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助推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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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降成本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降成本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降成本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通政字〔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降成本增效益的实施意见通政字〔2016〕8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深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优化发展环境,稳定二、三产业发展,促进实体企业降成本、增效益,结合通辽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成本1.严格执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进行税务代理。

2.认真落实地方优惠政策。

全面兑现落实市旗两级政府以会议纪要、协议、文件等各种形式给予企业入驻和项目建设承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未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优惠期限。

3.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实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征。

4.放宽企业登记条件。

全面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允许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一址多照”、“集中办公”,并依照有关规定可“住宅商用”。

5.加大涉企收费清理力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7•【字号】闽政[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促进全省工业健康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现对全省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利用外资的工业项目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合理安排工业用地。

凡符合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要确保项目用地;个别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调整。

二、保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量大的县(市、区),用地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辖区范围内予以调剂解决;设区市用地指标不足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予以调剂解决。

三、降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

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除上缴中央3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省级留成20%的部分可以缓交3年,3年后由所在市、县(区)政府负责上缴。

基础设施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影响地价水平的收费项目以及各地收取的地段差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减免。

四、实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

为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工业发展,省级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的60%,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批准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置换。

经济欠发达地区享受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政策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筛选上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津滨政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4〕9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现将《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28日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用房用地成本1.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

鼓励新增产业用地通过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的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切实控制和降低用地成本。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存量资产资源盘活。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资委,各开发区、各街镇)2.降低土地交易成本。

对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用地,探索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出让金底价,土地整理成本可在区域内经营性用地中摊付。

产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通过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调整土地用途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适当延期缴纳。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3.支持配套设施共享共用。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产业园区内各产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建设集住宿餐饮、商务金融、设备维修检测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邻里中心,实行共享共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各相关街镇)4.允许用途改造和兼容。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加快推进制造强市建设,再创台州民营经济发展新辉煌,特提出以下意见: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深化“五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

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精简审批环节,推行联审机制,市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

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

(二)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集中办公”。

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全面执行国务院取消的148项前置项目,保留34项前置事项的决定,建立全市前置改后置事项的共同监管机制。

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三)严格落实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市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市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市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宣政秘〔2022〕34 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市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新高地、争当排头兵”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促进工业项目提质增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项目准入标准,落实精准报地批地供地(一)实施计划指标精细化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国土空间规划走”的原则,加大对工业用地指标的统筹配置,将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配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不低于30%用于新增工业用地,优先保障特色产业、核心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积极引导其它一般产业项目通过内部挖潜使用存量土地;对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产业项目,优先报批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二)合理确定工业用地规模和供地时序。

强化工业项目准入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要对拟落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能耗、环保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对拟投资建设单位的资金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核查,论证核查结果作为项目招商引资协议签订依据,从源头保证项目质量。

严格按照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年、15万元/年的标准核算用地面积(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比照省级开发区执行);新增工业项目土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基于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逐步达到1.5,各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要在项目招商引资、规划条件、设计方案、规划许可、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予以落实。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工业用地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围绕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完善差别化供应政策,严格工业用地监管,建立完善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实行差别化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一)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标准化厂房、孵化器和加速器等产业项目,优先安排供地;严禁淘汰落后产能、不符合产业定位的各类禁止类产业项目准入;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准入,各类限制类产业项目应达到相关规定条件后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较小且没有特殊工艺和安全生产要求,适宜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不得单独供地。

(二)严格产业用地标准控制。

按照土地使用标准,会同发展改革、经信、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强化对不同产业类别、不同投资规模工业项目的用地定额、建设强度、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能耗、环境容量等各项控制指标的管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冀政办字〔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8〕15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63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降低税费负担(一)全面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支持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执行国家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

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减免环境保护税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二)落实涉企收费减免政策。

动态修订调整我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及时发布省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25%。

扎实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工作,2018年移动流量资费水平同比下降30%以上;对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同比下降10%-15%。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三)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宁政〔2006〕文63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步伐,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精神,结合宁德实际,对全市工业项目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一)凡符合产业导向、符合“三落实”条件(即项目落实、建设资金落实、建设地点落实)的项目,应确保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及时上报要求调整。

二、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二)工业项目仍可以协议出让用地。

协议出让最低价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可按征地与开发成本价提供用地(即征地补偿费用和报批税费及场地开发费之和);未达到“三通一平”条件的按征地成本价提供用地。

重大项目用地可个案协商,优惠提供。

(三)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除上缴中央3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省、市、县留成部分予以缓交(其中省级留成20%部分,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县、市政府在报批用地时出具承诺三年后补交的函)。

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用地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标准征收;围海(填海)造地用于工业项目的,海域使用金按低限标准征收。

(五)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影响地价水平的收费项目,县(市、区)政府要酌情给予减免。

(六)每年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调节降低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3]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3]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节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核心,建立健全节约用地政策体系,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坚持土地使用标准,合理控制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探索和完善新增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升产业集聚规模效应,以较少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经济增长,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提供资源保障。

二、加强源头管理,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一)加强规划管理控制。

积极做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的有序衔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落地建设,有效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

同时,合理利用各类建设用地,新上建设项目应首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二)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中的权重。

年度新增工业建设用地重点投向新信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医药及生物、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引进占地面积小、投资密度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确保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9•【字号】川府发[2003]28号•【施行日期】2003.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3]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了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按照保障供地、集约用地、加强管理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调控,统筹安排工业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规划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和城市规划的工业项目,要保障需要、及时供地;工业发展快的市、县及个别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及城市规划的,应依法予以调整,所需耕地占用指标在市、州所辖范围内调剂解决。

单独选址的国家和省重点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所需耕地占用指标由省调剂解决。

各地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年度用地计划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

二、办好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要根据土地和城市规划,通过土地用途分区和城市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工业园区;立足于使用依法设立园区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办好现有园区。

工业园区规划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既要相对集中布局,提高投资密度和产出效益,降低建设成本,又要因地制宜,满足需要,鼓励发展。

按照“统一规划,规模适度,周边控制,分期开发,由小到大,逐步扩展”的原则,园区每年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报和衔接工业项目用地计划,并根据项目落实进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对投资量大的重点工业项目,要统筹规划,分期供地,既留有发展余地,又明确留地时限,超期不予保留。

留地未用前,不得撂荒。

要分类指导,按照区域经济特色及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综合工业园区、高新科技园区、专业产业园区等。

提倡设区的市在现有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中选择基础设施条件好、易于发展工业的区域,由市、区联办工业园区。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0•【字号】丹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2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应方式和年限第三章出让金和租金第四章供地程序第五章履约监管第六章期限届满第七章附则丹东市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做大做强工业园区,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除继续采取出让最高年限供地外,鼓励工业产业项目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市辖区(含经济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范围内供应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版)》鼓励类的国有工业用地。

第二章供应方式和年限第四条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将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

长期租赁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3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等有机融合,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

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结构、产业基础和发展愿景等,科学研究确定城乡发展和开发利用的战略路径及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工业用地结构和规模。

通过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园区有机更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规划小微企业园,为民营企业腾出发展空间。

二、合理安排民营企业发展用地坚持“精准配置、突出重点、节约集约”的原则,推进用地计划精准化、差别化管理,各地要有效整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低丘缓坡试点专项指标、沿海滩涂专项指标以及批而未供土地、城乡低效用地、“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存量围填海等资源,统筹安排不同需求、不同层次民营企业发展用地。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支持优先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

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优质中小民营企业用地予以重点支持。

三、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各地要按照“规模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做到“应保尽保”。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黄政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5日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助力工业企业降本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黄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推行“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保持非接触式办税率90%以上。

推广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一事联办”,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强化信贷支持。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2年同比下降。

(牵头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冈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优化政银担合作。

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三年内免收担保费,由同级财政按照年化1%担保费率对支持新“进规”企业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

推出“首贷担”产品,加大50万元以下贷款额度的融资担保力度,对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担保。

2023年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扩大信用贷款应用场景。

充分利用“楚天贷款码”平台,一码受理符合“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快贷条件申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注入新动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一)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

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

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

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

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华中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通过临时降低输配电价、清理商业综合体等非直抄用户电价加价等措施,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10%左右。

继续严格执行取消临时接电费政策,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有关部门核准并符合政策规定的接入湖北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

通过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

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工业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减税惠企政策。

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减税惠企的政策。

自由裁量标准遵从从轻处罚的原则。

税务机关应本着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和税收政策规定,以纳税人自愿为前提确定纳税人的税收征收方式,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进行税务代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二、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

认真清理中央、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进一步完善涉企收费清单,注明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设立依据等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实时进行调整。

规范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和减免政策。

对保留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形成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减负办、市物价局)三、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

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对于个别暂时无法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建立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执法检查、行政罚款等各类项目的清单。

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优惠力度,研究出台进一步降低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打包收费的具体意见,相关减免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招商局)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产业和企业发展。

将30%以上县域经济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过桥”。

汇桥担保公司对公司股东企业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非股东企业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减轻工业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试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减轻工业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试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减轻工业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宣政〔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企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减轻工业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试行)宣政〔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稳中向好,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全面落实上级降本减负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降低企业成本和各类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文件,要加大宣传力度,实行跟踪督查,对涉及到的具体条款,由各牵头部门于6月底前制定符合宣城实际的贯彻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即政府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涉企收费清单,政务服务网),健全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全市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一律进入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范前置审批,推进协同放权,实行限时办结。

出台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三、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先照后证”改革,依托市政府建立的“双告知”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

加快全市“双随机”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实行即征即补土地使用税减轻企业负担,对对亩均年度税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土地使用税全额补助;亩均年度税收8-10万元(含8万元),给予土地使用税80%补助;亩均年度税收5-8万元(含5万元),给予土地使用税60%补助。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环境降成本促进工业稳增长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环境降成本促进工业稳增长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环境降成本促进工业稳增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泸市府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环境降成本促进工业稳增长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进一步优环境降成本促进工业稳增长的意见》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5日进一步优环境降成本促进工业稳增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胜全面小康、建成区域中心”总体部署,促进工业经济稳步增长、转型突破,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全力打造长江上游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先进制造强市,特制定以下促进工业稳增长的意见。

一、优化服务环境1. 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明确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到各园区,实现“园区的事园区办”。

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着力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环境。

鼓励企业实施“零地”技改,推进重点项目全程代办制,对重大招商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建立健全市、县(区)(园区)、乡(镇)三级代办服务体系,最大限度降低审批收费、压缩审批时限、削减审批用章、搞好审批服务。

2. 健全“一企一策”工作机制。

建立领导干部抓政策落实、抓项目落地、抓企业帮扶的包抓责任体系,明确重点任务和时限要求,层层靠实工作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推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落实“谁招商、谁负责”和“谁签约、谁落地”原则,强化县区政府、产业园区的主体责任,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套方案、一跟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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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助推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助推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X 土资发〔X〕20号)和《关于对纳入市本级土地市场异常名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约束措施的通知(试行)》(X土资发〔X〕30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助推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今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依然是工作的重要抓手。

切实有效地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打好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的具体行动。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的重要意义,立足工作职能,紧密结合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和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减轻工业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创新土地供应方式。

一是采取弹性出让方式。

拟定出台《X县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产业类型及其生命周期,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内,鼓励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弹性年期出让
以10年为单位,合理设定20年、30年、40年、50年等出让年限。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设定由县联审小组根据不同产业类型、行业特点和企业生命周期等提出差别化年期要求,灵活设定用地年期,有效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

二是采取先租后让模式。

通过“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一般不超过10年,总年期不超过50年。

“先租后让”项目前5年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可按出让总价的20%收取出让金,租赁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开发建设进行评估,若投入产出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剩余年期再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收取剩余出让金。

三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根据租赁办法有关规定,设定租赁年限,确定租赁价格,根据租赁情况分散支付租金,有利于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及租赁均实行最低价标准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X〕307号)及《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 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X政发〔X〕16号)等文件规定,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的最低价按照各工业用地年期对应的最低价进行修正,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受让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二)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

结合产业政策和工业企业绩效评价成果,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为A类企业等优先发展且节约集约用地
的项目,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可采取地价修正系数,下浮土地出让起始价,但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的最低价标准70%。

(三)改进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出让金支付及建设期限管理。

与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是调整竞买保证金。

对信用评价为守信、基本守信的工业企业,竞买保证金按现行标准降低50%,对信用评价为守信异常的工业企业,竞买保证金维持现状执行。

二是调整履约保证金。

对信用评价为守信、基本守信的工业企业取消计提履约保证金,对信用评价为守信异常的工业企业继续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为3万元/亩),但对履约保证金实行封顶控制,计提履约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项目按期开工的,可先行返还80%的履约保证金,竣工和达产后分别返还10%(包括履约保证金存续期内产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办理过延期开工手续并按时开发的,可先行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竣工后返还30%,达产后返还20%(包括履约保证金存续期内产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特殊投资工业项目履约保证金差别化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是调整出让金支付时间。

对信用评价为守信、基本守信的工业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对信用评价为守信异u常的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合同总价在1亿元以下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合同总价1亿元(含)以上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若分期付款的,须在签订土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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