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智能化设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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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牟金融大厦建筑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中牟金融大厦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中牟县商都大道与雁鸣街交叉口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发包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设计人:三信机房电子技术
签订日期:2014年7月15日
发包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中牟金融大厦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
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备注:如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未如期履行上述提交资料义务时,应在发包人逾期
之日起3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履行要求。逾期设计人未提出履行要求的,则视为发包人已经完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提交资料义务。此后,设计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发包人主责任或作为抗辩理由。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固定总价,为_玖万陆仟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经确认后支付各阶段设计费,每次付款前,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容,在规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因发包人重大变更或修改设计而引起工作量的减少,需双方协商并补充协议,并应随工作量减少,设计费也相应减少。
6.1.3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可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需付清其已书面确认的设计资料和文件所对应的设计费用,且设计人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6.1.4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
6.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应及时与设计人协商,根据图纸完成的质量情况支付赶工费。
6.1.6 设计人提供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等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所有,设计人仅享有署名权。
6.1.7 发包人应指定一名代表对项目负责,发包人代表应对设计人递交的文件在次日起5个工作日答复或决定,以避免对设计人的工作进度产生不必要的延误。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行业标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50 年。
6.2.4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本和有关设计资料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设计人根据审查和修改意见,负责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对于在设计过程中的局部变更设计,设计人应无偿提供服务、出图。
6.2.5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必须派驻设计相关人员常驻现场进行指导和及时处理相关设计问题,所有费用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常驻现场代表有事需暂时离开,必须在不影响工程需要的前提下且经发包人同意。
6.2.6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附件一规定设计资料和文本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6.2.7设计人负责修改或完善设计文件出现的错误或遗漏,并承担由于设计文件出现的错误或遗漏给发包人造成的设计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6.2.8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6.2.9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漏、转让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设计人应保证其向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材料、文件,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况,如因此发生争议,由设计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当赔偿。
6.2.10设计人需要按我办资金分析进行限额设计,如超出限价,进行处罚。
6.2.11弱电桥架设计高度应满足使用功能,弱电机房布置应合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已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设计资料支付相应设计费。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未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额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