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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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一:
案例1
孙某于2013年4月17日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约定由该汽车服务公司向孙某提供代驾服务信息,孙某负责提供代驾服务并获取服务收益,该汽车服务公司按孙某每次收取服务费用的20%收取相应的信息费用。2014年3月,该汽车服务公司与孙某解除合作协议, 孙某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要求确认与该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并补缴社会保险, 支付相应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孙某与该汽车服务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申请。孙某向法院起诉, 要求确定与该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一审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孙某与该汽车服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苏某于2013年9月23日到重庆某汽车代驾服务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苏某向该汽车代驾服务公司交纳了安全培训费用1000元,公司按月发放工资,后苏某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并要求该汽车代驾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会保险, 申请仲裁后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提供的代驾服务业务中的工号与其本人工号相同,且数量多、时间连续、内容翔系且还有部分客户留下的代驾服务留存联, 据此,
法院认定苏某与重庆某汽车代驾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
讨论题:
1.从我国法律上如何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分析在案例1和案例2中,同样是为第三方提供代场取为何法院会做出不同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