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利厅厅直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直属所有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厅属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厅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监督、指导厅直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财务监督与分析,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预算单位应当遵循预算编制原则,规范预算编制,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政预算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下年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力可能编制收支预算。部门预算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与支出。

厅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协调、综合平衡预算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财政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预算。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财政预算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收入,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八条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应当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在财政核定预算支出后,财政预算单位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三章资产负债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资产的不同类别和用途,建

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L、

资产流失。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执的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密钥与银行印鉴应当分开保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以大额现金预付及结算。

条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债权管理,对债权进行明细

核算,定期催收、核对、清理。对三年以上的欠款,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欠款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盘点、处置等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的预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隐瞒收入;各种应缴款项,包括各项税费、社保金等,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安全管理负总责,但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审签发票,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书面记录,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涉及对外投资合作,兴办经济实体;大额资金开支、大型建设项目、大额资产购置、大额举债等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经厅务会研究决定。

(二)凡涉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奖金福利分配方案(含经济实体)的制订,财务人员变动调整等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向厅计划财务审计处、人事教育处等相关处室报告或进行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各单位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或者税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没有纳入厅会计结算中心的单位同时报送厅计划财务审计处。

第五章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组织收入,严禁乱收费;严禁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条各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列支人员工资及福利;严禁以虚假合同或者虚开发票套取专项经费。

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缴销工作。票据保管人不得直接使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以白条列支,不得虚列支出。严格控制公务招待费、出国(境)考察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等“三公经费”。

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厅计划财务审计处会同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厅直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厅每年对四个以上的厅直单位进行会计检查,厅直单位每年对所属单位(含经济实体)的财务检查比例不应低于50%。会计检查或审计后应形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学会)兼任职务,厅直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务的,必须报厅党组研究同意,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第六章附则

五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厅计划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厅管行业协会(学会)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财务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