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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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试题

一、判断题

1、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医务人员可以不需补记。()

2、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可以修改,或者伪造病历资料。()

3、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病理报告单、护理记录单、麻醉记录单、手术记录单为客观病历。()

4、病历中的病程记录、会诊记录、各科讨论记录为主观病历。()

5、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包括主、客观病历。()

6、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无需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

7、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需要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可以拒绝复印病历资料。()

8、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或分管院领导报告。()

9、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尽力隐瞒,回避对患者身体损害情况,防止医疗纠纷发生。()

10、因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属主观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这些病历资料患者不得复印,也无需封存,由医疗机构保管。()

11、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实物由医院保管。()

12、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13、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14、医疗事故争议的任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5、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6、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法院都可以受理。()

17、卫生行政部门经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事件,当事人同时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终止处理。()

二、填空题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年月日国务院令第351号令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2、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和,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的原则,坚持的科学态度,做到、、、。

4、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级。

(1)一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程度为造成患者、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程度为造成患者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损害程度为造成患者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损害程度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5、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

8、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当事人委托组织鉴定。

9、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10、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日内向医院所在地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11、医学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制。

12、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之日起日内通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当事人自收到医学会的鉴定受理通知之日起日内应提交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自接到相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3、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1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的起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并说明理由。

1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交由再次鉴定。

16、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和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17、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18、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书。

19、经鉴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数额。

20、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情节严重的,责令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或处分。

2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任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2、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因为逃避医疗事故责任而、、、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或者。

三、简答题

1、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医学会专家组成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本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3、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5、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6、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如何处理?

7、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确立具体赔偿数额?

8、如何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四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函义?

9、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10、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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