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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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得法律知识二三则
盛洁洁
今天我为大家讲几条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得法律知识。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得不断深入,处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得我们,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能感受到法律得重要性,媒体上以及人们得生活区随处可见一些普法宣传栏在宣讲一些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维权已经逐渐在人们得意识里扎根,以前说判断一个人就是否聪明要瞧智商与情商,那么在21世纪这个标准已经升级为法商、智商与情商。而最牛钉子户等事件得发生也侧面体现人们法律意识得提高,懂得要去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先来瞧一个案例:
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不料,在单位组织得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在她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其实,李楠并没死,她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在求医问药得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她无微不至得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不过,李楠还就是英年早逝。在弥留之际,她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得一半留给了白雪。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与车子得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得坚决反对。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得婚姻关系,所以白雪与李楠得婚姻就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就是无效得。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她们得婚姻就是何种性质,遗嘱就是李楠真实得意思表示,她都就是作为合法得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
宣告死亡,就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得法律制度。
请问大家在这个案例中白雪可以分到李楠得遗产么?如果可以分到又可以分到多少遗产呢?
首先来瞧瞧宣告死亡就是怎么界定得:宣告死亡法律上得一种推定死亡,而不就是生理死亡,目得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得利害关系人得合法权益。宣告死亡后得法律后果就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得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她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她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也就就是说将被宣告死亡人得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作死亡处理。
在案例中,李楠与贺敏得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宣告李楠死亡之日起解除。问题得关键在于法院宣告李楠死亡得时间与李楠在外与白雪结婚得时间哪个在前,哪个在后。如果就是李楠在外与白雪结婚在法院宣告李楠死亡得时间之前则构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实婚姻得情况(瞧法院怎样去认定)。白雪可以继承得就是李楠与贺敏各一半财产得那份。也就就是四分之一。如果就是李楠与白雪结婚在李南宣告死亡得时间之后,就就是合法婚姻,则,白雪完全可以继承李楠与前期那一半得财产。
有关宣告死亡还需要注意得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得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她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她得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得人与配偶得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得,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诶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得,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对于中国人来说,房子不仅仅就是重要得财产,它也代表着温暖幸福得家。
那么大家就是不就是认为,只要有房产证在手就意味着房屋得产权就是安全得呢。其实不然,如果有人声称房产证丢失,并出示房主得身份信息及委托证明,就可补办出新得房产证。这就意味着,房产证即便在产权人手中,房屋也可能存在被她人‘善意取得’得情况。
大家请瞧这个案例,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王先生打算将自己得一套房屋出租,一位自称就是某中介员工得黄女士表示,愿以高额租金代理此房出租事务。王先生按照黄女士所要求,提供了房屋房产证及个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不久,王先生发现,自己得房屋却被黄女士出售给了李先生。
原来,黄女士就是某诈骗集团分子,在得知王先生有房想出租得消息后,骗得其房产信息及个人资料,并利用这些信息找到一位跟王先生长相相似得人冒充,带着假房产证、假身份证共同前往公证处,要求出具“王先生同意将该房产委托给黄女士出售”得公证。公证人员粗心大意,为黄女士出具了公证书。黄女士便“名正言顺”地取得
了该房屋得销售权,并找到购房人李先生,然后拿着公证书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完成了房屋得过户手续。
为此,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法院判定,由于李先生属“善意购买”行为,因此该房产归李先生所有。
为什么法院会判房子归李先生呢?
其实法院在裁定此类案件中,首要考虑得就是购房人就是否属于“善意购买”,以及该房产就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只要满足上述两条则该房产将无法追回。
这就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得,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得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就是善意得;
(二)以合理得价格转让;
(三)转让得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得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得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得出得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得应对办法就是;
想法证明“非善意”如果原房主能够证明该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或未过户,那么,该房屋能被追回。即,如果房屋已经过户,原房主应马上收集房屋得出售价格,只要明显低于周边相同类型房屋得价格,法院就会认定该房屋就是购房人“非善意购买”,使原房主重新获得房屋产权。
此外,如果涉及上述案件所提及得“善意取得”方式,原房主可
因公证机关过失要求公证机构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从而重新获得房屋产权。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避免别人“善意取得”自己得房产?其实防止房产被她人冒充出售得根本就是保护房屋信息,尽量不要将房屋信息透露给她人。与此同时,房屋产权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约定,约定凡涉及房屋产权变更事宜,需房主本人前来办理。
房产被她人“善意取得”得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极易出现,除上述案例外,还容易出现在夫妻共有房产中。“如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按市场价出售,一旦过户,该房产就肯定属于难以追回。夫妻得另一方只能按照双方当初购房比例,得到相应赔偿。”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今天我与大家分享得最后一个案例就是曾经轰动一时得“许霆案”,在场得同事有人可能关注过这个案件,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案情: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得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后,她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