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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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千百年来历史沉淀下来的文化精髓,一个国家能否稳定持续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传统历史文化。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思想提出了法律治国的必要性,这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很大的作用。本文从法家思想的基本精神及其局限性进行探讨和分析,从中获得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价值的方法与建议。
法家思想的积极精神。1、尊崇“法治”。主张“以法治国”。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对法的起源、本质、目的与作用以及立法原则、法治与君主政治的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探讨,将中华法系的体系实现了一次理论上的升华。概括地说,法家的“法治”理论主要内容体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特别重视法律的作用。第二,法律必须是统一、稳定的;立法应考虑民情的好恶,量民力而行。第三,法律应当是成文公开的,并且还要设立法律知识普及化的机制。第四,执法必须公平公正,严格要求。第五,要以法制为中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政治制度。2.注重实际,正视现实,主张求真务实。法家文化在社会历史观上是比较彻底的唯物论者,主张从实际出发,反对过分理想化的学说或主张。法家以“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现实主义态度,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思想和实践的最高宗旨,这种求真务实的作风使他们在制度创新方面显示出不同寻常的智慧和超人的能力。3.与时俱进,励精图治,追求变法革新。法家把历史进化论作为自己基本的理论支点和变法依据,从富国强兵、诸侯争霸的实际需要出发,主张励精图治、变法革新。商鞅认为,社会历史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凡事都要因事而制宜。韩非则主张反对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求统治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尤其难能可贵的,大多数的法家人士如管仲、李悝、申不害、吴起、商鞅等,并没有坐而论道。而是积极投身于变法革新的时代大潮中去.勇于变法,甚至不惜以身殉法。这种精神为其后许多进步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推崇,成为励精图治变法革新的重要的思想武器。4.发展经济,崇尚军功,以求富国强兵。发展经济是法家文化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发展经济最主要的措施是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为此法家制定了一套倡导耕战的政策,把“变法”、“法治”与“耕战”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认为治国之要在于使人们“归心于农”,发展经济,崇尚军功,增强国家实力,以便达到富国强兵、诸侯争霸之目的,这是法家政治理想与现实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5.中央集权,主张国家统一,反对世袭分封。鉴于春秋以来战端频繁、民生痛苦、天下散乱的局面,法家主张国家的统一与强盛,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追求那种“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政治局面。要加强中央集权,就必须反对分封和世袭制,建立由中央委派官吏的郡县制。到秦王朝建立起了的中央集权制,实际上就是按法家的思想建立起来的。法家追求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张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现在仍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法家思想的消极因素。1.法家“法治”理论本身的局限性。首先,法家的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集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于一身,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和分权的概念,也没有任何选举和参政的法权形式的规定。法家主张和实行法治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只不过是为了维护王权,法律对法家来
说只是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工具,而不是在社会中被普遍接受和遵守的、能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愿从而被人民视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次,法家迷信法律的作用,主张严刑峻法、使用重刑,不单是对重罪予以重刑,而且要“轻罪重罚”、杀一儆百,违反了现代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2.主张君主专制,强调国家本位,忽视民主和个人权利。法家思想的中心内容就是尊主卑臣,皇权至上,以专制权力囚禁社会。“依法治国”最终目的是要形成一种由君主全面操控社会并凌驾于国家之上,以个人意志全面掌控国家机器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的一元化的君权体制造就的只能是愚昧、怯弱、奴性的人格。在这种体制之下,臣民个体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政治权利无关紧要,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君主的王霸大业。3.政教合一,文化专政,否定个性自由。法家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实行政教合一的文化专制政策,否定人类社会的道德、思想、知识和文化的价值,泯灭了人民的个性和活力。
法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同样,也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述。我们应当学习并继承的:(一)法家思想的客观性。法家思想一致认为法是规范一个国家人们具体行为的标准,可以客观的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提供一个准则,可以用来衡量人们的日常行为是否在标准范围之内,这样的约束可以让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二)法家思想的强制性。律的制定制度中,一般都会涉及到“刑”这个字,对于那些不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行为,违反社会安定的,引起社会动荡的行为,国家都会给与强制性的制裁和惩罚,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做到赏罚分明,严惩违法行为,强调了法家思想的强制性。(三)法家思想的权威性。法律作为一种长期规范人们行为标准的尺度,不能够朝令夕改,要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就不能随便的废除或者重新制定,以免引起人们感觉无法可依的状态出现。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大众,都要充分重视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遵纪守法,不做逾越法律之事。
然而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提倡的是民主法治,这与两千多年以前的法家思想是有本质区别的,法家思想更注重的是君主的统治权,即最高权力都掌握在统治者手中,现代社会是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强调的是民主的决定权,即法律不再是中央最高领导人控制社会的工具,以下所述法家思想存在的不积极的因素,在现代法制建设进程中应当避免。(一)法家思想忽略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文明的产物,不是人类诞生以来就有的一种制度,是后期人为规定制作的,因此在最初发展的时候,势必会存在一些问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法律在衡量规范人们行为上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消极的影响因素,比如在人类的精神生活上,人人都有自己独立的思想领域和思考方法以及不同的宗教信仰,如果用法律硬性的规范这些东西,就是对人类无法思想的不尊重,久而久之,势必会引发民众的不满和叛乱,对于思想自由方面的问题,不宜用法律进行约束限制。(二)法家思想过于强调君主专制。法家思想过多的强调国家利益,而没有平衡好国家与大众间的利益,强国弱民的法家思想潜伏着危机,当国家的利益过大,威胁到人们的基本生存时,原本的信仰就会遭到质疑,致使国家的条规失去民众的信任,继而导致大众的反抗,国强则民富,民穷反过来会影响国家的富强。(三)法家思想在“用刑”上的制度不够合理。法家思想认为虽然没有犯罪,但是仍然有犯罪的动机时,就要给与惩罚,这就是法治思想的不合理性。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要进行宽容处理,给与其认识错误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只要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的,都不应被施与重罚,这种把思想和行为犯罪视为同一等级的法家思想,与现代的法制建设的中国是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