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书法中的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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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书法中的美学
美是一种感觉,在书法史上,不同的书体、书法观、书法美学存在于各朝各代。“晋人尚韵、唐人尚法、宋人尚意、元明尚态”,由此不难看出,不同时期产生了不同的书法思想、书法意识以及不同的书法作品。那么对于学书者而言,我们自然会从书法的角度,对美形成独特的认识。
标签:书法;艺术表现;美学
书法是汉字的艺术表现形式,汉字是构成书法的物质载体。随着时代的更替,书法艺术不断成长,经历着时间的淘洗冲刷,书法艺术之所以能立于世界艺术之林,是因为书法艺术最具有民族代表性,是中华民族独一无二的艺术形式,被认为是世界上并不多见的高水平的艺术。既然书法被认定为是艺术,艺术都有独特的美,而其艺术性表现的作用和意义正是在于艺术的组织构造和外在形式的结合,所以符合艺术概念的最终作品所要达到的高度和深度,往往取决于艺术内容与艺术形式是否能互相融合而成为统一整体。由此,黑格尔得出结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
1.整齐一律的法则
整齐一律的法则是最基础最单纯的形式美法则。例如,我们看小篆的用笔整齐光洁,粗细一致;又如我们看唐楷,其章法行列皆是匀称的、整齐划一的。
2.对称均衡的法则
对称均衡的法则存在于我们的生活和很多艺术品、建筑中。对称具有安静性和稳定性,如汉字中的“昌” “常”“平”等字形。这种对称平衡的法则依然存在整齐一致的法则,只是由一个个体变成了空间上相对的两个个体,例如,小篆中“天”“不”“草字头”“宝盖头”等,都蕴藏着对称均衡的法则。
3.调和与对比的法则
调和与对比法则体现了要素间斗争与统一的特点。调和更多是求同存异,是相对的;对比则是求异,是绝对的。例如,楷书中为了某个笔画不会对其他笔画和整体造成冲突,长短欹正都需要书写者在书写的时候注意避让,这就是调和。在行书草书中字与字、行与行之间的长短、大小、疏密、欹正、墨色等要素,这也是对比。
4.比例的法则
比例通常指物体之间形的大小、宽窄、高低的关系,这种比例在书法中常常出现在结构和章法中,即部分和部分、部分与整体、整体与整体的关系。我们接触到的黄金切割点,就是在科学基础上发现的美的比例。例如,我们临习《张猛
龙碑》,其中有一“鲁”字尤其精彩:上半部分的“鱼”字,宽如天,张如伞;而下部分“日”字,收缩的姿态与“鱼”字形成精巧的比例。纵观唐代鲁公的《颜勤礼碑》与欧阳率更的《九成宫醴泉铭》,“内松外紧”和“内紧外松”中也闪现着比例的光辉。
5.节奏韵律法则
节奏指的是事物在不断运动的过程中,有规律、有秩序的连续。构成节奏有两个重要关系:一是时间关系,指运动过程;二是力的关系,指强弱的变化。在很多书法作品,尤其是行草作品中,我们能够感受到很强的节奏感,提、按、顿、挫表现出的轻重变化是一种节奏,笔画的快慢通过墨色表现出来。快慢交替也是一种节奏,王铎书法中章法左右摇摆,大小错落,也是一种节奏。在国画领域,《清明上河图》在形象排列上,动与静、疏与密的巧妙结合也是一种节奏。至于韵律,则是在节奏基础之上,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赋予作品人的感情与思想,更能给人以情趣,带给人精神上的满足感。王羲之在《书论》中提出了“意”的审美范畴,代表了晋人对于当时老庄思想的向往与追求。近以王羲之、王献之父子书法为代表的晋代尚韵书风,迟急、屈直、藏出、起伏,更进一步体现了超然物外的节奏韵律是书家强烈的情感与熟练的技法相互碰撞、有机融合的结果。孙过庭《书谱》提到心手双畅、物我两忘才能达到“我书意造本无法”的境界,这种情感的高度融入,就是韵的表现。
6.多样与统一
多样和统一原则不仅是形式美的最后一条基本法则,也是形式美的至高形式。多样统一使艺术语言的丰富与单纯、活泼与秩序和谐相处。这一基本法则包含了上述对称、节奏等要点,所以多样统一是形式美的基础。孙过庭在《书谱》中写道,“违而不犯,和而不同”。书家和书匠的差别,就在于是否以道驭技:前者用高超技法和涵养将对立化为统一。但是归根结底,多样和统一是“一”与“多”的辩证统一,最终书法作品都要追求整体的和谐统一。
书法艺术的核心不仅是对书法艺术的认识问题,也是对美的认识问题。什么是美,怎样才是美,历来是美学所探索的中心问题,也是进行批评的理论基础。书法的美不仅仅是文字所体现的大小或长短,更深的是书法所内涵的意蕴。书法之美,不仅美在形式,更有着更深层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意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