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系统
美国法院体系PPT演示课件
(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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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 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 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 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 院。
议成员由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国际贸易法 院首席法官、巡回区的法官选出的任期三年的一 名地区法院法官。 职能:解决所有关于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 题,向国会提出涉及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 普遍检查联邦司法法官系统的工作情况;组织对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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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 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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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法院体系
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 立的下级法院。”
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弹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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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直接一句宪法第三条设置的 法院,又称为宪法性法院。
分为三个级别:自下向上分别为联邦地区 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 (1) U.S. district courts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2) U.S. courts of appeal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 (3)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 and confirmed by Senate. 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 (because under Arti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
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美国法院体系
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 职能
二、州法院体系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 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 一是。 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 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 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四)纪律与惩戒 根据宪法规定,惩戒联邦法官的法定标 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
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 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 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 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 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 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 上诉案件的负担 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 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 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 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 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第四章 联邦最高法院
作为目前联邦最高法院中5 作为目前联邦最高法院中5位保守派法官的领袖,伦奎 斯特已是历经七任总统的元老。同时,他所审理过的著 名案例也与总统有着不解之缘。其一就是1999年,伦奎 名案例也与总统有着不解之缘。其一就是1999年,伦奎 斯特在美参议院主持过对克林顿总统的弹劾审判;其二 是2000年的总统大选。 2000年的总统大选。 1999年,美国参议院在对克林顿弹劾案的最终表决中, 1999年,美国参议院在对克林顿弹劾案的最终表决中, 以45票赞成对55票反对和50票赞成对50票反对的表决 45票赞成对55票反对和50票赞成对50票反对的表决 结果,否决了众院通过的指控克林顿“作伪证”和“阻 碍司法”的两项弹劾条款。主持弹劾审讯的伦奎斯特在 表决结束后宣布,克林顿无罪。随后,参院两党领袖代 表参院联合向伦奎斯特表示敬意,并赠给他一个“金质 槌”。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之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之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 官以5 官以5∶4的表决结果作出裁决,同意共和党总统候选人 布什要求佛罗里达州暂停手工重新计票的紧急上诉,布 什才得以顺利当选美国总统。在这次史无前例的表决过 程中,正是由于伦奎斯特投下了关键的赞成一票,布什 才得以顺利入主白宫。
美国参议院2005年 美国参议院2005年9月29日以口头方式表决,最终以78票赞成、 29日以口头方式表决,最终以78票赞成、 2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批准由美国总统布什提名的罗伯茨出任联邦 2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批准由美国总统布什提名的罗伯茨出任联邦 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接替本月初去世的前任首席法官威廉 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接替本月初去世的前任首席法官威廉伦奎 斯特。白宫发言人斯科特 斯特。白宫发言人斯科特麦克莱伦在参议院表决结束后说: “首席法官罗伯茨将在今后许多年内令美国民众引以为荣。” 罗伯茨现年50岁,成为美国历史上第17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 罗伯茨现年50岁,成为美国历史上第17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 法官,也是第109名联邦最高法院成员,而且是美国历史上第二 法官,也是第109名联邦最高法院成员,而且是美国历史上第二 年轻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此前,第四任首席法官约翰 年轻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此前,第四任首席法官约翰马 歇尔1801年上任时年仅45岁。 歇尔1801年上任时年仅45岁。 2005年 2005年7月,布什提名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曾担任伦奎 斯特助手的罗伯茨接替此前宣布退休的最高法院女法官桑德 拉奥康纳。而伦奎斯特9月3日去世后,布什又提名罗伯茨出任 奥康纳。而伦奎斯特9 首席法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新任大法官萨缪尔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新任大法官萨缪尔阿利托接替退休的奥康纳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
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波多黎各罗得岛州(4)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纽约)康涅狄格州纽约州佛蒙特州(5)第三巡回上诉法院 (费城)特拉华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维尔京群岛(6)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里士满)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西弗吉尼亚州(7)第五巡回上诉法院 (新奥尔良)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得克萨斯州(8)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辛辛那提)肯塔基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9)第七巡回上诉法院 (芝加哥)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威斯康星州(10)第八巡回上诉法院 (圣路易斯)阿肯色州艾奥瓦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内布拉斯加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11)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旧金山)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关岛夏威夷州爱达荷州蒙大拿州内华达州北马里亚纳群岛俄勒冈州华盛顿州(12)第十巡回上诉法院 (丹佛)科罗拉多州堪萨斯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荷马州犹他州怀俄明州(13)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 (亚特兰大)亚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3. 联邦专门法院联邦系统还设有各种专门法院,如破产法庭、税务法庭、国际贸易法庭等。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 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 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地方法院
上诉法院 (除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
破产法庭 税务法庭 国际贸易法庭 联邦区域法庭
联邦法院系统的特要成立最高 法院,其馀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管辖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 法院均可管辖。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
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 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 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 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 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 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 件除外。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 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 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 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 和国会的制约。
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 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审级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 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 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 法院。
第二课 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课美国法院体制1.州法院体制美国的50个州都有其自己的法院系统。
州与州之间法院结构和法院的名称也各不相同,但是所有州的法院体制都表现出所谓的层级结构,也就是一种组织方式的不同——低一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可以在更高一级审判组织重新审查。
学生阅读的案例书中90%或者更多的州法院案例是上诉案件的判决,但是所有这些上诉案件在到达州最高法院之前都经过了初审阶段,也许还经过中级上诉法院阶段。
1)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初级或低级法院,它的管辖权限定在涉及小数额金钱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在许多乡村地区,这些法院依旧沿用古老的名字:治安官法院;在城市里,他们更多地被称为市政法院或城市法院。
初级或低级法院的管辖权一般都限定于一定数额的金钱争议。
因此,治安官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会只限在不超过标定额为一百美元的诉讼,而市政法院则可能被限定于只能判处最长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或对某些特定的罪名判处最高金额的罚金。
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如果一个民事请求或刑事起诉所涉及的金额,或一个可能的刑事判决超越低级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必须在普通法院起诉并予以判决。
也就是说,这种法院被授权审理各种案件,不受金额或标定物的限制。
每个州都有一套普通法院,但在名称上却各不相同。
在有些州,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高级审判法院(“高级的”也许是与上面提到的低级法院相对应),在其他州称为地区法院或巡回法院,还有些州保留了过去普通法法院的名称,例如,普通诉讼法院。
纽约把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最高法院,同时把这种法院的法官称为“大法官”,然而却把最高法院的成员称为“法官”,这使得其他州的律师混淆不清,也经常弄糊涂本州的选民。
3) 上诉法院每个州都有终审法院,它是位于司法审判系统的最顶端的上诉法院,对州立法律是什么及如何理解具有最终的决定权。
(偶然碰到对联邦性问题时,则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在大多数的州位于司法系统最顶端的被称为州最高法院,但其他一些名称也常常被使用,如最高审判法院,最高上诉法院,比如在纽约被称为“上诉法院”。
美国双轨制法院系统评价
美国双轨制法院系统评价
美国双轨制法院系统是指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并存的特点。
联邦法院系统根据美国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负责处理与联邦法律相关的案件,包括联邦法律、宪法解释以及跨州的争议。
而各州法院系统则负责处理与各州法律相关的案件。
这种双轨制法院系统在美国司法体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使得联邦法院能够处理各州之间的争议、保护宪法权利等重大问题,同时各州法院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解决本州内的法律纠纷。
评价美国双轨制法院系统的好坏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这涉及到不同观点和利益诉求的平衡。
一般来说,美国的双轨制法院系统被认为具有以下优点:
1. 分权原则:双轨制法院系统使得联邦和州法院各自独立运作,有利于权力分散和制衡,避免了过度集中的情况。
2. 法律适用的多样性:由于不同州法院处理本州法律相关案件,可以根据各州的具体法律、习惯和需求进行适当的法律适用,保证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当地特色的保留。
3. 法官的专业性:双轨制法院系统使得联邦法官和各州法官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处理各自管辖区域内的案件。
当然,这个系统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比如可能导致不同地区间判决不一致、可能增加诉讼成本和复杂性等。
但总体来说,美国的双轨制法院系统在维护法治和司法独立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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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联邦法院系统分为三级,从上到下是: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上诉法院(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区法院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与白宫、国会一起都在首都,最高法院的法官叫Justice,就是中文通俗翻译的大法官,其直接的意思就是正义,法官本身就用正义称呼之,法官就是正义,可见社会、法律给其地位是多么崇高,何其重要,事实上也是如此,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美国的法律,最新的一个简单例证就是,最高法院宣判酒醉驾车的外国人不能因此而被移民局递解出境,这个判决一宣判后,写在书本上的移民法与此判决不符的规定都被此判决而取代之,变得无效,移民局也只得按此判决办事,甚至连法律都得随之修改。
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统任命,国会中的参议院 (Senate)同意后方可担任的,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情,也是一件非常政治性的决定,甚至可影响到总统选举谁胜谁败的问题。
总统一般任命与自己同党派的人(几乎都是知名的法官、律师、检察官或法学院的教授)到最高法院的席位上。
最高法院共九名法官,由其中一位任首席法官 (Chief Justice),任职终身制,所以有空缺的时候,通常是其中一位死亡或自愿退下来的时候。
请注意,他们不是到了一个年纪一定要退休的,只要他还能判案,只要他还想当,没有人可赶他下去。
为什么要终身制?因为这是为了保证他们完全按正义办案,依法判案,不受任何人,任何势力,甚至不受国会,不受任命他的总统的影响,也不怕担心得罪了谁,也不用担心这辈子的衣食生活,是个名副其实的“铁饭碗” 。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中文)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同,事实上,美国拥有52个法院系统——50个州每州一个,还有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院系统——它们都是相似的。
美国州的法院系统是依据各州的宪法而确立的。
联邦法院不是各州的最高法院;他们是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起源的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
虽然各州的法院系统各有不同,如图表3-1所阐释的各州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特征。
这个图标同样显示出了联邦法院系统是怎样构成的。
1. State court System 州法院体系就典型的来说,美国州的法院体系有若干个层级或审级。
州法院体系可能包括(1)拥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初审法院,(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3)上诉法院,(4)各州的最高法院。
一般来说,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初审法院予以审理案件的权利,而后,如果他或她败诉,还可以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
最后,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联邦制定法和联邦宪法性的事项,那么,这个判决还可以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a. Trial Courts 初审法院初审法院正如其名称所述,是进行审判和采集证据的法院。
州初审法院有普遍和有限司法管辖权之分。
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就受理的诉讼标的的不同分别叫做郡县法院,地区法院,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
这些法院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是该法院所在郡县的大小来决定的。
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对各种事物都有管辖权,包括民事争议和刑事指控。
在某些案件中,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法院可以受理具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上诉案件。
一些有限管辖权的法院被称为特殊低级法院或者是次级法院。
小额索赔法院都是只听取包括数额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如5000美元以下索赔的民事案件的低级法院(这个一定数额各州不尽相同)。
小额索赔法院受理的诉讼案通常都采用的是非正式审理,并且在许多事项上,甚至不允许律师代表出庭。
英美法系与英美法院系统
大陆法系的法律就像长在盆里的树。
法典的结局就如同盆景的命运一样。
绝世经典的盆景正如旷世法典一样稀少而弥足珍贵。
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就像大地里的树。
大地的树扎根于土壤的深处,自取所需,自生自灭,它顺应的是自然的法则——最为神圣也最为稀松平常的法则。
一、英国宪法1.宪法的构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
《权利请愿书》:(1628年,查理一世)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集议于国会,谨奏于圣主国王陛下:昔国王爱德华一世临朝时,曾制订一项条例,通称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
又国会复于爱德华三世御极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规定,此后不得强迫任何人违反本意,借贷款项与英国之君主,良以此种贷款既背天理,且又违反英国人民所享之权利与特权,又按英国其他法律之规定,亦不得强迫任何人向英国君主作任何类似之捐献,或任何其他类似之捐献。
是故根据上述法律、与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国法律与规章,陛下臣民可谓生而享有此种自由,即非经国会同意,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之自由。
但在最近,却不幸有与上述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发生。
于是有些委员会派出人员,分赴各郡,称奉诏命,强迫人民,对于陛下缴纳种种之款项,人民如不遵照办理,则彼等动辄勒令立誓,必须恪遵枢密院及其他机关之传唤,出庭应询。
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
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却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之骚扰。
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
《人身保护法》(1679年,查理二世)全文20条,主要内容为: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违者可处罚金。
Judicial System 司法系统
Judicial System 司法系统Background Knowledge 背景知识美国法院系统的突出特点是“双轨制”,即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这两个相互独立且平行的体系组成。
联邦法院行使美国宪法授与联邦政府的司法管辖权。
在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那些违犯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在民事领域中,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涉及“联邦性质的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且有管辖权争议等种类的民事案件。
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较为广泛。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未明确授与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均属于州法院。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大多数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判的。
联邦法院是一个统一的系统。
它由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13个联邦上诉法院(Courts of Appeals)和94个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组成。
此外还有索赔法院(the Court of Claims)、关税法院(the Customs Court)、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等联邦特别法院(Special Courts)。
各州的法院系统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也都包括三级法院:基层法院多称为审判法院(Trial Court)或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中级法院多称为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 or Court of Appeals);高级法院多称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但在纽约等州,高级法院称为上诉法院。
许多州也有一些专门法院,如遗嘱检验法院(Probate Court)、青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家庭关系法院(Court of Domestic Relations)和小额索赔法院(Small Claims Court)等。
此外,每个城市还有自己的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交通违法、青少年犯罪、家庭纠纷及其他与城市法令有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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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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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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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邦最高法院
是美国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上层的法院,同 时也是唯一的直接在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法院。
法官设置: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他8名大法官组 成,9名大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任 命。
现任九名大法官为:约翰-罗伯茨、露丝-巴德金斯伯格、戴维-苏特、安东宁-斯卡利亚、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安东尼-肯尼迪、克拉伦斯-托马 斯、斯蒂芬-布雷耶、塞缪尔-阿利托。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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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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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美国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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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美国法院体系
10
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美国法院体系
美国司法制度
独特的法院体系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
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
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宽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审我们有幸旁听了大法官罗伯特带领6位大法官听审案件的片断。
在上诉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听审,只有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政府官员解职案件和法律问题确认案件才能够让大法官听审。
而决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听审还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程序决定。
可让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经过如此严格程序才能进行的听审,氛围和过程却十分宽松和简单。
身着红袍的法官们可以坐在转椅上自由活动身体,也可以随意地交头接耳进行议论和发问。
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喝水不会被认为行为不规范,同样对当事人,也不会被看作不尊重法庭。
法台前面有专为当事人和代理人准备的饮用水及纸杯。
听审极有效率。
从法庭门前的告示栏得知,一个上午竟然听审7个案件。
浅谈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浅谈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作者:汤文华来源:《英语世界》2021年第11期美国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双轨制的法院系统。
在此系统下,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的法院系统,各州拥有两种不同法院体制,有些案件完全在州法院解决,有些则依法在联邦法庭解决,还有一些案例可同时在两种法院解决,甚至可能产生司法管辖上的冲突。
以下就联邦法院系统进行说明。
一、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联邦法院是依据联邦宪法设立的法院,并就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案件进行管辖,所以联邦法院拥有的是有限管辖权。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1规定,“[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一州公民与另一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为不同之州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
……”二、联邦法院的审级制度联邦法院采用三级三审制度,由联邦最高法院(the U.S. 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Federal Circuit Court或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以及联邦地区法院(the Federal District Court)所构成。
联邦地区法院是初审法院,具有初审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
美国划分了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每个司法管辖区设立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负责审理管辖区内的普通民事和刑事案件。
每一个州至少拥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人数较多的州则拥有多个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法官一般处理法律问题,而事实问题往往交由陪审团(jury)来裁定。
与联邦地区法院处于同一层级的还有联邦专门法院(Special Courts),它们是依据管辖事项而设立的初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
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美国联邦法院(America federal court)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
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America Congress)授权成立。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法院的层级(Hierarchy):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一、普通法院(common court):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The District Court)上诉法院(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The Appeal court)最高法院(Areopagus)二、专门法院(special court):专门法院有:破产法庭(The bankruptcy court)税务法庭(The tax court)国际贸易法庭(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联邦区域上诉法院(The Federal appeals courts)联邦法院的组成人员:地方法官 642名上诉法官 179名最高法院大法官 9名共840名联邦法官,均为终身制(Lifelong system)。
联邦法院的管辖(Jurisdiction):一、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初审(The trial)管辖法院,只有联邦的司法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经联邦地方法院判决的案件,大多数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有少数几种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二、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之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三、最高法院联邦法院是最后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分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
其初审管辖权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涉及大使(Ambassador)、其他公使(minister)和领事(Consul)的案件,另一类是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
美国的的司法制度
The grand jury is a body of from 13 to 24 persons that brings indictments against individuals suspected of having violated the law. Initially, evidence is presented to it by either a justice of the peace or a prosecuting county or district attorney. The trial or petit jury of 12 persons is used in trials of common law,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except where the right to a jury trial is waived by consent of all parties at law. It judges the facts of the case, while the court is concerned exclusively with questions of law. The US accepts the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with reservations.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52 State court systems
US District Court US Court Of Appeal
在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相对狭窄;作为上诉 法院,它是开放的上诉由联邦地区法院的决 定,巡回上诉法院,并在国家的最高法庭, 虽然它可能驳回上诉,如果它看到适合这样 做。最高法院通过一项移审令的手段,可调 用从区法院审查案件。不论案件如何达到它,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对下级法院的裁决种类。 它也会行使司法审查权,决定国家的法律, 州宪法,国会法令,法规和联邦宪法,但只 有当这些是专rate independently of the federal judiciary. Most states adhere to a court system that begins on the lowest level with a justice of the peace and includes courts of general trial jurisdiction, appellate courts, and, at the apex of the system,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court of trial jurisdiction, sometimes called the county or superior court, has both original and appellate jurisdiction; all criminal cases (except those of a petty kind) and some civil cases are tried in this court. The state's highest court, like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terprets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s of the state.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
美国的法院体系和司法原则一、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
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
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
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
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
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
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
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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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
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
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
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
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
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
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在纽约的法院系统有两个体系:联邦和地方。
即:一个是联邦法院系统,另一个是纽约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从级别上分是三个基本等级:
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美国根据国会授权设立94个地区法院。
这些是联邦案件的初审法院。
巡回上诉法院:Appeal Court;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同其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审判区域,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
管辖纽约州的是第二巡回法院。
由于美国是判例制的国家,大部分判例是在巡回法院确立的,所以它是美国最重要联邦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唯一根据美国宪法设立,其他均由国会授权成立)。
联邦最高法院判案很少,有一年不接受超过100个司法案件之说。
其他专门法院系统,包括:税务法院、破产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等。
联邦法官等级包括: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陪审法官;巡回法院的巡回法官;地区法院的法官。
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
纽约州的地方法院系统:
纽约州的法院系统实行三级制,包括:
县、镇、区、市法院:County Court, Town Court, City Court
高级法院:Supreme Court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一般县、镇、区、市的法院可以受理普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普通的高级法院,实质上也只是一个管辖权不限的初审法院,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
上诉法院是最高级别的州法院,受理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
而纽约市,法院系统与上面的一般组成规则又完成不同——各级法院的管辖权有比较具体的分工:
纽约市法院,首先分成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而在纽约市的高级法院也分成民事分庭和刑事分庭。
纽约市的高级法院内部,还设有一个上诉分庭,等级介于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
市民事法院受理一定金额内的民事诉讼,大额的$25000以上的要诉到高级法院民事分庭,一般又认为高级法院的民事初审管辖权名义上其实不受诉讼金额限制,低于上列金额的它也能直接受理。
市刑事法院审理违警、轻罪案件,重罪案件由高级法院刑事分庭初审。
纽约州的一些专门法院包括:代理法院、家事法院、索赔法院(专告州府索求金钱赔偿的)等。
纽约州的法官不实行终身制,纽约上诉法庭法官任期8年,纽约高级法院法官任期14年,其他县、镇、区法官任期10年5年和6年不等。
命名上的混乱:最高级别的上诉法院法官叫:judge,中间级别的高级法院法官叫:Justice。
这与其他州和联邦完全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