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专用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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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专用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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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专用性理论的渊源

1.1 德国历史学派的创始人李斯特:

人的经验、习惯和技术,在失去了本业以后,一般就会大部分不复存在。

这可能是资产专用性含义的最早表达。

1.2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1948年):

一些企业领导人对自己企业的人和事具备特殊的了解,这种了解是他们所专门拥有、与企业共依存、不可分离的资产,这类企业领导人对企业来说就是一种专用性人才资本。

1.3 迈克尔•波兰尼等人进一步研究指出:

那些身怀绝技、经验丰富的工人实际上也是企业不可多得的专门财富,拥有这类专门资产的人将会与企业建立起更加固定的关系。这也是对资产专用性与合同方式选择关系问题最早的研究。

1.4 1971年威廉姆森(Williamson):

在分析纵向一体化问题时,使用了“资产专用性”概念,被认为是资产专用性理论的正式提出。

2.资产专用性理论的基本涵义:

2.1 概念的提出——威廉姆森

威廉姆森提出资产专用性概念主要是为了分析一体化的动因。在威廉姆森看来,人们的经济活动就是人们的交易活动,不同的经济活动体现不同的交易关系。在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行为特征,因而就需要设计一个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规范这些交易关系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

威廉姆森把治理结构主要划分为四类:

市场治理:此结构进行标准的市场交易;

多方治理:通过签订合同和引入中介,如建筑合同中的技术机构、会计审核、法律顾问等,保证交易的完成;

双方治理:没有第三方介入,交易双方通过签订长期交易合同来维持交易;

统一治理:即交易活动在一个统一的组织中按照事先的计划安排来完成,也就是一体化。

威廉姆森认为,上述四种交易都有存在的必要性,并不能说哪种结构更合理。但具体交易究竟选择哪种治理结构来完成,取决于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程度这三个因素。不确定性是因为交易者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所致;交易频率指一定时期内的交易次数,分为偶然和经常两种情况;资产的专用性程度则分为非专用的、中等专用的和高度专用的三种;若排除不确定性,治理结构的选择就取决于资产专用性程度和交易频率。

当交易涉及中等程度的资产专用性时,偶然的交易可能会以三方治理的方式出现,因为此时资产一旦投入后就很难再改变用途。所以以某种相对固定的合同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甚至某些中介力量的介入可以确保合同的执行;此时,经常的交易使双方彼此了解,不需要第三方介入,而以双方治理的合同方式进行。

当投资的资产具有高度专用性,无论是偶然的还是经常的交易,双方都更愿意采取统一治理结构的方式也就是一体化的方式,因为资产的专用性越强,其用途就越是单一,资产的沉淀成本也就越高,交易过程中任何的波动和不确定性都将给交易双方带来重大损失,故只能采取一体化的治理方式了。

2.2 威廉姆森对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的定义:

“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亦即耐用人力资产或实物资产在多大程度上被锁定而投入特定贸易关系。

具体来说,专用性资产是为支撑某种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它一旦形成,投资于某一领域,就会锁定在一种特定形态上,若再作它用,其价值就会贬值。它作为生产性资产的一种存在形态,如一件资本设备或一套专门知识,在这种状态不允许将资产转用于其他用途,或者转于他用成本过高而实际上不可行,“就像窑土烧制成器皿后固定在不变的形态上一样”。

2.3 资产专用性的范围

威廉姆森认为,资产的专用性的范围包括:

(1)场地专用性;

(2)物质资产专用性;

(3)在边干边学过程中人力资产专用性;

(4)专项资产;

(5)品牌资本;

(6)临时专用性。

一种资产是不是专用性资产,主要看该资产究竟是属于用途可变的资产,还是用途不可变的资产,或者说用途在多大程度上可变不可变。它与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及其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概念基本是无关的。

2.4 对资产专用性概念的进一步说明

在其后的研究中,威廉姆森针对资产专用性概念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他认为:

(1)资产专用性是资产交易的专用性。

不同的交易具有不同的属性、特质交易不仅要求专一性,而月还要求交易专用方面的专一性。从这一点来说,专用性资产是交易专用性的资产、也就是关系专用性资产(Relationship-Specific Asset)。

(2)资产专用性与沉没成本有关。

一般情况下,专用性资产一旦投入,若不能发挥作用,其价值就不可能全部收回,原因是资产专用性问题是起源于合约执行期间的问题,如果合约不能如约履行或者提前终止,其所有者就不可能在毫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改变这种资产的用途。而对于一般性资产来说不会遇到这个难题。

(3)资产专用性的实质是一种套牢 (Lock-in)效应。

一旦关系专用性投资做出,在一定程度上就锁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约关系就会发生“根本性转变”,事前的竞争就会被事后的垄断所替代,从而异致敲竹杠(hold-up)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也就是说,关系专用性投资提高了对市场交易伙伴的依赖性,资产专

用性程度越强,对交易伙伴的依赖性就越大,在没有制度阻拦的条件下,专用性投资较强的一方被交易另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损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4)资产专用性只有在不完全合约的背景下表现出来。

专用性资产交易的合约是一个不完全合约。在合约不完全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不可能在事前得到解决,而是被拖到事后,这样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会使双方的谈判和履约变得困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双方相关的专用性投资不能达到最优。因此,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替代市场的纵向一体化选择就是必然的。

由此可见,资产专用性在交易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仅引发了交易活动的事前动力反应,而且还会触发交易活动的事后规制。包括专用性资产的交易,不仅意味着为保持稳定交易关系的当事人身份的重要性,而且也意味着为支持此类交易的合约以及组织保障措施是何等的重要。

3.对资产专用性理论的发展

3.1 克莱因等:资产专用性与可占用性准租

克莱因、克劳福德、阿尔钦等人(1978)从资产专用性出发,推导出可占用性准租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考察了使用市场体制的一项特殊成本——后合约机会主义行为。虽然机会主义行为假定是由威廉姆森首先提出来的,但导致其动因却不清楚。克莱因等人认为是由于专用性投资产生了可占用性准租,可占用性准租使得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变为现实。为减少或避免这种风险,克莱因等认为纵向一体化可能是一种比市场合约更有效的办法。因为当事人是有有限理性的,所以虽然合约可能会对某种机会主义行为作出惩罚性的规定,但他不可能把所有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都罗列出来,即使一方确实违反了合约,但法院调查损失和实施合约的诉讼也可能是成本高昂的。如果当事人坚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话,那么保障市场合约能实施的方式之一就是给潜在的机会主义者提供一种未来的贴水,也就是使他占有足够的准租流,以保证在他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时获得的短期收益小于未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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