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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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规案例分析
摘要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全球信息化的发展,随着21世纪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趋深化以及社会各行各业计算机应用的广泛普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课题之一。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犯罪也越来越猖獗,它已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以及个人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面对这一严峻势态,为有效地防止计算机犯罪,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作,我们不仅要从技术角度采取一些安全措施;还要在管理上采取一些安全手段,因此,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及宣传信息安全伦理道德规范、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及广大社会公民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调查制度和体系等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信息安全
一、计算机犯罪的危害及其对社会的冲击
利用现代信息和电子通讯技术从事计算机犯罪活动已涉及到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在计算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计算机犯罪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成为了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威胁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已达上万亿美元,年损失几百亿美元,平均每起损失90万美元。原联邦德国每年损失95亿美元。英国为25亿美元,且每40秒钟就发生一起计算机诈骗案。亚洲地区的计算机犯罪问题也很严重,如日本、新加坡等。我国在报纸上公开报导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也已达数万起。这一切足以表明计算机犯罪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各国政府、各级机构乃至整个社会都应积极行动起来,打击和防患计算机犯罪。
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化与法制化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立法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有利于促进计算机产业、信息服务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系统安全法律规范通常建立在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社会实际基础之上,其目标在于明确责任,制裁计
算机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单位及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早在1981年,我国政府就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予以了极大关注。并于1983年7月,公安部成立了计算机管理监察局,主管全国的计算机安全工作。为提高和加强全社会的计算机安全意识观念,积极推动和指导各有关方面的计算机安全治理工作,公安部于1987年10月推出了《电子计算机系统安全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的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还有以下这些:于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标准化法》;于1988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199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于1994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它是我国第一个计算机安全法规,也是我国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总纲[1];于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9年制定并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发达国家关注计算机安全立法是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的。瑞典早在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这是世界上首部直接涉及计算机安全问题的法规。随后,丹麦等西欧各国都先后颁布了数据法或数据保护法。美国国防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对计算机安全保密问题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的工作。针对窃取计算机数据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种种危害,1981年成立了国家计算机安全中心,1983年美国国家计算机安全中心公布了可信计算机系统评价准则,1986年制定了计算机诈骗条例,1987年制定了计算机安全条例,1999年制定了信息技术安全评价通用准则(CC),2003年美国国家安全局又发布了信息保障技术框架IATF4.0版本[2]。在亚洲,日本政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也相当重视,1984年日本金融界成立了金融工业信息系统中心,1985年制定了计算机安全规范,1986年成立了计算机安全管理协会,1989年日本警视厅又公布了《计算机病毒等非法程序的对策指南》。
三、案例分析
上诉人闻晓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
巴巴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闻晓阳原审诉称:闻晓阳为大陆明星许晴拍摄了照片,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闻晓阳发现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址为
“”和“”的网站上通过深层链接的方式
复制并传播了闻晓阳拍摄的一张许晴照片,既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严重侵犯了闻晓阳对涉案照片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其起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通过网络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照片;在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网站主页和《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元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
被上诉人阿里巴巴公司原审辩称:闻晓阳并不能证明其是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并未对涉案照片进行复制、存储,也未对涉案照片进行编辑和改变照片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该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是搜索引擎服务,即利用蜘蛛程序从互联网上自动搜索到含有照片信息的网页,并从中提取出照片文件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并自动生成一个缩略图,收录到照片索引数据库中,当用户输入搜索指令后,系统自动检索数据库中与指令相匹配的缩略图和原照片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并将缩略图显示于结果页面中,在详情页面中引用原照片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涉案照片并不存放在该公司服务器中,而是存放在第三方网站上,网络用户只能从第三方网站上下载该照片。上述缩略图是由程序自动生成的,并临时存储在该公司的服务器上,目的仅仅是为了显示搜索结果,并非复制,也不能传播。这种以缩略图的方式显示搜索结果也是照片搜索行业的通用方式,如无缩略图的显示,就完全失去了照片搜索的意义。闻晓阳并未通知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该公司及时删除了与涉案照片的链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且闻晓阳未证明存储涉案照片的第三方网站侵权。综上,该公司并未复制和传播涉案照片,不存在侵权行为,闻晓阳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没有依据,请求驳回闻晓阳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闻晓阳为许晴拍摄了照片。在诉讼中,闻晓阳向法庭提交了涉案照片的胶卷底片。
雅虎中国网站(网址为“”)的经营者为阿里巴巴公司。2006年5月11日,闻晓阳登录该网站。从该网站首页开始,依次点击“照片”、“魅力女星”、“大陆女星”、“许晴”,得到载有许晴照片缩略图的结果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