用大电量电器。公司所有生产场所和办公场所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晴天不准开灯办公,杜绝“长明灯”现象。不需要使用电灯或电风扇时,应立即关闭。
6.5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供电设施。禁止私拉、乱接电源。需要时应向人力行政部申请办理。
6.6空调开启后不可开门办公,室温不高于26度或不低于16度时,不可以开启空调设备。
6.7杜绝电焊机、电动机等用电设备的长期空载运行。
6.8取暖器须有专人管理。
6.9无关人员禁止动用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
故的,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工作人员对上述行为发现不予以制止而造成的后果负同样责任。
6.10部门用电发生故障时,要立即通知电工,不得私自处理。
6.11下班后,要关闭空调、电脑、照明灯、打印机等所有用电设备,以杜绝浪费。
五、附则
1综合管理部对本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威。
2本管理规定自审批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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