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拟上市企业股改涉税问题深度解析
企业改制上市常见税务问题及解决办法
--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 主管税务局开具“良民证”; 2. 纳税报表确定为原始报表。
“杠杆效应” “爬楼梯与高速电梯”
1.股改方式 发起设立
a) b)
以经营性净资产投资设立; 以货币资金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 整体改制
2.主要涉及税种 流转税: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1998]333号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 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 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 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 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 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 代缴。
6. 享受了超越国家政策范围的税收优惠,如广东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所 得税为15% 处理:1.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批复:不再征收按规定已减征和将要免征的 所得税,公司不需承担补缴义务。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做出代为缴纳被追缴税款的承诺。 案例:D公司,近三年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及补贴收入占利润总额的比 例分别为180%、199%、55%,其子公司享受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将 被规范。 7. 一般由公司发起人承诺承担改制上市前的税收风险和责任。
关于股权变更行为中涉税问题总结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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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本文旨在总结和分析不同持股主体在股权处置环节、增资环节以及利润分配等行为中税务问题,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等。
01股权处置环节涉及的税费分析//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在股权的变现环节,也即出售、转让股权中,会涉及到收益变现问题,就将会产生一系列的纳税义务。
但是,不同持股主体,包括公司、自然人和合伙企业等涉及纳税义务可能不相同。
本文将会从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考虑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为纳税基数,所以涉及到税费分析中,关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将不会再单独分析。
(一)公司处置对外投资股权行为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分析对于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中,在股权转让环节中,从被转让的股权标的性质看,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涉及纳税义务可能会存在差异。
1. 公司处置上市公司股权行为涉及的税费分析转让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又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在文件的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其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股改涉及的法律、税务等问题及全面解决方案!
股改涉及的法律、税务等问题及全面解决方案!1.什么是股份制改造?答:股份制改造是指企业通过对业务、治理结构、财务等方面的改革与重组,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过程。
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来说,进行股份制改造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须的前期准备工作。
2.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一般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答:企业股份制改造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如改制目标是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则还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以及《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诸多法律规定。
3.将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主要从哪些方面着手?答:上市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因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上市公司在业务竞争力上和内部治理、外部竞争的的规范性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
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必须从业务、治理规范、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几个方面着手,建立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制度。
4.企业改制一般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和步骤?答:从大的方面划分,一般经过几个阶段:第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
一般由企业会同聘请的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改组的财务顾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拟订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第二、选聘中介机构。
企业改制除需要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之外,还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将在改制过程中协同证券公司及改制企业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等必要的工作。
第三、开展改组工作。
这是改组方案的实施阶段。
如果企业改组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诸多问题的,均须按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发起人出资。
最新整理如何分析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如何分析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在有限公司阶段,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如下会计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以财务会计视角分析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希望能帮到你。
众所周知,企业无论是A股I P O还是登陆新三板,公司的组织形式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而大部分企业新设的时候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那么就需要将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实务中,绝大多数的企业采用的是整体变更的方式,即以某个基准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原有限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进行出资。
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一、股改的涉税环节分析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在有限公司阶段,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如下会计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所有权权益就是我们所称的净资产。
当公司整体变更成为股份公司之后,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如下会计科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在会计处理上,整体变更的过程是: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的账面价值不发生变化,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总额也不发生变化,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数额发生变化。
即:有限公司的账面净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转化为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剩余的转化为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
此时,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科目余额是零。
(财务上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企业的留存收益,留存收益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未向股东分配的收益,股份公司新设时点没有留存收益也是正常的)。
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都转化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资本公积了,那个这个过程怎么涉税了呢?下面分项进行分析: 1、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转入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原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就是股东对公司的投入,转为股份公司之后仍是股东对公司的投入,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存在涉税问题。
拟上市企业涉税风险问题揭示供参考学习
拟上市企业涉税风险问题揭示拟上市公司的税法遵从度是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的参考要素。
如果在准备上市阶段出现税务问题,势必将影响顺利上市。
为了帮助拟上市企业防范涉税风险,消除涉税盲点,减少纳税差异,加快上市步伐,正确处理各阶段涉税事项,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涉税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的税法遵从度,特对拟上市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几个涉税风险问题揭示如下一、历史税务历史税务问题的产生可能是因为公司历史上税务管理方面的不健全,也可能是因为收购进来的公司带来的税务风险,还可能是由于税法规定的不明确,造成理解和实践困难所带来的税务风险。
针对企业筹备上市过程中容易遇到的问题,尤其是纳税人调增以前年度收入、利润的处理、企业会计与税收确认不一致时的处理、企业纳税信用对企业上市的影响等相关涉税问题。
无论是哪种原因造成的税务风险,公司都必须面对它,并在上市前解决它,减少其上市成本和风险。
通常情况下,公司应通过单独的税务健康检查或在上市前的审计过程中发现这些税务风险。
对于如何消除或降低这些税务风险,则要视不同风险形成的原因、性质、金额等要素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
(一)应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明确政策,包括适当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
(二)对某些税务风险也可以通过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方式来降低。
(三)通过专业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风险出具税务意见书分担一定的风险。
对于公司历史遗留的税务风险,无论是哪种类型,也无论最终采取哪种方式解决,尽早发现风险,尽早正确评估风险,并尽早确定适当的消除或降低风险的措施,都会有利于公司在时间充足的情况下,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利弊后,以最恰当的方式解决税务风险,而不至于因时间仓促,考虑不周,或没有时间实施最恰当的方案,退而求其次,付出更高的税务成本,甚至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上市进程。
二、企业重组公司在上市前进行的业务重组必须是以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和目标为导向的,即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企业IPO上市过程中涉税问题分析
企业IPO是提升企业融资能力、降低企业负债率、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在企业IPO的过程中,涉税问题一直是IPO审核的重点,直接关系到企业IPO的成败。
如果在准备上市阶段出现税务问题,势必将影响顺利上市。
下面为大家带来企业上市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IPO中的涉税问题1、欠税补缴拟IPO 企业经营过程中因涉及税务违法违规而造成欠税补缴问题,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税务风险,具体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拟IPO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为降低企业税负实施过度盈余管理,利用操控会计利润的手段虚增企业经营成本、隐瞒实际收入,人为降低应纳税额。
当被税务机关稽查后,企业必须接受税收处罚,缴纳欠税及其滞纳金,降低企业税务诚信度;二是企业在IPO过程中,为达到上市的强制性要求,可能会采用虚开发票、关联方交易、虚假交易等手段粉饰业绩,虚增利润,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存在虚开发票、虚构不真实交易等情况,就会认定企业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企业IPO失败。
2、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被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公司应就其最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发出明确的书面声明。
表明公司近几年能够依法纳税,截止期不存在被海关、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两年内没有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出具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或调查反馈文件。
原则上,凡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于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3、税收优惠依赖问题在拟IPO企业中,技术创新型企业常见税收优惠依赖问题,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的比例占各期利润的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也会阻碍IPO进程的稳步前进。
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财务税务问题
七、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
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 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即未按评估调账) 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 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有严格的 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五、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首发办法》第三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 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 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 随意变更。
IPO相关财务问题
三、同业竞争
《首发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 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同业竞争
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时,应避免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存在同业竞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规定的发行条件: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
IPO相关财务问题
关联交易的问题
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时应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尤其是与控股股 东及其下属机构在供应、销售、生产加工等直接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
如何分析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doc
如何分析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一、股改的涉税环节分析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在有限公司阶段,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如下会计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所有权权益就是我们所称的净资产。
当公司整体变更成为股份公司之后,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如下会计科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在会计处理上,整体变更的过程是: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的账面价值不发生变化,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总额也不发生变化,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数额发生变化。
即:有限公司的账面净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转化为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剩余的转化为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
此时,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科目余额是零。
(财务上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企业的留存收益,留存收益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未向股东分配的收益,股份公司新设时点没有留存收益也是正常的)。
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都转化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资本公积了,那个这个过程怎么涉税了呢?下面分项进行分析:1、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转入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原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就是股东对公司的投入,转为股份公司之后仍是股东对公司的投入,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存在涉税问题。
2、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的留存收益,现在转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了,这个过程可以拆分为二:一是将该部分留存收益先分配给股东;二是股东获得这笔分红之后再投入设立股份公司。
很显然,第一个过程,如果股东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居民企业的话,从被投资企业获得分红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个毋庸置疑。
3、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入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最大的争议在这一个转换。
首先看一下有限公司在股改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科目的形成过程: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拟上市及上市公司税收政策解读
税务部门对拟上市公司的税务审查较为严格, 公司需提前做好税务自查和风险防范工作,确 保税务问题不会影响上市进程。
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上市,国家出台了一 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 税减免、增值税退税等,降低企
税收筹划与优化
05
税收筹划策略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地区以及经营业务,合理利用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规模、业务需求以及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等,以实现税收最优化。
合理安排企业投融资活动
通过合理安排企业投融资活动,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同时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税收风险应对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流 程,降低税收风险。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积极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政策动态和监管要求, 确保公司税务工作的合规性。
寻求专业税务咨询
在遇到复杂的税收问题时,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咨询机构的帮助,以 便更好地应对税收风险。
上市公司税收政策
包括股息红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企业并购重组等环节的 税收政策。
税收征管政策
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 务检查等环节的征管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 业等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拟上市公司税收政策
02
拟上市公司税收政策概述
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国家 相关税收政策,确保公司财务和税务的合规性, 为顺利上市奠定基础。
拟上市公司存在的税务风险及防范对策探析
拟上市公司存在的税务风险及防范对策探析首先,拟上市公司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税收合规风险、税收规划风险和税收诉讼风险。
税收合规风险主要指的是公司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进行申报,从而增加了被税务机关税务调查的风险。
为了降低税收合规风险,拟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包括明确的纳税申报流程和责任制,提高税务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此外,公司还应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确保纳税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
税收规划风险主要指的是公司在进行税收规划时,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争议。
拟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税收规划的方式合法降低税负,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
为了降低税收规划风险,拟上市公司需要核实所采取的税收规划措施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可以请专业的税务顾问进行评估和指导。
另外,公司在进行税收规划时应注重透明度,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解释,避免出现争议。
综上所述,拟上市公司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税收合规风险、税收规划风险、税收诉讼风险和涉外税务风险。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对公司的影响,拟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合理规划和管理税收,以降低税务风险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ipo人转让股权相关的涉税问题总结与案例
IPO人转让股权相关的涉税问题总结与案例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实现股权融资,从而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加速发展。
在IPO过程中,公司的股东往往会面临股权转让的问题,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本文将对IPO人转让股权相关的涉税问题进行总结,并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一、IPO人转让股权的税务认定和处理原则1. 税务认定在IPO人转让股权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股权转让是否构成了资本利得,同时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资本利得进行认定。
在我国税法中,对于资本利得的认定是根据股权转让的时间跨度和所持股权的比例进行判断的。
一般来说,持股时间超过一年,且所持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低于25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可以认定为资本利得。
2. 税务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对于非居民个人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10的个人所得税率。
二、IPO人转让股权的税务筹划1. 合理安排股权转让时间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转让时间来减少应纳税额。
一般来说,如果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则可以适用更低的个人所得税率,而如果持股时间不满一年,则须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采取合理的转让方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采取合理的转让方式,例如通过资产置换、收购派息等方式来减少应纳税额。
也可以考虑转让股权给非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成员,以适用更低的个人所得税率。
三、IPO人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案例分析案例一:小王持有公司A的股权超过一年,所持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通过IPO转让股权获得收益。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小王的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资本利得的认定标准,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如果小王选择在持有股权满一年后进行转让,可以避免短期个人所得税率高达20的情况,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案例二:小李通过IPO方式转让股权给非居民个人,获得收益。
股权分置改革的税务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的税务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是指将中国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该改革旨在促进股权结构的合理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税务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从税务角度探讨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税务问题。
一、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到股权的转让,因此股权转让所得税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收益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税。
具体税率根据个人股东持有股权的时间长短而有所不同。
若个人股东持有股权不满一年,则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个人股东持有股权满一年,则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到股权的转让,因此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作为股权的出让方,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为25%。
三、资产评估和过户税费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于涉及到股权的转让,需要对相关股权进行评估。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资产评估费用,并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此外,股权转让还需要进行过户手续,涉及到过户税费的缴纳。
四、印花税问题股权转让涉及到股权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股权转让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根据股权转让金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一般为0.1%。
五、税务优惠政策为了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税务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组上市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交易,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等。
综上所述,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到多个税务问题,包括股权转让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产评估和过户税费、印花税等。
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相关各方需要充分了解税务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务筹划,以确保合规运作。
新三板IPO股改过程转增股本涉税深度分析
新三板/IPO:股改过程转增股本涉税深度分析文|梧桐晓风公司要到新三板挂牌、到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必须将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改制过程通称为“股改”。
“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成为不少投资者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必须面对的实质问题。
与现金分红自然人股东取得货币资金不同的是,有限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或资本公积金时,自然人股东并没有取得货币资金,要缴个人所得税就要个人另掏腰包,一次要掏几十万、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这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难以承担的,去借款来缴税也让大多数人不可接受。
因此,股改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技术活”。
一、协调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一)净资产>注册资本——缴税当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时,企业股改时即需要面对缴税问题。
税收实践中,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歧义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困惑和执法混乱。
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股改时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不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税款或者准予缓缴该税款。
(二)净资产<</span>注册资本——增、减资《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当净资产低于“股改”前的注册资本时,可以采取“股改”前先减资以使净资产与调整后的注册资本大致平衡的处理方式。
此外,股改前进行增资或者由股东溢价出资也是可行的办法。
总之,股改时,净资产与注册资本愈趋平衡,缴税义务相对愈轻。
二、“股改”时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税收成本问题(一)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税问题1.问题:“整体变更”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策:第一步,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合理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二步,由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书,承诺若税务机关征缴本人在公司整体变更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无条件、全额缴纳该等税款,若税务机关因此对本人罚款,该等罚款亦由本人全额承担;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义务而遭致税务机关罚款,相应的罚款及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股权分置改革涉税问题解答
股权分置改革涉税问题解答目前,部分上市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已经成为股市中的一个热点,并且成为影响股市的一个重要因素。
今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就此下发了《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该《通知》指出,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规定两点为: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请问,什么是股权分置改革?税收上对对价的支付和获得该如何处理?首先,我们应该清楚什么是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以及发行后仍有部分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
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就是股权分置。
截至2004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而国有股份(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又占非流通股份的74%。
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而且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
所谓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在法人股由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的过程中,法人股与流通股股东之间需求和利益的均衡。
即在认可流通股含权的条件下,在法人股转化为流通股过程中,法人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含权价差,在全流通条件下实现同股同权同价。
由于流通股支付的股票价格高于非流通股价格,因此,非流通股获取流通股的条件就是要通过协商向流通股股东出让部分利益,这部分利益就是对价。
企业股改中个税问题的讨论
企业股改中个税问题的讨论张波摘要:随着我国重大税制改革的持续深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门槛要求不断提高,有限责任公司账面价值会在某一时点转变为股份制公司。
但目前关于企业股改中的个税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疑问,为此,本文聚焦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个税问题和个人收入量化个税问题两个视角,阐释当前股改中的个税问题,并发现两方面主要结论。
关键词:企业股改;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在企业IPO 过程中,企业股改是上市或者新三板挂牌的基本要求,而股改过程中是否需要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急需思考的问题,例如股份制企业在分配红利、股息时,以股票形式派发红股,那么该情况下红利、股息、利息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根据1997年国家税务部门相关文件对以上问题提出了两点明确指示,一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派发红利,属于红利、股息性质分配,应该上缴个人所得税;二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派发红利,不属于红利、股息性质分配,不上缴个人所得税。
为此,本文从两个视角解析企业股改中的个税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企业股改中的个税问题背景随着我国2016年实施的重大税制改革,以及近年来IPO 过程中出现的税务处理问题,笔者发现即使国家在1997年、2000年及2010年分别出具相关文件明晰股改过程中的部分个税问题,但在区域(如上海、北京)政策中仍然存在很多该类问题。
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过程中,需要涉及到公司结构、税收等多方面问题,而个税问题是其关键问题之一。
该问题的症结在于其股改过程中的哪些部分属于分红、股息性质,哪些属于个人资产量化收入性质。
而根据2010年最新国家税务部门文件和青岛、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税务实践显示,二者存在不一致及较大的税务争议现象。
企业股改中研究个税问题具有两方面必要性:一是增强上市企业或者3.优化和完善企业的发票管理在“营改增”政策推行的背景下,因增值税具有可抵扣性,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就要加强企业的发票管理,要实现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管理,应当由专业的发票管理人员实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注重企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最大程度上实现发票的增值税抵扣。
拟上市及上市公司税收政策解读(PPT 90页)
三、有关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定
(一)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 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继续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 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 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 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
发 [1993]045号)
3.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 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 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 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财税
A A:授权日或授予日 C:授予价或施权价
D
B B:行权日 D:市场价
P (价格) T(时间)
1.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的征 税规定
所得性质:工薪所得
税款计算办法: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 (注:即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 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 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拟上市及上市公司 税收政策解读
主讲人:王 哲
引言
2009年中国股市最火的一个话题是?
引言
为了规范拟上市公司的税收行为,我局 于2009年挑选了宝安辖区内3家准备上市的 公司进行了专项的税务检查。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560 H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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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徐老师课程目录一、企业股改基本概念解析二、企业股改所得税政策及案例解析三、企业股改其他税种政策解析四、限售股税收政策解析一、企业股改基本概念解析“股改”基本概念简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表现形式差异○《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VS 股份有限公司二、企业股改所得税政策 及案例解析15%15%70%甲个人乙个人丙公司某市XX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 公司”),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自然人甲、乙各持股15%,丙企业持股70%。
图一:股东结构图股改分析2020年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以发起设立方式,将A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B 股份公司”)。
A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2000万元(其中原实收资本3000万、盈余积累9000万),按1:2.67折股比例折股为B股份公司股本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股改后,股份结构比例不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股改分析(一)股本8000万实收资本3000万股本8000万原实收资本3000万,是否征税?原盈余积累5000万转增股本,是否征税?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溢价形成资本公积非溢价形成资本公积溢价形成资本公积非溢价形成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12股份制企业、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啥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B 知识链接:解读财税〔2015〕116号C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改分析(二)盈余积累4000万资本公积4000万视同利润分配处理未视同利润分配处理盈余积累4000万是否要缴税?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思考: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能否直接转增资本公积?上市公司的案例资本公积来源“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权益性交易(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资本交易所产01生的权益)形成的。
主要有:①有限公司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②股份公司股东投入股本形成的股本溢价;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④专项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⑤接受股东或股东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是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02关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
主要包括:①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③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⑤金融资产的重分类;⑥可转债的分拆;⑦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第一种观点:3000万元5000万元4000万元3.留存收益结转资本公积部分,不应视同分配,自然人股东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本案例中,另外4000万元留存收益转资本公积,则自然人股东甲、乙暂不申报缴纳个税。
2.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部分,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本案例中500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则自然人股东甲、乙各需缴纳个税=5000*15%*20%=150万元,两股东合计缴纳个税300万元;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故法人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
1.原注册资本部分转为股本,股东不涉及税务处理股改完成后,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投资成本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甲、乙持有股份8000*30%=2400万股;税务部门认可的投资成本合计=3000*30%+5000*30%=2400万元。
法人股东2法人股东丙公司持有股份8000*70%=5600万股;税务部门认可的投资成本合计=3000*70%+5000*70%=5600万元。
思考题:为什么该笔交易成本是5600万元?股改后,假设股东以2.5元/股转让其持有股份,此时应纳个税或企税多少?法人股东丙公司应纳企税=(5600*2.5-5600)*25%=2100万元¥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甲、乙合计应纳个税=(2400*2.5-2400)*20%=720万元法人股东第二种观点3000万元5000万元4000万元3.留存收益结转资本公积部分,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本案例中400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则自然人股东甲、乙各需缴纳个税=4000*15%*20%=120万元,两股东合计缴纳个税240万元;而法人股东作免税处理。
2.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部分,视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例中500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则自然人股东甲、乙各需缴纳个税=5000*15%*20%=150万元,两股东合计缴纳个税300万元;而法人股东作免税处理。
1.原注册资本部分转为股本,股东不涉及税务处理股改完成后,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投资成本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甲、乙持有股份8000*30%=2400万股;税务部门认可的投资成本合计=3000*30%+(5000+4000)*30%=3600万元。
法人股东2法人股东丙公司持有股份8000*70%=5600万股;税务部门认可的投资成本合计=3000*70%+(5000+4000)*70%=8400万元。
股改后,假设股东以2.5元/股转让其持有股份,此时应纳个税或企税多少?法人股东丙公司应纳企税=(5600*2.5-8400)*25%=1400万元¥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甲、乙合计应纳个税=(2400*2.5-3600)*20%=480万元法人股东观点比较01自然人股东甲、乙合计应纳个税=300+720=1020万元。
02 法人股东应纳企税=0+2100=2100万元。
0102法人股东应纳企税=0+1400=1400万元。
自然人股东甲、乙合计应纳个税300+240+480=1020万元。
观点一观点二表格分析投资主体第一种观点前后两次缴纳的所得税第二种观点前后两次缴纳的所得税差异数差异原因股改时缴纳的所得税再次转让缴纳的所得税(以2.5元/股为例)合计数股改时缴纳的所得税再次转让缴纳的所得税(以2.5元/股为例)合计数自然人股东300720102054048010200无差异法人股东021002100014001400700由于第一种观点下,4000万元留存收益转作资本公积部分,没有视同利润分配,也就不被认可为投资成本。
知识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思考题:哪种观点比较合适?(一)节税股改+再次转让(1)自然人股东:税负一致;(2)法人股东:第一种做法比第二种多缴税(二)合法合规三、企业股改其他税种 政策解析企业股改土地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