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科建设标准
二级妇产医院设置标准
二级妇产医院设置标准二级妇产医院是指专门为妇女提供各种妇科和产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设置标准对于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和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二级妇产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设置标准,以便规范和指导医院的建设和运营。
本文将对二级妇产医院设置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二级妇产医院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医院的建筑、设备、人员配置等都需要符合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以保障医院的基本功能和服务能力。
此外,医院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以应对各种常见的妇科和产科疾病,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护理。
其次,二级妇产医院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和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产科手术室、妇科手术室、产房、产前检查室、产后恢复室、妇科检查室、妇科手术室、妇科床位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需要符合国家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医院能够提供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和条件。
此外,二级妇产医院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人员配置。
包括但不限于产科医生、妇科医生、护士、助产士、麻醉师、检验师、影像师等。
这些医疗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质,以确保医院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护理。
另外,二级妇产医院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医疗管理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信息管理制度等。
这些管理制度需要能够有效地指导和监督医院的日常运营和医疗服务,以确保医院能够健康、有序地运行。
总之,二级妇产医院的设置标准是保障妇女生殖健康和生育安全的重要保障。
医院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医疗人员和医疗管理能力,以确保能够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和医院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对二级妇产医院的建设和监管,为妇女的健康和幸福贡献力量。
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
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
妇产科医院是专门为女性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基本标准对于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妇产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包括建筑设施、医疗设备、医护人员素质、医疗服务等多个方面,下面将从这些方面逐一详细介绍。
首先,妇产科医院的建筑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通风良好、采光充足、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完备等。
医院的建筑结构应当符合抗震、防火等相关标准,确保患者在医院内部的安全。
其次,医院应当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包括超声仪、产科手术台、妇科检查设备等。
这些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护人员是医院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妇产科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妇产科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并且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书。
医护人员应当热情、细心地对待患者,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另外,医院的医疗服务也是基本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预约挂号、急诊救治、手术治疗、产前检查等。
医院应当制定相关的医疗流程和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总的来说,妇产科医院的基本标准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
医院应当从建筑设施、医疗设备、医护人员素质、医疗服务等多个方面全面提升,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希望各家妇产科医院都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基本标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女性患者的生殖健康保驾护航。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重点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全科医学诊室、康复治疗室、感染性疾病诊室。
(二)医技辅助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含中药房)、检验室、X线室、治疗室、处置室、超声室、心电图室、手术(麻醉)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三)公共卫生科室:应具备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协管、爱国卫生等职能的科室。
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四)行政科室:应具备承担财务、设备、质量管理、信息化、后勤、安全管理和村卫生室管理职能的科室。
除质量管理科室外,其他职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三、基本建设(一)住院床位:根据需要设置床位,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不低于0.9张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二)业务用房面积:服务人口不足1万人的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服务人口每增加1000人,建筑面积至少增加40平方米。
病房每床占用病房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整体管理:配套设施齐全,总体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卫生学标准,体现患者隐私和无障碍设计要求,满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诊疗需要。
四、人员配备(一)工作人员数不少于服务人口数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工作人员数的90%,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数的90%。
(二)每千服务人口配备医师不少于0.4名,每千服务人口配备护士不少于0.5名。
(三)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20%、20%、10%。
《工程建设国标》山东省产科建设标准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保健单位: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将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降低1/5的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期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的要求,结合我省产科建设现状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迫切需求,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要求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的资源配置要求。
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人次。
(1)二、机构建筑规模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㈠人员编制标准㈡人员素质标准(10)1、医护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2、医师及助产士必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
4、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主任医师担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产科建设方案
产科建设方案一、背景介绍产科是医院内的重要科室之一,负责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保健、治疗和护理工作。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生育率下降的影响,现代社会对产科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本文将就如何制定和实施一份完善的产科建设方案进行介绍。
二、目标和意义1. 目标:建设一流的产科科室,提供高质量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护理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2. 意义:提供安全、便捷和高效的产科医疗服务,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三、建设方案1. 设备和设施建设a. 购置先进的产科手术设备,包括监护仪、无损伤胎儿剖宫产器械等,以确保手术安全和高质量。
b. 配备全面的监测设备,包括胎儿心率监测仪、产程监测仪等,以对孕产妇进行准确的监测。
c. 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产房,包括分娩室、手术室、恢复室等,以提供合理、舒适的产科服务环境。
2. 人员培训和配置a. 增加专业产科医师和护理人员的数量,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b. 开展定期产科专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c. 引进和培养产科研究人员,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3. 信息化建设a. 建立产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患者档案、医嘱和检查结果的电子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
b. 提供在线预约和咨询服务,方便患者获取所需的产科相关信息。
c. 制定科学的数据报表和绩效考核标准,以评估和改进产科服务质量。
4. 对外宣传和合作a. 设立产科宣传专栏,介绍产科服务项目和优势,吸引更多患者关注和选择。
b. 与社区、学校等相关机构合作,开展孕产妇健康宣教活动,提高产科知识普及率。
c. 在相关专业会议上分享科研成果和临床经验,扩大科室的学术影响力。
四、实施计划1.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人员配置、设备购置、培训安排等,并确定明确的时间节点。
2. 分阶段实施,逐步提升产科服务水平和质量。
3. 监督和评估实施计划的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
五、预期成果1. 提高孕产妇的生育安全和生育率。
2. 提升患者满意度和口碑。
学校作文之学校两纲自查报告
学校两纲自查报告【篇一:2014年@@区妇女儿童两纲规划自评报告】2014年@@区妇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自评报告2013年11月21日@@区妇女儿童工作在区委、去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努力探索全面实施“两个规划”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认真解决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广大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不断推动我区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2014年两个规划检测工作顺利完成按照市妇儿办的部署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认真落实,将《@@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区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下发至各发至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将数据搜集齐全,做到了各项指标来源有根有据,从而保证了数据的质量。
数据收集齐全后,我区妇儿办及时做好了数据整理工作,将各指标与往年比较,发现波动大的数据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注明。
在布置填报的监测指标中,除常规统计报表无法收集的个别指标外,实际填报率为75.3%,报表质量高,数据准确。
此次监测预警工作,妇女发展规划168项监测统计指标中,对照终期目标已有157项提前达标,占93.4%;2项预测达标,占2%;46项数据空缺(未统计或无法开展统计),占27%。
发出红色预警5项,黄色预警6项。
儿童发展规划71项监测统计指标中,对照终期目标已有56项提前达标,占78.9%;15项数据空缺(未统计或无法开展统计),占21.1%。
通过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我们及时完成了两个规划统计数据的报表任务。
二、为妇女儿童提供港湾,全面铺开妇女儿童之家今年以来,我区“妇女儿童之家”工作在市妇联、街道党工委、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坚持在“活动、组织、制度、场所”四方面下功夫,实现了妇女儿童工作和社区工作的融合,使妇女儿童成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和社区发展的受益者,有效地促进了社区的进一步发展。
三级妇产医院建设标准
三级妇产医院建设标准妇产医院是专门为女性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是保障妇女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一所符合标准的三级妇产医院对于提高妇女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三级妇产医院的建设标准应当得到高度重视,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首先,三级妇产医院的建设标准应当包括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两个方面。
在硬件设施方面,医院应当拥有现代化的医疗设备,包括超声、CT、核磁共振等影像学检查设备,以及先进的手术设备和监护设备。
此外,医院还应当有足够的病房和产房,以满足患者的住院和生产需求。
在软件服务方面,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妇产科医生和护士团队,他们应当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的医疗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其次,三级妇产医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包括医院的管理和运营。
医院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包括医务、护理、后勤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疗服务质量。
此外,医院还应当注重医疗安全,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
最后,三级妇产医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考虑医院的环境和服务质量。
医院应当建立舒适、安全、整洁的医疗环境,提供温馨、周到的医疗服务,使患者感受到家庭般的关怀和温暖。
此外,医院还应当注重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服务。
综上所述,建设一所符合标准的三级妇产医院需要全面考虑硬件设施、软件服务、管理运营、环境质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医院能够提供高质量、安全、温馨的医疗服务。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满足妇女对于健康的需求,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三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
山东省三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山东省卫生厅和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向各地市卫生局发布了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资本(不含外资)举办各类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提出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办医真正纳入全行业监管,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不得额外增加限制条件,召开有关会议要通知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有关文件要及同时向其印发,要热情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切实改善社会办医环境。
认真执行设置审批程序社会资本申请举办三级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标准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
各市要根据我省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新设置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原则上应有效补充本地区医疗资源、提高当地医疗水平、有效满足群众多层次就医需求。
各市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经营性质、诊疗范围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资料以及土地使用、规划建设、安全评估、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内容,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各市对于拟批准设置的三级医疗机构,要报经我厅复核,依据复核意见向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作出批复。
在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同时,报我厅备案,提交《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
落实执业登记规程新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执业条件后,要及时申请执业登记。
各市要重点做好五个审查:(一)认真审查申请材料。
包括各种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填写项目、签章等是否完整,《设置批准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登记内容是否按照批准事项设置,与《设置批准书》核准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不相符的,不能予以登记注册。
(二)认真审查基本设置条件。
包括执业人员、医疗设备、资金、通讯、供电、上下水等是否到位,科室设置、床位数与建筑面积、卫生技术人员、护士、医生、技术人员等的配比关系是否符合要求等。
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试行)
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预防接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所涉及的预防接种单位是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责任区域和接种任务,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我省的预防接种单位包括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站、村级接种点、产科预防接种室和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
一、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门诊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可提供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
预防接种门诊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设施配置1.房屋(1)预防接种门诊整体环境应当美观舒适,通风良好,清洁明亮。
原则上相对独立设置在一楼或二楼清洁区,如设置在三楼及以上应配备电梯。
接种门诊应当避免与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检验科、放射科等存在潜在感染和损害风险的科室共处同一楼层或共用出入口及通道。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在独立区域。
(2)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总面积不低于100m2,城镇地区不低于80m2。
接种区域面积不少于接种门诊总面积的1/3。
(3)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分设候种室(或区,下同)、预检登记室、接种室、留观室、冷链室和资料档案室(可与其它室共用)等。
各室(区)分隔清晰,有明显导向标志,按照候种、预检、登记、接种、留观的先后顺序,尽量保证单向行进,避免交叉往返。
(4)候种室和留观室应当配备足量的座椅、宣传资料和具有视频播放功能的健康宣教设备,原则上独立设置,场地受限制无法独立设置时可将两者安排在同一区域,并设置显著标识以便两个区域相对区分。
(5)疫苗应分室(区)接种,有专门的通道,有条件的接种室可设置专门出入口。
接种工作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3个专门接种工作台,并有醒目的疫苗标识。
xx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
XX省产科建设标准(试行)为了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结合我省现况,特制定本标准,望认真执行。
一、建筑规模:妇产科床位占综合医院总床位的13—15%,其中产科床位不得少于妇产科床位的50%省市县乡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45㎡ 45㎡2.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5㎡ 5㎡ 5㎡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 7㎡ 6㎡ 6㎡3.分娩室面积不少于 80㎡ 60㎡ 50㎡ 15-30㎡4.隔离分娩室有有有有(仅中心乡作此要求)注:1.分娩区独立设置,亦可集中在病区一端,应有缓冲区、清洁区、无菌区。
2.产房包括准备间、洗手间、待产室、分娩室。
3.分娩室墙壁瓷砖或油漆到顶,地面为瓷砖或水磨石,要有地漏。
4.省一栏包括省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
二、人员配备标准(一)人员编制标准省市县乡1.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1:1.5~1.7 1:1.5~1.7 1:1.3~1.52.床位与护理人员之比 1:0.4 1:0.4 1:0.43.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 1:2~3 1:2~3 1:2~34.正高:副高:主治:住院1:3:5:7 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生(或不少于2名不少于1名 3年以上住院医生)不少于1名5.护师占护理人员比例 >30% >30% >20%6.产房必须配有资质的助产人员7.地(市)级以上产科须配儿科医师1名,参与产房、母婴同室对新生儿的诊治管理,县级及以下产科应有儿科医生参与产科新生儿管理。
(二)人员素质标准1.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医德医风良好。
2.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产科设置标准:省市级县级乡级1.科室产科、MICU、产科妇产科新生儿科、NICU 新生儿病室2.门诊预防保健科、候诊室、同省市级宣教室、诊断室早孕门诊、生理产科、候诊室高危产科、宣教室3.产科病区生理产科病房生理产科病房产科床位(母婴同室)高危产科病房、待产室、高危产科病房、待产室待产室、分娩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隔离分娩室(仅中心危重症抢救室乡作此要求)四、设备标准【省市级】(一)产科门诊产科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体重磅秤,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腹围软尺、胎儿监护仪,多普勒胎心诊断仪及产科急救设施;负压吸引器、手术床、终止妊娠手术包若干、器械台、器械敷料柜、无痛人流设施、急救设施等。
妇产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妇产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妇产专科医院是专门为女性提供妇科和产科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建设标准对于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妇产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医疗设备、人员配置、环境布局等因素,以确保患者得到安全、高效、舒适的医疗服务。
首先,妇产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标准。
医院的建设规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医院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疗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标准,保障医疗设备的合理布局和使用效率。
同时,医院的建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障医院周边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其次,妇产专科医院的医疗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要求配备先进的妇产科医疗设备。
医院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产房、手术室、检验室、超声室等医疗设施,以满足不同病情的诊疗需求。
此外,医院还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床位、护理设备、急救设备等,以保障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再次,妇产专科医院的人员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障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
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妇产科医生、护士和技术人员,他们应当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以确保患者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此外,医院还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以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最后,妇产专科医院的环境布局应当符合患者的舒适需求。
医院应当注重医疗环境的整体设计和装饰,营造舒适、温馨的就诊氛围。
医院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
同时,医院还应当配备便利的就诊设施和舒适的住院环境,以提高患者的就诊体验。
综上所述,妇产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涉及医院的建设规划、医疗设备、人员配置和环境布局等多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医院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医院的建设达到标准要求,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舒适的医疗服务。
建标_107-2008_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全哥版)
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2008北京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2008北11月京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4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____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 ○八年八月十八日前言《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1000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编制建设标准。
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用房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产科质量自查报告
产科质量自查报告产科质量自查报告1产科医疗保健、诊治水平是临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科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母亲和婴儿的健康,同时也是影响到一个医疗保健机构能否得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如何搞好产科建设,不断提高产科质量,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更有效地保护母亲和婴儿的健康、安全,是医疗保健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加强我院产科建设,按照《山东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质量标准》,加强组织建设,制定有关制度,完善有关操作规程,强化质量管理,配备必备设施,充实医疗技术力量,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经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县委、政府及卫生局的直接领导下,我院认真自查,现具体汇报如下:一、医院的基本情况:__人民医院是我县规模较大的一所二级综合医院。
9月份我院在新一轮二级综合医院复审中被评定为二级甲等医院。
我院于顺利通过爱婴医院评审,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各位专家的指导,全院职工的辛勤努力下,我院将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二、产科基本情况:创建爱婴医院以来,我院把科学、系统、规范的管理体系引入医院管理,产科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为全县妇女保健及产科疾病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作出贡献,新产科搬迁后,产科从技术标准,建筑规模,人员编制、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各方面均基本符合县级医院产科质量标准,并拟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规范了医院保健机构的爱婴服务,成功地保护和支持了母乳喂养。
院内母乳喂养率达96%以上。
三、产科质量管理工作情况(一)健全组织领导我院为进一步加强产科质量管理工作,重新调整充实医院产科质量管理小组,由业务副院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产科质量管理工作。
健全的领导体系,对加强产科质量管理,搞好全县妇女的医疗保健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另参加所在地围产保健协作活动,开展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至今已筛查数千例,筛查出新生儿甲减及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疑似病例,已得到及时的复诊治疗。
我院自创建爱婴医院以来一直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工作,一是坚持把“三个十条”母乳喂养相关内容按规范张贴上墙;二是针对新进产科工作的人员进行母乳喂养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是坚持对孕产妇进行母乳喂养相关知识的宣传,首次产前检查时发放母乳喂养宣教手册,对从未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入院时及时补发同时进行相关知识的宣教。
山东省产科建设标准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保健单位: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将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降低1/5的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期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的要求,结合我省产科建设现状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迫切需求,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要求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的资源配置要求。
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人次。
(1)二、机构建筑规模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㈠人员编制标准㈡人员素质标准(10)1、医护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2、医师及助产士必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
4、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主任医师担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2023年版的基本三级妇产科医院标准
2023年版的基本三级妇产科医院标准一、前言为了规范我国妇产科医院的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特制定2023年版的基本三级妇产科医院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妇产科医院,旨在为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参考依据。
二、基本要求2.1 医疗机构类别与级别妇产科医院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三级妇产科医院为最高级别,具备较强的医疗服务能力,能提供全方位的妇产科医疗服务。
2.2 医疗机构名称与标识妇产科医院的名称应体现其专科特色,标识应具有明确的代表性,便于患者识别。
2.3 医疗机构地址与周边环境妇产科医院应选择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良好的地段。
占地面积应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具备一定的扩展空间。
三、设施与设备3.1 医疗用房妇产科医院的总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各类医疗用房布局合理,满足诊疗、康复和办公需求。
3.2 医疗设备妇产科医院应配备与其级别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包括妇科、产科、新生儿科等方面的设备。
3.3 信息管理系统妇产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四、医疗与护理4.1 医疗团队妇产科医院应拥有一支专业、稳定的医疗团队,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4.2 诊疗项目妇产科医院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妇科炎症、妇科肿瘤、产科分娩、新生儿疾病筛查等诊疗项目。
4.3 护理服务妇产科医院应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确保患者在治疗和康复过程中的安全与舒适。
五、管理与质量控制5.1 管理制度妇产科医院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
5.2 质量控制妇产科医院应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对医疗质量、护理质量、药品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培训与科研6.1 人员培训妇产科医院应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6.2 科研工作妇产科医院应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七、结论本标准旨在为妇产科医院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参考依据,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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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产科建设标准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保健单位: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将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降低1/5的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期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的要求,结合我省产科建设现状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迫切需求,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要求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的资源配置要求。
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人次。
(1)二、机构建筑规模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㈠人员编制标准㈡人员素质标准(10)1、医护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2、医师及助产士必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岗的医师及助产士每三年复训一次。
4、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主任医师担任,二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必须由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主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
5、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配备专职新生儿科执业医师,负责新生儿查房、诊疗工作和高危新生儿出生时的监护工作。
6、从事产科B超的医生必须具有三年以上B超工作经历,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7、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必须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产科设置与装备标准(11)㈠科室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具备妇产科、儿科。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病理产科、新生儿科、ICU、NICU。
㈡门诊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和孕妇宣教室。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教室并设立相应的候诊室。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具有独立的产科诊室、优生与遗传咨询室、胎儿监护室、孕妇宣教室并设立相应的候诊室。
㈢产科病区设置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独立的产科床位和分娩区。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生理产科、高危产科、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分娩室。
㈣产房的设置(12)产房为独立单元,应明显区分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非限制区;待产室靠近分娩室;分娩室直接与污物通道相连并做到单向流动;分娩室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地砖或PVC)便于清洁(通风、采光良好);有室温控制设备等。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房内设更衣室、换鞋处、待产室、洗手消毒间、分娩室、卫生间等。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还应有: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污物浸泡清洗间、打包间。
㈤产科设备标准(13)一级医疗保健机构:配备产床、婴儿床、照明灯、无影灯、应急灯、空气消毒设施、敷料柜、推车、急救药品柜、刷手设备、常规消毒设备、器械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胎心听诊器、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聚血用具、会阴冲洗设备、产包(不少于3个)、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外阴消毒包、注射器、窥阴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供氧设备、吸氧装置、输血输液设备、沙袋、阴道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新生儿复苏囊、气管套管、胃管、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吸痰管、婴儿辐射保温台(新生儿抢救台)等。
二、三级级医疗保健机构还应配备:穿颅及碎胎等器械、产钳、胎心监护仪、B超、产妇心电监护仪、输液泵。
㈥产房备用药品(14)产妇用药:催产素、前列腺素针剂、前列腺素片(栓)剂、5%和10%葡萄糖渡,平衡液、706代血浆或血定安、25%硫酸镁、氨茶碱、罂粟碱、呋塞米、地西泮、地塞米松、西地兰、维生素K针剂、75%和90%酒精、安尔碘、1%普鲁卡因、2%利多卡因针剂及抗生素类药物等。
新生儿用药:肾上腺素、碳酸氢钠、纳洛酮等。
产房备用药品应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标志醒目、排列整齐、定期检查与登记。
五、产科技术要求(15)㈠一级医疗保健机构1、基本技术围产保健管理;孕前、孕期健康教育和管理;常规助产服务技术;高危妊娠筛查及转诊;子痫前期及子痫的诊断及转诊;产科感染的识别与转诊;产后出血防治且准确测量产后出血量;失血性休克的救治、羊水栓塞应急处理和转诊;异常分娩的早期识别和转诊;产褥期处理;母乳喂养;产后访视;出生缺陷的识别与报告;新生儿处理及保健技术和新生儿窒息复苏等;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为筛查新生儿疾病(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提供血样标本。
2、产科手术会阴切开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阴道或宫颈裂伤修补术;胎头吸引术;人工破膜术;催产素应用技术(不包括引产);静脉穿刺术;中心乡卫生院需开展剖宫产手术及异位妊娠手术,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具备及时输血条件的基础上,经考核合格、许可后方可进行。
且剖宫产率控制在25%以内。
3、麻醉局麻;硬膜外麻醉(经申报批准);4、输血、输液技术㈡二级医疗保健机构1、基本技术除一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外,还包括高危妊娠监测与处理、产科危重病救治及监护技术;产科感染、产道复杂裂伤处理、产科子宫切除术;产科催、引产技术;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的处理;各种难产的处理;B超产前胎儿畸形筛查技术;DIC的诊断及处理;新生儿重症监护技术(NICU);新生儿窒息的复苏及合并症抢救;新儿溶血症、病理性黄疸的防治技术;新生儿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技术;静脉高营养疗法;早产、低体重儿的处理。
2、急症抢救技术心、脑复苏;心衰及心律失常抢救;体克抢救;呼衰抢救;昏迷抢救;产科出血抢救;子痫抢救;水、电解质的酸碱平衡紊乱的早期诊治;肾衰早期诊治。
3、产科手术臀位助产术;穿颅术;剖宫产术;人工破膜术;横位内倒转术;子宫切除术;选择性宫颈环扎术;超声引导下羊膜腔穿刺行宫内治疗术(促肺成熟、放羊水);产后出血的保守手术治疗。
4、麻醉局麻;腰麻、硬膜外麻;静脉复合麻;气管插管全麻5、输液、输血技术㈢三级医疗保健机构1、基本技术除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外,还包括各种产科手术并发症的处理、子宫疤痕部位妊娠的诊断与处理;妊娠合并重症心脏病、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的处理;多胎妊娠的围产期综合处理;胎儿及新生儿溶血;复发性流产的诊断与处理;产前唐氏综合症筛查(不具备产前诊断条件者应与开展产前诊断的单位建立转诊关系);胎儿遗传病诊断技术;胎儿先天性疾病诊断及胎儿监测技术。
2、急症抢救技术除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该掌握的抢救技术外,还应掌握产科各种危急重症抢救技术,接受下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病人。
3、产科手术产前诊断取材技术;难治性产后出血的处理;胎儿疾病的宫内治疗;急诊和紧急宫颈环扎术;超声介入技术的产科应用;血管介入技术的产科应用。
4、麻醉同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5、输液、输血技术、深静脉穿刺术。
六、质量控制达标标准(16)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2、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3、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率≥85%;4、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0.5%;5、急救物品完好率100%;6、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7、医源性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率为0;8、新生儿死亡率≤5‰;9、新生儿破伤风率0;10、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率100%;11、正常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率100%;12、院内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知晓率≥90%。
七、质量管理要求(17)各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科助产技术服务时应遵循以下要求:㈠应将提高产科质量、创建爱婴医院、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点,建立产科质量管理制度及本年度产科质量指标,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严格执行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上岗许可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助产人员应调离助产岗位。
㈡应严格执行产科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诊疗常规、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制度、转诊会诊制度、危重孕产妇报告制度等。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有危重孕产妇应及时联系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院时应填写转院记录,同时必须有医生陪同,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师汇报病史及治疗经过。
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危重孕产妇应及时上报院内医务科,需转院时,应及时与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妥善转诊。
㈢孕妇分娩应在产科医师负责下进行。
高危孕妇分娩应在产科主治医师和新生儿科医师负责下进行。
危重孕妇分娩应在产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负责下进行。
剖宫产手术应在妇产科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下进行。
㈣要建立院内、院外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保证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通畅,减少危重病人等待时间;完善有关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的规章制度。
发生重大抢救分管院长应及时到位组织抢救工作,必要时组织院内外会诊与抢救,缩短急救反应时间,提高产科急救能力。
㈤应建立高危孕产妇三级查房制度,对三级查房质量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查房准备、临床分析、诊断依据、鉴别诊断、治疗原则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查房内涵质量。
㈥认真填写产科有关登记、记录及围产保健手册,并按规定途径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产科病历要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要求书写。
㈦开展助产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危重孕产妇监测、出生缺陷的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监测与上报工作,按要求无偿提供相应的病历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并报辖区妇幼保保健机构。
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单位,要以提高产科质量和提高产科服务能力为已任。
杜绝违规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注:参考的相关标准(1、10、12、14、17)上海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分别为100人次和400人次,我省为了提高产科质量,将最低标准适当上调(2、3、8、9)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二零零九年十月)、护理事业发展规划(5、6、7)山东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1998年)(4)分娩区面积是分娩室面积的两倍(13、15)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11)省产科专家讨论制定(16)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二零零九年十月)和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两者都有的以山东的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