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司管理系统变更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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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管理的规定(3篇)

公司证照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证照管理,确保公司证照的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证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

第三条公司证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证照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证照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变造。

(三)完整性原则:证照应当齐全,不得遗漏。

(四)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照,应当加强保密管理。

(五)归档原则:证照应当及时归档,便于查询和利用。

第二章证照的领取与保管第四条公司证照的领取与保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设立证照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证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以下工作:(一)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和业务需求,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的领取、变更、注销手续。

(二)建立证照登记台账,详细记录证照的名称、编号、有效期、领取日期、变更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三)对证照进行分类存放,确保证照的安全、完整。

(四)定期对证照进行盘点,确保证照的数量与台账相符。

第六条证照领取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分类存放。

证照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证照,防止遗失、损坏或被盗。

第七条证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证照进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一)对证照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对证照进行保养,延长证照的使用寿命。

(三)对过期或失效的证照进行及时更换或注销。

第三章证照的使用与变更第八条公司证照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使用原则:证照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合理使用原则:证照使用应当合理、节约,不得滥用。

(三)责任追究原则:证照使用过程中,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证照使用过程中,如需变更证照内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7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已经我委2019年11月18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5日天津市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工作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中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是指未经他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或者伪造其签字,取得公司登记或备案的行为(以下简称冒名登记)。

第三条撤销冒名登记工作应积极稳妥,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权利和被冒用人权益,惩戒冒名登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推动、指导全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登记公司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企业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依法登记或委托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司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公司已经注销的,由注销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中涉及下列登记事项被冒用的,适用本规程。

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四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四号《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7日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建设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业务系统。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相关部门从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登记管理业务协作,提升登记服务效能,推动市场主体更多登记事项无差别办理。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在登记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行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系统自动比对、自动核验、智能登记。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5•【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2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0年1月31日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5日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业经营范围的自主申报和规范化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应当依法申报登记,记载于营业执照并对外公示。

第四条本市企业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实行自主申报。

申请人应当根据章程或协议约定,选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下称“规范目录”)明确的规范表述条目,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目录,结合本市实际,依据相关管理要求,确定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本地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明确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实现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本地化管理。

第六条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下称“规范条目”)以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与规范条目指代的经营行为一致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申请人应当以规范目录对应的规范条目进行申报。

第七条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申报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天津注册的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流程

天津注册的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流程

天津注册的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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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

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

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登记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公司和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登记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服从公司登记管理机构的决定和安排。

第四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清算登记等内容。

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履行公司登记管理职能。

第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守企业登记管理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登记管理秘密。

第六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全体工作人员亲历亲为,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八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申请机关、申请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者其他利益。

不得泄露涉及申请人的隐私信息。

第九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其工作联系方式和办事程序。

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规定、流程、材料、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必须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第十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证照齐全,带好员工工作证、工作证和执法证件。

不得挪用工作证、工作证或执法证件参与非本单位工作活动或者影响工作效果的活动。

第二章公司设立登记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向有关注册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依法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已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公司设立登记证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表格

天津市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表格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2012年月日
(申请人盖章)
注:1、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盖章由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出资方式
余额交付期
是否私营企业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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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事项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
经理
监事会成员
监事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
书文号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核 准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项 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 称

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参考)

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参考)

附件3:天津市物业管理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参考)一、档案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的档案管理方面的总制度,它应对本企业档案工作原则、管理体制、各项业务和工作人员职责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二、企业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是保证企业各种文件材料、准确、及时归档的一项重要制度。

主要包括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和归档要求,必要时须明确归档份数和归档手续。

三、企业档案利用制度是企业档案利用工作进行规范的制度。

一般应包括利用范围、利用手续、利用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企业档案保密制度是为保证企业档案信息安全而制定的专门制度。

内容主要包括档案人员的保密职责、利用涉密档案的审批手续、涉密档案管理规定等。

—1—五、企业档案保管制度是有关档案保管条件和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档案职责的规定。

具体内容应包括档案的接收、档案的排架、库房的管理以及特殊载体保管等要求。

六、企业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是规定档案保管期限鉴定方法、组织以及对保管期满档案进行鉴定销毁的程序、手续的制度。

内容应包括档案鉴定的依据、鉴定工作的组织、档案销毁的程序和手续等。

七、企业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这是专门针对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而制定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主管档案工作领导、档案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档案员、各部门(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和兼职档案人员、形成或承办文件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

—2—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一、档案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本企业档案业务建设,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档案,是指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各项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维护本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面貌的一项工作。

(三)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企业成立综合档案室,指定专责的档案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和管理本企业档案工作,开展综合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各项具体的档案工作事务。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档〔2004〕17号各区县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开发利用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我市“三步走”战略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现将《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企业档案资源,更好地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档案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企业对本单位档案有依法管理、保管、利用的义务和权利。

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集团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企业档案实行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七条企业要按照《档案法》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企业的规模,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1、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档案馆、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并对企业所属机构(包括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企业档案部门可集中保管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档案。

大、中型企业要采用上述档案管理模式对档案进行管理。

2、建立相对集中的档案管理模式。

即在统一执行企业档案保管、利用制度的前提下,因地域等因素,某些专业性较强且利用率较高的档案材料可由专业业务部门保管,但须向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案卷级或文件级目录。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名称预核准企业预登记系统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名称预核准企业预登记系统

项目需求书一、项目建设背景随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工商信息化工作上的持续投入,工商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工商信息化逐渐成为保证工商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对方便企业,提高工商部门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提升工商部门的社会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全面改革天津工商企业登记服务企业的模式,不仅方便企业,同时完全符合现阶段“保增长、促发展”的大原则,创新了天津工商信息化工作,实现了工商业务办理信息的全数据库记录,项目成功实施后,企业业务办理的全过程信息都可检索、统计分析,为全面流程化管理、绩效考核监督等工作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础,意义重大、深远。

二、项目建设目标1、总体目标建立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业务平台的核心体系,开发基于现有天津工商业务系统体系和数据结构的网上名称预核准企业预登记系统。

系统将内资、私营、外资等14种企业类型的名称登记、企业设立、企业变更、企业迁移、企业备案、企业注销业务通过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注册、申报、申请材料上传的方式实现与工商机关的业务互动,需求对企业用户进行全新定制,确保易用性和安全性,并为建立全方位天津工商互联网业务平台打下坚实基础。

2、具体目标以现有BS业务系统为基础,建立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业务平台,平台将与现有BS 名称系统、内外登记系统充分融合,将外网上报的数据直接反映到BS名称、登记系统的“待办工作”中,保证受理人员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系统设计将充分考虑BS名称、登记系统的录入项目以及数据字化档案扫描格式和内容要求,把申请人所填写的内容生成现有的数据字化档案系统能够接受的格式,结合到数字化档案中,减少事后扫描的工作量,业务范围和企业类型将覆盖登记业务的全部内容。

该系统按前后台、企业、分局市局业务人员全方位互动方式设计开发,企业网上填报流程与后台审核流程完整互动,并与工商局内部各业务系统紧密衔接,不同企业类型和业务种类上传扫描要件内容格式均按照档案扫描要求以列表形式展示,企业可以随时查询业务办理的进程和工商局业务办理人员的反馈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达到方便企业,同时又能保证数据质量,实现全面的工商业务流程化管理的目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398号)第十条进行修改。

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

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交费。

”请遵照执行。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修正)(1996年11月16日工商企字[1997]398号 2002年4月29日修正)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完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天津市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及手续

天津市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及手续

《天津市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及手续》同学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天津市企业法人变更的流程及手续。

假设你的叔叔的公司要变更企业法人。

第一步,叔叔要先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比如变更申请书、新法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等等。

然后,叔叔要去天津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我听说有一次,赵叔叔去办理的时候,因为申请书填写得不规范,被要求重新填写,又跑了一趟。

到了那里,叔叔要先取号排队。

轮到叔叔的时候,工作人员会认真查看他准备的材料。

如果材料没有问题,接下来工作人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叔叔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缴完费,叔叔就可以等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啦。

同学们,虽然这个过程听起来有点麻烦,但只要准备充分,还是能顺利完成的。

《天津市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及手续》同学们,咱们一起来看看天津市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及手续是怎样的。

比如说,你的邻居大哥开的公司要变更企业法人。

一开始,大哥把需要的材料都找出来,整整齐齐地放在一个文件夹里。

然后,大哥来到了天津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那里人来人往,大哥取了号,坐在椅子上等着。

终于轮到大哥了,大哥把文件夹递给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仔细地查看每一份材料。

还好,大哥准备得很齐全,材料都没有问题。

工作人员开始审核大哥的申请。

在这个过程中,大哥有点紧张,担心审核不通过。

不过,最后审核顺利通过了。

大哥按照要求缴纳了费用。

过了几天,大哥拿到了新的营业执照,特别开心。

同学们,通过大哥的例子,相信大家对天津市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及手续更清楚了吧。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90.06.06•【文号】工商[1990]166号•【施行日期】199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1990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发布工商〔1990〕1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管理,掌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接收、整理、保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档案材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合理利用,为企业法人登记、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依据,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有关的基础信息。

第二章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建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包括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档案,联营企业登记档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档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档案,外资企业登记档案,私营企业登记档案和其他企业登记档案。

第五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主要有:企业法人申请筹建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登记公告、年度检验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形成的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由核准该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一照一卷或数卷的原则立卷。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管理第七条承办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年度检验和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将归档文件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送交,送交时须确保文件齐全,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

变更管理档案

变更管理档案
变更安全教育培训
变更事项
培训时间
培训方法
培训内容:
1、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分析:
2、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参培人员:
培训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变更申请表
变更事项
变更类型
所在部位
计划起止时间
变更说明及其技术依据:
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分析:
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变更申请单位(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变更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记录表
变更识别单位
识别单位时间
识别的变更事项
变更识别人:
年 月 日
变更事项
审核确认人:
年 月 日
变更事项确认人:
年 月 日
变更可能产生的
不良影响:
分析单位: 分析人: 年 月 日
变更可能产生的
不良影响控制措施:
变更辨识单位
负责人审核:
年 月 日
变更主管部门审核: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变更验收表
验收变更的事项
实施结束时间
变更所在的所在部位
验收组织部门
申请验收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变更实施的基本情况:
对涉及的相关部门和操作人员(外包商)安全培训及操作规程修订完善等情况:
申请验收单位(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及结论:
验收组成人员
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
职称
签字
审核部门意见:

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便利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业经营范围的自主申报和规范化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应当依法申报登记,记载于营业执照并对外公示。

第四条本市企业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实行自主申报。

申请人应当根据章程或协议约定,选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下称“规范目录”)明确的规范表述条目,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目录,结合本市实际,依据相关管理要求,确定经营范围与涉企经营本地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明确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实现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本地化管理。

第六条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下称“规范条目”)以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与规范条目指代的经营行为一致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申请人应当以规范目录对应的规范条目进行申报。

第七条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申报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登记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八条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涉企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和“多证合一”的改革方式分别进行标注,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申报。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产权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二、规范目标1、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2、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优化服务水平;3、推动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三、规范内容1、档案收集: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与不动产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明、交易合同、评估报告等。

2、档案分类:根据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分类方法,方便查找和利用。

3、档案整理:对收集的档案进行系统化整理,确保档案的顺序、完整性和准确性。

4、档案保管: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长期保存。

5、档案利用:为外部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复制等服务,满足社会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需求。

6、档案移交:规定档案移交的时间、程序和责任人,确保档案的顺利交接。

7、档案管理信息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电子化档案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实施与监督1、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明确各项任务和责任人;2、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3、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4、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结语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是指导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加强规范的学习和实施,努力推动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天津市公司变更登记档案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天津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也积极推进公司变更登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本文将围绕天津市公司变更登记档案的背景、意义、内容、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天津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都积极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查询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查询中存在的问题

工商登记档案查询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查询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从而了解企业基本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下面来看看当前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查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查询人员保密意识不强。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政府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源保密范围和事项正在逐步减少。

少数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查询人员认为只要不在涉密岗位、只要不是涉密文件,就可以对外宣传或公布。

事实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内部资料涉及企业和个人隐私,不能直接宣传或对外公布。

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淡薄,因为私人关系或利益诱惑,不顾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的规定,私自将企业信息对外透露,造成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泄漏。

个别工作人员政治意识、保密意识不强,私自将公、检、法、纪检监察等国家机关所查询的企业信息透漏,给国家机关正常执法办案造成了被动。

二、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数据系统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近年来,工商部门信息化建设得到了大力加强,企业登记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如:有的单位内网与互联网直接相连,没有真正实现有效的双网物理隔离;有些单位对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把关不严,没有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造成网络泄密;综合业务系统权限设置存在问题,许多综合业务系统软件使用人员大多具有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查询权限。

同时,综合业务系统本身具备互联查询功能,省内各地可以相互间查询、调用数据,造成了可以泄露企业信息的风险点很多。

三、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查询管理单位对外不统一。

据调查,各地对外提供企业登记档案信息对外查询的管理单位没有归口统一,有的由办公室进行管理,有的由企业注册局进行管理,有的由信息中心进行管理。

同时,少数单位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查询人员由于受单位人手的限制,多为临时招聘人员负责。

这部分临时招聘人员政治意识、保密意识不强,客观上增加了工商系统内部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泄露的风险。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档〔2004〕17号各区县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开发利用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我市“三步走”战略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现将《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企业档案资源,更好地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档案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企业对本单位档案有依法管理、保管、利用的义务和权利。

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集团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企业档案实行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七条企业要按照《档案法》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企业的规模,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1、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档案馆、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并对企业所属机构(包括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企业档案部门可集中保管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档案。

大、中型企业要采用上述档案管理模式对档案进行管理。

2、建立相对集中的档案管理模式。

即在统一执行企业档案保管、利用制度的前提下,因地域等因素,某些专业性较强且利用率较高的档案材料可由专业业务部门保管,但须向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案卷级或文件级目录。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10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我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8日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社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查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采取数字化的查询方式。

除依法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档案原件的查询方式。

鼓励各组织、个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查询,登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

第五条查询类别和内容:(一)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查询: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注册资本(出资额)、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企业状态、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期限、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吊销)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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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档案
企业名称
核准日期年月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目录
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

申请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增设分公司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
□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的,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签署。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
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
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于年月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
2、
3、
4、
股东签字、盖章:
注: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本文书格式供参考。

章程修正案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原:
修正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注:本文书格式供参考。

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市场监管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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