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利厅厅直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预提,除竣工验收费用可按规定预计纳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据实例支。
第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突破项目概算和按工程规模分档计算的总额控制数。
特殊情况需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开支规范第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与项目概算的独立费用中建设单位开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以及工程管理经常费的部分项目之间,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
第三章费用控制第七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预算控制。
单位内设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交管理费用的支出项目和相应的标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核、汇总;财务部门结合以前年度管理费用实际开支情况,对各部门的费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
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财务部门汇编本单位年度管理费用支出预算,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或个人,实行分级归口的控制。
第八条建立并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手续。
审批人员。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为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人员。
审批权限。
预算内支出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限额审批,限额以上以及财务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审批程序:⑴经办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对原始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前言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水利建设项目的
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利建设单位及其项目。
二、财务管理职责
2.1 财务管理部门
水利建设单位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及管理、监督资金使用
情况、审计资金收支情况和编制财务报告,并在同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2.2 项目单位
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財務管理部門的统一要求,按比例划拨和使用财务经费,
依法办理财务手续,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杜绝任何财务违规行为,确保既定经费规模和经费使用计划得到strict
造严格执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
1.支付管理制度
每个项目单位都要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体制,从源头严格控制、申报、审批和支付各种费用,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权限实施支付。
2.
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做到预算科
学合理、统一分级授权,配有合理的收支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目按预算执行; 3.
资金管理制度做好资金控管和使用管理,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和效益;加强管理会
计和法制,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4. 内部管理制度设立“三重一大”内部
监督机制,做好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管理于监督上并重管理于监督之上。
四、结尾
以上是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它确保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使
用合理化、透明化、规范化、专业化,增强了财务管理的科学性、统计性和透明性,促进水利建设单位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管理,保障财务稳健运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核心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监督和控制职能。
财务部门设置财务科、会计科、审计科等职能科室。
2. 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决策、监督和评价财务管理相关事务。
三、经费预算1. 每年初级府定年度财务预算,全面规划本年度支出和收入。
经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 拨款制度根据财务预算,定期拨付经费到各部门,用于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工资、日常管理等开支。
3. 经费管理严格财务预算执行,不得私自挪用、挥霍公款。
各部门应按规定使用拨款,并保证经费使用合理、合法。
四、账务管理1. 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 会计处理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每笔收入、支出、资产变动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记账处理,做到账务清晰、明了。
3. 财务报告在经费使用结束后,财务部门应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报送领导、相关部门和审计机关,确保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五、审计管理1. 内部审计设立内部审计科,对单位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外部审计每年定期请审计机构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3. 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对问题整改要求,及时改进。
六、资金管理1. 资金使用按照预算分配和拨款制度,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严禁违规投资、兴建工程。
2. 资金监管设立资金监管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法。
七、财务监督1. 财务监督由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
2. 审计监督定期聘请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财务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整改,并向领导汇报。
水利工程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单位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财务报告、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水利工程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三)强化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四)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活动公开透明。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资金筹集(一)水利工程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争取政府投资、银行贷款、企业投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二)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资金使用(一)水利工程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二)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三)加强资金监管,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六条财务报告(一)水利工程单位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二)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财务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应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七条财务监督(一)水利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二)设立财务监督机构,负责对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三)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水利工程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水利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项目建设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水利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财务管理行为。
(二)预算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三)资金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
(四)效益最大化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水利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拨款;(二)银行贷款;(三)企业自筹资金;(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五条资金筹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资金筹集计划;(二)确定资金筹集方式;(三)签订资金筹集协议;(四)筹集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六条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二)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三)资金使用应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四)严禁挪用、截留、侵占资金。
第七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资金拨付制度;(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三)资金支付登记制度;(四)资金支付凭证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水利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资金收支情况;(二)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安全;(三)加强资金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对水利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资金使用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三)是否存在挪用、截留、侵占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水利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0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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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5〕1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束——。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履约考核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五)“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财基字[1999]1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水利建设管理中心财务制度
水利建设管理中心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财务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经费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建设管理中心的财务工作,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衔接。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廉洁、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做到公开透明。
第五条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设立财务科,落实财务管理职责,保障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维护财务档案,做好财务信息的保存和管理。
第二章财务预算第七条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并执行财务预算,合理分配经费,确保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财务预算应当根据水利建设管理中心的业务需求和发展规划编制,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
第九条财务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合理分配经费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应当根据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计划,保证财务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执行资金收支制度,规范资金管理流程,确保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资金管理工作,设立资金管理岗位,落实资金管理职责,保障资金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资金监督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资金监督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激励和约束相关人员。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十七条水利建设管理中心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水利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水利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工程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建设工程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第四条水利建设工程的财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的财务预算、资金管理和支出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高素质的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财务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并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水利建设工程的年度财务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资金的筹措工作,并根据工程进度和需要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严格的支出审批流程,确保支出的合理、规范、合规。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财务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违规亏损行为。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各项流程和程序。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审计等内容。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制度应当不断完善和改进,适应项目的实际需要。
第五章经费使用第十五条水利建设工程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挤占。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对于因未经批准而产生的费用,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财产管理第十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清查登记制度,确保水利建设工程的资产安全。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水利建设工程资产实行定期清查,确保资产的准确数量和使用状况。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护工作,提高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效益。
第七章财务报告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水利建设工程的财务情况进行汇总和报告。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制度3篇
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制度3篇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第1篇为了标准本工程水利基建财务管理行为,控制费用支出,节约根本建立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基建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水利根本建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预算管理本工程属中央财政专项工程,因此,对本工程根本建立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按省水利厅批准的用款方案执行。
二、资金使用管理1、该工程资金设立专帐、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符合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必须完备手续,符合规定的程序。
2、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应根据工程概算、年度投资方案、施工方案支出预算,施工进度,支出预算等办理资金的申领和拨付。
3、资金的使用必须进展认真审查,包括的内容:(1)支付凭证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善,金额是否正确;(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用款方案;(4)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工程预付款的管理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程序;由承包商申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第 1 页共7 页工程部施工组人员审核后,呈工程法人审批,并提供合法的预付款收据。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是很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
3、工程预付款由财务部门按合同,承包单位及标段进展管理,工程部及施式组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同承包商及时核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况,防止多付少扣。
四、建立单位管理费的管理1、实行预算控制,严格按省水利厅批准的用款方案数额内控制使用。
2、建立并标准审批手续,由工程法人一支笔审批。
3、遵守规定的内容和开支标准五、工程价款结算形式与手续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确定定期(每月)或阶段性进展结算。
1、由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结算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的证明材料。
2、工程监理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进展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是否为合同约定,假设存在差异,要求承包商重报,假设无问题,编制月进度支付凭证,签发计量支付凭证,报工程部现场管理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将省民政厅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省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专业(项)规划。
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水利厅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厅基建财务管理,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结合水利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厅及下属各单位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勤俭节约,提高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权责分明,责任到人。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水利厅财务管理部门是水利基建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编制水利基建财务预算,审批水利基建财务支出;(三)监督水利基建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四)对水利基建财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五)对水利基建财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水利基建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水利基建财务预算应当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水利建设规划编制,经水利厅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水利厅领导批准。
第七条水利基建财务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利基建项目总投资;(二)年度投资计划;(三)资金来源及构成;(四)资金使用计划;(五)财务收支预测。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水利基建财务支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水利基建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资金筹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规划,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二)资金支付: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进度,依法依规支付资金;(三)资金核算:建立健全水利基建资金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准确、完整;(四)资金监督:加强对水利基建资金使用的监督,防止资金挪用、浪费和损失。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条水利厅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基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水利厅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利基建财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正文:----------------------------------------------------------------------------------------------------------------------------------------------------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筹措和专项使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以下简称单位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筹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单位住房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提取和划转的各项资金,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办法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支出。
主要用于: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设;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
已售住房共用部分的维修支出从单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第六条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建设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项目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四条水利建设单位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合理配置资金。
(二)组织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财务活动。
(三)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四)开展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水利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明确各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向。
第八条财务预算经水利建设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由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财务核算管理第九条水利建设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准则。
第十条财务核算应做到以下几点:(一)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各项财务活动。
(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
(四)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
第五章财务监督与风险防范第十一条水利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资金使用效益。
(三)财务风险防范。
(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范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6•【字号】苏财农〔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意见苏财农〔2016〕47号各市、县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适应新时期水利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推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足额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一)为明确省与市县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投入责任,依据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结合各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研究制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苏财农〔2015〕5号),对全省流域性、区域性、民生水利、一县范围内等不同水利工程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主体予以相对划分,并明确了省以上与市县的投入责任和具体比例。
各地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贯彻落实现有各项水利建设投入政策,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水利建设投资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筹集资金,推进金融支持水利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利,不断拓展投入渠道,为水利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二)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同时按批复概算和投资计划足额落实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工程用款。
二、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三)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要严格按照批准工程设计和概算使用建设资金,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
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需市县承担的工程投资,应在工程实施前拨付到位,不得挤占工程建设资金。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农字[1998]16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农字[1998]164号)
省水利厅: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5号)和《关于制发〈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预字[1998]2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反馈我厅。
江西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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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直属所有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厅属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厅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监督、指导厅直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财务监督与分析,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财政预算单位应当遵循预算编制原则,规范预算编制,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政预算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下年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力可能编制收支预算。
部门预算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与支出。
厅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协调、综合平衡预算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财政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预算。
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财政预算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收入,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八条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应当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在财政核定预算支出后,财政预算单位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三章资产负债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资产的不同类别和用途,建
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L、
资产流失。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执的制度。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密钥与银行印鉴应当分开保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以大额现金预付及结算。
条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债权管理,对债权进行明细
核算,定期催收、核对、清理。
对三年以上的欠款,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欠款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盘点、处置等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的预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隐瞒收入;各种应缴款项,包括各项税费、社保金等,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安全管理负总责,但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审签发票,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书面记录,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涉及对外投资合作,兴办经济实体;大额资金开支、大型建设项目、大额资产购置、大额举债等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经厅务会研究决定。
(二)凡涉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奖金福利分配方案(含经济实体)的制订,财务人员变动调整等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向厅计划财务审计处、人事教育处等相关处室报告或进行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各单位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或者税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没有纳入厅会计结算中心的单位同时报送厅计划财务审计处。
第五章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组织收入,严禁乱收费;严禁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条各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
严禁虚列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列支人员工资及福利;严禁以虚假合同或者虚开发票套取专项经费。
第
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领购、保管、发放、使用、缴销工作。
票据保管人不得直接使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以白条列支,不得虚列支出。
严格控制公务招待费、出国(境)考察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等“三公经费”。
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厅计划财务审计处会同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厅直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厅每年对四个以上的厅直单位进行会计检查,厅直单位每年对所属单位(含经济实体)的财务检查比例不应低于50%。
会计检查或审计后应形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学会)兼任职务,厅直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职务的,必须报厅党组研究同意,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第六章附则
五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厅计划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厅管行业协会(学会)参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财务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