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编版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用以记录货物、服务和其他经济交易的凭证,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规范,避免税收漏税和欺诈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介绍一般的发票管理要求以及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了解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管理基本要求1. 发票开具要求:在开具发票时,需要确保以下要求的满足:(1) 发票内容完整:发票应包含商品或服务的明细信息,如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 发票编码规范: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编码格式进行编号,避免重复和错误。
(3) 发票格式统一:发票的格式和样式需要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统一,方便识别和管理。
2. 发票使用要求:对于发票的使用,以下要求需要被遵守:(1) 发票真实性:发票必须真实反映交易发生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虚构或篡改发票信息。
(2) 发票用途明确:发票应明确标注用途,如销售发票、服务发票、运输发票等,避免混淆。
(3) 发票保存规定:发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包括时间限制和保存媒介要求。
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1. 发票的开具和领用:(1) 发票开具:发票的开具需要根据事先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发票领用:发票领用需要经过授权,并在领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以便随时查阅和核对。
2. 发票的使用和填写:(1) 发票用途:根据发票的用途,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发票填写规范:填写发票时要求必须规范和准确,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
3. 发票的存储和归档:(1) 发票存储:发票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存储,以便后期查询和核对。
(2) 发票归档:发票的归档包括按时间顺序和类型进行分类存档,确保存档的整洁和易于检索。
4. 发票的审查和核对:(1) 发票审查:在发票开具后,需对发票进行审查,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024年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精编制度样本(四篇)
2024年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精编制度样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部门职责第三章财务人员管理第四章商品管理第五章现金管理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七章工程、设备管理第八章车辆、大型设备维修管理第九章费用管理第十章工资结构与资金管理第十一章借支、报销管理第十二章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第十三章举债、担保第十四章审计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及本公司首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决议之精神,特制定此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秉持“四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员工,作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最高指导原则,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审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
本细则的实施由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授权下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经济行为审计,则由公司审计部门或经监事会授权聘请的中介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及门店的财务管理细则,均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
若有不符之处,应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章财务部门职责第五条财务部门需严格遵循《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并认真、负责地执行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依据会计核算原则,组织并优化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涵盖购进、存货、往来账款、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及长期投资、费用工资、税金、利润及利润分配等核算项目,确保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及对账等工作的规范性。
第七条按时、全面、准确、真实地编制月度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及时编制公司各门店及下属分公司的经济效益考核表,为工资及奖金的计提提供坚实的财务依据。
2024年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精编制度样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升经济效益中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政策,以及公司统一的财务规定。
解读财税[2012]39号精编版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退税手续简化企业负担减轻浏览次数:39 发表时间:2012-7-2 14:57: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新文件对纳税人有3大利好从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影响退税进度等。
针对以上实际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体现出3项利好。
打破旧规,利于发展。
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自始以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
归并清理,利于操作。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文件进行了调整。
据笔者粗略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
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约60余份,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利于出口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验(交)旧(106-113)
发票验(交)旧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票验(交)旧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适用对象说明:需使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对有使用发票需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自助办税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种类:根据税法规定,明确不同种类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发票领用管理:设立发票领用登记簿,由指定人员领取发票,并在登记簿上填写领用人、领用数量、领用日期等信息,领用人需在发票上签字确认。
发票存放安全:发票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发票保管柜或保险柜,确保发票不受损坏或遗失。
发票使用规定: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涂抹、遗失或私自使用发票。
发票开具管理:开具发票应按照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填写完整准确的发票内容,包括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等。
发票抄报登记:对开具的发票进行抄报登记,记录发票号码、金额、开具日期等信息,并由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发票作废处理:对于误开或无效的发票,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作废处理,并在作废登记簿上做好记录。
发票销售报废:对于因损坏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
用的发票,应按照规定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发票监督检查:定期对发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确保发票管理规范有效。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
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建立相关违规责任追究机制。
发票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发票管理档案,包括领用
登记簿、抄报登记簿、作废登记簿、销毁记录等,便于查阅和备查。
发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发票管理培训,提高相关
人员的发票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凭证,其管理涉及到税收征管、财务核算、企业经营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的首要目的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意味着发票上所记录的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构、篡改。
发票的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各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在发票的开具方面,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发票信息。
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基本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详细内容。
同时,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以确保其有效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取得发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向商家索要发票。
如果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商家依法纳税。
发票的保管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发票,防止发票丢失、损毁或被盗用。
按照规定,发票的保管期限一般为 5 年。
在保管期间,要保证发票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以便在税务检查或其他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提供。
发票的缴销则是在发票不再使用或者需要更换新版发票时进行的操作。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旧发票缴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实施细则则对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解释。
比如,对于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实施细则会明确不同类型发票的使用场景和限制条件。
常见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等,每种发票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实施细则会具体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力度。
例如,对于虚开发票、伪造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票是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重要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国家出台了《发票管理办法》,并在其基础上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面将从发票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内容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发票管理制度的要求:1.纳税人资格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获得纳税人资格,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
2.发票编码要求:发票必须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确保发票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3.发票使用要求:发票必须出具真实、完整、准确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发票号码、购买方和销售方的信息等。
4.发票保管要求: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管,确保安全可靠,防止遗失和滥用。
5.发票销售要求:发票销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私自销售空白发票或伪造发票。
发票管理制度的内容:1.发票种类:根据需求和用途的不同,发票分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等多种种类。
发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类发票的具体规定和使用范围。
2.发票的开具和填写:发票管理制度应对发票的开具和填写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开票人员的资格要求、开票的时间、票样格式、填写内容等。
3.发票的使用和保存:发票管理制度应规定发票的使用和保存方式,包括如何记录开票和领票信息,如何妥善保管和归档发票等内容。
4.发票的索取和领用:发票管理制度应规定纳税人索取和领用发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发票的申请、审批和领用方式、数量和频次等。
5.发票的验真和查验:发票管理制度应规定发票的验真和查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企业自查自纠的要求和税务部门的外部查验。
总结起来,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企业在执行发票管理制度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合规和规范。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大对企业发票管理的监管力度,提高发票管理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
发票是一种重要的凭证,它记录了经济活动的发生和存在,对于税务管理、企业财务、经济监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国家对于发票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票的开具要求,包括开票人员资格、票种选择、开票时间、票据格式等。
二是发票的领用和登记,包括单位申领、分发、领用登记等程序。
三是发票使用和保存要求,包括购销双方的保存责任、发票填写要求、发票使用限制等。
四是发票开具的审核和核对要求,包括发票金额的核对、销售方、购买方信息的核对等。
五是发票作废的要求,包括作废申请程序、作废原因、作废标识等。
发票管理实施细则是对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操作规范。
比如,实施细则可以规定具体的开票流程和票据格式要求,明确开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发票领用登记的具体细则,明确发票的保存要求和时限,规范发票审核和核对的具体操作程序,明确作废发票的要求和程序,等等。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企业和税务管理部门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它可以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降低发票管理风险。
对于税务管理部门来说,它可以帮助税务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的风险。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还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发票管理,可以减少假发票的流通,打击虚假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加税收收入,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总之,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和操作细节。
只有通过国家的统一规范和有效监管,才能够实现发票管理的全面规范和全链条监管,为企业和税务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指导,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我国发票管理的基础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1. 发票的种类与用途:发票分为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有不同的用途和适用范围。
增值税发票主要用于纳税人之间的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普通发票则用于其他非增值税项目的交易。
2. 发票的申领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按照规定的方式填写相关信息并严格保存。
当发票遗失或者发生错误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作废,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3. 发票的开具与报备:纳税人在交易过程中,按照规定的要求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及时将开票信息报备给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对交易进行核查和监管。
4. 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使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和伪造。
纳税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盘存和防护措施,确保发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更加具体地落实发票管理办法,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包括:1. 发票编码规则:发票的编码规则是保证发票唯一性和可追溯性的重要手段。
细则中规定了不同类型发票的编码规则和格式,以及发票编码的管理方法。
2. 发票填开要求:细则对发票的填开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发票内容的内容和格式、发票抬头的填写规则、金额的大写汉字表示、发票附加信息的填写等。
3. 发票管理流程:细则中规定了发票的管理流程,确保发票的开具、查验和归档等环节都能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减少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和失误。
4. 发票的查验和认证:细则规定了对发票进行查验和认证的方法和标准,包括对发票真伪的鉴别、发票信息的准确性核查等。
5. 发票的报销和退换:细则对发票的报销和退换进行了规定,包括报销的条件和程序、退换的规则和限制等。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4.27•【字号】浙地税征[2000]42号、浙邮局[2000]108号•【施行日期】200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2000]42号、浙邮局[2000]108号)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邮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省邮政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省邮政事业的快速发展,规范和加强邮政业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省邮政局。
附件:一、《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二、《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样张(略)三、《浙江省邮政广告专用发票》样张(略)四、《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代办专用)》样张(略)附件一: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省邮政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邮政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提供邮政业务的单位,收取经营款项所使用的各种邮政专业发票(暂不包括国际业务、订阅报刊、包裹业务、汇兑业务、储蓄业务、特快专递业务的等由邮电部部颁的邮电专业票据),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使用统一的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业务专用发票包括《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自办专用)、《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代办专用)》、《浙江省邮政广告专用发票》三种。
第四条《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主要用于以下自办邮政业务:如整寄整付邮件(包括机要);零寄整付邮件;购买邮票、集邮品、零售报刊;收取退订、退回、改寄手续费;补收、退还邮费;商函、邮资广告明信片、有奖明信片、企业金卡;邮送及邮购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礼仪专递邮件;代收货款;代发广告邮费;邮政代办电信、保险业务;邮政出售商品;出租邮政商品等。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核算制度〉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572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问题(一)代开普通发票的对象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其经营范围业务收入的。
3.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需要领用发票的。
4.对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经取得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资料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申请地地税机关提供如下基本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作出诚信声明: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经营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应包含付款方所购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内容(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人或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收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采取先票后款方式结算的,应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原件)。
5.完税凭证。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的,必须经征收分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代开免税普通发票。
同时,代开发票上必须加盖免税字样的印章。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项目1.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含有餐饮、住宿、娱乐、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项目内容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引言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于确保企业财务运作的规范性、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发票的种类、开具要求、保存管理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探讨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发票的种类根据税法规定和财政部门规定,发票可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船票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发票在开具、使用及管理方面都有所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和使用各种发票,并确保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三、发票开具要求1. 发票抬头准确无误:发票的抬头应与购买方单位名称一致,不得含有错别字或其他错误。
2. 商品和服务描述清晰明了:发票上应准确记录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等信息。
3. 发票编码和号码正确无误:发票的编码和号码应与购买方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匹配,确保发票合法有效。
4. 发票金额精确计算:发票金额应准确计算,并确保与合同金额或其他相关文件相符。
5. 发票签章和登记齐全:发票应有销售方的公章、财务章和专用章,并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四、发票保存管理1. 存放安全可靠:发票应存放在专用票据箱内,防止受潮、破损或遗失。
2. 分类归档明确:发票应根据发票类型和开具时间进行分类,确保发票归档清晰、易于查找。
3. 逐笔登记查验:对于每一笔发票,应及时登记入账,并核对其与实际交易的一致性。
4. 定期盘点检查:定期进行盘点检查,确认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做好相应记录。
五、发票违规处理1. 违规开票:对于未按规定方式开具发票或存在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开票,依法进行处理,并补缴相关税款。
2. 假冒发票:对于使用假冒或伪造的发票进行报销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及时报警处理,并追究责任。
3. 发票遗失:发票遗失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备,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补开手续。
六、总结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对于企业的财务运作至关重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40号)各市、地、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精神,现对“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其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纳税人(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下同)从事“四技”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合同文本,先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但纳税人的一件技术合同文本,需要免征营业税税款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由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应报经省地税局审核。
(二)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审核同意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各地也可采取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审批手续的办法:即纳税人就“四技”收入提出书面延期纳税申报申请,报经主管地税局批准。
在批准延期纳税申报的期限内,采取核定税额的办法预缴税款,同时要求按规定办妥审批手续。
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发文时间:2011-12-29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
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七、发票专用章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本公告发布之前我局按规定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15位的,刻章时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5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20位的,刻章时字高3.7mm,字宽1.13mm,20位数字(字母)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前言发票是企业和个人交易过程中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征收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发票的管理和使用,国务院税务总局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主要介绍这两部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点。
二、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为九条。
1. 适用范围发票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个人。
2. 发票的种类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成品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3. 发票的开具发票开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会计原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发票金额应与交易金额一致;•在规定时间内开具;•连续编号,不得有跳号、错号等情况。
4. 发票的保存发票保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按照会计原则的规定保存;•按照发票种类及金额分类管理;•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5. 发票的使用发票的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使用符合发票种类规定的发票;•发票信息真实、准确;•不允许重复使用;•按照发票上面的金额一致向销售方支付。
6. 发票的作废发票作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发票开具错误,不能按照会计原则的规定记录;•发票遗失,不能查找;•发票信息填写有误,不能追溯到实际交易。
7. 发票的注销发票注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发票已经作废,需要在注销记录中记录;•发票信息与实际交易不符合,需要在注销记录中记录。
8. 违法行为及处理发票管理办法列举了几种违法行为,包括虚开发票、买卖假发票、不开发票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9. 监督管理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进行发票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鼓励纳税人自愿加强自我管理。
三、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发票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对具体操作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1. 发票审验发票审验是指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当在该发票上注明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信息,同时在前往税务机关核定应税货物的办税服务厅或网络办税服务厅前,对纳税人填开的发票进行审核,核实发票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国税发[1993]157号•【施行日期】1993.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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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
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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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
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2011-
12-29
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
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发票开具内容问题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填写项目必须齐全。
手工发票必填项目包括付款单位(人)名称、开票日期、项目、大小写金额等。
机打发票必填项目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付款单位名称、付款户名等)、付款方式、项目、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
50元及以上定额发票必填项目包括付款人和填开日期等。
为有效辨别发票真伪,付款人可在取得发票时向开票方提供本单位(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号),便于在“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及时查询归集本单位收受发票的情况(含单张发票开具金额、分月累计金额等)。
五、零星服务发票开具问题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单笔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可免予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的,必须按规定开具。
单笔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应当主动开具发票。
六、发票开具币种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具发票时,除海运业可用外币、人民币同时表示外,其余均用人民币表示。
确需标明外币金额的,可在备注栏内写明。
七、发票专用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公告发布之前我局按规定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15位的,刻章时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5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为20位的,刻章时字高3.7mm,字宽1.13mm,20位数字(字母)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三)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刻章时采用字号名;无字号的,命名为:××县(市)个体工商户××。
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但无字号的纳税人命名为:××县(市)临时经营户××。
(四)在全省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符合套印发票专用章条件的,可由总公司申请套印统一的发票专用章。
各地分支机构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八、个别票种适用问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可供银行、邮政等纳税人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等费用时开具使用。
开具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金额大写、小写、收款人等。
九、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问题
(一)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受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
3.若受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受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十、发票开具期限问题
统一发票领购后180日内、具名发票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购后360日内仍未开具的,纳税人应分别于领购180日和360日后30日内携带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发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确认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
尚未开具的发票在重新确认的发票种类、数量范围内的,纳税人可继续开具使用,超出范围的,应予缴销。
《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的开具期限问题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网络发票推广应用问题
(一)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的月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纳税人条件,决定是否应用网络发票外,其余按规定领购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均应领购使用网络发票。
(二)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出租汽车税控器具、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暂不纳入网络发票推广应用范围。
纳税人现使用以上方式开具发票的,应至少每月报送发票开具信息一次。
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在已使用的税控收款机自然淘汰后转为使用网络发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