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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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十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习题及答案

民法第十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习题及答案

民法第十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习题及答案第十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名词解释1 .附合2 .添附3 .加工二、简答题简述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三、不定项选择题1.2018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项链丢失。

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因为某甲未能在行政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

该项链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

2019年秋,某乙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

2020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己将该项链以9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某丙,某丙并不知内情。

某乙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某甲也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某乙返还,某乙不允许,莫丙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甲和某丙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1)在本案中谁最终享有项链的所有权?()A某甲 B某乙C某丙 D国家(2) 某丙从小偷处购得项链的行为属于:()A.善意取得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D.无效民事行为(3) 行政管理部门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的行为:()A. 非法。

因为侵犯了某甲对项链的所有权B. 非法。

因为行政部门的义务只是找到失主并归还项链C. 合法。

因为某甲超过认领期限而未认领,己经丧失了对项链的所有权D. 合法。

因为项链在此时已属无主财产,由国家取得所有权(4) .某乙从代售店购得项链的行为,其结果为:()A.不当得利B.所有权的转移C.买卖合同的履行D?善意取得(5) 本案中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A.公园的管理人员B.小偷C.行政管理部门D.某乙2.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

2018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将巳经使用了一年的一台21英寸的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物 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物 权【圣才出品】

第二编物权第十二章物权概述一、概念题1.物权的优先效力(西安交大2004年研)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为标准;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物上请求权(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北科2006年研;浙大2001年研)答: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物权法定主义(中山大学2010年研;北科2010年研;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物权法定原则(南京大学2015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与准物权(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物权(东财2009年研;首都经贸2002年研)答: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一、概念题1.抵押权(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华农2011年研;北邮2005年研)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

抵押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

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

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2.最高限额抵押(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最高额抵押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限额抵押的特征包括:①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连续发生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②最高额抵押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答:(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设立都需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①设立的对象不同。

抵押权设立的对象一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人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立抵押权。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九章担保物权⼀、概念题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武汉理⼯2010年研)相关试题:抵押权(东财2015年研;华农2011年研;东财2011年研;北邮2005年研;东财2011年研;浙⼤2005年研)答:(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①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或者第三⼈不移转占有⽽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对于抵押⼈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不履⾏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设⽴的⽬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设⽴都需签订书⾯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①设⽴的对象不同。

抵押权设⽴的对象⼀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

②设⽴的内容和⽅式有所不同。

船舶抵押权是在海商融资活动中产⽣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2.浮动抵押(⾸都经贸2010年研)答: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浙⼤2006年研)相关试题:权利质权(⼈⼤2009年研;上海海事⼤学2009年研)答:(1)质权,是指债务⼈或第三⼈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交债权⼈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特点有:①质权以占有为公⽰⽅法;②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留置效⼒,并就标的物直接⽀配以实现质权。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②非登记担保物权
依据效力的不同
①留置性担保物权。 ②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依据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 ①保全型担保物权。
债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②投资型担保物权
2.担保合同(见表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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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2 担保合同
要点 概念 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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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
要点 担保范围 权利竞存 及其处理
人保与物保 并存时的责
任承担
消灭原因
具体内容
指在担保物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或出现
概念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财产通过拍
卖或变卖所获价金可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
法定担保 包括:①主债权;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
范围 ⑤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⑥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①先押后质:已登记抵押权效力优
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存
于后设立质权;未登记抵押权效力 劣于后设立质权。
②先质后押: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存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①有约定时从约定。
②未约定的,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
①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的赔
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
主合同和担保合 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同均无效时 ②担保人没有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
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3.担保物权的效力及消灭(见表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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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担保物转化后的其他价值形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何区别?答:(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因此,担保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用于担保。

②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

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③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变动。

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

由于用益物权以此为目的,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的支配为条件。

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因此,权利人首先应当实际地占有标的物。

因为占有乃是使用的前提,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将导致用益物权不能行使。

但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

所以,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就不必由权利人占有抵押人标的物。

⑤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

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十章 所有权)【圣才出品】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十章 所有权)【圣才出品】

第十章所有权一、概念题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华农2011年研;东财2010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其内容包括:①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②共有部分的共有权;③业主的管理权。

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需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

这些条件包括:①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②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相邻关系(首都经贸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答: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包括:①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②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③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3.善意取得(人大2015年研;南师大2010年研;北科2008年研;北邮2005年研;清华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答: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留置权等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②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非法转让人处取得标的物;③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添附(北化工2007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答: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

2024年考研-法硕联考(民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考研-法硕联考(民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考研-法硕联考(民法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知识产权的国内优先权适用的客体包括()。

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商标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甲偷看了乙的日记,了解到数年前乙与丙因志向不同而导致恋爱失败。

甲于是广为散布,称乙因道德败坏而被女友抛弃。

乙被侵犯的权利是()。

A. 名誉权B. 荣誉权C. 隐私权D. 配偶权3.(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A.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B. 拾得他人遗失物C. 获取自有财产的孳息D. 依照遗嘱取得遗产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不包括()。

A. 所有权限B. 共有权C. 成员权D. 经营权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下列关于正确履行原则的判定标准,正确的是()。

A.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B.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C.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由债权人事后决定履行方式D. 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形下,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A. 如果甲将自己承包的果园转让给乙,则乙享有该果园上设定的地役权B. 集体组织丙有权在已经承包给丁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C. 赵某将房屋出卖给钱某,则赵某享有的对孙某的采光地役权,钱某无权享有D. 李某将房屋卖给周某和吴某,则李某享有的对周某房屋的眺望地役权,周某有权享有,但吴某无权享有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 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B. 寄送的价目表C. 拍卖人的拍定D. 悬赏广告8.(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B. 抵押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C. 质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D. 留置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9.(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的保全和担保)【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的保全和担保)【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2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以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

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债的保全对于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具有积极预防的作用。

2.债权人的代位权(见表27-1)
表27-1 债权人的代位权
3.债权人的撤销权(见表27-2)
表27-2 债权人的撤销权
考点二: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概述(见表27-3)
表27-3 债的担保概述
2.债的担保的形式(见表27-4)
表27-4 债的担保的形式
3.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特征(见表27-5)
表27-5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2)保证合同的成立(见表27-6)
表27-6 保证合同的成立。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5.11.1 复习笔记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重要的他物权类型,其特点在于:(1)担保物权是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

(2)担保物权是价值权,其权利人支配的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

(3)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物权。

(4)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

2.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按照内容与目的的不同,他物权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虽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他物权,而且都是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支配的权利,但是,二者存在显著的差别,主要表现在:(1)设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

(2)权利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的客体在我国原则上限于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客体范围较广,几乎包括一切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3)对物的支配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支配对象的,而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支配对象的。

(4)权利的独立性不同。

用益物权原则上都具有独立性(唯一的例外是地役权),它可以独立地转让,也可以独立地作为其他权利的客体。

而担保物权都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发生而发生,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5)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原则上,用益物权人自取得用益物权时,就可以实现其权利。

而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以后,原则上必须等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能实现担保物权。

(6)物上代位性不同。

担保物权原则上都适用物上代位的规则。

担保物毁损灭失时,担保物权及于它的变形物或者变价物之上。

而用益物权并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标的物毁损灭失,就导致权利本身的相应的消灭。

3.担保物权的特性(1)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的性质。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十九章担保物权1.简述流质契约。

答:(1)流质契约的概念流质契约(或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流质契约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对流质契约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

(2)流质契约的认定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物权人,即足以认定流质契约的存在。

实践中,当事人也可能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以担保财产径直充抵担保债务。

此约定属于当事人对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本身应当是有效的,但其与流质契约如何区分?关键是看合同是否排除了担保物权实现时对债权债务以及担保财产的清算程序。

如果债务人和担保物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对担保物权的实现采用担保财产折抵的同时,又约定排除清算程序的,则构成流质契约;反之,应当属于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

实践中,流质契约与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的区分应以合同达成的时间为标准:凡是在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后达成的协议,为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相反,凡是在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之前达成的以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时直接转移担保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协议则为流质契约。

需要注意的是,流质契约不一定在担保物权设定时签订,在担保合同成立后被担保债权到期前签订的,以直接转移担保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都可能构成流质契约。

(3)流质契约的效力流质契约无效,并非指整个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

2.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答:担保合同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民事合同。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物权法 第十九章 占 有 )【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物权法  第十九章 占 有  )【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占有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不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物权。

理解小贴士:占有是对事实状态的保护,而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占有制度仅保护所有权人以外的占有状态,不保护所有权人;本章中的占有与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完全是两个问题。

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是所有权范畴内的问题,本章中的占有解决的是所有权以外的占有状态的保护问题;不管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只要存在占有的事实状态。

就应该适用占有制度进行保护。

一、占有的特征1.占有以物为客体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2.占有人须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3.占有是一种法律所保护的事实占有制度的确立可使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为有权占有,仅有占有的客观事实即可对抗他人的侵夺或妨害。

二、占有的种类三、占有的效力1.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证据证明占有人为非法占有时,则推定占有人为合法的占有人。

在没有证据证明所有权归属时,推定占有人为所有权人。

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享有此权利,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之前在所不问。

2.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效力善意占有人可依其信赖而享有权利,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并且于返还原物时,不负返还使用对价的义务。

四、占有人对返还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1.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占有人,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

(1)行使要件①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②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④须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2)占有返还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区别(3)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义务①善意占有人仅在因物毁损、灭失所受到的利益限度内负赔偿责任;②恶意占有人应当负完全的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大于善意占有人。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债的履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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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债的履行19.1复习笔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1.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也就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2.债的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也要求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③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否则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包括:①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②选择履行期应体现经济合理;③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⑤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债权人的损失。

(4)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①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a.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b.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c.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引起;d.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e.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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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担保物权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

A.物上代位性B.追及性C.排他性D.不可分性【答案】A【解析】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或补偿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赔偿金),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剩。

当抵押人因抵押财产的损毁灭失而获得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赔偿金优先受偿。

2.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

A.变价受偿性B.物上代位性C.不可分性D.从属性【答案】C【解析】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

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而言,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标的物整体主张权利;标的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

3.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

A.抵押权、质权和典权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答案】B【解析】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类。

典权属于用益物权。

4.王星为做生意,向朋友赵某借钱10万,由朋友郭某提供价值7万元的房屋一间做抵押,为了省下登记费用,王星经赵某同意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后来王星又把自己的一台电脑质押给赵某,但因为赵某用不着电脑,所以仍旧放在王星处。

一年后,王星生意亏损无力还债,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本案中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如何?()A.抵押权和质权都有效B.抵押权有效,质权无效C.抵押权和质权都无效D.抵押权无效,质权有效【答案】C【解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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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担保物权
1.简述流质契约。

答:(1)流质契约的概念
流质契约(或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流质契约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对流质契约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

(2)流质契约的认定
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物权人,即足以认定流质契约的存在。

实践中,当事人也可能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以担保财产径直充抵担保债务。

此约定属于当事人对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本身应当是有效的,但其与流质契约如何区分?关键是看合同是否排除了担保物权实现时对债权债务以及担保财产的清算程序。

如果债务人和担保物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对担保物权的实现采用担保财产折抵的同时,又约定排除清算程序的,则构成流质契约;反之,应当属于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

实践中,流质契约与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的区分应以合同达成的时间为标准:凡是在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后达成的协议,为担保财产折价协议;相反,凡是在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之前达成的以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时直接转移担保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协议则为流质契约。

需要注意的是,流质契约不一定在担保物权设定时签订,在担保合同成立后被担保债权到期前签订的,以直接转移担保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都可能构成流质契约。

(3)流质契约的效力
流质契约无效,并非指整个担保合同无效。

如果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内容
的效力,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

2.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担保合同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民事合同。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时担保人承担责任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①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作为缔约者,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通常均有过错,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②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不排除担保人仍然可能没有过错。

没有过错的,担保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存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

债权人无
过错的,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3.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分担责任?
答:(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优先
①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②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③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又可以要求物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2)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追偿。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此种追偿关系。

(3)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物的担保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物上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②对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有何影响尚无明文规定。

4.抵押权登记的功能有哪些?
答:(1)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登记的功能
①创设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属于设权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设定,由此可见,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在“定纷止争”上功不可没。

②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具有公信力,在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后顺位抵押权人理应知道抵押财产之上已经存在的抵押负担,但其仍接受该抵押财产作为担保物,自然应受前顺位抵押权的约束。

(2)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功能
①公示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

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在制度设计上应建立登记制度以适度保护其他债权人,以使其在交易之初即可判断债务人(抵押人)的责任财产范围,避免误认债务人所占有的财产均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而承担未能预见的风险。

②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

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各动产抵押权之间依其设定时间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

但各动产抵押权的设定时间依其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而定,这一时间并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他债权人无从了解。

同时,依抵押权的设定时间先后确定其优先顺位,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采行“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在建立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之后,依登记的先后确定同一抵押财产上竞存权利的优先顺位,而不问权利人或第三人是否知悉登记的实际情形,其权利的内容、设定时间次序及相互关系如何,对于各方当事人的保护并无二致,堪称公平。

5.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
答: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主要有: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抵押权的实现以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抵押权虽有效存在,但其实现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在受限范围内实现抵押权。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①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决定主债务人有无履行责任的时间标准。

主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主债务人无履行责任,债权人也不能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也就不能确定主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

抵押权人当然不能实现抵押权,否则将会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

②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亦可实现抵押权,这是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

6.最高额抵押权在什么情形下确定?
答: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又称最高额抵押权的原本的确定或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由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而变为具体、特定。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有利于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类: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债权确定期间,则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时,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即可以自行确定。

如果当事人对于确定债权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最高额抵押权通常担保一定范围内不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如果这些债权不再发生,则担保债权的流动性即停止下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也就确定了。

(3)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直接危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

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一般都希望被担保的债权额尽早确定。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债务人、抵
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其所有的财产(包括最高额抵押财产)都由破产管理人占有和支配。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7.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有哪些效力?
答:(1)占有和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

动产质权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当然取得占有权。

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是合法的他主占有,质权人在其占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占有恢复之诉。

(2)质押财产孳息收取权。

质押财产孳息为质权效力所及。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并不是因为其已占有质押财产,而是因为有质权的存在。

质权人收取由质押财产所生的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是对孳息取得质权。

(3)费用返还请求权。

质押财产出质后仍由出质人享有所有权,质权人只是占有质押财产并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此,质权人对于因保管质押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请求出质人予以偿还的权利。

(4)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的行使,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因此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作为代位物,为主债权继续提供担保;二是质押财产虽未灭失,但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到质权人的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出质人拒绝提供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将质押财产变价,所得价金提存后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5)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表现在质权人较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即无质权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在质押财产所有人破产时,质权人享有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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