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嫁娶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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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婚丧嫁娶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关爱员工工作,规范员工婚丧嫁娶福利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指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所称员工眷属包括员工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集团行政副总裁负责员工及其眷属婚丧嫁娶工作的总体管控。
第四条集团办公室负责员工及其眷属婚丧嫁娶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集团各实体/职能中心总经理负责本实体/职能中心婚丧嫁娶福利申报的审核。
第六条集团各实体、职能中心办公室/秘书负责员工及其眷属婚丧嫁娶工作的具体实施及员工福利申请存档管理。
第三章婚丧嫁娶福利实施申报原则、流程及标准第七条为集团员工举办的婚丧嫁娶事宜,一切本着从简而办的原则。
第八条婚丧嫁娶福利实施申报、实施流程:
(一)实体申报、实施流程:
(二)职能中心申报、实施流程:
备注:人事部落实情况主要为:是否属实、是否属特殊情况(员工特困、孤寡、杰出表现等)。
备注:集团员工因公殉职的,其福利标准由集团领导班子会议另行商议决定。
第四章婚丧嫁娶福利的执行原则
第九条集团领导班子、实体/职能中心领导班子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原则上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协助,其中婚嫁事宜以集团单方名义赠送礼金,丧葬事宜以集团名义赠送赙仪及慰问金,实体以本实体名义赠送赙仪(特殊情况需上报集团领导审核后作特殊处理,如:孤寡、特困、杰出表现等)。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就地方风俗、家庭习俗及员工个人需求与其进行沟通;
(二)根据集团领导安排赠送礼金及相关物品;
(三)安排人员代表集团对员工进行慰问;
(四)根据员工需求及集团领导安排做好其它工作(如:是否成立专项工作委员会、是否安排专人/专车负责协助等)。
第十条各实体/职能中心其它员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原则上由实体/职能中心办公室统筹安排。婚嫁事宜以实体单方名义赠送礼金,丧葬事宜以实体名义赠送赙仪及慰问金,以集团名义仅赠送赙仪(特殊情况需上报集团领导审核后作特殊处理,如:孤寡、特困、杰出表现等)。
第十一条员工之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同时服务于集团时,如发生致赠的事由相同,则仅能申请一次。
第十二条凡符合规定可申请致赠的,须于申请事由发生之日起1周内办理申请及核销事宜。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集团代表实体或由实体代表集团致赠礼金或物品的,事件发生后一周内通过财务进行转账。
第十四条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个人关系赠送礼金及物品不得计入集团/实体费用。
第十五条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严禁出现下列情况:
(一)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如:采购人员接受客户礼金等情况);
(二)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送的礼品、礼金;
(三)利用公款、公物操办;
(四)代表集团/实体行使权利的人员将礼金据为己有;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出现将礼金据为己有、利用公款公物操办及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送的礼品、礼金行为的将视事态严重程度给予当事人五级过失或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出现违反第九至十五条其它执行原则要求及福利申请存档要求的,视事态严重程度给予各实体/职能中心负责人二至四级过失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