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差错标准(2015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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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差错标准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飞行安全差错标准 (1)
第二部分:机务安全差错标准 (6)
第三部分:运控安全差错标准 (10)
第四部分:客舱安全差错标准 (13)
第五部分:空防和地面(含车辆)安全差错标准 (16)
第六部分:航卫安全差错标准 (23)
第七部分:名词解释 (25)
第一部分:飞行安全差错标准
一、严重差错
1. 未满足运行资质要求实施飞行。
2. 未获得航医批准或违规服用药物实施飞行。
3. 违反公司规定饮酒、酒精测试≥0.02克/210升或服用精神类药物。
4.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专机、重要包机任务。
5. 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致使他人进入
机场控制区或航空器。
6. 违反公司运行规定,将危险物品、违禁品送上航空器。
7. 未按规定携带飞行必须的资料、文件、证照,航空器起飞。
8. 未按规定锁闭驾驶舱门或违反进出驾驶舱程序,造成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
9. 未按MEL保留项目完成“O”项工作程序,造成影响。
10. 未按无过站放行程序完成相关工作,造成影响。
11. 各种舱门、盖板等未关好或锁好,航空器起飞。
12. 起落架安全锁销(装置)未取下,航空器起飞。
13.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处置造成航空器及部件、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名
词解释:留院治疗)。
14. 加注被污染或错误型号的燃油或其它必要液/气体。
15. 机组必需成员与任务书、申报单不符,航空器起飞。
16. 人为原因造成航班取消、返航、加降、备降。
17. 未按规定执行航空器地面除/防冰程序。
18. 航空器滑行中偏出或滑出跑道、滑行道和停机坪道面。
19. 航空器滑行中与航空器或障碍物发生刮蹭、重叠。
20. C类跑道侵入。
21. 未获得指令航空器起飞或着陆,造成影响。
22. 飞错或偏离指定的进离场程序或航线/路,造成影响。
23. 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高度,忘调或错调高度表气压刻度,造成后果。
24. 人为原因超出机型操作手册规定的使用限制值,造成航空器损坏。
25. 飞行中违反除/防冰使用程序,造成航空器损坏。
26. 未按规定操作,航空器被雷击、电击或雹击,造成航空器或部件损坏。
27. 人为原因导致航空器进入最低油量状况。
28. 未按程序飞行,触发EGPWS地形拉升警告,但未达到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
候的情况。
29. 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并建立着陆形态。
30. 起飞或着陆过程中,发生不影响放行的尾撬擦地。
31. 抹除舱音记录器(CVR)、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或快速存取记录器(QAR)
等数据。
32. 人为原因造成区域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超过10分钟,进近或塔台范
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超过2分钟。
33.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局方、公司的安全运行监察人员正常监察、检查。
34. 其他同类性质的事件。
二、一般差错
1. 未满足运行限制(如:英语等级、医学限制等)要求实施运行。
2. 酒精测试呈阳性。
3. 未满足(公司)运行规范或(特殊)限制要求实施飞行。
4. 操作不当造成航空器及部件、设施、设备损坏或人员受伤。
5. 控制区通行证、空勤登机证件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转借他人。
6. 将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或物品送上航空器。
7. 伪造任务书、公务乘机通行证明试图登机。
8. 同意手续、证件不全人员加入机组。
9. 未按规定携带飞行必须的资料、文件、证照。
10. 未按规定进行机组协作,造成后果。
11. 违反规定允许无关人员进入驾驶舱。
12. 未按规定对驾驶舱清舱,航空器起飞。
13. 未按MEL保留项目完成“O”项工作程序。
14. 未按无过站放行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15. 人为原因造成航空器非正常移动。
16. 各种舱门、盖板等未关好或锁好,航空器滑出。
17. 未按规定确认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尾撑杆等已取下,
航空器滑出。
18. 未按程序操作,造成滑梯、救生筏充放或散包,飞机减载或调机。
19. 机组必需成员与任务书、申报单不符,航空器滑出。
20. 人为原因偏离计划加油,造成航空器抽油、滑回补油或造成其他影响。
21. 航空器未按指令路线滑行,造成避让。
22. D类跑道侵入。
23. 未获得指令航空器开车、滑行、起飞或落地。
24. 飞错或偏离指定的进离场程序或航线/路。
25. 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高度,忘调或错调高度表气压刻度。
26. 在无线电通话中发生争吵,影响工作秩序。
27. 未按规定监听121.5MHZ 频率。
28. 超出机型操作手册规定的使用限制值(瞬间和特殊情况除外)。
29. 未按程序飞行,触发EGPWS地形警告。
30. 认错跑道(包括跑道方向)进近,并建立航道或五边向台飞行。
31. 执行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完成着陆形态高度在场面高度1000英尺以下继续
进近着陆(特殊机场除外,进近方式以公布的为准)。
32. 执行终端区目视飞行规则的进近或盘旋进近阶段的程序,完成着陆形态高度
在场面高度500 英尺或最低下降高度(高)继续进近着陆(特殊机场除外,进近方式以公布的为准)。
33. 未按规定处置风切变(WINDSHEAR)警告。
34. 进近阶段,场面高度500 英尺以下,下降率大于1500 英尺/分钟(持续时间
≥3秒)或坡度大于25 度。
35. 无线电高度50英尺至接地时间≤2.5秒,或飞机坡度≥10 度(持续超过1
秒)。
36. 监控参数以接地前2 秒至接地后5 秒内的垂直过载值≥2.0 G。
37. 对于短跑道,自跑道入口至航空器接地点的距离大于跑道可用着陆距离的一
半;对于其它跑道,自跑道入口至航空器接地点的距离大于1400米。(参考《飞行运行手册》各机型的短跑道定义)。
38. 未按程序操作刹爆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