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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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在纽约的法院系统有两个体系:联邦和地方。即:一个是联邦法院系统,另一个是纽约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从级别上分是三个基本等级:

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美国根据国会授权设立94个地区法院。这些是联邦案件的初审法院。

巡回上诉法院:Appeal Court;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同其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审判区域,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纽约州的是第二巡回法院。由于美国是判例制的国家,大部分判例是在巡回法院确立的,所以它是美国最重要联邦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唯一根据美国宪法设立,其他均由国会授权成立)。联邦最高法院判案很少,有一年不接受超过100个司法案件之说。

其他专门法院系统,包括:税务法院、破产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等。

联邦法官等级包括: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陪审法官;巡回法院的巡回法官;地区法院的法官。

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

纽约州的地方法院系统:

纽约州的法院系统实行三级制,包括:

县、镇、区、市法院:County Court, Town Court, City Court

高级法院:Supreme Court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一般县、镇、区、市的法院可以受理普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普通的高级法院,实质上也只是一个管辖权不限的初审法院,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上诉法院是最高级别的州法院,受理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

而纽约市,法院系统与上面的一般组成规则又完成不同——各级法院的管辖权有比较具体的分工:

纽约市法院,首先分成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而在纽约市的高级法院也分成民事分庭和刑事分庭。纽约市的高级法院内部,还设有一个上诉分庭,等级介于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市民事法院受理一定金额内的民事诉讼,大额的$25000以上的要诉到高级法院民事分庭,一般又认为高级法院的民事初审管辖权名义上其实不受诉讼金额限制,低于上列金额的它也能直接受理。市刑事法院审理违警、轻罪案件,重罪案件由高级法院刑事分庭初审。

纽约州的一些专门法院包括:代理法院、家事法院、索赔法院(专告州府索求金钱赔偿的)等。

纽约州的法官不实行终身制,纽约上诉法庭法官任期8年,纽约高级法院法官任期14年,其他县、镇、区法官任期10年5年和6年不等。

命名上的混乱:最高级别的上诉法院法官叫:judge,中间级别的高级法院法官叫:Justice。这与其他州和联邦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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