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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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汇管理(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四)完善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

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

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汇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银办发〔2015〕21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银办发〔2015〕210号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中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对CIPS参与者的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参与者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CIPS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运营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清算机构。

运营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CIPS为其参与者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等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

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跨境资本项目结算、跨境金融机构与个人汇款支付结算等。

第五条CIPS按照北京时间运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工作日为系统工作日,年终结算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

关于向境外机构借款的法律法规调查报告就境内公司直接向境外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合规性,出具下列调查报告。

为此份调查报告,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处理境内工商企业向境外非金融机构借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行政职能设置(一)外汇管理法规规则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外汇管理法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报,经审议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外汇管理法律可以对所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

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

(二)外债管理职能部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外汇管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登记、统计与监测。

二、调查问题(一)境内企业是否能够向境外企业(或境外关联公司)举借人民币外债?------------------可以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跨境人民币对外债务业务操作的规定,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的,原则上按现行国家外债管理规定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引导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序开展,现就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流程和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经办行应要求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其办理业务。

三、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四、经办行需严格审核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是否与借款规模相适应,以及境外借款资金的实际用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 ( 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二、开展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三、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境外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在银行开立境外机构碳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碳排放权交易项下资金收付。

四、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相关规定:(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银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

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

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

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

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

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9•【文号】监管函[2009]255号•【施行日期】20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9月监管函[2009]255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上海、广州、深圳、拱北、东莞开展跨境贸易以人民币结算试点,将对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对外贸易平稳增长,促进贸易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起到积极作用。

为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海关通关管理措施重申如下:一、企业申报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2009年7月1日,人民银行、我署及有关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公告〔2009〕第10号(详见附件1),公布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的规定,各关应允许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2009年7月16日,人民银行、我署及有关部门办公厅联合签发了《关于同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的函》(银办函〔2009〕472号)(详见附件2),同意上海市推荐的92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同意广东省推荐的273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各关应允许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三、经与人民银行协商,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是否在试点城市进行人民币结算,海关计算机系统不对具体试点口岸和企业进行逻辑控制;商业银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负责审核企业在跨境贸易中是否可以以人民币结算并对审核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负责控制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和境外地域范围,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异常情况反馈我署。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银发〔2012〕1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司:
为进一步做好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工作,按照币种划分的原则,明确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由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负责,并向外汇局有关司提供业务数据。

现就有关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货币政策二司会同相关司局研究提出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外汇局按照职责办理国际收支相关统计工作。

二、货币政策二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提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年度总量限额,对发债涉及的人民币跨境收付进行管理,并在管理方式和手段上与外币有所区别;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负责全口径外债统计监测。

三、货币政策二司、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机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加快推进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与数据交换,提高监管合力。

四、货币政策二司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研究拟订统一管理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办法,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做好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结束——。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一、前言——跨境人民币综述二、人民币跨境综合(11部)1、关于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联合公告2、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5、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6、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7、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8、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银发[2014]168号)10、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11、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一)综合(10部)1、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10号)2、《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247号)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5、人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6、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7、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8、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厅发[2013]58号)9、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10、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二)货物及服务贸易结算(7部)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3、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财函[2010]1439号)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5、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6、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7、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31、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246号)2、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3、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银发[2009]349号)71、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3、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4、关于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5、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6、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6]44号)7、台湾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一)综合(4部)1、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2、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3、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4、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二)外商投资管理(4部)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3、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1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2、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4、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51、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2、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4、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5、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191、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2、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5、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6、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7、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银发[2013]105号)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10、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19号)11、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12号)12、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36号)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汇资函[2014]2号)1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1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17、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18、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19、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2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一)跨境人民币系统及信息报送(13部)1、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升级换版的通知(银办发[2009]165号)2、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7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管发[2010]159号)4、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5、关于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事项的补充通知6、关于进一步明确RCPMIS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银科技[2012]71号)8、关于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专用报文办理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划转的批复(银支付[2013]77号)9、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1.5.2版文件的通知(银管科[2014]23号)11、关于明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RCPMIS信息报送的通知12、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1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61、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2、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0]137号)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4、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5、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2]16号)6、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6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2、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4、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5、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6、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一)上海(12部)1、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银总部发[2009]35号)2、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09]21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进[2010]2号)4、上海市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10]73号)5、关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事项通知(沪财库[2010]20号)6、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3号)7、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银发[2010]203号)8、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11]257号)10、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的补充说明(上海银发[2014]49号)1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V2.0(上海银发[2015]67号)311、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深人银发[2009]98号)2、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3、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4、关于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新增边贸专户账号)事项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汇出外方利润业务信息备案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10]57号)7、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8、关于调整报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审核的通知10、广东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解答13、关于RCPMIS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1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粤汇综字[2011]24号)15、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7、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境贸易融资信息报送问题的通知18、关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关于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转发《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银发[2011]140号)21、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业务处理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03号)22、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广州银跨函[2012]071号)23、关于进一步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77号)24、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25、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人银发[2013]2号)26、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审核流程及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3]24号)27、关于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06号)28、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12号)29、关于明确有关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4]018号)30、关于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通知31、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银发[2015]180号)211、福建省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0]125号)2、转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促进福建省人民币跨境试点业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91号)3、关于转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办[2010]219号)4、关于规范福建省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福银办[2010]233号)5、福建省人民币跨境业务试点操作指引(暂行)(福银办[2010]282号)6、明确结算项下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福银办[2010]334号)7、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汇[2010]228号)8、关于成立福建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闽政办[2011]25号)9、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福银[2011]5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福银[2011]143号)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11]120号)12、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厦门银[2011]124号)13、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银办[2012]125号)14、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2]247号)15、开展台湾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通知(福银办[2013]46号)16、关于推进2014年福建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银[2014]70号)17、中国-东盟海产品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试行)(福银[2015]52号)18、进一步规范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通知(福银[2015]148号)19、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银[2014]166号)20、关于印发《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银[2015]217号)21、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11、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0]99号)2、关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人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银办发[2010]183号)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1]140号)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31号)6、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69号)7、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3]170号)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4]188号)9、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39号)10、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银发[2015]149号)1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15]300号)41、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1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279号)3、关于在义乌市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杭银发[2013]11号)4、关于规范浙江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通知(杭银发[2013]103号)81、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汇发[2009]62号)2、关于推荐我市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通知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昆银发[2013]34号)5、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6、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发布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8、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的通知(南银发[2015]83号)291、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税务登记互相采集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银发[2005]46号)2、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办发财[2010]47号)3、关于开展雅安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4、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鄂商外[2010]19号)5、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乌银发[2010]159号)6、新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乌银发[2010]187号)7、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银办发[2010]339号)8、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合银发[2011]287号)9、跨境人民币结算真实性审核操作指引(渝银发[2011]107号)10、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11、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贵银发[2011]173号)12、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南银发[2011]218号)13、关于建立黑龙江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5号)14、规范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报关币种与收付款币种不一致情况操作的通知(郑银发[2012]108号)15、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海东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2]91号)16、大连市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方案(大银发[2013]11号)17、江西省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方案18、转发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公告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4]1号)19、关于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5号)2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助推我区向西开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60号)21、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津银办发[2014]242号)22、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办发[2014]244号)23、关于发布天津生态城2014年度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津银发[2014]156号)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银发[2014]113号)25、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4]38号)26、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昆银发[2014]243号)27、关于亿顺一号)(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用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批复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61号)28、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2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现就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一)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二)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

(三)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境内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确定的原则,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将在本地区注册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发送给辖区内银行内部使用。

二、关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一)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业务,应由在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

关于人民币回流问题的探讨

关于人民币回流问题的探讨

关于人民币回流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总结分析了人民币现有的回流渠道、建立回流渠道的意义与风险及影响人民币回流的限制因素。

关键词:人民币回流意义;风险;限制因素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深入开展,客观上造成境外人民币回流快速发展。

目前人民币的回流渠道有五个:人民币存款回流是主要渠道,但存款收益率较低;出口跨境人民币结算迅猛发展,但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占外贸总额偏低;债券投资渠道,该途径回流的境外人民币很少;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投资的领域受到了限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但起步金额为200亿元。

一、人民币回流对我国经济的影响1.人民币回流的经济意义(1)平衡经常账户与资本账户结算。

在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功能不健全,海外人民币持有者难以找到保值、增值渠道的情况下,持有人民币的境外企业可能会因为回流问题而降低对人民币的持有需求。

因此,建立完善的人民币回流机制能协调经常账户与资本账户的匹配关系,强化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国际吸引力。

(2)完善资本市场。

我国政府正在逐步放开资本项目管制,为境外人民币开辟更多的回流、增值途径。

其中,央行大力推动的境外人民币回流的“小qfii”模式资本市场国际化层级推进的需要,它给境外资金开辟另一条通道。

(3)提升人民币国际地位。

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目前主要是在中国的周边国家和地区,而根据美元、欧元、日元等国际货币的流通经验表明,“强区域化”是本币国际化的重要途径。

人民币回流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提升海外人民币的增值能力,如为海外人民币派生提供条件,与边境国家建立高效稳定的跨国支付结算体系,促进区域货币呼唤,稳定区域金融市场,使得人民币成为真正具有储备价值的国际货币,使人民币从区域化逐步走向国际化。

2.人民币大规模回流的潜在风险(1)削弱货币政策效应。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增多,海外投资者持有的人民币数量将扩大,在人民币回流机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人民币回流增加,由此产生的派生存款,客观上会造成国内流动性过剩,加剧通货膨胀的压力,使得货币政策的目标物价稳定无法实现。

人民币国际化——法规整理

人民币国际化——法规整理

人民币国际化法规整理一、经常项目序号法规时间文号备注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7月六部委公告[2009]第10号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7月银发[2009]212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7月汇综发[2009]90号4.《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8月国税函[2009]470号5.《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监管函[2009]255号6.《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2010年3月银发[2010]79号7.《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2010年6月银发[2010]186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7月汇综发[2010]99号9.《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10年8月31日银发[2010]249号10.《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银发[2011]145号文11.《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2011年7月银发[2011]203号12.《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2月银发[2012]23号13.《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2012年2月银办函[2012]381号二、资本项目序号法规时间文号备注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2010年8月银发[2010]217号2.《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10年8月银发[2010]249号3.《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2月商资函[2011]72号5.《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4月汇综发[2011]38号6.《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银发[2011]145号文7.《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0月1商资函[2011]第889号8.《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系统实施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1月商办资函[2011]1171号10.《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2012年6月银发[2012]165号11.《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7月银发[2012]183号12.《关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2月汇发[2011]50号13.《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14.《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1月银发[2011]321号。

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前期费用登记 (2)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6)1.4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8)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跨境人民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2)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转增资〕验资询证及出资确认登记 (14)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16)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 (17)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支付登记 (18)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 (19)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 (20)1.14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21)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2.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23)2.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4)2.3 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 (26)2.4 债权投资回收登记 (27)2.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28)2.6 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29)2.7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30)2.8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1)2.9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2)2.10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33)2.11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35)2.12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36)2.13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37)2.14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38)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说明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2、外汇局除收取的申请书是原件外,其余材料均收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合规性
1.银行是否为不在名录的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且发生业务;
2.是否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划转及结售汇业务;
3.银行是否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为支付机构办理现钞存取业务。
第1、2项每笔违规扣1分,第3项每笔违规扣0.2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
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的收单业务;
6.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
7.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
8.银行是否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1.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2分;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资本项目8分
4分
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合规性
1.账户开立、账户性质、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是否符合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信息;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第1项每笔违规扣0.1分,第2、3项每笔违规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2014年6月11日,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明确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国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本通知所称境内成员企业是指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本通知所称境外成员企业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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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其他操作参照现行外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二)资金入账备案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

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1、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询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通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银行的交易参考号校验资金流入的真实性。

2、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相关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记录,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性公司以跨境人民币收入用于境内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中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跨境人民币境内投资核准件办理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手续。

(四)对外付款银行为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合法所得(含股息、红利等),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跨境人民币资金额度表办理汇款,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即时向外汇局备案。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操作(一)境内企业以人民币形式向其境外投资企业放款,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资金额度表为境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银行为境内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时,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四、跨境人民币对外(或有)债务业务操作(一)人民币外债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原则上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操作。

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入并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二)人民币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对外担保,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

五、跨境人民币证券项下业务操作(一)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持股份及分红所得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可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将减持A股所得的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境外。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可按照银办发[2009]178号第七条规定在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分红派息所得。

开户银行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含资金汇出日期、金额)书面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 H股上市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外方股东股息境外上市(H股)公司可持书面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和完税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以人民币形式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

已在直接投资系统办理登记的公司,银行应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反馈相关股息汇出信息;未在直接投资系统办理登记的公司,银行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含资金汇出日期、金额)书面报送其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监测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的监管,要求境内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或核准手续,指导并督促银行按本通知要求反馈相关信息;强化各项统计监测工作,督促和指导银行及申报主体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掌控相关资金流动和汇兑情况,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报送辖内上月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与分(支)行内相关部门以及地方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门等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银行端备案登记项目2.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及填报要求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附件1: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银行端备案登记项目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原则,直接投资系统银行端增设“跨境人民币备案登记”功能。

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履行以下各项备案职责,即时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反馈。

1、境外投资登记(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2)前期费用退回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3)境外投资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4)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5)境外投资企业利润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2、外商直接投资登记(1)流入类备案登记①跨境人民币资本金流入备案;②中方股东向境外投资者转股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③前期费用(如收购、保证类及其他项目)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备案;④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备案。

(2)流出类备案登记①境外投资者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②境外投资者向境内投资者转股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③境外投资者减资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④境外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⑤非居民境内资产变现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⑥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退回款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⑦境外投资者所得利润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1)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本息流入备案。

附件2: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及填报要求一、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详见附表)应逐笔填报,填报的范围是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的人民币跨境资本项目业务(不含跨境办主办的人民币业务)。

二、“业务类别”项填报方法请按下列序号填写业务类别:序号业务类别A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出资B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撤资汇出C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利润汇出D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出资E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撤资汇回F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利润汇回G 境外放款汇出H 境外放款汇回I 外债J 对外担保K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减持L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分红以上序号中未包括的业务类别,无需填写序号,而是直接在备注中说明。

三、“金额”项填报方法本月发生额,仅包括每笔交易中以人民币交易的金额。

业务类别应填报的金额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出资现汇出资额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撤资汇出撤资汇出额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利润汇出利润汇出额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出资汇出额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撤资汇回清算汇回+转股汇回+减资汇回+其他汇回金额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利润汇回利润汇回额境外放款汇出汇出额境外放款汇回本金汇回+利润汇回额外债签约额对外担保担保项下债务金额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减持汇出额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东分红汇出额四、“备注”项应说明的内容(一)“业务类别”中未能穷尽的业务类型,请在备注中予以描述。

(二)外债业务,请在备注中注明外债编号。

(三)对外担保业务,请在“境内企业(银行)名称”项填写担保人名称,并在备注中注明融资性/非融资性、被担保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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