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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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9日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顺利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市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天津市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近日,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津分类办〔2018〕2号),对全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特别是对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分别向全行业和委系统下发了《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津卫后勤便函〔2017〕325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计生委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后勤〔2018〕1号),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机构)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推进牢记分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推进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行业、本辖区、本系统垃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工作体制机制,量化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具体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

二、分阶段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实施范围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机构)要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按照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工作目标,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现准确分类投放、暂存并与根类垃圾回收单位按分类进行有效衔接,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天津市教委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天津市2013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教委办[2013]41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天津市2013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教委办[2013]41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天津市2013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教委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天津市2013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教委办〔2013〕41号)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学校:春季是食物中毒,传染病的高发季节。

为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现将《天津市2013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要点》(津爱卫办发〔2013〕4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进一步营造和谐优美校园环境的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爱卫会队伍建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市爱卫办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各自的爱卫会组织。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单独设置或与相关工作部门合署办公等形式成立爱卫会办公室,并选配专兼职干部负责开展相关日常工作,确保专人专责。

二、健全爱国卫生相关制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相关规定,制订出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卫生标准、管理规范和工作制度,并建立健全基础资料档案;同时在内部要深入开展卫生达标活动,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认真整改,保证制度落实到位。

三、加强重点环节卫生防范(一)积极开展学校环境卫生创建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动员广大师生积极行动起来,共同致力校园环境卫生的提升工作。

在爱国卫生月和"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要组织全校师生积极参加卫生清整和义务劳动,并对单位内部的办公室、更衣室、宿舍、教学楼、食堂等公共场所以及垃圾箱桶等重点部位进行彻底清理,对包括对鼠、蚊、蝇、蟑螂的孳生地和栖息地进行集中清理,力求做到无卫生死角。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0-01-13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xx年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本市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乡镇、村庄、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鼓励和支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科学卫生知识普及以及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促进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社会卫生整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研究和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五)组织动员全社会的爱国卫生活动;(六)组织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七)决定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执法监督工作。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2014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2014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2014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先
进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津卫后[2014]27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2014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的通知
(津卫后〔2014〕270号)
市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天津市2014年爱国卫生工作安排意见》以及《市爱卫办关于开展创建2014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的通知》(津爱卫办发〔2014〕17号)的要求,2014年为两年一度的“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年。

为使创建活动扎实开展,提高我局系统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单位卫生创建工作的认识
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是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宗旨是普及卫生知识,动员群众讲究卫生,改善环境,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

单位卫生管理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卫生水平反映了单位综合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影响着单位对外交往和形象。

在促进广大干部职工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和身体健康素质的提升,以及慢性病和传染。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容委、环卫局、高新区城管局、开发区城发局、保税区规建局:为加强我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0 ?/font>迳ū=啾曜?1.1 居民区内的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每日要普遍进行清扫,清扫率达到100%。

1.2 要设专人负责居民区日常清扫保洁工作,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达到:路面净、人行道净、排水口净、树穴净,作业范围内无堆存垃圾及渣土。

1.3 居民区内绿地要有专人负责保洁,做到绿地内无垃圾、无明显废弃物、无枯树残枝。

1.4 居民区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标准应达到:果皮(片/1000平方米)≤10、纸屑、塑膜(片/1000平方米)≤12、烟蒂、痰迹(片/1000平方米)≤15、无垃圾堆、无渣土堆、无运输撒漏、无门前堆物。

1.5 胡同里巷的积雪,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环卫保洁人员和居民群众自行清理。

积雪应堆放整齐,不得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杂物。

1.6 居民区内的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内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应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达到门前市容环境卫生标准。

街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推动、监督这项工作的落实。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津教委办[2010]73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
位卫生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0〕73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市教委直属学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各单位内部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环境,促进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提高,现将《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津爱卫办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贯彻,努力为创建卫生达标单位而不懈工作。

附件1、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略)
附件2、学校卫生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二○一○年九月二日。

关于《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2006年9月6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主任天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敬威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06年7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条例(草案)》是对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2号)和《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74号)的修改完善,并结合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和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新情况与特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

主要考虑有三点:(一)加强爱国卫生管理工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需要根据市委八届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天津市委2005年工作意见》中关于“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卫生城市”的精神,按照市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关于“立即着手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加紧起草爱国卫生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本市爱国卫生的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同时,也是为了达到“创卫”检查验收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规定的必须有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而制定的。

(二)提高城市卫生整体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需要随着本市城乡卫生环境治理、病媒生物消杀、疫病防治、健康教育的深入开展,全市的卫生整体质量和全民的健康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与广大群众对生活质量和环境卫生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人们生活环境中危害健康的因素日趋增多,解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当务之急。

因此,仅靠行政命令和群众运动的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市安定医院、市健康教育中心、市结核病控制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修改完善了有关内容,精简了部分工作指标,并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修订背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发布6年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使服务规范内容更符合基层实际。

同时,随着医学技术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相关行业组织和部门陆续制(修)订了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技术指南或工作规范,对相关名词和内容进行了调整。

当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这些都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密切相关。

新形势、新任务对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5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组为依托,组织大量专家,着手对2011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进行修订。

经过各服务规范专家组组长牵头起草、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征求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征求中医药局和财政部社保司意见等多个环节,经过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50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局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卫生局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执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卫生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便于清扫、冲洗,并保持整洁;应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并及时清理。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有毒、有害及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三)凡制售冷荤、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的动物性食品的,必须设置专用加工间、专用工具和容器、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备,并设专人操作。

(四)从事餐饮业必须配备其经营规模三倍数量的周转餐(饮)具,具有专用消毒设施及设备,并由专人负责消毒;餐(饮)具消毒办法及效果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具应存放在防蝇、防尘、防污染的专用保洁柜内;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津政办发[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市体改办、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药监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卫生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号),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津党发[1997]19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45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坚持党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精简高效、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总体目标:在2002年基本建成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到2004年,家庭责任医生服务覆盖率达到80%,社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的建档率和规范化管理率达到9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率明显提高,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到2007年,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资源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城市居民享受到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市城市定位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提前实现我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社区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作业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社区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作业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社区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作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津城管环〔2020〕157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社区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作业规范的通知津城管环〔2020〕157号各区城市管理委:为进一步做好居民社区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打造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天津市居民社区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作业规范》(津容环﹝2013﹞32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8日天津市居民社区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作业规范1.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居民社区清扫保洁工作,打造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落实城市管理精细化、标准化要求,依据国家和我市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规范。

1.2本标准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居民社区。

1.3居民社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管理职责2.1居民社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2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居民社区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工作的标准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2.3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居民社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2.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居民社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落实。

2.4.1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社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具体负责。

2.4.2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社区,产权单位自行组织的社区清扫保洁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责任或管理责任不明确的居民社区,由所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津政办函〔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9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3日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重点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情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全程联动、信息共享机制情况,组织并指导各区人民政府落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津卫后[2012]229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津卫后〔2012〕229号)市局直属各单位:按照市爱卫办《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津爱卫办发〔2012〕11号)要求,为了巩固爱国卫生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单位内部卫生管理水平,市爱卫办决定,在全市开展2012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今年是毛主席号召全国人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60周年。

爱国卫生运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方式,其宗旨是动员群众讲究卫生,改善环境,减少疾病,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水平。

今年的评选工作是以纪念爱国卫生运动开展60周年为主线,以巩固发展90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为中心,以提高单位内部卫生水平为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各项要求,完善各单位的卫生基础设施,加强日常卫生管理,促使各单位卫生达到一定标准。

要教育和引导职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倡文明健康的卫生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为广大干部职工和患者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工作和就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动。

一是认真搞好春季灭鼠工作。

各单位要本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发动广大干部职工对单位内部进行再清理、再整治,彻底消除鼠类栖息地,完善防鼠设施,确保灭鼠活动收到实效。

二是做好灭蚊、蝇工作。

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采取有力措施,从清除卫生死角和蚊蝇孳生地入手,完善防蚊、蝇设施,加大对重点部位的消杀力度,以消灭第一代成蝇和降低蚊蝇密度为突破口,将媒介生物传播疾病突发与流行的危险性降至最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4.22•【字号】津政发[1987]54号•【施行日期】1987.04.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87年4月22日津政发〔1987〕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业、交通、城建企业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交通、城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交通、城建系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市卫生局是本市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企业预防、保健、医疗等项工作实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负责制定统一的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企业卫生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考核、晋升、聘任标准;负责制定卫生规则和技术标准;组织专业人员进修和培训;汇总全市企业卫生工作各项统计报表。

区、县卫生局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在本区、县内,开展上述各项工作。

第四条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卫生工作。

第五条企业卫生机构从属于企业,是企业内部的卫生技术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

企业卫生工作要坚持为生产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企业卫生机构分别为职工医院、卫生所(科)、保健站,实行院、所(科)、站长负责制和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二章厂长(经理)职责第七条厂长(经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技术标准,领导本单位卫生工作;(二)审定长远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卫生工作,听取汇报,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组织检查执行;(四)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卫生机构的院、所(科)、站长;(五)决定对在卫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归档文件整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归档文件整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归档文件整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津卫办[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归档文件整理办法的通知(津卫办〔2014〕135号)市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天津市卫生局系统《归档文件整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4月2日天津市卫生局系统归档文件整理办法为规范市卫生局系统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提高归档文件整理质量,更有效地为卫生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和《天津市归档文件整理标准》(DB12/T127-2001)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归档文件: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归档文件的整理: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分类、排列、装订、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归档文件以件为整理单位。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和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简报、周报等参阅材料一期为一件,请示和批复应视为两件。

二、整理原则归档文件的整理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方法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质量要求归档文件必须齐全完整,字迹模糊的应复制,并附于原件后一并归档;已破损的要进行托裱;纸张幅面尺寸超过国际标准A4规格的要进行折叠。

归档文件材料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具、装订材料等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四、整理程序(一)分类归档文件应进行分类,分类方案要保持其相对稳定。

文件数量较多、内部机构较稳定的单位,采用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的分类方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8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01【实施日期】201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九部门拟定的《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一日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精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市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开通县级以上职业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制度,提高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探索多部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中型企业的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突出问题是:(一)职业病危害较严重,职业病发病率仍然很高。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卫后[2012]22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4.25【实施日期】2012.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津卫后〔2012〕229号)市局直属各单位:按照市爱卫办《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津爱卫办发〔2012〕11号)要求,为了巩固爱国卫生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单位内部卫生管理水平,市爱卫办决定,在全市开展2012年度"市级卫生红旗单位"和"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今年是毛主席号召全国人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60周年。

爱国卫生运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方式,其宗旨是动员群众讲究卫生,改善环境,减少疾病,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水平。

今年的评选工作是以纪念爱国卫生运动开展60周年为主线,以巩固发展90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为中心,以提高单位内部卫生水平为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各项要求,完善各单位的卫生基础设施,加强日常卫生管理,促使各单位卫生达到一定标准。

要教育和引导职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倡文明健康的卫生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为广大干部职工和患者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工作和就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动。

一是认真搞好春季灭鼠工作。

各单位要本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发动广大干部职工对单位内部进行再清理、再整治,彻底消除鼠类栖息地,完善防鼠设施,确保灭鼠活动收到实效。

二是做好灭蚊、蝇工作。

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采取有力措施,从清除卫生死角和蚊蝇孳生地入手,完善防蚊、蝇设施,加大对重点部位的消杀力度,以消灭第一代成蝇和降低蚊蝇密度为突破口,将媒介生物传播疾病突发与流行的危险性降至最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精选2021年爱国卫生月工作总结400字

精选2021年爱国卫生月工作总结400字

精选2021年爱国卫生月工作总结400字精选2021年爱国卫生月工作总结400字精选2021年爱国卫生月工作总结400字提起爱国卫生运动,年纪大些的人都会十分动情地向你讲述过去全民动员搞卫生、除四害的情景。

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2021年爱国卫生月工作总结400字,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肯定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1年爱国卫生月工作总结400字1今年4月是爱国卫生月,时值爱国卫生运动__周年之际。

为深入贯彻《__市教育局关于转发〈__市爱卫办关于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__教明电〔20__〕__号)《__市爱卫办关于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__爱卫办〔20__〕__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区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深入开展,营造整洁优美、健康和谐的学习环境,有效预防和控制春季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4月,我校区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以清洁家园、除害防病、促进健康为主题的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学校成立了由颜校长为组长、蔡副校长为副组长的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具体部署和实施爱国卫生月活动。

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目标一致,互相协调,分工不分家,上下一盘棋,确保第二十九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有序开展。

并将爱国卫生月活动列入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教育工作同布置,同检查,使爱国卫生月活动常抓不懈,常抓常新。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为了使爱国卫生活动人人皆知,班喻户晓。

学校加大了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校园广播站和国旗下讲话大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利用发宣传资料(750份)的方式告知每一位家长,让家长在家教育子女注意卫生和配合村里做好灭鼠,灭蟑螂活动,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使全体师生认识到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与个人,学校,家庭,社会息息相关,形成了崇尚健康生活方式,养成文明健康行为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学生防范疾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了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的养成,激发了师生追求美好生活的热情,营造了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校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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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津教委办〔2010〕73号
关于转发《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
卫生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市教委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各单位内部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环境,促进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提高,现将〘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津爱卫办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贯彻,努力为创建卫生达标单位而不懈工作。

附件:(市爱卫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单位卫生标准〙的通知(津爱卫办发〔2010〕12号)学校卫生达标考核
实施细则)
二○一○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单位卫生标准转发通知
(共10份)抄送:市中小学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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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学校卫生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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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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