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主要内容-------后面专题论述。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6号】
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企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生产行为。
主要内容------①、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②、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一)现场巡视检查;(二)蹲点带班生产。
③、项目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项目负责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2012.11.2起施行。
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577号】
目的--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内容---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②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③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企业给予奖励。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法人约谈和行政处罚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2012.11.2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新亮点
1、条例出台的背景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出台,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型与完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这将对于进一步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等发挥重要作用。
最早公开报道开始起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编制工作是在2006年10月27日,当时的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现任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首届中国招投标高层论坛上说,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编制《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也即,《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编制工作至少历时5年。
2、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1)增强招投标法及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我国《招标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例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导致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针对以上情况,虽然全国上下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因此,制定操作层面的招投标实施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上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法及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
(2)统一招投标规则,规范招标、投标、评标行为,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因此,本次制定颁布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标投标规则的统一。
(3)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强调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我国《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专增设了“投诉与处理”一章,以解决了当事人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
3、《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的亮点
(1)、明确“公开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则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形可以邀请招标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2)规范了投标保证金的收退
①取消对投标保证金最高数额的限制。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但此次《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并未限制最高数额。这样一个造价1亿元的工程项目,最多可收取2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立法上取消对投保保证数额的限制,使得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增多,意在使投标方的违约成本显著增加,继而会起到敦促投标方诚实守信、规范操作的作用。
②新增设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的要求。此次《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法规明确要求以支票或现金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目的是防止投标人开空头支票,及防止出现陪标、围标现象的发生。因为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围标、陪标时,帮助围标、陪标的投标单位一般不会承担投标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