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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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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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标
准版)
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掘进班组长是掘进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m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5条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6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7条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8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9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0条组织落实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1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第12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3条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4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物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5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率,保证安全。
第16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7条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8条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19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不认真进行放炮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9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
责任。
第30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命令工人撤退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作业,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5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局部通风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