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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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4.10.06【实施日期】1994.10.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6日国家环保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环境保护局档案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环境保护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局及其下属各单位、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和整理各类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总结和统计资料;(三)环境保护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监测、治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交流等方面的文件、资料;(五)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复议、诉讼等案件材料;(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科学、层次分明、便于检索;(二)档案编号规范,确保唯一性;(三)档案装订整齐,封面、目录、页码齐全;(四)电子档案应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二)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整齐有序;(三)档案查阅、借阅应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记录;(四)档案修复、复制、鉴定、销毁等工作,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档案保护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档案室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二)定期对档案进行防潮、防虫、防霉处理;(三)对电子档案采取数据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四)对损坏、丢失、被盗等档案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开发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查阅、借阅应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记录;(二)档案提供利用应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污损、擅自复制;(四)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环境保护工作是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课题,而环境保护档案则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和重要凭证。

有效的档案管理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环境保护档案的定义与分类(一)定义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二)分类1、按照环境要素分类,可分为大气环境档案、水环境档案、土壤环境档案等。

2、按照工作内容分类,包括环境监测档案、环境治理档案、环境执法档案等。

3、按照形成部门分类,涵盖环保行政部门档案、企业环保档案、科研机构环保档案等。

三、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确保档案所记录的信息真实、准确,如实反映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涵盖环境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不遗漏重要信息。

(三)规范性原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环节都应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四)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露等情况发生。

(五)便利性原则便于档案的查询、检索和使用,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四、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一)明确收集范围制定详细的收集清单,包括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项目验收材料等。

(二)建立收集渠道与环保相关的各个部门和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档案及时收集。

(三)规范收集流程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初步审核,保证其质量和完整性。

五、环境保护档案的整理(一)分类整理按照既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使档案条理清晰。

(二)编号编目为档案编制唯一的编号和目录,便于查找和管理。

(三)装订成册将整理好的档案装订成册,确保其整齐有序。

六、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一)设立专门保管场所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施,保证档案存放环境安全。

(二)定期检查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然而,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如何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以便更好地推进环保工作,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成为了当前环保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建立环保档案管理制度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环保档案管理制度。

这包括制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例如,我们可以规定档案的收集范围、档案的分类标准、档案的存储和保管方式、档案的利用程序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环保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在信息化时代,环保档案的管理也需要适应信息化的趋势。

我们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档案、数据库管理等方式,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环保档案的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三、提高环保档案的利用价值环保档案不仅需要被妥善保管,还需要被充分利用。

我们可以根据档案的内容和特点,开展专题研究、统计分析等工作,为环保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公开环保档案的方式,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四、加强环保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环保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环保档案管理的效果和质量。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环保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例如,我们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课程、分享会、研讨会等活动,帮助管理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环节。

我们需要从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利用价值提升和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环保档案管理的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保护工作,为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全民的焦点。

为了有效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的范围和内容第一节档案的范围1. 包括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监管机构、环保研究机构、环保企事业单位等的档案;2.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档案;3. 包括环境事件、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诉讼等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档案。

第二节档案的内容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档案,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等;2. 环境监测的档案,包括监测报告、数据记录等;3. 环境污染治理的档案,包括治理方案、施工记录等;4. 环境事件的档案,包括事件报告、处置过程记录等;5. 环境行政处罚的档案,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执行情况等;6. 环境违法行为的档案,包括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7. 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一节责任部门1. 环境保护部门是本办法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2.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下属机构是档案的管理单位,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和保管工作。

第二节档案的分类和整理1. 按照档案的种类和内容,对档案进行分类;2. 对分类后的档案进行整理、整编和装订。

第三节档案的保管期限1. 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 档案到期后,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进行销毁或者移交。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第一节信息共享1.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档案信息共享平台;2.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所需的档案信息。

第二节法律适用1. 档案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2. 档案应当依法提供给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进行法律审查和审判。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档案的定义与范围2、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与人员3、档案的收集流程与要求4、档案的整理与分类标准5、档案的存储条件与安全措施6、档案的利用与借阅规定7、档案的销毁程序与条件8、监督与检查机制9、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1、总则11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管理活动。

2、档案的定义与范围21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2 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治理方案、环境执法记录、环保项目审批文件等。

3、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与人员31 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环境保护档案工作。

311 明确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档案收集整理、监督档案利用等。

3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321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上岗。

4、档案的收集流程与要求41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本部门产生的环境保护档案及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42 收集的档案应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具有原始性和凭证性。

43 对于重要的环境保护活动和项目,应提前通知档案管理部门介入,进行同步收集。

5、档案的整理与分类标准51 按照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流程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档案分类方案。

52 对收集的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包括编号、装订、著录等。

53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查核对,确保档案的分类准确、整理有序。

6、档案的存储条件与安全措施61 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62 严格限制非档案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

63 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记录环境保护工作过程和成果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对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和发布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分类、鉴定、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应当完整,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原则和方法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方便利用性。

第九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技术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遗失、损毁或篡改。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和服务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方便,提供给需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保障环境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全面、协同、绿色的理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培育和发展环境保护档案事业队伍,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机构包括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档案馆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的范围涵盖环境保护事业中的立法、政策、规划、监管、项目建设、研究、评估等各个环节产生的档案。

第二章档案建设和管理第五条环境保护档案的建设应当遵循规范性、完备性、及时性和长期性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做到内容详实、形式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的分类应当根据档案来源、用途、性质和保存期限进行分类,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分类体系。

第七条环境保护档案的组织和管理应当注重系统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建设,采用电子管理和实体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第八条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应当科学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环境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档案的传承和永久保存。

第三章档案查询和利用第九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利用服务,为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社会评价提供档案支持。

第十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可信度和机密性,防止档案信息的滥用和泄露。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在线查询服务,方便公众随时掌握环境保护信息和政策动态。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十二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信息的全程电子化管理。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安全可靠、高效便捷的功能,可以满足各类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需求。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案资料,不得私自保存、篡改、泄露或非法出售档案内容。
03
档案制作与管理
档案制作要求
真实性
档案制作应真实反映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不得虚பைடு நூலகம்、瞒 报。
完整性
档案制作应完整记录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信息不能 遗漏。
规范性
档案制作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文字等进行编写,确保清 晰、易读、易懂。
档案保管与利用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档案管理原则与职责 • 档案制作与管理 • 监督与考核 • 发展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档案管理 工作,提高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环境治理和 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环境保护档案是记录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总结经验教训、传 承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02
档案管理原则与职责
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环境保护档案应由专门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环境保护档案的保密程度和重要性,实行不同级别的管理,重点加强对核心档案的管 理和保护。
动态管理原则
环境保护档案的内容和形式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和变化,因此档案管理应采取动 态的模式,及时更新和补充档案内容。
02
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价,确保
工作质量和效果。
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与相关人员的奖惩挂钩,激
03
励员工积极投入工作。
05
发展与展望

环境保护类档案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类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环境保护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本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1. 文书档案:政策文件、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报告、总结等;2. 科技档案: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实验报告、监测数据等;3. 音像档案:照片、录音、录像等;4. 电子档案: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电子表格等。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档案的统一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指导、监督各部门的环境保护档案工作;3. 负责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4.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档案的利用、统计、分析等工作;5. 参与环境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各部门应明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确保档案内容全面、系统,反映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2. 及时性:档案收集应与环境保护工作同步进行;3. 准确性: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客观。

第七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和用途进行分类;2. 编号:为每份档案编制统一编号,便于查询和管理;3. 汇总:将相关档案进行汇总,形成档案卷宗;4. 立卷: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和用途,将档案卷宗立卷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安全性: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2. 完整性:防止档案损毁、丢失;3. 可用性:确保档案随时可用。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有效收集、整理和利用,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档案管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正确管理环境保护档案有助于:1.有效收集和保存各种环境保护数据和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2.梳理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演变,帮助分析问题和解决方案;3.促进环境保护成果的汇总和总结,提高整体工作效率;4.为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提供依据。

三、环境保护档案的内容1.监测数据和报告: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和噪音等环境指标的监测数据和相关报告;2.环境评估和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等;3.环境治理措施和工程记录:包括环境治理工程的设计方案、实施记录等;4.环境污染和事故记录:包括环境污染和事故事件的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5.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文件:包括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文件等。

四、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要求4.1 整理分类对环境保护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档案分类系统。

根据档案的表现形式、内容特点和利用需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整理分类标准。

4.2 档案保存根据档案的特点和价值,划定不同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

对于重要的环境保护档案,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其长期保存和安全保管,避免损坏和丢失。

4.3 档案利用环境保护档案应当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档案服务和查询。

利用档案进行科学研究、政策制定和决策支持等工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4.4 档案电子化为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可以将环境保护档案进行电子化处理。

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将纸质档案转化为可管理和检索的电子档案,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

五、档案管理的挑战和展望在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包括:1.大量的环境保护数据和信息,如何高效地整理和分类;2.档案保存和保管的成本和风险;3.档案利用的难度和门槛。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3号)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档案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正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室)档案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21修正)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21修正)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5号【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2.13【实施日期】2021.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文档标题]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前言]为规范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记录和归档,提高环境保护事业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记录和资料,包括文件、图表、照片、影印件、电子文档等载体形式。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可靠的原则,按照分类、编号、归档、检索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档案分为基础档案和专业档案两类。

[第二章基础档案管理]第六条环境保护基础档案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规、政策、计划、报表、评估、监测、调查等记录和资料。

第七条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分类、编号、归档、检索等工作流程。

第八条基础档案应当按照科学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统一编号,并在环境保护机构内予以归档保管。

第九条基础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整理、审查、补充、更新,确保基础档案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基础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保密制度进行管理,涉密内容应当予以加密存储。

[第三章专业档案管理]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专业档案主要包括环境监测、环境验收、环境投诉处理、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记录和资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业档案的分类、编号、归档、检索等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专业档案应当按照科学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统一编号,并在环境保护机构内予以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专业档案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整理、审查、补充、更新。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做好专业档案的使用和调阅工作,严格掌握档案的使用权限。

[第四章档案保管和利用]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具有安全保密措施的档案室、资料库,对档案和资料进行保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环境保护档案的建立、管理、利用、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应当按照依法、科学、规范、实用的原则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记录和保存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信息、文件和资料的系统。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二)组织环境保护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利用工作;(三)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档案资料的整理、编研和出版工作;(五)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档案调阅、咨询、复制等事项;(六)参预环境保护档案的鉴定工作;(七)其他与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设立档案科或者以档案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管理第八条 环境保护档案应当按照分类建立,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 环境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目标;(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技术标准;(三)环境污染源、排放情况和管理措施;(四)环境监测数据和检测结果;(五)环境伤害评估和修复情况;(六)环境应急和事故处理情况;(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验收结果;(八)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情况;(九)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公众参预情况;(十)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环境保护档案应当按照档案分类、文件组卷、目录编制、登记备案、定期整理、鉴定评估等程序进行管理。

...附件:1.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定》2. 《环境保护档案编研规范》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技术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指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的活动,包括环境污染的预防、管理和修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真实记录,是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对于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全面、系统、连续地收集、整理和保管。

2. 准确性原则:确保环境保护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安全性原则: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4. 有效性原则: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有效利用。

二、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范围包括:1. 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2. 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项目;3. 环境监测、污染源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等数据资料;4. 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业务档案;5.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交流等档案;6. 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1. 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2. 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单位领导负责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收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部档案。

2. 及时性原则:确保收集到环境保护档案的时效性。

3. 有效性原则:确保收集到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七条环境保护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根据档案的内容、形式和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

2. 编号: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便于管理和利用。

3. 标题:编写简洁、准确、规范的档案标题。

4. 顺序:按照档案的生成顺序或时间顺序排列。

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

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

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环境评价工作的有效实施和相关档案的规范管理,为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二、档案的组成与建立1. 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应包括项目信息、评价报告、审批决定等相关文件。

2. 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应在评价完成后及时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统一编制。

3. 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组成和建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以及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档案管理的要求1. 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2. 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3. 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质量和安全性。

4. 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环境评价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档案的利用与保护1. 环境影响评价档案应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中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2. 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档案的电子化建设,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便捷性。

3. 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档案保护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处罚与追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必要,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太原市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

请各部门及人员遵照执行,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对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评价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1.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2.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应当设立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评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3.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评价档案的保存安全,防止遗失、损毁或篡改。

4.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评价档案进行定期审核和检查,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收集和整理1.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应当及时收集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相关材料,包括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

2.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应当对收集到的评价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档案目录,并确保档案的统一编号和标识。

3.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应当对评价档案进行归档和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管理与利用1.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应当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系统,包括电子档案系统和纸质档案管理系统。

2.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应当制定档案利用规定,明确档案的查阅、复制和提供服务等事项。

3. 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应当根据需要,开展档案的数字化存储和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的查询和利用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损毁、篡改或不明原因遗失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以上为《太原市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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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生态环境局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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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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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档案工作纳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二)对所在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集中管理所在部门的全部档案;
(三)对所在部门的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组织环境保护档案的业务培训;
(四)组织档案情息资源的开发,做好档案利用的服务工作。

(五)参加重要科研成果验收、工程竣工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规、制度。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并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业务能力的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监督、指导和协助文书立卷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检查、验收科技项目或者上报评奖成果的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五)开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造成档案的损毁、丢失、泄露;不得擅自提供、复制档案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机密与安全。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件材料的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环境保护任务与提出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要求同步;检查环境保护工作进度与检查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同步;鉴定、验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鉴定、验收环境保护科技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档案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同步。

第十四条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由文书部门或者经办部门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承担环保部门的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的单位,在申请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验收时,必须由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并出具合格证明。

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工程任务的单位,在申请工程验收前,必须通过下达工程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
料进行查验收。

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的档案未经验收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该项科研项或者工程任务不能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六条文件材料的归挡应以下时间内完成:
(一)文书档案应由经办单位或者经办人员在次年六月底以前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二)环境保护科研或者工程建设档案,应由下达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的环保部门督促承担单位在成果鉴定或者工程验收后两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周期过长的可以按形成阶段分期归档;
(三)重要的工作会议、专业性技术会议和学术会议的文件材料,应由会议组织单位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四)带有密级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应由经办单位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档案的著录分类标引、依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进行。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凡在工作查考、经验总结、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永久保存;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长期(16年至50年)保存;凡在一定时期具有利用价值的,应短期(15年以内)保存。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进行鉴定。

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经过专门的鉴定小组鉴定,并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由本部门档案、保密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机构执行,并报本部门的保密和保卫部门备案。

销毁档案时,由档案、保密或者保卫部门指派两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销毁后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做出相应的注明。

库存档案未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的,严禁销毁。

第二十一条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并按时将统计结果汇总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单位撤销或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环境保护档案,向接收单位移交,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作人员调动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全部上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带走或毁弃。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必须提供保管环境保护档案的专用库房,并指定专人管理。

档案库房必须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等安全设施,并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

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的装具,应当配备防磁化设施。

第二十四条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状态,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复。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五条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

第二十六条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并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已有档案加工成文摘、汇编或专题史料等不同类型的参考资料,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部门利用。

其他系统或部门的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时,需持本单位介绍信,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并经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八条查阅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环境保护档案必须经过分管档案工作的行政领导及保密部门批准;查阅未公开的档案,必须经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摘录和复制档案,必须经过环保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借用环境保护档案者应负责所借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或抽取、拆散档案,严禁在环境保护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档案的原有状态。

借阅的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

第三十条对本部门以外的工作人员利用环境保护档案,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环境保护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将个人所有的重要或者珍贵的环境保护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四)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环境保护档案;
(二)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18日颁发的《环境保护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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