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避税成楼市调控一大漏洞
高院再审判决: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费,属于偷税,应依法补缴税款
高院再审判决: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费,属于偷税,应依法补缴税款正文裁判要旨:翡**公司虽未办理73046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实际占有并处分了土地使用权,且客观上翡**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实现了土地增值,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故翡**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规避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属于在帐簿上“不列收入”情形,构成偷税,原园区地税局有权依法追缴相应的税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苏行申626号.....一审法院认为:关于4号《税务处理决定》是否正确、合法问题首先,翡**公司是否构成以股权转让为名实际转让73046号地块。
经查,73046号地块属于苏园土挂(2004)07号挂牌出让的三宗地之一,最初由原园区国土房产局出让给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翡**公司四名股东一致同意将包括73046号地块在内的三宗地均变更至翡**公司名下,由翡**公司进行土地登记。
原园区国土部门亦确认,翡**公司为苏园土挂(2004)07号地块的真实受让人,对包括73046号地块在内的三宗地实际享有苏工园让(2004)1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此后,翡**公司与星狮集团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设立星隆公司并由该公司取得73046号地块使用权,且保证该公司为此地块的唯一权属人。
在星隆公司取得73046号地块使用证后,翡**公司将其持有的星隆公司20%股权转让,获得“股权溢价款”133033923元,计算方式为314501平方米(73046号地块面积)×1.8(容积率)×235元/平方米。
以上过程表明,翡**公司虽未办理73046号土地使用证,但因其实际占有并处分了该土地,且获得了相应经济利益,应属土地转让行为,即翡**公司以投资设立星隆公司并转让该公司股权的名义,实际将73046号地块转让于该公司的事实成立。
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案例
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案例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公平竞争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探讨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的现象,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通过虚假转让股权来降低自身纳税责任。
例如某家公司A在进行企业重组时,虚构了一笔股权转让交易,将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了一个避税天堂的子公司B。
该子公司B并未实际承担业务风险,并且在企业重组完成后立即将利润转移回公司A。
通过这种方式,公司A成功逃避了纳税的责任,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重组的监管和审计。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明确转让股权应承担的税务责任。
加强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打击利用股权转让偷漏税行为。
此外,加大对避税天堂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资金流动,防止偷税行为发生。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价值评估的规避。
在企业并购或者重组中,有些企业通过虚报资产减值或者低估企业价值的方式,来减少税负。
例如某家企业C将自己的价值定为较低的水平,并找到投资方D,以低价转让股权给D。
此时,企业C的减值损失被极大夸大,进而减少了应缴纳的税款。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监管,确保企业的价值评估真实可靠。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提交真实的财务报表,并进行审计。
加强对资产减值的审核,发现虚假买卖和低估企业价值的行为,对违规企业进行严惩。
第三种情况是企业通过跨境股权转让进行避税。
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企业跨境投资和合作日益增多。
然而,一些企业通过虚构跨境股权转让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从而降低税负。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了遏制这种行为,政府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加入国际税收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境税收避税行为。
《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研究》
《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间接股权转让成为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一过程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间接股权转让中的反避税问题,分析其现状、成因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间接股权转让概述间接股权转让是指通过中间控股公司等手段,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的转让。
这种方式在跨国企业中尤为常见,有助于企业实现全球化战略、降低税负、提高资产流动性。
然而,一些企业利用间接股权转让进行避税行为,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
三、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现状(一)避税手段多样化目前,企业通过间接股权转让进行避税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如利用跨国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设立空壳公司、跨境资金转移等。
这些手段使得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企业的真实交易情况和税务情况,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税收政策漏洞部分国家的税收政策存在漏洞,使得企业能够通过间接股权转让规避税收。
例如,一些国家对跨境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不够明确,或者对跨国企业的税收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企业利用政策漏洞进行避税。
四、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各国在间接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不同国家的税收待遇不尽相同。
此外,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使得企业敢于进行避税行为。
(二)信息不对称在间接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国家、企业众多,信息传递存在滞后和失真现象。
税务部门难以获取企业的真实交易信息和税务情况,导致对避税行为的监管难度加大。
五、反避税策略探讨(一)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法规,明确间接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则。
同时,加大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企业的真实交易信息和税务情况。
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达,股权转让行为已成为一项重要的企业融资首手段。
其蕴含的庞大税收潜力也逐渐显现,此环节却是税收机关的监管薄弱环节,尽管目前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但目前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并不到位,仍有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看似给转让者一法律漏洞,实际上却是不明确的法律规定阻碍着他们正常的转让交易,贻误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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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蕴含的庞大税收潜力也逐渐显现,此环节却是税收机关的监管薄弱环节,尽管目前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但目前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并不到位,仍有▲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看似给转让者一法律漏洞,实际上却是不明确的法律规定阻碍着他们正常的转让交易,贻误商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
主要包含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实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再加上交易中转让价格与股权转让成本的税收征管脱节,如非特殊情况,很难从股权受让方获得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信息。
2、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
虽然《征管法》原则性地明确了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计税价格,但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
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税务机关面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压力更令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工作举步维艰。
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征纳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进行核定征收时必须面对的问题。
3、对股权转让缺乏动态监控。
由于对股权转让的征管措施尚不完善,对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果均缺乏有效监控。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的优缺点、转让程序及风险分析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的优缺点、转让程序及风险分析一、优点。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和在建工程转让,具有以下优点:1.费用节省。
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相比,前者受让方须多交相当于成交金额3%的契税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交易手续费0.5%,转让方也须承担转让的营业税5%和土地增值税。
2.手续简单。
收购项目公司,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即可通过控制公司的经营权来直接控制和管理整个项目。
而土地使用权、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及建设手续更名等手续,比较复杂。
3.项目开发速度加快。
一旦股权转让手续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在项目公司的名义下,投资者即可立即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无须再重新立项办理建设手续。
二、缺点。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还存在以下缺点:1.收购方承担的风险因素增加。
收购方除考虑房地产项目本身的建设风险外,还需考虑目标公司的对外担保、债务、未支付款项、合同违约等潜在风险。
2.前期谈判调查时间比较长。
批租地块或在建工程通常停建原因复杂,存在项目权利人多个的现象,由于商业秘密的关系,外部人员很难了解项目公司的对外担保、合同违约或有负债等经营、财务或税务情况,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彼此沟通和谈判的难度。
3.如是国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合法性和主体资格的认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产权交易所等机构或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所以交易时间可能会变长。
4.转让合同的技术处理。
通常股东对项目公司的总投资大于注册资本。
为了审批的便利,需要把转让价格设计为由股权价格(实收资本)和债权(股东新增投资视作股东贷款)组成。
三、程序。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程序同在建工程、房地产项目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相比有很大不同点。
股权转让形式下,房地产项目仅作为一种资产,本身不是标的,随资产所有权人变化而变更,但项目立项等建设手续的名称没有变化(企业名称没有改变)。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让的避税效果和法律风险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让的 避税效果和法律风险
王利红 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咸宁 437100 蒋品洪 东阳荣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东阳 3 2 2 1 0 0
【 文章摘要】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让可
以取得较好的税收筹划效果,属于合法 避税;但是规避转让房地产限制条件的 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隐匿股权转让 收入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 同,当事人均要承担法律风险。
二、以房地产投资时应符合房地产 转让限制条件
我国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转让是有限 制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 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 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 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 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 地条件。”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 让可以达到避税效果
根据目前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转让 房地产的,转让方应该缴纳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 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受让方应该缴 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但是税法对房地 产投资入股规定了优惠政策,《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 年 1 月 1 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 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 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 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股权转让的税务优惠与避税策略
股权转让的税务优惠与避税策略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优惠和避税策略是企业考虑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的税务优惠和避税策略进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税务优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优惠是企业可以获得的一项重要待遇,能够减轻股权转让方的负担,提高交易效率。
以下是股权转让的一些常见税务优惠政策:1. 股权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股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实行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
例如,我国在鼓励创业投资和创新型企业方面,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2. 股权转让免税政策一些国家或地区对股权转让给予免税政策。
例如,新加坡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实行免税,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交易也可以享受部分免税优惠。
3. 股权转让的差额补偿政策股权转让过程中,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股权转让价款可能无法在一次交易中支付完毕。
一些国家或地区允许买方将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并对其中的差额补偿进行相应的税务优惠。
4. 股权转让的固定资产税优惠政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股权转让涉及到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照规定的时间表继续使用,可以获得相应的固定资产税优惠政策。
这对于企业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是一个激励和鼓励政策。
5. 股权转让的居民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些国家或地区对居民个人的股权转让所得实行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
例如,我国在部分地区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实施居民所得税政策,给予了较为宽松的税收减免或优惠。
二、股权转让的避税策略除了享受税务优惠政策外,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减轻股权转让交易所涉及的税务负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股权转让避税策略:1. 利用不同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转让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率差异较大,企业可以通过选择转让地点,将股权转让至税率较低的地区进行,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 利用特殊的股权转让结构企业可以通过特殊设立一些投资实体,利用股权转让结构的灵活性,将利益合理分配到不同的实体中,从而减少税负。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让的避税效果和法律风险
王利红 成宁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成 宁 4 7 。 3 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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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税 收 无 关 ;第 二 种做 法 是 单纯 的股 权 转
让 ,不 但 口 以避 免缴 纳 缴 纳营 业 税 和土 地 丁
蒋品洪 东 阳荣东联 合会计 师事务所 浙 江 东 阳
【 文章 摘 要 】 以股 权 转 让 方 式实 现 房地 产 转 让 可 以取 得较 好 的 税 收 筹 划 效果 ,属 于 合 法 避 税 ;但是 规 避 转 让房 地 产 限 制 条 件 的
股权 转 让合 同是 无 效 的 , 隐 匿股权 转 让
前 局关 下 地增 值税一些具体 『题规定的通 增 值 税 ,还 可 以避 免缴 纳 契税 ( 两种 方 口 J 知》( 财税 字 [954 19 18号)规 定 :对 于 以房 案的因为都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 ,被投 资 ,也可 以避免 支付评 地 产 进 行 投 资 、联 营 的 ,投 资 ,联 营的 一 单位需要缴纳 契税 ) 疗 以七地 ( 地产 )作 价入 股 进行 投 资 或 房 作 为联营 条件 ,将 房地 产转让到所投资 、 联 营 的企 业 中 时 , 暂 免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 斟此 ,房 地 j 资 与房 地 产 转 让相 比 ,可 投 以避 免缴 纳 营 业税 ( 当然 也 就 免缴 以应 交 营 业 税 为 计税 依 据 的城 市 维 护 建设 税 、教 育 费 附加 ,以 I ̄) 土地 增值 税 等 税 费 。 - 和 - I 在实 践 中 ,A 公 司 及其 股 东 想 以 “ 股 权 转让 ” 方 式 取得 B公 司 的房 地产 可 以有 i 利, 法 : 做 厅案 一 :由 B公 司 将房 地 产 投 资到 A 公司 ,然 后 B公司 将 其持 有 的 A 公 刮暇 权 转 让 给 A公 司 的其 他 股 东 。 用该 方 案 , 采 则 B公 司 地 产投 资 时 可 以 规避 营 业 税 、土 地 增 值税 ,B 公 司转 让 股 权 时 可 以规 避 营 业税 。 方案 二 : 由 B 公司 以房 地 产 投 资设 立 新 的 C公 司 ,然 后 B公 司 将 其持 有 的 C公 司股 权转 让 给 A公 司 。采 片 陔方 案 的避 税 】 效 果 与 方 案 一相 同 。
关于利用股权转让恶意避税问题的探讨
关于利用股权转让恶意避税问题的探讨股权转让是一种特殊的资产转让。
它的特殊性体现在,股权转让既涉及投资的转让,又可能涉及土地、房产等涉税资产的交易。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仅涉及课征交易双方的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对股权转让所包含的涉税资产的交易,我国税法目前尚无相关的规定。
因此,同样是某项涉税资产的转让,其单独销售与包含于股权内转让就可能存在税负上的明显差异。
例如:甲公司是房产开发公司,下设非独立核算的建筑公司。
甲公司开发了一商业楼盘,土地成本1000万元,建筑成本2000万元,市场销售价5000万元,乙公司有意全部购买。
如按正常程序销售,甲公司将按2000万元计算缴纳建安营业税60万元(建安营业税税率3%);按5000万元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50万(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按5000万元计算缴纳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2.5万元(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0.05%)。
乙公司将按5000万元计算缴纳契税200万元(契税税率4%)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2.5万元(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0.05%)。
以上销售行为(不含甲、乙公司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甲公司可能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10万元、印花税2.5万元;乙公司应缴纳契税200万元、印花税2.5万元。
如果甲公司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按以下步骤"销售",购、销两方应纳税款金额将发生很大的变化。
第一步,甲公司将该楼盘划入公司固定资产。
由于自建自用不属于营业税、契税的征税范围以及川地税函〔2004〕327号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本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若该资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收资本金范围内,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的规定,甲公司无需缴纳建安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以及契税。
第二步,甲公司分立组建一全资子公司A公司,将该楼盘作为投资划入A公司并办理房地产权属人的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案例基本情况2014年9月,江苏省某市地税局根据第三方数据,发现江苏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现有投资方与工商登记的投资方不符。
税务人员审核发现,该企业成立时的股东为2名自然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2014年7月,2名自然人股东以500万元价格将全部股权平价转让给2名台湾人士,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税务人员审核该企业的历年财务年报时发现,该企业2010年~2013年4年中有3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有房屋和土地。
进一步了解,近年来,该地段房屋和土地增值较多,因此初步判断企业股东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税务人员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企业方认为由于企业常年处于亏损,自己提供的平价转让协议是真实、合理的。
税务人员经过模型运算,测算出企业房产、土地增值额达2500万元。
同时,税务人员通过多种渠道与受让方沟通、宣传,受让方最终拿出了双方签订的真实协议书。
协议书上认定的价格不是平价,而是2978.5万元,资产增值全部体现在房屋和土地的增值上。
在证据资料充足、确凿的情况下,该企业原股东认可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并表示立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事项。
最后,根据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格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495.7万元。
由此可见,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隐蔽性较强,转让双方利用税收征管的不完善性来逃避缴纳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尤其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一直属于征管中的薄弱环节,这也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人员带来行政执法风险。
因此,如何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已成为各级地税部门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股权转让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造成少缴税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与合同价背离,是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的一个特点,从税务稽查部门对个人股权转让稽查的反馈信息看,大多数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反映的都是平价转让股权,即当初投资多少,合同价就是多少。
浅谈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难点与对策4100字
浅谈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难点与对策4100字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转让是企业筹集资本、改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近年来税收征管的关注重点和收入增长点之一。
由于股权转让较为隐蔽,税务机关征管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因此如何加强对该行为的涉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是基层税务机关应深入思考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股权转让;税收管理;难点;对策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投资者之间转让企业股权的行为日益增多。
以金华市区为例,仅涉及房地产计税价格认定的股权转让审核业务量,2014年1-8月为97件,2015年1-8月为133件,同比增长37.1%。
业务量的不断增多逐步暴露出当前股权转让涉税审核的一些问题。
一、目前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实践中的难点股权转让作为一种具有偶发性、隐蔽性、形式多样性的经济行为,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行为涉税管理的困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真实交易判定难税务机关对真实交易的判断掌握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转让的时点难以掌握。
由于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隐蔽性,若纳税人未主动申报,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相关信息。
二是真实交易价格较难取得。
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申报的交易价格直接关系到转受让双方税负,因此纳税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动机,可能表面上以较低的价格签订转让协议,私下以其他形式支付部分对价,以此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因此纳税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价格是否真实是税务机关面临的最为关键也是最难核实的问题。
(二)计税价格核定难《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明确,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四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但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手段仍然比较缺乏。
《公告》提供了净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两种核定方法,但囿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偶发性以及数据信息的局限性,类比法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实际审核中以净资产核定法为主。
股权转让下的房地产转让应规避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转让下的房地产转让应规避的风险有哪些通过公司股权转让的⽅式,实现房地产项⽬的所有权(包括控制权与受益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是⽬前市场上的⼀种常见形式。
和直接的⼟地使⽤权转让、在建⼯程转让或房地产项⽬转让相⽐,这种⽅式成本较低且⼿续⽅便。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所以,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只需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续即可。
但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转让股权的,应当具备股东会决议等相应的程序⽂件。
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或外资并购与外资准⼊的,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报审批的,应按照规定履⾏申报审批程序,获得国家规定的批⽂。
公司股权转让下的房地产转让,受让⽅必须分别考虑房地产项⽬风险和公司股权并购风险(来源于⽬标公司或有债务的转移)。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需要防范以下⼀些风险:⼀是⽬标公司或有负债,包括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潜在的合同违约、其他到期或未到期的⼀般性债务等;⼆是股权和股权并购的合法性风险;三是因房地产项⽬尚未取得四证或四证不全的,或是尚在申报中的预期项⽬,均存在不可避免的政策风险;四是前期规划和前期施⼯的瑕疵风险等;五是股权并购协议的履⾏风险。
公司股权转让下的房地产转让,受让⽅可以通过以下⼏点来进⾏风险管理。
第⼀,成⽴专门的项⽬并购⼩组,包括法律、财务和房地产等核⼼⼩组。
第⼆,前期的审慎调查与风险评估。
审查⽬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外合同签订与履⾏状况、项⽬规划与执⾏状况等。
审查⽂件包括:公司的注册成⽴⽂件、财务报告、税务资料、转让前的专项审计报告等,审查⽬标公司对外合同记录和⽤印记录报告等。
第三,收购⽅案的确定与谈判。
第四,股权协议的签订与监督执⾏。
《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研究》
《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间接股权转让成为了国内外企业重要的资产运作方式。
然而,伴随着这种运作方式的普及,一些企业开始利用股权转让进行避税行为,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因此,对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间接股权转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
二、间接股权转让的现状间接股权转让,即通过一系列的股权交易和资产重组,实现股权的转移。
这种方式具有隐蔽性强、操作复杂等特点,因此被一些企业用作避税的工具。
然而,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使得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三、间接股权转让的避税问题(一)避税手段和方式避税手段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税收协定、利用跨境交易、利用特殊目的公司等。
这些手段使得避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
(二)避税的危害避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也使得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受到破坏。
此外,避税行为还可能导致资本外流,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
四、反避税策略研究(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定,加大对避税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避税行为。
(二)强化税务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间接股权转让的监管,对疑似避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
同时,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税务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提高公众意识提高公众对避税行为的认知和警惕性,让公众了解避税行为的危害性。
同时,应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反避税行动,共同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市场秩序。
五、结论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本文通过对间接股权转让的现状、避税手段和方式以及危害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税务监管和提高公众意识等反避税策略。
这些策略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反避税工作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必备指南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漏洞与防范策略
必备指南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漏洞与防范策略一、引言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其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由于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制度漏洞,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一些合法漏洞,给投资者和交易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的合法漏洞,并提出相应的防范策略,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该问题。
二、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漏洞分析1.信息披露不充分在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中,信息披露是重要的环节之一。
然而,由于监管不到位或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企业可能故意或者无意地隐瞒重要信息。
这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投资风险,并且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2.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是由于合同撰写的不规范、主观臆断或法律适用不清晰等原因所致。
当出现争议时,条款的不明确会导致解释和执行的困难,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3.权益保护不完善在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中,权益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难度,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特别是在涉及非公开市场的交易中,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各种风险。
三、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防范策略1.加强信息披露为了预防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交易双方应当加强信息的搜集和核实。
对于出售方而言,应当如实、全面地向买方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买方而言,应当对信息进行细致的审核和分析,以减少潜在的风险。
2.明确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应当充分商谈,明确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并且确保其法律适用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如果条件允许,双方还可以请专业律师进行意见书和法律顾问,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加强权益保护在购买房地产股权时,投资者应当尽可能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可以选择与信誉良好的机构、公司或个人进行交易。
在签署协议前,应当充分考虑合同中的风险因素,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股权转让涉税避税总结
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2013-06-09 07:35:12)转载▼分类:股权/分配/弥补/融资/资本运营原文地址: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作者:张律师税务专题(一):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张伟一、股权转让征所得税,转让收入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9】698号)(一) 股权转让避税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本条规定是下面案例中股权持有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进行转化从而实现避税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二)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国税政策沿革(1)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从2000年到2003年之间,内资企业转让股权不允许扣减投资者享有的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2)国税函【2004】390号。
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 %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研究》
《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间接股权转让成为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资产重组的重要手段。
然而,间接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避税问题也逐渐凸显,给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旨在研究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分析其现状、成因及影响,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间接股权转让的概述间接股权转让是指通过中间环节的股权转让实现最终股权的转移。
这种方式通常涉及多个环节的股权交易,使得资本流动更为复杂,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间接股权转让避税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当前,许多企业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进行间接股权转让,以规避税收。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还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成因避税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税收征管的不严格以及信息披露的不充分。
此外,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也给国家税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四、间接股权转让避税的影响(一)国家税收流失避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进而影响国家的发展和民生。
(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避税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得一些合规经营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增加社会矛盾避税行为的存在也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解决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的策略(一)完善税收政策国家应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立法,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同时,应加强对避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二)加强税收征管国家应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应加强对企业股权转让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税收征管的透明度。
(三)加强国际合作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需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各国应加强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制定反避税措施。
六、结论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解决。
国家应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和国际合作;企业应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经营;个人应增强税收意识,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房地产股权收购的6大涉税风险(20201230054129)
房地产股权收购的6大涉税风险很多当地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名下有土地,但是随着国家层面及各地楼市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化和加强,这些企业由于资金的问题存活越来越难,因此被一些大型的房地产企业吞并,吞并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选择了以股权收购模式来操作,那么这种模式具体如何操作、为什么要选择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存在哪些风险,这些风险如何规避。
01股权收购业务模式1 •股权转让收购方通过受让冃标公司(主要指冃标房地产项冃所属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方式,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间接获得对冃标公司以及冃标项冃的控制和开发权利。
这种模式适用于被收购公司为项冃公司,业务简单,名下只有一块土地,没有其他的业务。
2 •资产划转后转让房地产并购中的资产划转是指母公司将冃标项冃资产无偿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再通过收购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来实现对冃标项冃的开发。
这种模式适用于母公司历史比较悠久,除了该块土地业务外还有大量的其他与该地块没有关系的业务。
这种模式下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资产划转过程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存在稅负上的优势,故稅务局要求自股权转让或资产划转完成之日起连续12 个月内不得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02股权收购模式的优势1•省时省事在房地产收收购项冃中,股权转让只是冃标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法律意义上的开发主体并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各项资产无需作为销售处理,房屋、土地等无需办理过户手续;项冃开发中的各种证照、法律文件等只要在有效期内,均无需进行任何变更,只需收购方与出让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再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即同时,股权转让与其他收购模式相比,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房地产类项冃转让时常见的附加条件, 即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的规定。
因此股权转让在法律程序上操作简单, 可以为项冃开发节省大量时间。
2•交易时交易双方的税负相对较轻房地产企业收购属于重大涉税交易,在整个交易对价中,稅收成本占据了较大的比例,而不同的并购方式对后续税负的种类及金额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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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避税成楼市调控一大漏洞近日,全球最大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集团(以下简称“黑石”)以14.6亿元出售上海Channel1购物中心95%股权引起各界关注。
公众的关注点主要落在以股权转让方式和普通投资方式出售商业地产的税收成本上。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普通投资者买卖一套商业地产60%的投资收益中有50%~60%要拿来缴纳各种税费,而黑石的上述交易所需支付的税费可能不超过总收益的10%。
业内专家据此认为,黑石的避税方法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楼市调控的效果。
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手段主要包括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开征房产税、严格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征收等,这些手段与其他调控政策有效叠加,对于当前降低房地产市场投机和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政策效力并非无边,当遭遇黑石物业转让事件后,调控政策再次失灵。
其原因就在于黑石出售的是拥有Channel1购物中心95%权益的国外母公司股权,而个人买卖的则是商业地产的产权。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这两种转让方式下,其税负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
普通投资者买卖商业地产的税负假设普通投资者出售上海Channel1购物中心,出售价款14.6亿元,购买价款9.5亿元。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普通投资者(自然人或企业)出售商业地产,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普通投资者应计算缴纳营业税(14.6-9.5)×5%=0.255(亿元)。
缴纳营业税同时须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255×(7%+3%+2%)=0.0306(亿元)。
印花税方面:销售商业地产应依照“产权转移书据”按0.05%缴纳印花税14.6×0.05%=0.0073(亿元)。
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
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上述四税及附加均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
其中,每年的确定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计算公式可以归纳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发票所载金额×[1+(转让年度-购买年度)×5%]+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费用。
假设购置成本9.5亿元不含契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9.5×4%=0.38(亿元)。
假设无其他房地产转让费用,该商业地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9.5×[1+(2011-2008)×5%]+(0.255+0.0306+0.0073+0.38)=11.5979(亿元)。
土地增值额=14.6-11.5979=3.0021(亿元)。
土地增值率=3.0021÷11.5979=25.88%。
应交土地增值税=3.0021×30%=0.90063(亿元)。
①假设普通投资者为个人,则转让该商业地产税金、收益比例如下:个人所得税=[14.6-9.5-(0.255+0.0306+0.0073+0.38+0.90063)]×20%=0.7053(亿元)。
商业转让税金净支出0.255+0.0306+0.0073+0.90063+0.7053=1.8988(亿元)。
商业转让净收益=14.6-9.5-0.38-1.8988=2.8212(亿元)。
资产增值14.6-9.5-0.38=4.72亿元,增值率4.72÷(9.5+0.38)=47.77%。
增值收益中税金1.8988亿元,占增值收益1.8988÷4.72=40.23%,投资成本净收益率2.821÷(9.5+0.38)=28.55%。
②假设普通投资者为企业,则转让该商业地产税金、收益比例如下:企业所得税=[14.6-9.5-(0.255+0.0306+0.0073+0.38+0.90063)]×25%=0.8816(亿元)。
商业转让税金净支出0.255+0.0306+0.0073+0.90063+0.8816=2.0751(亿元)。
商业转让净收益=14.6-9.5-0.38-2.0751=2.6449(亿元)。
资产增值14.6-9.5-0.38=4.72亿元,增值率4.72÷(9.5+0.38)=47.77%。
增值收益中税金2.0751亿元,占增值收益2.0751÷4.72=43.96%,投资成本净收益率2.6449÷(9.5+0.38)=26.77%。
从以上分析可知,普通投资者买卖商业地产,无论投资者是企业还是自然人,税负占净收益的比例为40%上下,一般可获得近30%的投资净收益。
“黑石”出售商业地产的税负2011年9月21日,香港新世界百货(00825,HK)公告称,以14.6亿元收购了黑石在上海投资的普陀区长寿路155号名为Channel1调频壹商场。
而根据长寿路155号最早主人——卓越金融(00727,HK)2008年10月份的公告,黑石买入该项物业时的代价仅为9.5亿元。
黑石购入该项物业,最终的卖出价是收购价的1.5倍以上。
区别于普通投资者,黑石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该商业地产,其税负又如何呢?营业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新世界百货的公告,黑石是通过转让持有长寿路155号100%股权的德高有限公司的95%股权来实现上述转让的。
上述德高公司是一家在太平洋群岛的小国萨摩亚登记的境外公司。
也就是说,黑石公司转让的是境外公司股权,因此,其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印花税方面: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股权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0.05%。
但由于黑石转让的是境外德高公司股权,在境内不缴纳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征税文件最早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该文件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但该文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目录中均未列示。
因此,对于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可以说现行政策依据不足,且计税依据不好确定。
但是笔者认为,对名为股权转让,实质上是转让境内房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可能使已经出台的税收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黑石转让德高公司股权,德高公司属于境外设立公司,即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不在中国境内。
因此,一般情形下,发生在境外的股权交易转让方不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这一做法看似又回避了企业所得税,但并非不可以征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其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
因此,黑石公司转让境外企业股权达到间接转让境内企业的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从其设立德高公司性质来看,其免税可能性为零。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