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债权部分+重点归纳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之债权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之债权篇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民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权的概念与特点
债权是特定人(债权人)请求特定人(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人欲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
第二,债权具有相对性。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请求债务人之外的任何人履行义务,此为债权的相对性。
第三,债权具有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没有相互排斥力,效力一律平等,债务人破产时,所有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均按比例分配,不分债权成立时间之先后。
第四、债权是财产权。
债权的财产内容主要是债务人以其财产或可以评价为财产的利益所应实施的应付。
【例题】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解析】D。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民法学(2)第三篇债权篇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特征主要有: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单方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四、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2、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从属性;预定性;可靠性;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注意: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保证的设立与效力:保证采取合同形式设立,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有抗辩权。
3、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它牵涉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
本文将围绕债权债务关系展开,从债权和债务的定义、种类以及产生、履行、转让和终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和债务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的义务。
二、债权和债务的种类1. 债权的种类主要包括:(1)金钱债权:债务人应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
(2)实物债权:债务人应支付一定数量或特定物品的债务。
(3)权利债权:债务人应行使或转让某种权利的债务。
2. 债务的种类主要包括:(1)履行义务:债务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债务。
(2)制止义务:债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3)偿还义务:债务人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三、债权债务的产生债权债务的产生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 存在债权债务的合同或法律依据。
3. 债权债务的内容和方式明确。
四、债权债务的履行债权债务的履行主要有以下方式:1. 债务人自行履行。
2. 债权人收受债务人的履行。
3. 债权债务人达成协议,以代替原履行义务的方式。
五、债权债务的转让债权债务的转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债权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转让。
2.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转让。
六、债权债务的终止债权债务的终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 债权债务履行完毕。
2. 债权人取消债权。
3. 债务人免除债务。
4.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终止。
结语债权债务关系是民事法律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对于识别权利义务、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债权债务的定义、种类以及产生、履行、转让和终止等相关知识,有助于个人和企业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债权
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债权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要科目,华图教育对民法学各章节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提炼汇总,希望能够帮助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更好的复习。
一、债的履行原则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1)实际履行原则,即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2)全面履行原则,即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相互协作。
(4)诚实信用原则,即在债的履行中要求当事人按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还要求债的双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以外的一些附随义务。
二、债的不履行及其民事责任债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债务的内容给付以满足债权的状态。
债的不履行状态有四种:(1)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拒绝履行,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请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
对于部分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赔偿之责,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
(3)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对于尚未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
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不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辽宁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政法干警 | 公安招警 | 村官三支一扶 | 党政公选 |(4)履行迟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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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第一讲概述【学习重点】掌握债、债的客体、债的给付、债的发生原因等内容。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思考问题】1、什么是债?其有何法律特征?2、债的客体有哪些?3、给付的形式有哪些?4、不当得利及其构成要件。
5、无因管理及其构成要件。
6、试论缔约上的过失。
7、单方允诺及其法律特征。
8、悬赏广告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的法律关系从权利方面而言,称为债权关系,从义务方面而言,称为债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第三,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第四,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债的客体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其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分为动静两种要素。
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为给付,给付的形态主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财产、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给付的要件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1)适法。
(2)得为确定。
(3)适格。
(二)给付的形态1、交付财物2、支付金钱3、移转权利4、提供劳务5、提交成果6、不作为不作为是指不为特定的行为。
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
单纯的不作为,如不为营业性竞争、不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容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
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一、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没有合法的根据。
2022年政法干警民法学之债权高频考点
2022年政法干警民法学之债权高频考点一、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分为保证和定金两类。
(一)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1、类型。
根据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当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2、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届期承担期为必要。
(二)定金1、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2、效力。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方式之一,其担保功能主要是通过定金处罚来实现的。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主合同履行后,交付定金的一方既有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可以约定将定金充抵价款。
二、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措施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
(一)代位权1、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2、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01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债权部分的核心重点
2014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债权部分的核心重点债权和物权法并列为政法干警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
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政法干警的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同时债法的内容难度较大,合同法无疑是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复习的重中之重。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政法干警民法考试中债权部分的核心重点,帮助大家更有效的进行备考,祝考生们在今年的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政法干警民法学债权部分的核心重点内容: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
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
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债权法期末总结
债权法期末总结债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债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结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本次期末总结将从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的种类、债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及债权的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一个主体(债权人)对另一个主体(债务人)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的法律关系。
债权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权的内容。
债权人是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债务人是指有义务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的义务内容、权利内容和债权的限定要件。
二、债权的种类债权的种类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性质以及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返还债权和其他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债权是指因为侵权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返还债权是指因为违法行为而使得债务人不当获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相应的利益;其他债权是指不属于合同债权、侵权债权和不当得利返还债权这三种类型的债权。
三、债权的设立和变更债权的设立是指债权人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和事实行为取得债权的过程。
根据债权的不同种类,债权的设立方式有所不同。
合同债权的设立是通过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来实现的;侵权债权的设立是通过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从而使其取得债权;不当得利返还债权的设立是因为债务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不当利益而形成的。
债权的变更则是指债权人在原债权的基础上对债权再行处分或变更的行为。
四、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和法定转让两种方式实现。
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经过受让人履行对价后,债权就转移到受让人名下。
法定转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的转让是不需要通过合同订立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债权就可以自动转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第四编债权
第十八章债的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债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物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3、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一方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简答题
1、债的特点。
债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2)从客体上看,债是特定行为即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3)从内容上看,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权的特点。
债权的特征:①债权是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②债权是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③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④债权是有期限性权利(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权利)。
3、债的客体给付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给付的方式:①支付金钱;②交付财物;③提供劳务;④完成工作;⑤提交成果;⑥转移权利;⑦不作为。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债的主体双方当事人都特定,不然就不是债。
2、债的客体又可称债的标的,但不能称为债的标的物。
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一定要有动词,支付金钱、交付货物,而不能说是金钱、货物,不然即为物权的客体了。
政法干警《民法学》第十三章债权概述
1. 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
非合同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杂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者的区别:1) 合同之债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非合同之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2) 合同之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非合同之债依据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成立。
3) 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而非合同之债的发生具有法定性。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实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二者的区别是:1) 在特定物之债中,债的标的物可以在债成立时转移,而在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付时起转移。
2)在特定物之债中,如特定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
但在种类物之债中,如种类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债务人一般不能免除交付实物的义务。
3.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交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而选择之债是指在树种交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
二者的区别:1)简单之债的交付只有一种,而选择之债的交付有数种。
2)选择之债须经确定之后才能履行,并且一经确定,即转化为简单之债。
4.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负担。
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假如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二者的区别:1)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是其所转让的债务的债务人,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是全部债务的债务人。
2)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不再对其转让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仍然要对全部债务负责。
3)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
5.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债权知识点特点总结
民法债权知识点特点总结一、权利具体性和有法定性民法债权的具体性和有法定性是其知识点的特点之一。
具体性是指债权关系的内容、要求和义务具有具体的、确定的特征,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
而有法定性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形成、变更和终止都受到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在具体性和有法定性的基础上,民法对债权的内容、种类和基本规则进行了明确定义和规定。
例如,民法对于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等,不同种类的债权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
此外,民法还明确规定了债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相关规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权利的继承性和可转让性民法债权的继承性和可转让性是其知识点的另一个特点。
继承性是指债权在债权人死亡时,可以依法被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地位。
可转让性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的债权通过合法方式转让给其他人,即债权可以被转让。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的继承和转让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在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其债权地位,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而债权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其债权通过合法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从而实现债权的变现和利用。
因此,深入了解民法债权的继承性和可转让性是非常重要的。
三、权利的合法性和有偿性民法债权的合法性和有偿性是其知识点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合法性是指债权的来源和形成必须是依法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有偿性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债务。
如果债权是非法的或者不能履行的,那么债务人不需要支付给债权人。
因此,对于债权的合法性和有偿性的认识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法制秩序。
四、权利的权利依据和权利保障民法债权的权利依据和权利保障是其知识点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权利依据是指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法根据,通常是依据合同、法律规定等。
债权法每章重点
第一章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1)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
(3)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1)债权:请求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他是财产权、请求权(不属于支配权)、相对性、有期限的权利,具有包容性和平等性。
(2)债务:当事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应负担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3.债权与物权的区别(简答)答: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
4.债法的性质与特征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
除此以外,债法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
(2)债法为任意法。
(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4)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
(5)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5.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章1.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1)法定之债:①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②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上过失之债。
③法律对于债的内容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来说属于强行性的规定,债务人必须履行,而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债权人有放弃自己权利的自由,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部分请求权甚至全部请求权。
民法债权编债权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债权编债权总论复习提纲一、债的关系1. 含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发生原因:(1)意定之债:通过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它的发生及内容完全有当事人依其自由意识而决定,如卖卖、租赁、借贷。
(2)法定之债:因法律规定所1. 债的含义:债市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生之债即为法定之债,它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
3. 债权特征:(1)非支配性: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给付客体,也不能支配其行为或人身。
(2)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仅负有向债权人给付的义务。
(3)效力平等性:普通的债权在效力上是平等的。
(4)期限性:债权经过时效,虽然不消灭,却失去公力救济的权利。
4. 债的标的:给付,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给付形态有: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许可、不作为。
5. 债的分类:(1)单一之债(2)多数人之债①可分之债②不可分之债a. 按份之债b. 连带之债二、债的保全(一)代位权:1. 含义:指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向第三方行使债权的权利。
2.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债权人债权已届满行期。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二)撤销权:1. 含义:指债务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务人危害债权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低价转让财产。
2. 成立要件:(1)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
(2)财产受让人明知。
三、债的担保(一)概述:1. 含义:债的保全是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
狭义上讲,仅指担保物权、保证和定金制度。
2. 分类:(1)法定担保(抵押权、留置权)和约定担保(保证、定金)(2)人的担保(保证)和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保证1. 含义: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在民法中,债权与债务是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到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债权与债务进行详细探讨,包括定义、分类、产生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债权债务的基本要点。
一、债权与债务的定义债权指的是一方(债权人)拥有向另一方(债务人)要求履行特定行为或者要求不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
而债务则是指另一方必须履行的特定行为或者不能进行的特定行为。
债权与债务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了经济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债权与债务的基本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内容和债务履行地等。
债权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债务人也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
债权内容可以是支付金钱、提供服务或者转让财产等。
债务履行地可以是约定地点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
二、债权与债务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债权与债务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 根据债权内容的分类:债权可以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
金钱债权指的是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履行行为;非金钱债权指的是要求债务人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或转让特定财产等。
2. 根据债务的方式分类:债务可以分为简单债务和综合债务。
简单债务指的是债务人只需要进行一次性的履行行为;综合债务指的是债务人需要根据约定进行一系列的履行行为。
3. 根据债务人的数量分类:债务可以分为单数债务和共同债务。
单数债务指的是只有一个债务人需要履行,而共同债务则是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责任。
三、债权与债务的产生债权与债务的产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债权与债务的产生需要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法的目的、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形式的合法性等。
如若没有合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形成债权与债务的关系,比如侵权行为或者无因管理等。
在合同成立之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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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特征:1.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2.请求特定行为3.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4.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债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债的客体:又叫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作为)和消极给付(不作为)债权的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任意性4.平等性与相容性5.期限性债的种类:1.发生根据:意定——法定(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2.主体双方的人数:单一——多数人3.(多数人之债中)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按份——连带4.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选择选择之债特定化的方式:当事人选择和履行不能确定选择权归属的原则: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5.标的物的性质:特定物——种类物种类物之债:1)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2)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只能是交付时6.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主——从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债的变更:广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狭义: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时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对新债权人享有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和抵消权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具有可移转性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未征得同意之前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为债的概括承受包括意定承受(签订合同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法定承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征得同意仅通知即可)债的消灭: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后合同义务债的消灭原因:1.履行2.解除仅限于合同3.抵消法定抵消(单方法律行为只须通知但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和合意抵消(只要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消的限制)法定抵消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提出抵消的债权已届清偿期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4.提存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2)标的物适宜提存(不适宜提存的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然后提存所得价款)3)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提存的效力:提存之日起债的关系终止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若债务人无法通知则由提存机关通知债权人领取提存物受5年除斥期间限制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免除单方、无偿、非要式一经通知对方即生效不得撤销6.混同无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属于事件成立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混同不能消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内容7.其他当事人死亡、解除条件成就、终期届至等不当得利:事件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益和受损具有因果关系 4.获益无合法根据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1)善意: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以损失为准2)恶意:应返还所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赔偿差额无因管理:事实行为 1.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公益事业)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无须意思表示只要不是纯粹为自己谋利) 3.无法律上的义务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实际损失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合同:一种协议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法律后果 2.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合意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的种类:1.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有名——无名2.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要式——不要式3.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单务——双务4.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为自己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2)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3)第三人对是否接受权利有选择权若接受则债务人应当向其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归债权人自己享有5.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从合同的订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的条件:1.特定人向相对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发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至少包括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受要约人不负有答复的义务要约的生效时间:1.口头:受要约人了解 2.书面: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生效后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撤销要约要约邀请: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 2.条件不同 3.效力不同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条件的视为要约)承诺的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应与要约一致(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反要约)4.原则上应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沉默一般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通知到达或作出行为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撤回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同时到达拍卖: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报价)行为——要约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承诺招标投标: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1.提供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和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否则对方有权申请撤销2.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条款:1)有合同无效事由2)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对格式条款发生正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的成立:成立不一定生效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实践性合同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同的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法定之债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5.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是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给付可能履行先履行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保全:又称合同之债的保全属于广义的合同担保突破债权的相对性而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形式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成立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无偿行为只须具备客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70%)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高于30%)收购他人财产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债务人在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成立则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消灭合同的担保: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分类: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合同保全)和特别担保(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明确的目的性合同担保的种类:1.产生依据:约定——法定2.担保标的:人(第三人的信用保证)——物(特定财产和金钱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特征:1.由第三人提供担保2.属于人的担保3.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保证的设定条件:1.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成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2.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3.主合同合法有效: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4.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计算:1.约定不明: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类容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未约定或者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1.一般保证: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2.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一般保证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期间内的债权债务移转问题: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除外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若减轻债务人债务则无论保证人是否同意均应当承担责任若加重债务人债务则加重部分须经保证人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未同意则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定金:为了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旅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定金的特征:1.约定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2.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3.实践性合同交付生效4.从属性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定金的效力:1.立约定金:担保主合同的订立2.成约定金: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3.解约定金: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4.违约定金:1)担保债务履行2)证明合同成立3)预先给付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1.性质不同:担保方式——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担保、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无担保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的特征:1.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之内2.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法定或约定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单方或双方4.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种类: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一旦出现解除事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即可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解除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其他情形情事变更制度: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同意但须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方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间(未约定为3个人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法定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1.属于民事责任2.具有相对性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发生4.财产性5.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1)不履行: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2)不适当履行3.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法定的免责事由:1)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2)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只适用于个别合同(如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2.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下不再继续履行: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约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3.支付违约金:约定才适用4.赔偿损失: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5.其他:价格制裁、定金制裁、信贷制裁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1.当事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2.当事人实施了未约定的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对方承担几类主要的合同:1.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收买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3.赠与合同:单务、无偿、诺成性一般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合同原则上不得撤销损害赔偿责任: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4.借款合同:转移处分权货币的持有与所有是一致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务有偿或无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实践性不要式5.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或不要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标的物为非消耗物一般由出租人进行维修6.融资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买卖+租赁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享有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一般由承租人维修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由出卖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但是下列情况出租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由出租人选择决定租赁物2)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而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进行干预3)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7.承揽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不要式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具有人身性质或明确约定的事物不能转移给第三人8.建设工程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原则上采取投标招标方式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9.运输合同:双务有偿诺成性通常是格式合同旅客伤亡的除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自带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货运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1)不可抗力2)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