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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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员问责制度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物业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汉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简称公司)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和激励并举,促进管理层格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公司管理层须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部履行或者不作为,给过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经理、主管、队长、班长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问责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2、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3、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向结合。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
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负责人举报被问责人部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负责人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总经理。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未认真履行总经理、经理办公会议有关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2、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露或窃取企业机密,给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举措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4、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5、服务质量明显下滑,无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或者改善管理局面的;
6、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
7、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9、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10、对采购管理不严导致价格明显偏高或货不对板,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损失的;
11、公司总经理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12、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问责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罚法;
4、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5、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辞退、开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7、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项目、项目负责人出现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因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将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问责种类及问责形式:
1、受到问责的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底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2、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负责人。参照第十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免予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6、其它经总经理认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项目经理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经理助理的问责由项目经理提出;对部门主管的问责由经理助理(含)以上管理人员提出。
第十七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次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八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障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总经理将结合客观情况,做出处理意见或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等公司其他人员的问责参考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物业服务中心
二O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