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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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区基本建设、改造施工、装置检维修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各单位及进入本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3 职责

3.1 安环部

3.1.1 是本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

3.1.2 负责公司确认固定动火区。

3.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动火申请,填写动火作业证,一、二级由安环部审批,特级还需总经理审批。

3. 3. 各部门在动火作业前制定可行的动火作业方案。

3.4 各部门负责督促本单位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3.4 分析人员负责动火前的采样分析。

3.5 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负责落实相应的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过程的安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动火作业等级的划分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1 特殊动火作业

a)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b)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2 一级动火作业

a)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b)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4.1.3 二级动火作业

a) 停产检修期间,装置经清洗、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生产装置或系统;

b)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c )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4.1.4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应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4.1.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 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4.2.1 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牵头组织进行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价,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火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控制作业过程风险,并向作业方、监护人交底。

4.2.2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结果和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4.3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3.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原则上不少于3-5 次)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4.3.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特级和一级动火。

4.3.3 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3.4 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4.3.5 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 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

3 天,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若超过有效期限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4.3.6 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4.3.7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4.3.8 .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4.3.9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4.3.10 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油漆等施工。

4.3.11 凡处于甲乙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4.3.12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3.1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14 动火作业前,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3.15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应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3.16 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4.3.17 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4.3.18 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4.3.19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与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0 一级与特殊动火作业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特殊动火作业应事先制定动火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实行全程录像并按要求开展第三方监护,特级动火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力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部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4 职责要求

4.4.1 动火作业负责人

4.4.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4.1.2 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4.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2 动火人

4.4.2.1 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4.4.2.2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4.2.3 应确认动火时间和地点。

4.4.2.4 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动火。

4.4.2.5 动火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4.4.3 监火人

4.4.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4.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4.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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