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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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附件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法;监行,第一条监监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行监~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性~根据《中监人民共和价格法》、《政府制定价学国格成本监监监法》等有监监定~制定本监法。

第二条本监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的行监。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监监监监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监遵循下列原监,当;一,合法性原监。

监入定价成本的监用监符合《中监人民共和当国会会监法》等有监法律、行政法监和监制度的监定。

;二,相监性原监。

监入供水定价成本的监用~监供水生监监监相与监。

;三,合理性原监。

影定价成本的主要技监、监监指监监符合响当行监技监政策、相监监准和城市监监监的要求。

体划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以监监监事监所或监监部监监当会监的年度监监监监告、手监监全的原始监及监等监料监基监~监监监者成会凭册本合理监集、分析、监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监配成本和期监监用。

水监源监按照监定据监监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地表水、地下水监行将必要的汲取、监化、消毒、加监等监理后~使水监符合家监准监水的监国程中所监生的监用。

包括制水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原水监、原材旧料监、监力监、外监成品水监、修理监和其他制水监用。

第八条监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水监送到用监监程中将所监生的监用。

包括监配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监力监、修理监、机物旧料消耗、管监监监、水监监监监和其他监配监用。

网第九条期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监和管理供水生监监监所监生的管理监用、监监用和监监监用。

售管理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管理和监监供水生监监监活监而监生的监用。

包括管理部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修理监、金;包括房监旧税税、监船、土地使用、印花等,、监监招待监、监公监、水监监、取暖监、租监税税税监、监监、差旅监、技监监监监、低监易耗品监监、无形监监监监、监期待监监用监监及会其他管理监用。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苏价工[2008]331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8〕331号)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务)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二○○八年十月十三日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在保障农业生产、工业发展以及居民生活用水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合理的供水定价不仅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可持续运行和维护,也直接影响到用水户的利益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确保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一套完善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重要性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营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包括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管理、维护修缮等方面的费用。

通过对供水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可以清晰地了解水利工程供水的实际成本构成,为制定合理的水价提供依据。

这有助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同时,合理的供水定价可以避免水价过低导致的水资源浪费和过度使用,也能防止水价过高给用水户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从而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监审的成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2、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与供水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

3、合理性原则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应当符合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并且是合理必要的,不得存在虚高或不合理的开支。

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构成1、工程建设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设备安装等方面的费用。

这部分成本通常在工程建设期间一次性投入,但会通过折旧和摊销的方式在供水运营期间逐步分摊。

2、运行维护成本包括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设备维修、人员工资、水电费等日常运行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3、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应当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4、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行政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一般较少,主要是与供水销售相关的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是贷款利息等融资成本。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精编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精编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运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壹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

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运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运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和供水生产运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运营者所属生产运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运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运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运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水价改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支持,更好地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决定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

现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主题词:水价成本公开监审通知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根据近年来各地水价调整工作的实践,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这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供水企业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推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是加强对供水企业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挖潜节支。

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弓I、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0•【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印发两个办法的背景。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水利工程设施供应的原水价格。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善用价格杠杆调节供求,促进节约用水,同时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现行《水价办法》2003年印发,《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印发,两个办法的实施对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提出的新要求,现行两个办法在定价方法、监管模式、重要参数设置等方面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加快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提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水利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

问:《水价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此次修订,主要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模式,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并重、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价格监管机制,着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

《水价办法》主要明确了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准许收入的确定、定调价程序等。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定价原则,充分考虑了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合理回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保障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基础设施,其供水价格的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的供水价格能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同时也能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包括水库、引水工程、提水工程、灌区等。

三、供水价格核定原则1、补偿成本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工程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费等。

2、合理收益原则在补偿成本的基础上,供水企业应当获得合理的收益,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3、公平负担原则供水价格的核定应当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区分不同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确保公平负担。

4、节约用水原则通过价格杠杆,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供水价格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包括水资源费、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

2、供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按照合理利润率确定。

4、税金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五、供水价格核定方法1、成本加成法根据供水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和税金确定供水价格。

2、两部制水价将供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

基本水价按补偿固定成本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变动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3、协商定价对于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可以通过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但应当符合价格核定原则。

六、水费计收管理1、计量方式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对于暂时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收水费。

2、水费收缴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收缴水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

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提供天然水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五条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期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水量统计报表、水利工程投资、生产运行、政府审批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周期原则上为5年。

首次成本监审,监审期根据实际运营年度及工程运行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条供水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工作,如实客观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八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供水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各类供水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情况,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户提供天然水的价格。

二、管理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并获得合理的利润,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公平负担原则。

根据不同用水对象和用途,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使用水户公平负担水费。

3、节约用水原则。

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价格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

2、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按照合理利润率获得的利润。

4、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四、定价方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1、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2、工业用水、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其他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五、定价程序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提出定调价申请,并提供相关成本资料。

2、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成本监审。

3、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结合供水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价格方案。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问题研究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问题研究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问题研究
马聪聪;丁丽萍
【期刊名称】《合作经济与科技》
【年(卷),期】2024()13
【摘要】本文通过对水利工程成本监审办法进行剖析,从成本监审角度寻找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增强定价成本监审的理论研究,同时对水利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总页数】3页(P116-118)
【作者】马聪聪;丁丽萍
【作者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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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9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发改价格[2006]3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1、直接工资。

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的费用支出。

3、其他直接支出。

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固定资产折旧。

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供水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

供水固定资产指与供水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水工建筑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备及传导设施、工具及仪器、防护林及经济林木及其他固定资产六类。

5、修理费。

指为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6、水资源费。

指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水资源费。

7、水质检测费。

指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

8、其他制造费用。

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间接费用。

第八条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营业费用。

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手续费以及水费计收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他费用。

2、管理费用。

指供水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

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条供水经营者应根据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供水、发电和社会公益支出应分别单独核算。

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按照一定方法合理分摊。

水产、园林、农业、运输、旅游等综合经营项目,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照综合经营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

发电结合其他用水的,发电用水成本原则上按照发电水费收入占水费总收入的比例分摊核定。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供水一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成本。

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定价成本应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

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害、或者用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可以适当延长。

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十二条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人均工资原则上
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确定。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三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定。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第十四条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
1.4%核定,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核算。

其中:1994年3月3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水利工程,已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1994年3月3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为准。

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分类核算。

1994年3月31日以后群众投工投料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计入农业供水定价成
本。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七条业务招待费按照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5‰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3‰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但不足1亿元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2‰核定,超过1亿元(含)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1‰核定。

第十八条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审核后供水生产成本的30%。

第十九条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第二十条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水利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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