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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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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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基本原理及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1、民法的语源
中华法系: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一词传自日本,具体说法不一。
罗马法市民法万民法
2.民法之发展
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清末)3.近代民法模式与现代民法模式
抽象的人格——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私法自治——受规制的竞争自己责任——社会责任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形式上的法典化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
法系的相互渗透与合流
二.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
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互不隶属,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意思自治:行动自主,不能经过命令令她人服从自己
平等与独立:只具有抽象的、相正确和法律理念或形式上的意义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务。
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因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
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分行
三.民法的构成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成文的民法典,以及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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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对人、地域、事项等不作限制,规范一般的民事生活关系。
特别民法:各民事单行法、商法典。
中国采民商合一主义,民法通则相当于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四.民事法律关系模型
有甲乙二人,各有其财产AB。甲乙协商,就交换财产达成合意。另有一人丙,对甲或乙(及其财产)实施了侵害行为。就此形成需要由民法予以规范的三种关系:
1、甲乙之间的约束关系——契约关系;
2、甲乙及其各自所有物之间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
3、甲乙与加害者丙之间的关系——A在财物被侵占的情形下,则要求加害人丙返还财物;B财产毁坏不能返还,或人身伤害的情形,则要求以金钱赔偿损害。
五.社会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表示
上述假设中市民社会的基本情形与关系,民法将之用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予以表示。
第一种关系中,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乙对甲负有一定的义务。关于契约关系发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乙怠于履行义务时甲能够采取什么样保护手段,规定了各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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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这些规则就构成了契约法。
第二种关系为财产所有关系。甲乙对各自所有物的关系,被称为对物的权利,称为所有权。民法就所有权的内容设立了详细的规则,同时在所有物受侵害的情形下,所有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方法。这些就是所有权法。
第三种关系即侵害关系,在基于所有权的救济之外,给予受害人请求金钱赔偿的权利。有关的规则构成了侵权行为法。
六.民法的体系化
1.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英美法系:对于判例法的整理大致按照契约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以及家庭法。
法国民法典:人(法律关系主体),财产(对物的权利),财产取得方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
2.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体系化
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三归二:契约、所有权、侵权——债权与物权
3.体系化程度更高与法律思维方式更为抽象
债权:契约关系——产生权利——要求行为的权利——例:甲要求交付乙财产B——债权——契约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侵权——发生损害——产生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例:丙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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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赔偿金——债权——侵权行为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物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力——物权
4.为什么说以债权物权为基轴的体系化程度更高?
分类基础:对人与对物;更为简洁的逻辑;抽象程度更高
七.体系
1.民法的体系
民法规范财产关系外和规范身份关系,财产法包括债权法与物权法;身份法包括亲属法和继承法。
2.债权的体系
债权的产生例外情形,不但是由于契约和侵权行为。
债权产生的原因: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物权的体系
物权若只有所有权一种,则实际生活中多有不便。可再分。
用益物权:将作为所有权之一部分的用益的权能交予她人。
担保物权:将所有权中支配交换价值的权能让与她人。
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4.身份法
亲属法:关于因家庭而产生的各种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
继承法:因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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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法的法源
法源:法院裁判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准。回答的是,法院应当从何处寻求能够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规范的问题。
民法的法源: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存在形式
(一)中国民法的法源
1、法律: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行政法规。
3、有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4、习惯法:
5、判例法
6、法理
7、学说
(二)作为法源的习惯:民事采用习惯法的条件:
1、须有习惯的确实存在
2、须为任人确认其有法之效力
3、须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
4、须不悖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5、需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
(三)作为法源的判例法
中国民法理论原本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由于民事立法很不完善,给判例法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余地。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批复、解答和判例中就形成了很多判例规则。
(四)作为法源的法理
所谓法理,即为由法律精神而出的一般法律规则。照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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