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预先做好相关准备措施。
在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监会2015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增强保险消费者信心,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消费者导向。
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
(二)全流程覆盖。
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三)客观公正。
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
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
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第三条设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保监会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及部分保监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保险消费者代表等。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服务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服务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明确重大服务创新及重大负面事件加减分标准;审定服务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第二章评价范围第五条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纳入服务评价范围。
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条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
保监发〔2011〕6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化解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完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安全,是指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及管理手段,保护信息在采集、传输、交换、处理和存储等过程中的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公司应通过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保障业务活动的连续性。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统筹规划执行.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管理总体要求第六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应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与自身业务及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构建完备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
第七条各公司是信息系统安全的责任主体。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之下应设立信息安全专业工作机构,全面统筹协调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事项的研判决策,并应指定公司级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安全专业工作机构,作为信息系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九条各公司应履行以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组织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规划与建设工作,制订相关管理规定.(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并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检查、评估、审计、改进、监控等工作。
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
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是保险行业中的一大类,主要和个人的生命、健康、意外等风险有关。
为了提高人身保险业务的规范性和标准化,需要制定一套基础数据规范。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数据、被保险人数据和理赔数据三个方面来介绍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
首先,保险合同数据是人身保险业务的核心,包括保单号、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终止日期、保险金额、保费等重要内容。
这些数据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以及合规性监管都非常关键。
因此,保险合同数据规范应该包括以下要素:保单号应当是唯一标识保单的编码,在数据库中必须是唯一的;合同生效日期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按照指定格式进行记录,方便系统的自动计算和统计;保险金额应当是准确的,可以通过统一的计量单位来表示;保费的数据类型应当规范,如应当是数字且保留两位小数等。
最后,理赔数据是人身保险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用于记录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付情况。
理赔数据包括事故发生日期、赔案号、赔付金额、理赔状态等重要信息。
这些数据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管理、费用控制以及客户满意度提升非常关键。
理赔数据规范应该包括以下要素:事故发生日期应当按照指定格式进行记录,方便系统的自动计算和统计;赔案号应当是唯一标识赔案的编码,在数据库中必须是唯一的;赔付金额应当是准确的,可以通过统一的计量单位来表示;理赔状态应当是规定的数据值,如未处理、处理中、已完成等。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对于提高人身保险业务的规范性和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合同数据、被保险人数据和理赔数据是人身保险业务中三个重要方面的基础数据,需要进行规范化处理,以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通过制定一套统一的数据规范,能够提高人身保险业务的管理效率,降低操作风险,提升客户满意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2005年6月14日保监发[2005]5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运行以来,各公司统计数据质量确有明显提高,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不衔接、总分机构数据不一致、数据标准不统一等。
为了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树立“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生命线”的观念,高度重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二、各公司应根据保险行业数据标准和框架原则,制定本公司规范的数据标准。
除法律法规允许的统计口径和核算口径差异外,数据标准应保持一致。
三、各公司应规范数据流程,改造流程机制,改进计算机系统,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目前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不能实现无缝连接以及财务数据与业务统计数据不一致的公司,应设定系统改造时间表,尽快提高数据质量。
四、各公司应完善数据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数据集中化管理工作。
各公司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总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应相互沟通协调,确保数据的合规性和一致性。
五、各公司业务、财务电子数据记录以及报送保监会的电子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
报送保监会的电子文件,与报送保监会的纸介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六、各公司应定期对本公司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各公司应加强统计力量,稳定统计队伍。
保险统计负责人和保险统计联系人,应切实履行数据质量管理责任。
八、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机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及时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国质检监[2010]57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0年10月28日国质检监[2010]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有效性,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履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食品(包括食品等相关产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产品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目标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通过加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开展风险预警和处置,努力做到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着力提高风险监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避免出现区域性、行业性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力争减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危害。
二、工作机构(一)总局监督司负责国内生产企业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专门的工作处室承担相关工作。
总局相关司局依据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建立人身保...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推荐度:点击下载文档https://m./pingjia/5980513.html下载说明:1. 下载的文档为doc格式,下载后可用word文档或者wps打开进行编辑;2. 若打开文档排版布局出现错乱,请安装最新版本的word/wps 软件;3. 下载时请不要更换浏览器或者清理浏览器缓存,否则会导致无法下载成功;4. 网页上所展示的文章内容和下载后的文档内容是保持一致的,下载前请确认当前文章内容是您所想要下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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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保险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责任。
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和公司的商业机密,建立健全的保险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保险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有效的制度来保护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一、保险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信息技术和数据在现代保险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需要处理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
这些信息如果遭到泄露、篡改或滥用,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保护公司内部的商业机密,如市场竞争情报、投资策略等,以确保公司的竞争力和长期发展。
二、建立保险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法律合规性:随着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保险公司需要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隐私保护、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备份和恢复等,以确保公司在法律层面上的合规性。
2. 风险管理:保险公司需要评估和管理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方面的风险。
建立完善的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分析和预测潜在的安全威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以保护客户的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 提升公众信任:保险公司需要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公众信任。
通过建立严格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能够向客户和公众展示其对客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高度重视,进而提升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
三、保险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1. 安全意识培训:保险公司需要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的信息安全意识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如何识别和应对网络威胁、如何处理客户信息以及公司保密信息的安全处理等。
通过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可以有效减少内部人为失误和安全漏洞。
2. 访问控制和身份验证: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限制员工和外部人员对敏感数据的访问权限。
同时,采用多重身份验证机制,如密码、指纹识别、卡片访问等,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可以查看和修改数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13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29【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9〕133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促进信息化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业务处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包括相应的信息化组织架构建立、制度建设,以及基础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各公司应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全面发展框架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有效的信息化治理机制,明确信息化工作决策权归属,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确保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实现信息化工作集中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集团(控股)公司为单位对信息化工作统筹规划执行。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公司是信息化工作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的责任主体。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各公司应建立信息化工作委员会,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对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研判,并提交公司最高决策层批准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04]151号【失效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20【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4]151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为进一步健全保险行业信息网络、拓宽信息覆盖面、提高信息质量、加快报送频率,加强行业内信息交流,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区别于财务统计等特定信息,是指与保险业发展相关的监管、经营和保险社团组织活动等反映保险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保险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全行业互通有无和各级领导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办公厅是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二章信息工作主体第五条保险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各保险机构、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社团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
各保险机构是指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保监会确定的信息直报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渝保监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11〕4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提升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提升人身保险业务服务水平,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特点,确定考评指标,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评对象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考评的对象。
开业不满半年的暂不列入考评对象,但对其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记录。
第四条考评机构重庆市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考评工作。
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重庆保监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重庆保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
考评领导小组授权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组建考评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评期间按年度进行考评,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期间。
第六条考评内容及计分标准考评内容分为“销售管理”、“承保、保全及理赔”、“保单回访”、“信息披露”、“柜面服务”、“电话服务”、“投诉处理”、“服务标准与质量监督”8个部分,共30个具体考评指标。
评分标准详见《重庆市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考评指标表》。
保险数据管理制度
保险数据管理制度一、引言保险行业是一个信息密集型的行业,保险公司每天都需要处理大量的客户信息、保险产品信息、理赔信息等数据。
这些数据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来保障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性。
本文将介绍保险数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以及其在保险公司运营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
二、保险数据管理制度的建立1.确定数据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保险数据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确定数据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保险公司要明确数据管理的目标是为了提升经营效率、增强风险管理能力、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
同时要明确数据管理的原则,如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靠性等。
2.建立数据管理团队建立一个专门负责数据管理的团队是保险公司建立数据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数据管理团队应包括数据管理专家、信息技术专家、安全专家等,他们将共同负责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分析等工作。
3.建立数据管理流程在数据管理制度中,建立清晰的数据管理流程是至关重要的。
流程应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备份、恢复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人和执行标准。
4.建立数据管理标准和规范为了保证数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明确数据的分类、命名、存储、备份等要求。
同时还要建立数据安全的规范,包括访问控制、加密、数据备份等措施。
5.建立数据管理体系数据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数据管理体系,包括数据管理政策、数据管理手册、数据管理流程、数据管理培训等。
这些体系可以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数据管理工作,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三、保险数据管理制度的实施1.加强数据管理意识保险公司要加强员工的数据管理意识,培养员工对数据管理的重视和自觉。
可以通过定期的数据管理培训、数据安全意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员工的数据管理能力。
2.建立数据管理运营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管理运营体系,包括数据管理运营规划、数据管理流程执行、数据管理结果评估等环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02•【文号】保监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73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为客观评价各人寿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引导保险公司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颁布实施,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人寿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应认真按照《办法》要求,及时成立服务评价执行小组,以服务评价为契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办法》要求,及时筹备成立服务评价委员会,认真推进服务评价工作。
中国保监会2013年9月2日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实施服务评价,建立“评价、查找、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评价。
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中与客户的所有接触点。
(二)客户导向。
服务评价应当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三)持续改进。
服务评价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四)客观透明。
服务评价应当考虑不同人身保险公司因发展阶段、经营模式和服务地域导致的客观差异,评价过程公正、规范、科学,评价结果真实、客观、透明。
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
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
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是指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对于各项数
据要素的规范和标准,以保证数据的准确、一致和可比性。
人身保险业务
数据是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决策、风险评估和理赔处理的重要依据,因此,
规范的数据标准对于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是保险合同信息。
这包括保险合同的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费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费用计算、理赔处理、风险
评估都是必要的。
第四是保险理赔信息。
这包括被保险人的事故或疾病信息、医疗费用、医疗报告、医院证明等,这些信息对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和风险评估
是必不可少的。
第五是保险费支付信息。
这包括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支付账号、支付
时间等,这些信息对于保险公司进行费用管理和账务处理是必要的。
第六是数据收集和管理的规范。
人身保险业务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
和敏感数据,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收集、存储和使用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是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决策
和风险评估的基础。
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数据要素,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
管理和分析客户信息,准确计算保费和理赔金额,提升业务效率和风险控
制能力。
同时,也可以提高数据的可比性和一致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
完整性。
因此,建立和遵守人身保险业务要素基础数据规范对于保险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数据管理制度(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数据管理,保障保险数据安全,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数据管理。
第三条保险数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诚信、公正原则;(二)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原则;(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四)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原则。
第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管理职责,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可靠、高效。
第二章数据分类与分级第五条保险数据分为以下类别:(一)客户信息数据: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财务信息、投保信息、理赔信息等;(二)业务运营数据:包括产品信息、销售数据、理赔数据、财务数据等;(三)内部管理数据:包括员工信息、组织架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等;(四)其他数据:包括市场调研数据、竞争对手数据、行业数据等。
第六条保险数据按照敏感程度分为以下等级:(一)一级敏感数据: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隐私的数据;(二)二级敏感数据:指涉及消费者隐私、商业秘密的数据;(三)三级敏感数据:指涉及公司内部运营、业务拓展的数据;(四)非敏感数据:指不涉及上述敏感程度的数据。
第三章数据安全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落实数据安全措施。
第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数据安全措施:(一)数据加密: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数据安全;(二)访问控制:对数据访问权限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数据安全;(三)数据备份: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四)安全审计:对数据访问、操作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风险;(五)数据清洗:定期对数据进行清洗,确保数据质量;(六)技术防护:采取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护等技术手段,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
3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保险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保险数据质量,规范保险数据采集标准及流程,确保保险数据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及时性,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平台信息系统是指保险机构根据系统建设要求,依照接口规范要求开发的与平台对接的系统。
数据是指通过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或其他途径与平台交互的保险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其他监管和行业要求共享的数据。
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统一规范。
各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各系统建设的要求和标准。
(二)全面监控。
建立数据采集、审核、存储、处理、维护的全流程监控体系。
重点把控数据采集,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分层负责。
保险信息平台、保险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做好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并对所辖流程中的数据质量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职责第四条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和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上海分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及行业标准负责数据质量总体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一)制定行业数据质量标准。
(二)制定数据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对行业各类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测、监督。
(四)对违反数据质量规定、造成数据质量失真、遗漏、差错的通知公司整改。
(五)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保险数据质量,建立长效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和系统。
(六)协助监管做好数据质量规范工作。
(七)向监管部门报告行业数据质量情况。
第五条各保险机构负责落实相关制度确保各类数据的正常传递,保证各类数据的质量,主要负责:(一)各保险机构分公司总经理室应贯彻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公司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二)各保险机构技术部门应根据要求不断完善公司业务系统,确保各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平台对接的稳定、安全,确保数据交互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保险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工作,加强各岗位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率、完整率、及时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会管单位:为切实加强监管数据安全管理,防范监管数据安全风险,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数据安全保护能力,防范监管数据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数据是指银保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依法定期采集,经监管信息系统记录、生成和存储的,或经银保监会各业务部门认定的数字、指标、报表、文字等各类信息。
本办法所称监管信息系统是指以满足监管需求为目的开发建设的,具有数据采集、处理、存储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数据安全是指监管数据在采集、处理、存储、使用等活动(以下简称监管数据活动)中,处于可用、完整和可审计状态,未发生泄露、篡改、损毁、丢失或非法使用等情况。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受托机构开展监管数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受银保监会委托或委派,为银保监会提供监管数据采集、处理或存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开展监管数据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监管数据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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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保险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保险数据质量,规范保险数据采集标准及流程,确保保险数据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及时性,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
平台信息系统是指保险机构根据系统建设要求,依照接口规范要求开发的与平台对接的系统。
数据是指通过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或其他途径与平台交互的保险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其他监管和行业要求共享的数据。
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统一规范。
各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各系统建设的要求和标准。
(二)全面监控。
建立数据采集、审核、存储、处理、维护的全流程监控体系。
重点把控数据采集,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分层负责。
保险信息平台、保险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做好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并对所辖流程中的数据质量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四条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和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上海分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及行业标准负责数据质量总体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制定行业数据质量标准。
(二)制定数据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对行业各类数据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测、监督。
(四)对违反数据质量规定、造成数据质量失真、遗漏、差错的通知公司整改。
(五)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保险数据质量,建立长效数据质量监管机制和系统。
(六)协助监管做好数据质量规范工作。
(七)向监管部门报告行业数据质量情况。
第五条各保险机构负责落实相关制度确保各类数据的正常传递,保证各类数据的质量,主要负责:
(一)各保险机构分公司总经理室应贯彻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落实公司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二)各保险机构技术部门应根据要求不断完善公司业务系统,确保各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平台对接的稳定、安全,确保数据交互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保险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工作,加强各岗位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率、完整率、及时率。
发现数据交互问题,及时反馈公司技术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六条各保险机构应做好数据采集和录入人员管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明确职责,规范操作。
(一)按照单证和实际业务情况,将业务信息根据数据规范要求完整、准确的录入系统。
(二)发现数据异常,做好公司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问题。
第三章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
第七条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是保险机构按照实际业务情况,经过审核后通过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或其他授权系统记录信息,并完成与平台信息系统数据交互的行为。
第八条数据采集应遵循真实、完整、规范、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应严格依照实际业务所涉及的单证或业务事项录入相关数据,如实反映,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
(二)完整:应按照各系统的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保证各项数据的齐全,对于非必录项但实际业务中可以采集的信息,应完整录入系统。
(三)规范:数据采集应按照各系统的相关标准进行。
(四)及时:数据采集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立即录入系统,并通过应用程序完成与平台的数据交互。
第九条数据采集、录入程序
(一)录入公司业务系统:根据实际业务信息将数据输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二)完成与平台的数据交互:公司通过平台信息系统将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按照要求传递给平台数据库。
第十条数据采集的责任人
(一)由实际业务产生的数据,其责任人是负责该业务的业务管理部门及业务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由公司核心系统通过运算产生的数据,其责任人是公司技术部。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必须通过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或许可的其他应用软件,并通过平台信息系统完成数据交互,未经平台系统验证的数据不得记录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第十二条数据采集必须及时,即发生业务时,同时通过系统录入完整、准确的录入相关信息。
对由于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无法及时采集、录入数据的,应在恢复可工作的情况下,立即完成数据的采集和补录。
第十三条各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审核工作,未经审核的数据不得录入系统。
第四章数据维护
第十四条数据维护是针对日常业务中发现的公司与平台信息系统数据不一致或差错而进行的数据操作行为。
第十五条数据维护应按照各平台信息平台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未经审批通过的,不得修改平台数据库中信息。
第十六条中国保信上海分公司负责信息平台数据维护工作,受理各类符合规定的数据维护业务。
第十七条数据维护应做到数据有备份、轨迹可追溯。
第十八条日常业务数据的维护应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的电子联系单系统完成。
各公司应设立专岗专人负责联系单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数据维护人员应做到一人一用户,并在各自权限下审核、处理数据。
数据维护人员应妥善保管用户信息,定期修改用户密码,未经授权情况下不得将用户权限交由其他人员使用。
第二十条对由于各类原因造成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数据与平台信息系统数据不一致的。
应由保险机构责任部门说明差异原因和整改措施,经保险机构分公司审核确认后报平台备案,符合条件的由保险机构技术部门与平台确认数据处理方案后,双方同步调整数据。
第五章数据检查
第二十一条数据检查是为了确保平台信息系统数据质量,保证各类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而开展的行动。
第二十二条数据检查工作的岗位分工:
(一)各保险机构应建立定期数据自查机制,并设立专岗负责处理问题。
(二)同业公会和中国保信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定期行业检查,协调、处理数据检查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三)中国保信上海分公司负责为数据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根据检查工作要求做好数据准备、分析、处理,并协助保险机构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数据检查的方法:
(一)通过数据统计的方法进行检查;
(二)通过数据抽查,调研业务单证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通过定期数据比对的方式进行检查;
(四)通过平台数据质量核查系统进行检查;
(五)其他数据检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数据检查的内容
(一)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数据与平台信息系统中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
(二)平台信息系统中数据与实际业务单证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数据交互、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业务数据的合理性。
第六章数据质量考核
第二十五条同业公会和中国保信上海分公司协同相关行业机构共同制定数据质量考核体系,定期在业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数据质量考核体系包括但不仅限于比例指标、数量指标、质量指标。
对于未达标的采用扣分方式,并要求未达标机构进行整改。
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报监管机构处理。
对屡次整改的机构,视情节轻重,停用平台信息系统相应服务功能直至数据质量恢复正常。
第二十七条考核的比率指标包括:
(一)数据完整率: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存量数据与平台信息系统存量数据总量的比率。
(二)数据准确率:符合规范填制的信息与对应数据全量的比率。
(三)数据一致率: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存量数据与平台信息系统存量数据内容一致性的比率。
(四)传送及时率:规定时间内传输信息的比率。
(五)异常数据处理率:交由平台处理的异常数据量与全部数据量的比率。
第二十八条考核的数量指标是指按照问题严重程度划
分的数据数量。
严重程度分为级:
(一)一级:严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或造成行业统计数据差错或失真的;
(二)二级:影响业务流程,但不参与行业数据统计的;
(三)三级:不影响业务流程,只影响本身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的。
第二十九条考核的质量指标是指相关数据的可用性、标准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条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不断完善。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造成数据质量问题的,对数据质量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所在公司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追究的原则:
(一)录入用户为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
(二)实事求是。
分清造成数据质量的原因,有错必纠。
第三十三条追究的范围:
(一)因数据质量造成的业务或流程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因数据质量造成的客户合法权益受损的;
(三)因数据质量造成的数据统计、分析差错,影响决策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五)追究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违约处罚
违反上述约定的公司,将根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执行(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