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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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docXXX法学专业民法学(1)期末模拟试题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份共享该物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房屋典权: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但仍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3.民事法律事实:指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

4.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

5.法定代理:指法律规定的代理关系,如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

6.法人: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拥有财产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单位。

二、填空(每空1分,共23分)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客体、主体和法律关系。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其活动。

7.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代理的授权方式不明确的代理。

8.《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9.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物权和债权。

10.以占有人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占有属于非法为标准,可将不法占有分为侵占和盗窃。

11.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共同所有和共有按份共享两种。

12.《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和谐相处、方便生活、互利共赢、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多选少选不给分)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A.既得权和期待权。

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B.无限清偿责任。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A.物。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法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7.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8.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9.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1.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13.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14.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6.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填空:1、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债务实现债权2、诚实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3、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4、丧失双倍5、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6、委托人7、债务人8、运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9、法定义务公益义务三、问答题:1、答: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位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⑶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z A--------------------------------------------------------------------------------s‑@ V--------------------------------------------------------------------------------c1Cu ?3、答: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册参考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1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爱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3、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二、填空题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2、《民法通则》弟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5、按照《民事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6、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起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7、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

8、《民事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9、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三、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不给分)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A)。

A.二年B.四年c.五年3.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

A.不动产B.流通物c.限制流通物4.张某不习水性,不慎落水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1万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B)。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试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试题]

名词解释(解释充分:内涵、外延、性质、特点):1、1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1、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1、3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2、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在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

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

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

这部私法2、即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

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3(2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考试题(A)

民法学考试题(A)

民法学考试题(A)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1、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诉讼时效:4、无因管理:是债的一种发生依据,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

5、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填空题(每空1分)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2 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5、诉讼时效的中止应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6、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7、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8、当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这是债的(抵销)。

9、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

10、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定金责任的,当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1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3、在人格权多种权利中,唯一可以转让的是(名称权)。

1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学第一编一、判断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 )3、张某将李某打伤。

张某的打人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 )4、根据权利的作用范围可以把民事权利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 )5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因此胎儿具有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

( )6、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7、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 )8、企业法人终止后,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进行公告。

( )9、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10、非法人组织都是营利性组织。

( )11、现代法中,自然人的人身,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规定。

( )13、主物转让的,从物一定随主物转让。

( )14、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 )15、区分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

( )16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经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

效力待定( )17、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 )18、实践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民事权利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 抵押权B 追认权C 撤销权D 解除权2、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 )A 支配权B 请求权C 形成权D 抗辩权3、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 )A 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B 物、行为、智力成果C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D 主体、客体、内容4、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 ( )A 财产权与人身权B 绝对权与相对权C 主权利与从权利D 请求权与形成权5、甲和乙合伙开办了一个宏亮彩扩部,丙将一卷柯达彩卷送到彩扩部冲洗,交给了正在值班的甲,并向甲交付冲洗费 21.8 元。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合伙2、意思表示3、孳息4、质权5、无因管理6、民法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8、不动产9、留置权10、保证11、诚实信用原则12、自然人13、民事行为能力14、内心真意保留15、取得时效16、先占17、添附18、请求权19、支配权20、欺诈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简述抵押权的效力3、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4、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5、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6、专利权人的权利7、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8、法人的人格权三、案例分析1、[案情]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音无音信。

(实际在外地做生意)。

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

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

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

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

同年10月,王丙被该市公民刘丁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

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

199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

199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

199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及王丙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2、[案情]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1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5、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

民法学试题及答案(一)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U ‛错误的划‚R ‛。

每小题1分,共10分)1、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 )2、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一般只以受益人取得的实际利益为限,而不以赔偿受损人所受损失为标准。

( )3、立遗嘱是公民个人的意思表示。

张三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在死亡前用口头向在场的亲属宣布公证遗嘱作废,这是遗嘱的撤销。

(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5、公民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 )6、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广泛性,包括没收、税收、征用、罚款等。

( )7、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 )8、违约人赔偿的损失,应略高于对方的实际损失。

( )9、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 )10、诉讼时效中断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断时效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1、借贷合同是( A)A、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C、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D、以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为出借人的合同。

2、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按处理。

( B )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C、个人所有D、公共所有3、某甲在上班路上拾到提包一个,因当时找不到失主,又急于上班,甲就将提包带到单位,存放于办公室,并当即贴出招领启事。

至甲下午下班时,仍无人认领,甲就锁上办公室回家。

次日,甲上班时发现办公室被盗,拾得的提包也被盗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天,失主发现招领启事后,就找到甲索要提包,甲将详情告诉了失主,失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应判(D )A、甲应当返还B、甲应予赔偿C、甲应给予一定补偿D、甲不予返还或赔偿4、《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学》复习题

《民法学》复习题

《民法学》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物权: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3、诉讼时效: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4、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通过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的受让人亦能自取得物之占有之时起,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

5、意思自治原则:要求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思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

6、支配权:对权利标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

7、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法人: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二、不定项选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属于( D )。

A.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C.公平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2、、下列权利中,属于财产权的有( AB )。

A.物权 B.债权 C.亲权 D.荣誉权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 B )。

A.一方 B.两方 c. 三方 D.四方4、下列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ACD )。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5、下列客观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的有( ABCD )A、试管婴儿的出生B、时间的经过C、人的死亡D、克隆羊的出生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B )A.受孕 B.出生 C成年 D.独立生活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A )。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一)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一)

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一)民法学民事权利名词解释以下是对民法学中一些常见的民事权利名词进行解释,并举例说明:1. 财产权利•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或财产享有的最广泛、最充分的权利。

例如,A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完全支付其价格,那么A就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

•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或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

例如,B租赁了一间公寓,他在租赁期限内享有使用该公寓的权利。

•收益权:收益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或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享有的权利。

例如,C购买了一栋出租房产,他享有房屋租金的收益权。

•侵权:侵权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

例如,D 未经A同意,擅自将A的汽车出售给了他人,这是对A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2. 人身权利•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个人拥有生存和健康的权利。

例如,E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生命。

•健康权:健康权是指个人拥有获得健康医疗条件和服务的权利。

例如,F有权享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维护个人名誉的权利。

例如,G 不得故意散布对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

例如,H不得未经许可公开他人的私密信息。

3. 人格权利•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个人自由选择、结婚和离婚的权利。

例如,I具有单身自主权,可以选择是否结婚。

•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个人对相关信息拥有了解的权利。

例如,J作为病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以便作出治疗决策。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胁迫的权利。

例如,K不得未经法律依据将他人拘禁在某地。

•人格尊重权:人格尊重权是指个人要求他人尊重其人格尊严的权利。

例如,L不得以歧视性言论侮辱他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法学中的民事权利名词解释和例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这些权利的需求和保护也更加重视。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五、名词解释题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民法学重点内容、名词解释及问答

民法学重点内容、名词解释及问答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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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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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2021年《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2021年《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照答案一、名词解释1、债答:债是按照合同商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答:按份之债是指债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债,涉及按份债权按份债务。

3、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法律关系合同。

5、要约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缔结合同建议。

6、不安抗辩权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商定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此前,有回绝自己给付权利。

7、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

8、后履行抗辩权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权规定应当先履行一方履行自己义务,如果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应先履行一方履行祈求。

9、不当得利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照,获得不当利益并导致她人损失法律现象。

10、名誉权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就其自身特性所体现出来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权利。

11、著作权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她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各项专有权利。

12、遗赠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一某些或所有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行为。

二、填空题1、招标方式订约普通要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对方有权回绝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4、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8、下列(矿藏、森林、军事设施、广播设施)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9、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以国库券作抵押)。
10、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问答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⑵意思表示真实;⑶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⑷符合法定形式。
2、简述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⑴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不论是否实际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普遍享有的。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它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或取得;⑵民事权利能力示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合民事义务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相互对应,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概念。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值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 。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具体地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或不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人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转移和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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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合伙2、意思表示3、孳息4、质权5、无因管理6、民法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8、不动产9、留置权10、保证11、诚实信用原则12、自然人13、民事行为能力14、内心真意保留15、取得时效16、先占17、添附18、请求权19、支配权20、欺诈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简述抵押权的效力3、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4、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5、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6、专利权人的权利7、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8、法人的人格权三、案例分析1、[案情]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音无音信。

(实际在外地做生意)。

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

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

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

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

同年10月,王丙被该市公民刘丁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

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

199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

199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

199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及王丙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2、[案情]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

该商店起字号为“兴旺商店”,199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到1996年6月为止,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商店负债累累,欠百货批发公司4万元钱未偿还。

此时,甲便提出退伙,乙、丙二人不同意,甲便提走其出资1万元,径行退出。

兴旺商店由乙、丙二人继续经营。

8月,兴旺商店欲购进一批新式洗涤用品,但货款不足,乙、丙便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即若这批洗涤用品赚钱后,乙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须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赚钱,乙、丙二人须届时还本付息。

洗涤用品进货后,因质量低劣、销路不畅,造成亏损5000元。

1997年1月,百货批发公司困向兴旺商店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了也因乙、丙二人不能还本付息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合并审理。

被告乙认为欠百货批发公司的钱是三人所欠,按合伙协议,他对外只承担1/3的债务;被告甲认为,自己已于1996年6月退伙,故所欠全部债务应由乙、丙二人承担;被告丙认为,甲不经乙、丙二人同意,擅自退伙元效,故经营洗涤用品的亏损,甲也应承担;而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丁名为借款给乙、丙,实际上他约定参与洗涤用品的盈余分配,故丁与乙、丙之间应承担责任。

[问题](1).丁与乙、丙是否形成合伙关系? (2).甲的退伙是否有效?(3).对这二笔债务应如何偿还?3、[案情]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

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

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

某日,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

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1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

[问题]:(1).应如何认定丁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什么?(2).丁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为什么?4、[案情]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

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

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问题]:(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一、名词解释1.合伙:两人或两人以上以他们之间的合同为基础而组建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一种企业组织。

2.意思表示: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3.孳息:指原物所生的收益。

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质权:又称质押,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作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6.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8.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9.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0.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11.诚实信用原则:是不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除了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外,还具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引导法律与时俱进的作用。

12.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包括本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自然人。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4.内心真意保留:又称秘密保留、真意保留,是指表示人明知自己的表示非其所愿的情形而作的表示。

15.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16.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17.添附:附和、混合和加工统称为添附。

添附为动产所有权得丧的原因。

18.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对方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19.支配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20.诈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违背真实意思而作的意思表示。

二、简答题1.答:(1)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缺乏所必需的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表象。

(3)第三人须善意且无过失地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4) 第三人须基于此信赖同表见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答:(1)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3)抵押物的出租权。

(4)抵押物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5)抵押物的出抵权。

(6)抵押物的转让。

(7)抵押权的保全。

(8)抵押权的处分。

3.答: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代理行为;(2)行为人缺乏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被代理人追认演变为有权代理行为;也可以经相对人撤销而使代理行为归于消灭。

4.答:(1)合同;(2)无因管理;(3)不当得利;(4)侵权行为5.答:(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后果。

(2)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属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完成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

6.答:专利权人的权利有:(1)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的专利有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2)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

(3)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4)报酬权或受奖权。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得到报酬或奖励。

(5)署名权与标记权。

(6)专利权人有权利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7.答: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继承制度;遗嘱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其区别如下:(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是死后生效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

(3)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必一定是有行为能力人,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人。

(4)遗赠是无偿的,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

8.答: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法入主要享有以下的人格权:(1)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符号”,法人以自己的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2)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自己的名誉的权利。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介。

三、案例分析1.答:(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虽然王甲没有死亡,但其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已经结束。

不能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王丙与刘丁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3)、王甲可以要求返还其个人音响、彩电、自行车财产。

因张甲为善意第三人,洗衣机卖给张甲的行为有效,因此王甲可以要求陈乙返还与洗衣机相等价格的金额。

2.答:(1)、丁与乙、丙没有形成合伙关系。

丁虽然出,但是借给乙和丙的,并不是以出资的形式,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2)、甲的退伙无效。

合伙企业退伙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而甲并没有征得乙、丙的同意就提走出资是无效得。

(3)、百货批发公司的债务由甲、乙、丙三人负责偿还,丁的债务由乙、丙两人负责偿还。

3.答:(1)、丁与甲乙丙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因为尽管丁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但其入伙已经甲乙丙全体同意,且事实上已经参与合伙营业,分配红利。

(2)、丁的损失应由甲乙丙丁四人分担(或答由甲乙丙给予分担)。

因为丁是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损失;丁本人有过失,故亦应分担一部分损失。

4.答:(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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