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单证审核风险探讨
信用证单证审核环节受益人所面临的风险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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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就无法产 出足量的货物 , 这样便会延误装运与 制单 。 ( 单证 员业务 能力有 限 三)
作者简 介 : 洁(9 3一) 女 , 苏财经职业技术 学院讲 师, 李 18 , 江 研究方 向: 国际经济与贸 易。
作 为受益人遇到 不符 点 问题 时 , 常可 以选择 重新 通
制单或 与开证 申请人沟通 , 求开证行放弃 不符点 , 请 或者
放弃银行信用转 以商业信用结算 。但是 无论 采取 哪种做 法, 都会造成收汇 的延迟 , 尤其是在市场 行情 下跌的情况 下, 开证 申请人可能 以此 为借 口, 要求受 益人 降价 处理或
一
首先 , 业务员 在交 易前 的准备 环节首 先要对 目标 市 场与潜在客户展开调查 , 如对 目标市场的供求状 况 、 格 价
走势 、 出 口政策 、 进 商业 习惯 等方 面进 行调研 , 确保 出 口 商在未来一段时间能对 目标市场作出正确的判 断。同时 也要掌握潜在客户 的资信情 况 、 营能 力、 营范 围 、 经 经 经
的原 因 , 在此情况下 , 无论 如何操 作 , 终都 会构成 单据 最 的不符点 。 ( 跟单 员与供 货厂 家沟通 不畅 , 二) 在备 货 等环节 出
现 问题
致, 如货物的规格型号等不 一致 ; 二是 受益人 的相关行
为不符合 信用证 的要求 , 如交单 时 间晚 于信 用证规 定的
要想做到相符交单不 仅仅是 在制单环 节要仔 细谨 慎 , 还
关系到交易前 的准备 、 同的商定 与履行 等各个 环节 的 合 处理 , 何一 个环 节 出现问题 , 会给 制单 工作 留下 隐 任 都 患, 造成 受益人不能及时收汇的风险 。具体来 看 , 符点 不
浅谈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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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引言
一、信用证概述
(一)信用证的发展历程
(二)信用证的定义和特点
(三)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及之间的关系
(四)信用证的流转过程
二、信用证的作用
(一)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
(二)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
2、外汇保证
3、资金融通
三、信用证存在的风险
(一)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出口商伪造单据实施欺诈
2、出口商与承运人联手欺诈
3、“软条款”信用证
(二)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2、开证行资信出现问题
3、单证不符
(三)银行所面临的风险
1、审单不严造成损失
2、开证申请书条款
(四)其他风险
四、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1、了解出口商信誉
2、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
3、合理明确的订立信用证条款
4、掌握船舶的情况
5、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二)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
2、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三)银行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
2、加强对单据的控制
五、其他降低信用证支付方式风险的措施(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三)国际保理业务。
信用证常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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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常见的风险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进出口业务中常见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出口收汇风险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一、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二、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三、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四、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六、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在进口业务方面,常见的风险有:一、外方违约造成的风险.卖方提供的产品规格、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最常见的.针对这种违约所造成的风险,买方抵御的唯一办法,就是依据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后提出的报告,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二、外贸代理的不规范运作造成的风险.在进口业务中正规的外贸代理做法应该是外贸公司向用户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为此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而现在的实际做法是外贸公司为了揽货单尤其是自筹外汇,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一般只要求用户提供开证保证金,保证金外的余款由代理公司代垫等,拨交时再付.一旦因市场变化或企业效益不景气,会以种种借口推迟付款,或少付款甚至拒付,形成拖欠甚至血本无归.有时,即使用户是足额付款,信用证由外贸公司开出,一旦卖方违约,用户委托人往往要求外贸公司被委托人承担责任,形成利小风险大的局面.三、卖方延迟交货或无货可供造成的风险.延迟交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卖方延误了交货日期.二是航次安排的不当.这种延迟和无货可供会给国内用户造成损失,用户会提出赔偿要求,这时代理方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避险方法.四、卖方与用户串通欺骗代理.国门开放后,出国做生意的人多了,内外勾结骗取国有外贸企业的丑闻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外贸企业轻信对方.二是对方无德无信.某些华人往往前一两笔生意很顺利,让你相信他守信用,一旦相信了他,再趁机欺骗你一把,然后就逃之夭夭了.外贸单证实务大全外贸单证篇第一部分:信用证信用证的审核对来证的审核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 upc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3.信用证未生效;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5.信用证密押不符;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6.船期安排情况.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主要检查内容有: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应注意以下几点: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主要内容有: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十四.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主要有: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十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1.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十六.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十八.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单证审核指南对已缮制的单证的审核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一、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纵向审核法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横向审核法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二、单证审核的重点一综合审核的要点: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类审核的要点: 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 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 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汇票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汇票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或“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2.商业发票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发票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3.保险单据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4.运输单据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5.其他单据如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求得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三、常见差错汇票大、小写金额打错;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打错;发票的抬头人打错;有关单据如汇票/发票/保险单等的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多装或短装;有关单据的类型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件数/唛头/毛净重等不一致;应提交的单据提交不全或份数不足;未按信用证要求对有关单据如发票/产地证等进行认证; 漏签字或盖章;汇票/运输提单/保险单据上未按要求进行背书;逾期装运;逾期交单. 四、有问题单据的具体处理对有问题的单据必须进行及时更正和修正.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在规定的效期和交单期内,将有问题的单据全部改妥. 有些单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更改或无法修改,可以向银行出具一份保函通常称为担保书,保函中交单人要求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并承诺如果买方不接受单据或不付款,银行有权收回已偿付给交单人的款项.对此银行方面可能会接受.不过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出具保函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依然存在.同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交单人向银行出具保函一般应事先与客户联系并取得客人接受不符单据的确认文件. 请银行向开证行拍发要求接受不符点并予付款的电传俗称“打不符电”.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确认接受不符单据的电传后再行寄送有关单据,收汇一般有保证,此种方式可以避免未经同意盲目寄单情况的发生.但要求开证行确认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要冒开证行不确认的风险并要承担有关的电传费用.改以托收方式.由于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原先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信用已经变为商业信用,如果客人信用较好且急需有关文件提取货物,为减少一些中间环节可采用托收方式. 上述各项措施主要是从有效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据,避免货款两空情况的发生.因为只要掌握了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买方就不能提取货物的.如果买方仍然需要这批货物,那么买方也会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的. 这里必须切记的是,不符单据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不符单据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买方.信用证常见不符点一.信用证过期;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三.受益人交单过期;四.运输单据不洁净;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常见的错误出单日期汇票日期早于发票日期汇票日期早于提单日期发票日期晚于交单日保单日期晚于提单日期箱单日期早于发票日期产地证日期晚于提单日期检验证书日期晚于提单日期出口许可证日期晚于提单日期受益人证明或声明日期早于提单日期信用证软条款:出口商的陷阱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1999年1月,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由于该客户是老客户,又是资信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还是把货款收回来了,但是开证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单证不符费和30元的电报费.二. 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三. 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四. 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 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五.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六.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七.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额修改. 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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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而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促进贸易往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
了解并防范这些风险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其特点主要包括:1、银行信用:信用证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付款承诺,而非进口商的直接信用。
2、独立性: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的自足文件。
3、单据交易:银行只根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而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
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一)开证行风险开证行的信誉和实力直接影响到信用证的支付保障。
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不稳定、政治动荡,或者开证行本身经营不善、信誉不佳,可能导致无法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
(二)信用证条款风险1、“软条款”风险:一些信用证中可能存在隐蔽的“软条款”,这些条款使得受益人在履行合同、提交单据时处于被动地位,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或压价的机会。
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无法获得的单据、规定某些条件需由进口商确认等。
2、条款模糊不清: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不完整,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分歧和争议,导致付款延误或拒付。
(三)单据风险1、单据不符: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如果与信用证的要求存在任何不符点,即使是细微的差异,都可能被银行拒付。
2、伪造单据:不法分子可能伪造或篡改信用证相关单据,以骗取货款。
(四)贸易欺诈风险1、进口商欺诈:进口商可能与开证行勾结,故意设置陷阱条款或提供虚假的信用证,骗取出口商的货物而不付款。
2、出口商欺诈:出口商可能提供虚假的货物或单据,以获取不当利益。
(五)汇率和利率风险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由于结算时间较长,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收付款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给一方带来损失。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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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
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
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
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单方面地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付款责任的条款。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738f114b4028915f814dc23a.png)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其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支付方式。
我们一般都认为,使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付款,出口方一经收到进口方国家所在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货款就像放进了保险箱。
殊不知在外贸业务实践中利用信用证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例比比皆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也是危机四伏,处理不好同样会使出口商陷入钱、货两空的境地。
一、出口贸易信用证风险的主要类型1.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或进口商与已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立信用证等直接寄出口商,若出口商麻痹大意,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2.开证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出现问题,造成出口商收汇的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或保兑行是第一位付款人。
因此,如果开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收汇就没有保障。
3.单证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对卖方交来的单据必须“合理小心审核”,只要确定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保证付款或承兑。
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进口人(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人处于被动地位,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进口人的态度。
如果这时该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看好,进口人就可能会同意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
这样,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无法通过信用方式取得货款,卖方的收款只能降为托收方式,在行情跌落的情况下卖方的收款常常遭到买方的拒绝,造成货款两空。
或者虽然货物不会被提取,但是,卖方要承受将货物另行处理或装运回来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和降价损失。
4.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在没有事先征得出口方同意的前提下,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出口方不易办到或即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借故拒付,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随时会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不付货款或少付货款的目的。
出口商如何审核信用证规避常见贸易风险
![出口商如何审核信用证规避常见贸易风险](https://img.taocdn.com/s3/m/8b95a6bc011ca300a7c39079.png)
出口商如何审核信用证规避常见贸易风险在国际结算方式中,较之商业信用的汇付和托收,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做担保,出口商发货后只要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安全收汇。
因此信用证受到出口商的青睐。
但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收到国外来证后,能否认真审核和灵活应对出现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和收汇是否安全。
本文通过分析审核信用证时经常存在的风险,提出了应对技巧,旨在帮助企业安全、及时、准确地收汇。
标签:信用证;审证;贸易风险1 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2 跟单信用证业务流程目前进出口贸易中大多采用跟单信用证,其业务流程如下:具体程序为:①申请人和受益人订立销售合同,约定采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②申请人指示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
③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的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④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⑤受益人审证发货并制作单据。
⑥受益人将要求的单据提交指定银行。
⑦指定银行凭信用证按照《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合理小心地审单。
⑧指定银行寄单给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偿付。
⑨开证行收到单据,在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单完毕,确定单证相符后,就向指定银行偿付。
如果信用证另有偿付行,开证行不办理偿付,而只接受单据。
⑩开证行接受单据后,按照它与开证申请人预先订立的偿付协议交单给开证申请人。
11申请人按照预先订立的协议,偿付单据款项给开证行。
12开证申请人把运输单据提交当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
3 审核信用证从以上流程图中可以看出,出口商在收到国外来证后需要经过审核程序。
如果在此环节出口商没有认真审核信用证势必给后面的交单结汇带来很大的隐患。
因为信用证将货物买卖转变了成单据的买卖,开证行最终付款依据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国际贸易业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信用证
![国际贸易业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信用证](https://img.taocdn.com/s3/m/ba9a45d7ee06eff9aff80739.png)
信用证欺诈
1.出口方伪造单据或提交虚假单据; 2.出口方以保函换取提单欺诈;
风险及防控措施——信用证
防范措施
1.信用证修改必须由开证行进行。 2.进口方首先要与出口方就其修改的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时,进口方 再向开证行申请修改,由可证行进行修改。 3.如双方未协商一致,进口方擅自申请开证行修改,出口方在接到修改通 知时可明示表示拒绝。
1.信用证中“通知人由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在信用证修改后确定”为 软条款。出口方应谨慎对待。
1.1“开证行在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迟付条款或强行规定起息日或工作日,授 权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迟付。”当出口方遇到这样的信用证时,应仔细计算当 地的节假日加上单据到达指定银行的时间,出口方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能得到即 期信用证的原有权益。1.2最好不要接受即期信用证。
国际贸易业务风险及防控措施——信
序 号
风险点
具体风险
如双方未协商一致,进口方擅自申请开证行修
改,出口方未予拒绝,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可
能加大出口方的责任,甚至出现一些软条款,
信用证修改
如果出口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原信用证而不符合 修改后的信用证,出口方将面临着因为单证不
符而被拒方提交的商业发票、保险单、运输单据等资料。 2.进口方轻易不要接受保函换发清洁提单这种情况。
如果出口商不谨慎审核各单据的记载事项,出 现单证之间不一致,单单之间不一致或者交单 时间不符信用证规定时间的情况,就会导致银 行不予付款,还会造成货物降价等其他损失, 从而引起纠纷。
出口方
来自银行
1.即期信用证不能即期收汇; 2.开证行利用会签条款带来的拒付; 3.银行外汇资金不足; 4.信用证出口押汇条款。
2.“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客商(通常是开证申请人 指定)签字的单据,或要求提供由客商签字的检验证等”当信用证中出现上述 内容时,出口商应加以重视。
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f2bda933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be.png)
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中国信保接到了来自A企业的求助电话,企业在电话中显得极其郁闷,原因是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已经将货物生产好准备装箱出运了,这才发现对方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了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装船日期,受益人(卖方)才能装船的“软条款”。
眼看信用证快过有效期了,买方却迟迟不予配合,在A企业的多次催促下,买方竟然提出了货物打折的要求。
A企业已成立多年,虽然很多同行们都已经接受信用销售方式,但是出于风险考虑,企业一直采用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主的保守经营方式,直至遭遇此次风险,才惊觉原来信用证背后也陷阱重重,因此向中国信保求助。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相较于汇付、托收支付方式中商业信用带来的不安全性,信用证由于其银行信用带来的自身安全高效的特点被进出口商广泛应用。
可是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不断深化和演变,贸易实务中信用证业务比例不断降低的同时,信用证业务风险频频发生,打破了“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传统观念。
中国信保在日常的业务咨询、案件处理中,也接触了很多存在潜在风险的信用证案例,接下来,中国信保就对信用证潜在风险进行梳理。
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最常见的风险。
“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企业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
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1. 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 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1) 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2) 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3) 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4) 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5) 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6) 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7) 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8) 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9) 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单证员综合辅导: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单证员综合辅导: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64e517fe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8a.png)
单证员综合辅导: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信用证本身必需是真实有效的。
这是出口商接到一份信用证以后首先必需确认的问题。
开证行的资信问题信用证是什么?最简洁地说,就是开证行的一个有条件的付款。
既然信用证是一个付款,那么是谁做出的付款就特别重要。
开证行和进口商联合诈骗的事例在一些落后的,混乱的,腐败的国家并不少见。
对于信用等级不佳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就要考虑拒绝承受或者肯定要求资信很好的银行保兑。
制订合理的信用证条款,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
信用证既然是开证行的一个有条件的付款,那么详细是什么条件固然也特别重要。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之后,肯定要认真阅读信用证,了解每个条款的真实含义和用途,准时发觉信用证中不合理的条款,自相冲突的条款,似是而非的条款,做不到的条款,非单据条款,软条款……软条款信用证问题构造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信用证;有客检证条款或者其他要求买方提交某种单据的信用证;局部物权凭证直接寄给买方或者卖方根本就不把握货权的信用证;有自相冲突的条款或者没法做到的条款的信用证有付款保存条款的信用证。
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一些运动器材到美国。
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比拟短,另外详细的规格型号在生产过程中也有些调整,所以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有好几个不符点。
经过和进口商的磋商,进口商给出口商写了保证函,声明承受单据中的全部不符点,并且将正本的保证函寄给了出口商。
那么出口商应当怎么做?从本案分析可看出:出口商应当牢记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
假如进口商直接写信给出口商,承受单据中的一切不符点,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对于出口商来说,正确的做法是:要么修改信用证,要么敦促开证行作出承受这些不符点的。
对有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方法:在实践中,企业常常发觉从业务的一开头就特别当心慎重,但是对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交单的时候,仍旧存在不行避开有不符点,这时候我方将怎么处理呢?应当马上通知国外买方,告知其单据中有不符点了;假如可能要求尽快修改信用证,可以要求我方银行马上发电报给开证行,告知其单据中全部的不符点,并询问是否承受这些不符点,有不符点的单据,尽量不要改为托收方式,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假设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收到这些单据后,要么是拒绝承受单据并且退单,要么就是承受不符点单据并支付货款。
信用证单证审查原则及法律风险研究final
![信用证单证审查原则及法律风险研究final](https://img.taocdn.com/s3/m/e9ed40c0bcd126fff6050b41.png)
信用证单证审查原则及法律风险研究final研究生学位论文信用证的单证审查原则与法律风险研究研究生姓名梁睿指导教师姓名徐祥民教授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名称国际法学论文答辩日期年月日学位授予日期年月中国海洋大学信用证单证审查原则及法律风险研究学位论文完成日期:指导教师签字: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信用证单证审查原则及法律风险研究摘要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单证一致”才能付款,可见单证审核是信用证业务中最关键的环节。
然而何为“单证一致”,学界和实务界却有着许多不同的理解和观点,因而导致了许多纠纷,严重妨碍了信用证业务快捷有效的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查的“严格相符”(Strict Compliance)标准,从而结束了在我国“严格相符”和“实质相符”的争论。
但是,完全符合“严格相符”原则的单据,即使有也是极少数。
所以,如何把握和运用“严格相符”的单证审查标准,仍是实务界、司法界的一个难题。
要正确把握严格相符的标准,必须深刻理解信用证交易的原则和严格相符的确切内涵及银行独立审单的意义。
本文有如下创新点:1、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重点研究和论述了单证审查的“严格相符”原则的内涵,并采用列举的方式,概括了十种“单证不符”的情形和八种不构成“单证不符”情形,从而使“严格相符”原则清晰明确,便于在实务中操作和把握。
2、从风险和利益承担的角度对命题进行了分析。
“严格相符”和“实质相符”审单原则争论不是一个简单的学术问题,根源在于利益和风险的承担。
毫无疑问,银行是“严格相符”原则的倡导者和受益者,用“严格相符”解释“表面相符”使银行的审单义务和风险趋于最小。
而信用证的受益人则倾向于“实质相符”原则,因为:如果判定单证不符,则拒付单证是银行的一项权利。
允许受益人以“实质相符”原则对单证是否相符的审查进行监督,会使银行谨慎拒付,以确保其收款安全。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的探究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的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37617749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62.png)
防范软条款风险
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确保其明确、具体、无歧义
避免接受信用证中包含的软条款,特别是要求提供特定单据或满足特定条件的条款
及时与开证申请人沟通,确保其了解并同意信用证条款 在收到信用证后,及时与相关人员核实,确保其准确无误
及时处理拒付
重新审核单据,确保单证相 符
及时与开证行沟通,了解拒 付原因
定义:信用证保险制度是一种 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提供 保障的保险机制
目的:降、 伪造、变造等风险
投保方式:由出口商或进口商 自愿投保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统一监管标准,促进各国监 管机构在信用证监管方面的 协调与一致
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推动 制定国际统一的信用证监管
加强企业风险管理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目标、流程和责任。
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定期进行风险培训和教育。
强化客户信用管理,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和评估机制。 关注国际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 理策略。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增强风险意识:了解信用证的风险,提高风险意识 提高专业能力:掌握信用证业务知识和技能,提高业务水平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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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风险的防 范措施
提高国际贸易中 信用证的风险意 识
国际贸易中信用 证的风险
加强国际贸易中 信用证的监管
信用证欺诈风险
伪造单据:提交虚假单据,骗取 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货物短缺:实际交货数量少于信 用证规定,导致买家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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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贸易背景:与信用证要求不 符的贸易背景,导致无法正常交 货或交货时间延误
浅议国际信用证的使用风险及其审核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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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也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和结算风险的防范对于出口企业也十分重要,为此,本文详细阐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结算风险及其审核防范。
关键词:国际结算信用证风险防范1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概述在国际贸易中,支付结算作为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有效地促成国际贸易活动发挥着重要作用。
所谓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是指国际贸易中以结清进出口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的货款给付和资金清算行为,它是以物品交换、钱货两清为基础的有形贸易结算。
随着国际经济和金融的快速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出口商对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安全性、高效性、快捷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银行保证函等。
1.1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进口商)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如汇票)将货款汇交收款人(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手续简便、费用低廉,属于商业信用。
1.2托收托收是指出口商签发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出口商)向托收行递交一份书面托收委托书,委托书中提出明确指示,托收行、代收行均按照委托指示向付款人(进口商)代收货款,属于商业信用。
1.3银行保证函(简写为L/G )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受申请人(进口商)的委托,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保证申请人按约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属于银行信用。
目前各国法律规定对保函的独立性并不完全认同,例如我国《担保法》中,银行保函从属于贸易合同,不具备独立性。
1.4信用证(简称L/C)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
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当出口商提交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它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货款结算的产物,银行以单据为准进行结算,方便快捷,安全有效,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实践,成为当今贸易双方普遍使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信用证的结算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
![信用证的结算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6fe217bdf121dd36a32d82cc.png)
信用证结算风险与防范措施分析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
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
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
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
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
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
浅析信用证风险与防范
![浅析信用证风险与防范](https://img.taocdn.com/s3/m/a4f2b4b5c77da26925c5b045.png)
一、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通常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有条件书面付款承诺。
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信用证所作的定义为:“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二)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对受益人做出的一项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即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开证行不能以开证申请人不付款或拖延付款为由而对受益人拒绝付款或延期付款。
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典型的银行信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性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一项独立的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关系人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UCP600第4条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
UCP600第5条规定:“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所以,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严格相符”原则履行付款责任。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真实性及伪造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但是单据之间以及单据与信用证之间的表面不一致将被视为单证不符。
信用证审核及风险防范(上)
![信用证审核及风险防范(上)](https://img.taocdn.com/s3/m/af9121b0770bf78a64295405.png)
在本篇博客中,我将结合信用证的样本和大家探讨,如何审核信用证并防范其中的风险。
以下是一张流程图,比较直观的了解到信用证的一个操作流程:SWIFT OUTPUT:700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700格式)信用证有自己的标准代码格式,比如40E代表的是APPLICATION RULES,这样在银行间传递的时候,只需输入代码即可。
Sender:UTBIINBBAOBCUNITED BANK OF INDIA BUILDINGSIR PHEROZE SHAN MANTA ROAD 25MIMBAI, INDIA这是印度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
因为信用证说白了就是受益人和银行做生意,所以开证行的资信就非常重要,最好是国外的不同国家所在地的大的银行。
怎么查询这些银行的资信情况呢?可以资信我们外汇账户的开户行,因为每年银行协会都会对全世界的加入银行协会的银行做一个自信排名,同时银行也会对往来的银行做资信评价。
Receiver:PNBPCNSHAXXXWACHOVIA BANK, NAUNIT 160499 FUCHENG ROAD, PUDONGSHANGHAI, CHINA这是通知银行。
通常国外的银行在传递信用证的时候会优先使用和自己有代理关系或业务往来的银行进行通知,这样比较便利,费用也比较便宜。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信用证的类型)IRREVOCABLE(不可撤销)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信用证的号码)OVELC080159/06什么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呢?开证行一经开出信用证并经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后,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和其它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条款和内容的信用证。
所以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必须是经过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这个程序,才能视真正的生效,否则都是无效的。
外贸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
![外贸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740ee6c3192e45361166f50e.png)
外贸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一、引言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贸易业务不断增多。
在贸易活动实施期间,如何更好的应对外贸单证审核问题是银行与商贸共同面对的问题。
就出口贸易活动来说,出口单证就是货物推定交付证明,同时也是结汇工具。
作为一种贸易文件,单证在贸易活动中的流转就构成贸易程序,单证始终参与商贸企业各项经营活动。
因此,单证具有工作量大、时间性强以及涉及面广等特点。
在商贸经营活动实施的过程中,不仅要求企业各部门之间的达到良好的协调效果,还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能够紧密联系。
可见,在单证审核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都可能影响单证审核的结果。
二、外贸单证审核中常见风险在外贸单证审核期间,由于单证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审核的时候会遇到各种问题。
经过系统的分析发现,外贸单证审核的常见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用证风险就信用证来说,常见风险就是误解信用证溢短装,使得单证金额与数量与实际不相符。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信用证金额与数量有明确的规定,就需要按照出具的要求实施。
但是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就需要有5%的溢短装。
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就是根据UCP50Q条款,如果金额与数量的剂量单位是个或者只等,那么这项规定就是不实用的。
同时,在外贸单证审核的时候,有的时候会出现信用证过期的现象。
信用证过期就说明该信用证失去其原有的证明力。
需要注意有一点就是有的时候信用证本身没有过期,但是其记载的日期已经过期。
这是单证审核期间非常容易遭到忽视的一个问题。
信用证日期过期,即便信用证没有过期,也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
但是在过期方面,还有一个注意的问题就是,受益人交单时间过期。
受益人在不受益期限内交付信用,那这也是难以兑现的。
(二)单据风险就单据来说,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汇票、发票与保险单。
汇票售票人名称、地址如果出现错误,就会影响外贸单证审核的正常进行。
也就是说,汇票人名称和汇票上记载的相关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必然就会导致单证难以正常的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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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单证审核风险探讨信用证是现代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
它使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满足了进出口双方加速资金周转的愿望,故在国际上得以广泛应用。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结算的50%以上采用信用证方式。
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大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
因信用证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此起彼伏。
在信用证业务中最关键和最复杂的环节是单证审核,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最多。
根据国际商会(1CC)的统计,在其收到的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投诉中,涉及单据问题的案例所占比例高达43%.本文试图对信用证单证审核中的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自身的理论缺陷——“纯单据性”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缺陷是风险形成的根源所在。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它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
这一“独立抽象性”原则(thePrincipleofAb—stractionandlndependence)体现在UCP500(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的简称)第4条规定中:“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
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钞票、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信用证或是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
从我国的实际看,最常见的是出口方以假单证特别是提单行骗,说明货物已经付运,其实没有这回事,银行仅机械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UCP500第3条)后即支付货款,毫无义务核对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单据的实际真实性,这对进口方和银行都是很危险的。
除了假提单外还有其他一些欺诈形式,如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
除这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诈骗外,各方当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证”纯单据性“的特点钻空子,以获得对自身有利的结果。
比如当市场不景气的时候,进口人和开证行往往对单据百般挑剔,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提出异议,拖延甚至拒绝付款。
可见,信用证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谋求自身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造成大量的争执和纠纷,是风险形成的源头。
二、关于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核原则的争论针对上述情况,各当事人尤其是从事外贸结算的银行,如何把好单证审核关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损失,这就涉及到单证审核原则、标准的问题。
关于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的原则,长期以来存在严格符合原则和实质一致原则两种。
所谓“严格符合”原则(theDoctrineofStrictCompliance)是指单据就像是信用证的“镜子影像”(Mirrorlmage)一样,单据中的每个字、字母皆必须与信用证中的写法相同,否则即构成不符点。
通常将其归纳为“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即单据表面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必须互为一致。
所谓“实质一致”原则(thePrincipleofSubstantialCompliance)是指允许受益人所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差异,只要该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
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做法,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中做出如下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UCP历经几次修改,但其条例中对单据审核须把握的标准却始终如一,严格规定单据的“表面一致”是单据审核的依据。
然而在实务中,对这一原则的把握是一大难点,造成大量的不符点问题和诉讼案件的激增。
试举一例说明。
我国作为出口方向西欧销售重晶石粉,出口合同使用的品名为“Barytesinpowder”,收到的信用证中规定的品名为“Baryteinpowder”,少了一个“s”。
“Barytes”与“Baryte”原本可以通用,我方按照合同品名缮制发票,并以此向开证行索偿,却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开证申请人不接受“商品的描述与信用证的品名不同”的发票。
实际情况是,装运时,西欧的重晶石粉的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后几经争取,我方被迫同意降价后进口人才付款了案。
由此看来,“严格符合原则”在实务中的基本意义是银行有权对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或其他单据文件的单据拒绝支付货款。
这种拒付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信用证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还往往影响货物买卖契约的履行,导致货物买卖双方或某一方违约甚至解除契约。
在实务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或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虽然有UCP500作为原则性的规定,但因理解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或者买方根本不付款等,发生拒付的情况不足为奇。
有时有人专在单据上找毛病,借以延期付款或拒付。
这对出口方造成较大的风险威胁。
因此,有人认为,“严格符合”原则是导致信用证业务产生风险的一大原因,提出审单原则按“实质一致”来掌握比“严格一致”更可行。
苏宗祥主编的《国际结算》一书在“单据审核”章节中提出了这一观点。
书中解释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即达到单证一致,”进而又补充说,“要求单证严格一致是很难达到的,也是不易实行的,”“故要求达到单证实质一致是比较适用的。
”书中还举出了ICC第535号出版物上的一宗判例。
在此案中,信用证对货源产地的条款规定为:“E.E.C.Counrty”,受益人发票上的相应记载是:“E.E.C.”议付行审单通过,叙作出口押汇和寄单索偿。
单到开证行却遭拒付,缘由是发票关于产地的标称与证中条款所列不符。
双方为此各执己见,争论不休,既而以诉讼求解。
最后,ICC作了表态,认为开证行“声称有不符点不是正确的”。
笔者对此专门查阅了ICC此号出版物的原文,发现ICC专家们对此案分析的要领部分未被该书载入。
专家们在作结论时并不是认为开证行错在没有按“实质一致”原则收单,而是申明它错在开证条款失误,错在产地国要求定义混乱,客观上已令交单方无所适从。
归纳开证行败诉的原因,用专家们的原话来陈述是“由于开证行指示不明确,”“作为含糊要求的开证者,它必须承担其后果。
”显然,ICC所作的分析仍然十分清楚地体现了单据要“严格一致”的主张,案评的真谛旨在强调如何去实现这种一致,而不应为单据审核“严格一致”标准的执行人为地设置障碍。
任何业务的指导原则或标准尺度都必须是单一和明确的。
笔者认为“实质一致”在实践中更难把握,假若单据合格与否的核验标准既可此又可彼,势必带来信用证结算关键环节上无定规可循,单据收拒界限模糊不清的困惑。
况且,信用证单据审核环节中风险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严格符合原则”,而恰恰是因为没有达到这一原则规定的标准。
“实质一致”的主张会对我们的外贸结算实务造成误导。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运作原理之一就是“凭单付/E”,认单不认货,也就是说,单据的合格与否是出口方有否履行其应尽责任的基本凭证,进口方的付款责任也只取决于单据能否无可置疑地达到信用证的条款要求。
不言而喻,作为外贸结算银行,只有审单时能确保信用证对单据的各项要求全部地和严格地得到满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才有起码的安全保障。
从我国的实际看,审单原则的松懈或疏漏已构成外贸结算中的一项主要风险来源。
许多令人痛心的教训就是因为信用证出口单据仅是一字一词之差,若论“实质”毫无疑问应属“一致”,但是它们都被对方以有违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付或趁机压价。
上文所举的我国出口重晶石粉一案便是一例。
三、严格单证审核是减少风险发生的重要举攒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业务将日益增多。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和贸易商共同关心的问题。
由于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
正是基于此,必须通过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
这其中,严格单据审核是关键一环。
从出口方(受益人)的角度看,应该从严审核来证和制备单据。
信用证业务具有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的特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时,所有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才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即使只是对信用证条款稍有背离,银行也有权拒收不符单据。
为此,对国外来证应及时严加审核。
以便对不能接受的条款尽早妥善处理,遇有难于理解的条款应咨询银行求得解答。
另外,与银行审单“严格符合”的原则相适应,对贸易企业制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制单工作必须以银行审单工作依据的原则为基础,做到单证、单单、单货三相符,即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各种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单据与货物一致。
在实务中,有的受益人因制单不够谨慎而在细节上(如海运提单上受益人的名址等)产生问题,由此引发的争议乃至拒付屡见不鲜。
1926年,纽约公平信托公司(EquitableTrustCompanyofNewYork)诉道森合伙公司(DawsonParmerLtd.)一案的经典判例,萨姆纳(Sumner)法官提出“就单据而言,不存在几乎一样或作用相当的余地。
(Thereisnoroomfordocumentswhichareahnostthesallieorwhichwilldoiustaswell)”这是对上述问题的有力阐明。
外贸企业制单之后,为保证一次性成功议付,在向银行交单前,应先行严审单据。
审单时采用纵横审单法:即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阅读一遍,每涉及到一种单据,立即与那种单据核对。
以达到“单证一致”(横审);横审完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挨个核对,特别注意各单据签发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项目的一致性,确保“单单一致”(纵审)。
审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不符点,应立即记录在审单记录表上,并在记录文字后写上“改”、“加”、“补”字。
待改妥单据后,在这些字上划圈表示不再有此不符点。
当全部字划圈后,单据完全改妥相符才可交单议付。
从银行的角度看,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
为此,银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单证审核能力是尤为必要的。
作为出口地银行,若经审单发现不符点,应在审单记录上简明扼要地逐条记录下来,连同单据和信用证退回受益人,要求更正,争取单证相符出单,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如遇受益人无法更改不符点的情形,可酌情进行相应处理,包括:(1)对单据中非实质性及有争议的不符点,如受益人信誉较好,可作保留议付/付款或凭保函议付,即银行凭受益人出具的赔偿担保书付款或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
若单据经另一银行提示,则由受益人的往来银行出具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