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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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推动我省群众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健身工程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地方财政及其他配套资金,在城市社区、乡镇、村、学校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兴建的、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工程的主管(捐赠)部门。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宏观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工程的规划、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向受赠单位移交工程所具有的国有资产产权。

工程建设地的人民政府及符合相关受赠条件的单位,是工程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材设施具有产权,负有对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职责,承担工程的公益性和安全性义务,还应按

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工程进行管理、登记、建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受赠单位一般应具备:有开展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有符合工程建设的场地条件;愿意提供足够的工程建设配套经费;有保证工程公益性、安全性条件,能承担工程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更新的费用。

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定,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核批。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对工程的配套资金、配件项目、建设使用、产权管理、维修更新等条款作出约定。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分级负责本地区工程的建设实施、登记建档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配置

第七条工程经费来源: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助。以体彩公益金为引导,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为主,社会捐赠资助为辅。充分发挥体彩公益金的引导、扶持、示范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及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兴建工程设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每年都应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地体育彩票公益金及其它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情况,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建设

第九条工程应选择在利于群众安全、便携参加体育活动的公共场所兴建,建设规模应符合有关规定,与城乡、社区、公共场所的总体规划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既便民又不扰民。

第十条工程场地建设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范,确保质量。

第十一条工程器材配置须通过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检验,坚持质量第一、方便、安全、美观、实用的原则,器材生产厂家在产品质保期内须投保产品质量责任险、意外伤害险及公众责任保险。严格执行器材使用年限,按时报废拆除。

第十二条工程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或省、市体育局统一规定的标识。标识应使用金属、塑料等与器材相近材质,按统一图样制作,做到色泽鲜明、醒目、经久耐用。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工程的宣传工作。工程的动工和竣工,要适时举行仪式,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扩大体育彩票和工程的影响。

第十四条工程是公益性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确需收费管理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当地物价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用在工程的管理、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第十五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工程竣工后,要与受赠单位一起组织检查验收,并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上报总结报告。要定期和不

定期的检查工程使用情况,做好安全维护巡查工作,确保工程器材安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捐赠的体育器材挪作它用,不得侵占或改变捐赠器材的用途,不得擅自移址。如确需临时占用和移址的,应征得捐赠部门的同意,在不低于原面积、原标准的情况下,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十七条受赠单位应对工程器材登记建档、妥善保管。应按要求向捐赠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和有关厂家联系进行维修或更换,以保障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受赠单位工程器材使用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帮助建立群众体育组织,培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组织开展体育竞赛活动,引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社区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充分利用工程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培训交流、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在实施工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体育局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减少以至取消该地区下年度的工程援建项目;造成损失和构成

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配套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未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援建项目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改变工程用途或移址的;

(四)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财务、审计、检查等部门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五)不按要求上报援建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结算报告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六)受赠单位疏于管理,造成器材严重损坏,导致健身者人身伤害事故的;

(七)其它违反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及对受援项目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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