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容积式燃气热水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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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压容积式燃气热水器(以下简称热水器)的主要性能与结构要求以及评价其性能的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负荷低于40kW,储水与大气相通的热水器,不适于冷凝式或封闭式热水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压容积式燃气热水器(以下简称热水器)的主要性能与结构要求以及评价其性能的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热负荷低于40kW,储水与大气相通的热水器,不适于冷凝式或封闭式热水器。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6932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l2202 燃气沸水器
GB 12203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3 术语
3.1 速加热型容积式热水器:额定热负荷与储水容量的比值不小于1.2kW/L的热水器。3.2 缓加热型容积式热水器:额定热负荷与储水容量的比值小于1.2kW/L的热水器。3.3 常压容积式热水器:储水与大气相通,水箱距炉体高度不大于6m的热水器。
4 分类
4.1 热水器可根据使用燃气种类、排烟方式、加热速度及热水器功能进行分类。
4.1.1 根据使用燃气种类可分:人工燃气、天燃气及液化石油气热水器。
4.1.2 根据排烟方式可分:直接排烟、烟道排烟及平衡式热水器。直接排烟热水器的热负荷不大于12 kW。
4.1.3 根据加热速度可分:速加热与缓加热型热水器。
4.1.4 根据热水器功能可分:供热水型、采暖型、采暖热水两用型热水器(分别见图1、图2、图3)。
供热水型主要用于供热水;采暖型主要用于房屋采暖;采暖热水两用型,既可采暖又能供热水。
4.2.3 燃气种类用汉语拼音字母代号表示;R—人工燃气、T—天然气、Y—液化石油气。
4.2.4 热水器功能用汉语拼音字母代号表示:G—供热水型、C—采暖型、L—两用型。
4.2.5 热负荷用kW数计,取整数;储水容量以L计,取整数。
4. 2.6 容积式热水器产品改型序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A—第一次改型、B—第二次改型、C—第三次改型……,依此类推。
4.2.7 标志示例
例:如两用型天然气常压容积式燃气热水器,其热负荷10kW,储水容量20L,第一次改型。
标志为:常压容积式燃气热水器Ch—RT10×20—A CJ/T 3031
常明火的燃烧稳定性:热水器在燃气额定压力下常明火单独运行超过5 min后,启动风机,调整送风速度为5m/s并持续1min,目测常明火工作是否正常;改变风机进、出口,以同样速度排风1min,目测常明火工作是否正常。
6.8.4 平衡式热水器的燃烧工况检测
按厂家说明书安装进排气筒,检测以下各项:
6.8.4.1 无风状态下燃烧工况检测按本标准6.8.2要求进行。
6.8.4.2 有风状态燃烧工况:在燃气额定压力下,热水器运行超过15min后,检测以下各项:烟气中CO含量:参考图7,用一稳定风源(风机或风扇),以5m/s风速向进排气筒的进排气口处的中心及上、下、左、右四个方向吹风各1min。每种情况下抽取烟气样,并分析其中CO、O2的含量,最后算出平均COa=1值。
常明火的燃烧稳定性:在常明火单独运行5min后,用上述同样条件,目测常明火有无回火、熄火、离焰等不正常工作情况。
6.10.3 绝缘性能:在检测表面温升后,用兆欧表检测高压端与周围金属间的电阻。
6.11 熄火保护性能检测
6.11.1 开阀时间:热水器在燃气额定压力下正常运行后,停止工作待热电偶冷却至室温后重新点火。在点火燃烧器点燃的同时,用秒表测定熄火保护装置的开阀时间。
6.11.2 闭阀时间:热水器在燃气额定压力下正常运行15min后,立即熄火,用秒表测定闭阀时间。
6.12 耐久性能检验
6.12.1 燃气阀门以5~20次/min的速度,熄火保护装置以10~20次/h的速度按本标准5.2.7的要求,连续操作。然后按5.2.1的要求检测其气密性。
6.12.2 脉冲点火装置以通电1s、断电1s作一次计算,压电点火装置以5~10次/min的速度按5.2.7的要求连续操作,然后按5.2.6的要求检测其点火性能。
6.13 热效率检测(参照图11及图12)
测试条件:使用符合本标准的测试燃气及其额定压力。测试时燃气阀开到最大,有恒温控制时,将温度调到最大。在测热效率时,应同时测量测试燃气的低位热值。
进水温度:参照图11,通过水箱1及辅助热水器16向被测热水器17充水,控制进水温度,当被测热水器的进、出水温相等并达到测试要求时,即为进水温度(或水初温)。
产率占设计值的百分数。
6.15 热水水质检测;取最高使用温度的热水,按GB 5750的要求检验热水感观性状指标和化学指标。
7 检验规则
容积式热水器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出厂检验
7.1.1 热水器出厂前应逐台按本标准要求检验下列各项:
外观
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
热水器本体及储水部分耐水压性能;
各部件操作灵活性;
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
绝缘性能;
铭牌。
7.1.2 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填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3 每台热水器出厂时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7.1.4 出厂产品批量检验的抽样方法参照GB 2828的规定。
采用特殊检查水平S—1;
采用一次抽样方法。
7.2 型式检验
7. 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与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 2.2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法与7.1.4同。型式检验内容按本标准6.4~6.15的规定。
7. 3 检验结果判定
7. 3.1 气密性、烟气中CO含量(当过剩空气系数a=1时)、燃烧稳定性不合格、热水器本体或储水部分漏水均为A类缺陷。
热水器有一项A类缺陷即为不合格产品。
7. 3.2 热水器热效率、熄火保护装置功能、点火装置及温控装置功能不合格为B类缺陷。
热水器有两项以上B类缺陷即为不合格产品。
B类缺陷合格质量水平AQL规定为6.5。
7. 3.3 除7. 3.1和7.3.2规定以外的缺陷为C类缺陷。
热水器有5个C类缺陷为不合格产品。
C类缺陷合格质量水平AQL规定为6.5。
7.4 库存两年以上产品按7.1.1规定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