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
美国商标侵权标准一、在美国,判断商标侵权的最基本的标准一个商标的拥有权,是由商标的注册时间先后决定的。
也就是说,谁先使用一个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
因此,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犯另一个商标的权利,就看谁先使用这个商标。
但是,并不是任何两个相同的商标都不允许同时存在。
这时,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另一个标准是,新商标的出现是否会让第一个商标的客户错误地把第二个相同的商标当成第一个商标。
如果两个商标是在完全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顾客群,并且有着不同的销售渠道,那两个相同的商标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但是,这一判断标准对哪些著名的商标并不适用。
比如说,如果您使用麦当劳的商标甚至是相似的图案去卖汽车,这看起来似乎与麦当劳卖的快餐风马牛毫不相干,法庭仍然会判您侵权。
事实上,即使是法庭最终的判决对您有利,您也很难有精力和财力与一家大公司在法庭上周旋,等到法官判决的那一天。
所以说,在选择美国商标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避免与任何著名的商标相似。
否则的话,会给您带来无穷的麻烦。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商标法的国家,美国较早的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根据普通法对未注册的商标保护进行判决。
1837年,马萨诸塞州法院开始受理有关商标的诉讼案件。
联邦法院从1844年开始受理英国制造商控告一美国公民侵害其商标的诉讼案件。
在侵权诉讼当中,合理的法律依据是判断被告方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方的商标权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对此,美国的联邦商标法——《兰哈姆法》绐出了清楚的界定。
美国国会在制定《兰哈姆法》时明确指出防止消费者混淆是其主要的立法目的。
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兰哈姆法》第2条、第32条和第43条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或欺骗,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或构成商标侵权的事由。
美国《兰哈姆法》第2条规定:凡可用以识别申请人物品与他人物品的商标都不应因其性质拒绝按主要注册簿予以注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四)包含有与他人已在专利与商标局注册的某一标志十分相似的标志,或者是他人在美国已经在先使用并且尚未放弃的某一标志或商号,而一旦在申请人的物品上使用有可能引起混淆、误解或欺骗。
抄袭品牌的认定标准
抄袭品牌的认定标准什么是抄袭品牌?在商业社会中,品牌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它代表着企业的价值和形象。
但是,品牌的成功也吸引了一些不法分子,他们试图通过盗用他人的品牌知识产权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被称为“抄袭品牌”。
抄袭品牌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其他企业或产品的品牌标志、商标、名称、形象、宣传手法等,以原品牌为基础,制造和销售相似或几乎相同的产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品牌的知识产权,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品牌的误导和混淆。
认定抄袭品牌的标准有哪些?认定抄袭品牌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认定抄袭品牌的标准。
1. 相似度标准:认定抄袭品牌的首要标准是相似度。
也就是说,认定抄袭品牌需要比对原品牌和被指控的抄袭品牌之间的相似程度。
相似度包括商标标志的相似度、名称的相似度、形象的相似度等多个方面。
- 商标标志的相似度:商标标志是识别品牌的重要标志,认定抄袭品牌时需要比对商标标志的形状、颜色和字体等方面,如果高度相似,可能构成抄袭。
- 名称的相似度:如果抄袭品牌的名称与原品牌的名称非常相似,比如只有一个字母或一个音节的差别,那么可能构成抄袭。
- 形象的相似度:除了商标标志和名称,品牌的形象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抄袭品牌在形象、广告宣传手法等方面与原品牌高度相似,可能构成抄袭。
2. 行业认定标准:抄袭品牌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所属行业。
在同一行业中,抄袭品牌的行为可能更易被认定。
因为同一行业中,很可能存在一些相似的商标标志或名称,为了避免混淆消费者,抄袭行为更容易被发现和认定。
3. 意图和利益标准:认定抄袭品牌还需要考虑背后的意图和利益。
如果被指控的企业存在明显从中获益的目的,比如通过模仿原品牌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那么这可能构成抄袭。
同样,如果被指控的企业有历史上的多次侵权记录,这也可能被认定为抄袭品牌。
4. 市场反应标准:最后,认定抄袭品牌还需要考虑市场反应。
如果消费者普遍认为抄袭品牌与原品牌高度相似,并且产生混淆和误导,那么这可能成为认定抄袭品牌的重要证据之一。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下是商标侵权判断的主要标准:一、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
这包括直接使用商标图案、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使用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二、反向假冒行为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销售侵犯商标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销售者是否知道该商品为侵权商品,均构成商标侵权。
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来源进行审查,确保所售商品不侵犯他人商标权。
四、伪造或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
五、违法行为存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首先要求存在违法行为,即上述提到的未经许可使用商标、反向假冒、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制造商标标识等行为。
六、损害事实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这包括对商标权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害,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七、因果关系判断商标侵权判断中,还需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商标权人的损害事实。
八、不要求主观过错在商标侵权判断中,一般不要求侵权人具备主观过错。
即使侵权人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符合上述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标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侵权判断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认定,具体情况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涉及商标侵权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作者: 王太平[1]
作者机构: [1]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162-180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商标法;商标侵权;相似性;混淆可能性
摘要: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
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
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
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
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一、新商标法中的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2022年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做出了修正。
在此之前,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2022年《商标法》则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下,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这一条件。
由于我国先前《商标法》中商标侵权以“相似性”为单一判断标准的不合理性,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做出的补充,导致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内化于相似性标准的判断中,相似性的理解和判断被附加了更多的主观因素。
《商标法》对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明确引入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相似性的内涵以及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主要立法例纵观各国关于商标侵权标准的立法例,无不以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为核心标准,但在二者的关系和具体的规则结构设计上,则有所差别。
(一)“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标准美国是以混淆可能性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典型代表。
根据现行《兰哈姆法》第32条,获得联邦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下提起民事诉讼:第一,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提供、广告等商业活动,并且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
第二,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假冒、模仿或欺骗性地仿造自己的商标,并在商业活动中将此种商标用于标签、标记、印刷物、包装盒、包装纸、包装容器和广告上,有可能造成混淆、误导、欺骗。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有什么是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呢?案例的分析有哪些?店铺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方便食品双白之争,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白象与白家因为商标之争,进行了长达1年的诉讼,被媒体称为方便食品“双白”之争。
案件的焦点在于两商标是否近似,那么,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呢?案情简介: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007年10月,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
而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
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判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律师解析: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近似商标的判断,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1、人的标准。
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商标是商家在市场上的重要标识,它不仅代表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也可以是品牌价值的体现。
因此,商标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规范商标运用及维护市场秩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商标权利和义务,并为一般违法判断提供了标准和规范。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可能导致公众对商标的混淆、误认、假冒等行为。
而在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时,最主要的是考虑是否存在商标权的侵犯,在判断商标权侵犯时主要要考虑以下标准:1、商标相似性标准商标侵权的首要条件是被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外观、声音、意义等方面存在相似性。
因此,在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时,首先要考虑比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相似性,存在相似性就会危及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业利益。
通常情况下,商标相似度的结论可以分为三个水平,即高度近似、相似和有区别。
2、商品相似性标准商品相似性是进一步确认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注册商标和侵权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在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时,需要将平均消费者的视点作为标准,结合商品的性质、用途、目的、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区域、服务领域以及品牌声誉等因素综合分析。
3、邪恶目的标准邪恶意图是指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主观意图。
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可以证明竞争者使用商标是为了滥用注册商标并获得非法利益,就可以认定竞争者存在邪恶意图。
因此,寻找竞争者的intent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存在邪恶意图,有必要加重惩罚。
二、商标侵权的申请和证据商标侵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通常需要商标注册人自行提起诉讼并证明侵权事实。
在设立商标侵权申请时,注册人需要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商标侵权的事实证据是证明商标侵权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被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和侵权商标的使用证据。
图片相似度多少算侵权怎么认定
一、图片相似度多少算侵权?怎么认定如果对方申请了专利,而你的作品又和对方非常相似,那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申请的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这里讲的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主要指在视觉上、美感上的相同或者相近似。
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图片相似度多少算侵权?怎么认定二、图片侵权的赔偿标准发生图片侵权,赔偿标准应按照以下因素顺序确定。
1、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的实际侵权数量;图片侵权应先考虑实际损失,即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实际损失。
2、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估算的,赔偿标准还可以按照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多少来估算需要赔偿的数额;4、上述都无法确定时,由法院根据具体详情来判决。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图片侵权的法律条文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标侵权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If you want to rise, there are two things, that is, you must be an eagle or a repti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商标侵权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商标侵权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假冒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销售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伪造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商标侵权主要表现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仍然进行销售的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它们的保护不仅能够激励创新,还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
因此,如何准确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犯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仿冒、抄袭等。
其中,盗版是指未经版权人允许,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仿冒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抄袭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他人的创作成果。
二、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质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
实质性标准是指对侵权行为的实质性要件进行判断。
例如,在版权侵权行为中,需要判断被复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等。
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则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商标的相似性、是否存在混淆等。
这些实质性标准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关键。
程序性标准是指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遵循的程序规定。
例如,在起诉侵权行为时,需要提交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
在审理侵权行为时,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程序性标准是保障侵权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侵权行为认定的困难在实际中,侵权行为的认定往往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由于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例如,在判断版权侵权行为时,需要对作品的创作过程、表达方式等进行综合分析。
这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其次,随着技术的进步,侵权行为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例如,在互联网上,通过复制、传播他人作品的方式非常容易,这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此外,一些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发现。
最后,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和规则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例如,在商标侵权行为中,如何判断商标的相似性、是否存在混淆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规定
《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12月《商标审查标准》对于“商标相同、近似以及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有如下规定: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文字商标相同的判定:1、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2、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3、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文字商标近似的判定: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有哪些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有哪些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两种:1、要考虑到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近似商标,尽量避免简单的从法官的专业角度分析判断。
2、要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
一、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有哪些在认定近似商标时还要注意掌握以下具体方法:1、要考虑到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近似商标,尽量避免简单的从法官的专业角度分析判断。
其中所说的普通消费者属于一个抽象的和理想化的群体,即设想他们既不是非常成熟的消费者,也不是毫无识别能力的消费者,而是具有一定消费经验的消费者。
虽然,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消费者难以界定,但以他们的观点看问题,是要求法官只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以普通消费者的观点来认定商标的近似性问题。
在认定近似商标过程中力戒主观色彩,保证公正、公平地对近似商标予以认定。
2、要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隔离观察。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要采用隔离观察的方法,而不要采取对比的方法观察。
将商标置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观察,即称为隔离观察,将商标摆在一起进行观察,即对比观察。
这是因为在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中,消费者往往是将商标与过去在其他地方记住的商标进行比较后才购买商品,而不一定是两种商标都同时存在为消费者看到。
为了客观地掌握消费者的态度和立场,不宜同时将两种商标进行现场对比,而只能将所见到的商标与脑子中记忆的商标进行对比。
这样就能比较真实地反映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实际情况,而不会因为对两个商标进行对比观察所发现的不同点影响法官对其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的认定。
在对比观察情况下,两个商标只要不是完全相同的,肯定会看出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只要仍然存在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就应认定该商标为近似商标。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
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司法判定及处理流程研究◆孙 俊(江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0)ʌ摘要ɔ在认定商标侵权的过程中,要对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相关公众、类似商品、服务与商品与服务的类似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进行司法判定。
分析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定原则和处理流程,对于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ʌ关键词ɔ商标侵权;相关因素;商标近似;司法判定 一㊁商标侵权认定的相关因素分析(一)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看出,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实则密切相关。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而对何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怎么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法律、法规其实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
所谓商标近似,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
但哪些属于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
商标侵权判断的隔离判断方法
商标侵权判断的隔离判断方法
1. 你知道吗,要判断商标侵权可以先从整体观察入手呀!就好比说,有两个手机品牌,一个叫“星耀”,另一个叫“星耀儿”,这时候你就得整体去感受,它们是不是看起来特别相似呀。
如果整体感觉很像,那可就有侵权嫌疑了哟!
2. 然后呢,细节对比也超级重要的好不好!比如说有两个饮料品牌,一个的商标图案是一只笑着的猴子举着杯子,另一个是一只差不多模样的猴子举着类似的杯子,那就要仔细对比这些细节啦,这可不是小事呀!
3. 还有呀,要考虑消费者会不会混淆呢!要是有两个服装品牌,一个是“酷风”,另一个是“库风”,消费者会不会以为是同一个品牌旗下的不同系列呀,这是得好好琢磨的呀!
4. 别忘了去看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呀!比如一个是在食品上用的商标“甜心”,另一个在化妆品上用“甜心”,这可不能轻易就说侵权了呀,得好好分析分析呢!
5. 对了对了,知名度也得考虑进去呀!如果一个特别知名的商标“闪耀”,突然冒出个差不多的“闪曜”,那可就容易误导消费者了呀,这能不是侵权吗?
6. 最后呀,得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哒!就像两个品牌,一个是“阳光乐”,另一个是“阳光悦”,不能光看字面,得看在市场中的各种表现呀。
总之,商标侵权判断可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儿,要全面细致地去考量呀!
我的观点是:商标侵权判断的隔离判断方法需要综合多个方面来仔细分析,不能马虎对待,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它涵盖了各种形式的知识和创造性劳动成果。
然而,在当今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一、侵权行为的定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指的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发明、商标、专利等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权利,损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在著作权侵权行为判定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 是否存在“实施行为”著作权是指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等权利。
在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被诉行为是否涉及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实施行为。
2. 是否存在“保护对象”著作权法规定了保护的对象范围,在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需要确定被诉行为是否涉及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例如,文字、音乐、戏剧、电影、美术作品等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3. 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比如盗版、抄袭、仿冒等行为都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判定中,需要考虑被诉行为是否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在商标侵权行为判定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 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标志”商标是指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而使用的标志。
在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需要确定被诉行为是否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 是否存在“混淆或误认可能”商标的功能之一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如果被诉行为可能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就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3. 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比如仿冒、虚假宣传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在判定中,需要考虑被诉行为是否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在专利侵权行为判定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 是否存在“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是指由国家授予的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相似商标的判断标准
相似商标的判断标准
相似商标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商标的近似程度:包括字形、发音、意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的相似性程度。
2. 商品/服务的相似程度:包括国际分类、商品/服务的性质、功能、用途等方面,如果商标被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就可能构成相似商标。
3. 商标的知名度:如果商标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那么其他使用类似商标的企业就可能受到商标侵权的指控。
4. 被注册商标的先后顺序:如果两个商标在同一时间内提交注册申请,就可能无法确定是谁侵犯了谁的商标权。
综上所述,相似商标判断的标准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
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
所以事后法官审判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情景,也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
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的粗心大意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
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
仿牌的认定标准
仿牌的认定标准
仿牌通常指的是伪造、模仿某个品牌的商品。
认定仿牌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可能用于认定仿牌的标准:
* 商标侵权:
* 检查商品上的商标是否与正版商标高度相似,包括字体、颜色、图案等。
* 检查商标注册情况,确认仿制品是否侵犯了正版商标的注册权。
* 外观相似性:
* 检查仿制品与正版商品在外观上的相似性,包括产品造型、包装设计等。
* 确认仿牌商品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以为是正版商品。
* 质量和材料:
* 对仿制品的质量和材料进行检查,与正版商品进行比较。
仿牌通常使用较为廉价的材料,制造工艺可能不如正版商品。
* 法规遵从:
* 检查仿牌商品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法律规定,包括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等。
* 确认仿制品是否在销售和制造上存在违法行为。
* 销售渠道:
* 调查仿牌商品的销售渠道,例如是否通过非授权的线上平台、小型市场等销售。
* 确认销售渠道是否符合正版商品的销售要求。
* 公众认知度:
* 考虑正版商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声誉,以及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水平。
* 分析仿制品是否在市场上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 知识产权侵犯:
* 确认仿制品是否侵犯了正版商品的专利、设计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检查仿牌商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违规行为。
请注意,认定仿牌通常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调查。
对于侵权问题,正版品牌通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认定仿牌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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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相似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有违法行为存在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2、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
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
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
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
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
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
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
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商标侵权承担责任
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三、商标特殊侵权
商标的反向假冒
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
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的认定
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
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
”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
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
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
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
”方式侵权。
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