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完善之我见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中国不仅要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公共利益。
而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工具,可以有效解决一些无法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成为了必然趋势。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当前,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有不足之处。
比如说,法院对于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很多志愿者组织失去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同时,公益诉讼案件也经常因证据难以获取或者审判难度大而被判不受理。
因此,我们需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
首先,需要提供更多的支持措施,例如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国家承担,以激励更多的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进来。
其次,要加大对证据的采集和归档力度,以确保公益诉讼案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法律依据的正确性。
再次,需要提高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门槛,为法院审判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合适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二、成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 长江环保诉讼案。
2014年8月,由荣成市环保志愿者发动的民间环保组织,向牟平区法院提起长江环保诉讼案。
通过多次庭审和上诉,最终赢得了胜诉,并为公民提供了正当维权途径。
2. 福建“赤鸡池”环保案。
2017年,福州市晋安区赤山镇赤鸡池污染严重,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抗。
最终,当地环保机构提起诉讼,通过法庭的审判,实现了环境公益事业的胜利。
3. 江西萍乡电厂废气污染案。
1996年,江西省萍乡市市民申诉信向省委省政府,要求治理萍乡市烟气污染的情况。
后经多方努力,2012年,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萍乡市“绿雨环保”环保组织联合起诉,最终维权成功。
三、结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必须在政策和制度上实现,更需要多方联合推进。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为公民扩大维权途径的同时,也需要平衡维权和生产力的关系。
只有这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持续发展并取得更大的成就。
同时,为了更好地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政府需要加大对环保、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监管力度,提高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公益诉讼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就公益诉讼这一重要议题发表我的看法。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手段,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此,我将结合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谈谈我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一项权利,旨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
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例如,在环保领域,公益诉讼可以促使企业依法排放污染物,保护生态环境。
二、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可以解决一些涉及众多当事人利益的纠纷,如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整体生活质量。
三、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
同时,公益诉讼还能警示他人,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其次,我们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
在实践中,我们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
公益诉讼应聚焦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避免滥用公益诉讼权利。
二、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
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的公益诉讼人才,提高公益诉讼的质量。
三、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确保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公益诉讼宣传。
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激发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热情。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公益诉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要紧紧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加强立法,完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程序、责任等,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强化公益诉讼审判力量。
提高公益诉讼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公益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
浅谈公益诉讼入法的意义与完善
浅谈公益诉讼入法的意义与完善【摘要】近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
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催生公益诉讼的立法。
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但规定过于笼统,有“犹抱琵琶半遮面”之嫌,在实践中运用,仍需不断完善。
【关键词】新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意义;完善新民诉法增加的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是我国首次将公益诉讼入法,意义非凡,但还有不足之处,要具体运用还要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
笔者想就民事公益诉讼入法的意义与不足及完善措施谈几点感想:一、新民诉法增加公益诉讼的意义总体来说,公益诉讼弥补了传统民事诉讼的缺陷,解决了传统民事诉讼未涉足的司法盲区。
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拓宽了当事人的范围,实现从实体当事人向程序当事人的转变。
传统诉讼中,原告仅限于利害关系人,新民诉法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不以“利害关系”为标准;二是拓宽诉讼利益的范畴,从关注个人直接利益向兼顾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转变;三是弥补程序法的缺失,实现了与实体法的有效衔接。
我国部分实体法虽规定了特定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之前,却苦于诉讼救济渠道不畅,典型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四是实现了与国际接轨,迈出了法律一体化的重要一步。
公益诉讼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适用,英、美、日、俄等国早已建立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印度是亚洲第一个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并被比喻为“产生于旧秩序灰烬中的全新的动物-复活鸟”。
我国相对滞后,但已从探索阶段向立法阶段迈进,未来还有广阔的完善空间。
二、立法不足及建议(一)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过窄新民诉法仅列举了环境污染纠纷和消费者权益纠纷两种公益诉讼案件,其余以一“等”字概括。
实际上众多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社会保险案件都应归入公益诉讼的范围。
(二)管辖不明确新民诉法对公益诉讼的管辖未明确,但就公益诉讼案件的复杂性、社会影响性等考虑,笔者认为,在地域管辖上更适合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更适合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也可实行集中管辖。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生态自然环境及资源遭受日益严峻污染和破坏,而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又难以充分救济的今天,迫切需要确立、完善和广泛运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较之普通公民、环保组织或环境行政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具有制度上的优越性,同时也更具有司法层面上的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侵害行为予以司法上的救济,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与使命所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国的经济社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生态资源环境破坏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正成为或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虽然新民事诉讼法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辟了通道,但是由于没有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故此条再次引发强烈争议。
而正在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法(草案)》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明显不尊重现实需要,是严重的倒退。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有必要再次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何种方式参与诉讼以及举证责任、诉讼费用承担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并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一、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一般来说,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环境公益遭受到直接或者间接侵害时,法律允许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公民团体代表环境公益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
根据诉讼类型及性质不同,可将环境公益诉讼划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由法院依据民事法律依法审判的诉讼活动的总称。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我见
为 ,无 法 发 动 司 法于 预程 序 。 行政 机 关 只 能 针对 行政 相对 人是 否具 有违 背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行 为而 依法 作 出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而 不 能 宣 告 非 法 民事 行 为 无效 ,也 不能 撤 销 非 法 民 事 行 为 。 实 行 民 事行 政 诉 讼 制 度 , 由 检 察 机 关提 起 诉 讼 ,保 障 国有 资产 权 益 则 较 为合适 。检察机关 是 国家利益 的代表 , 维 护 国有资 产的合法权益是 重要职责 。 3 我 国 国 家 权 力的 分 工 与运 作 的 特 点 、 是 行 政 权 十 分 强 大 , 司 法 权 相对 弱 小 。 而 而 且在当前的行政 诉讼 实践 中,存在行政诉 讼 宗 旨被 扭 曲的 倾 向 ,迫 切需 要 建 立 行 政 诉讼制度 , 以纠正这种弊端 。 所以赋予检察 机 关的行政起诉权 ,不仅有利于 司法审查 行 政 行 为范 围 的进 一 步 扩的 诉 权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得 到真 正 实 现 。
、
检察机关提起 民事行政诉讼
的理 论依据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那么检 察机关具有对 民事行政行为进行监 督的权利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 诉讼是 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或手段。因此检察机 关提 起 民事 行 政 诉 讼 的职 权是 源于 法 律 监 督, 既不是源于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 , 也是 不是源于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 由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代表国家利益 或社会公共利益提起 诉讼 ,是 一种 公益诉 讼。 公益 诉 讼 , 指 国家机 关 代 表 国家 , 是 以 国家 的 名 义 提起 的诉 讼 ,诉讼 的 目的在 于 保 护 国 家利 益和 社 会 公共 利 益 。 我 国 , 在 目 前 只有检察机关代表 国家 向法院提起追究 被 告 人 刑事 责任 的诉 讼 属 于 公 益 诉 讼 。其 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 , 已不限于刑事诉讼的 公诉 , 民事行政诉讼也 包含在此范围之内。 例 如 19 年 我 国 出现 了首 例 由检 察 机 关 以 97 原 告 身份 代 表 国 家 利 益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 并 得到 法 院 的 支 持 。19 年 7 1日, 南 97 月 河 省方城县人 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向方城 县 法 院提 出起 诉 ,要 求 法 院 确 认 被 告 方 城 县 工 商局 独 树 镇 工 商 所 不 经 国资 ,土 地 管 理 部门批准 ,擅 自将工商所价 值 1 万余元的 2 房地产作价 1 0万元卖 给汤卫东的 买卖无 效 ,以维护 国有资产不受侵犯。19 年 1 97 2 月 3日, 方城 县 人 民 法 院 经过 开 庭 审 理后 认 为, 原告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 为维护 国有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
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益事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诸如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等问题也需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来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其次,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往往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完善赔偿机制,提高赔偿标准,使其更具实际意义和威慑力。
此外,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参与主体还需要进一步拓宽。
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要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提起,而个人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然而,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同样应
该有权利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来,发挥自己的力量。
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并引导个人积极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提高公益诉讼的广泛性和参与性。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提高实施效果以及拓宽参与主体。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相信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健全和成熟。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完善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社会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公益诉讼的发起主体较为单一。
目前,大部分公益诉讼案件由环保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专业组织发起,公民个人参与度较低。
这导致公益诉讼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受到一定限制。
为了提高公益诉讼发起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应鼓励和支持更多公民个人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度。
其次,我国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这对于许多社会组织和个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在公益诉讼中减免或者免除一定的诉讼费用,或者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用于支持公益诉讼活动。
另外,我国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和举证难题也需要解决。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多涉及到环境、健康等方面的问题,证据的收集和举证难度较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相关部门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公益诉讼证据的可信度和可用性。
最后,我国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尽管我国有一系列与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了加强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标准,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威慑力。
总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我们需要鼓励更多的个人和组织参与公益诉讼,解决诉讼费用问题,改善证据收集和举证难题,加强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和公正。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对破坏公共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起诉,通过司法审判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本文将就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进行阐述,并列举最少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对破坏公共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起诉,通过司法审判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强化国家的公共利益保护,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使公共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2.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民事公益诉讼能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济纠纷,使得公共资源得到更好的管理和利用。
此外,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进一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
3.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推动司法机关的公正与透明,根据法律规定定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将具体案件交于司法审判程序,继而有效维护了机构及个人在公共事务中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
二、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难点1.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问题。
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和案件评判存在差异,既需尽力克服某种弊端,也希望建立准确的标准和规范化的模式,使得各种法庭案例能够得到统一的审判,有利于公群体公正及时间及其他资源更好的管理。
2.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规范。
虽然中国已经开始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实际应用中,法律条例还存在缺乏、规范不足等方面的问题。
完善规范,制定一系列制度,以进一步有效性保障该制度的实现。
3.加大民事公益诉讼的知识宣传力度。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刚刚成立,知识宣传力度还不够,部分人并不清楚其具体作用,导致该制度的实施难度加大。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完善。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诉讼形式。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序上的改进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等方面来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其次,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程序上也有所改进。
目前,公益诉讼立案的门槛有所降低,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诉讼程序。
公益诉讼立案的条件更加宽松,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保障了公益事业的专门人士的参与。
同时,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也有所规范,采用合议庭方式审理,加强了对公益诉讼案件的专业性审判。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期限,增加了司法救济的效率和可预见性。
这些改进使得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提高了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效率。
最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还得益于实践经验的积累。
近年来,我国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公益诉讼代理人和专业律师,他们积极参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推动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他们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指导,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同时,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认识和意识也逐渐增强,愿意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发挥自己的作用。
这些实践经验的积累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法规、程序和实践经验等方面得到了一定的完善。
然而,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例如立案门槛的过高和诉讼程序的繁琐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益诉讼的研究和实践,不断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解决司法矛盾、维护国家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针对民事公益诉讼展开讨论,介绍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当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民事个公益诉讼制度的措施。
标签:民事;公益;诉讼制度1.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第一,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司法矛盾,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由此带来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但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也不断涌现,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司法矛盾较突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较为明显,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措施较为欠缺,所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有效控制危害公共利益的司法行为,有效规范司法权行为,提高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依法办事意识,调适行政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有效维护正当的社会权利。
第三,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贯穿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发展,一些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通过破坏或者掠夺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结果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所以加强民事公益诉讼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
2.当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首先是当事人不愿意提起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为关注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雄厚的大型企业或者垄断集团往往会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方,而原告方往往是普通公民或者一般消费者,原告与被告之间很难实现关系对等。
其次,从法院自身来讲,他们不愿意接受公益讼诉案件。
因为公益诉讼案件比较繁琐,涉及面广泛且复杂,要花上几倍的精力才能够理出案件的头绪,而最终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且浪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这使得法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望而却步。
最后,败诉几乎成了公益诉讼的定局。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双方实力悬殊,所以原告面临着巨大的困难,被告在经济和地位上都占有绝对优势,所以民事诉讼中原告胜诉的几率很小。
试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试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不断的深化,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法治建设上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司法建设也需要与时俱进。
但是在我国针对公益法律的体系还没有得到完善,比如在环境保护、维护国有资产、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地加强立法。
同时在相关法律中,诉讼主体的模糊性和司法实施上的欠缺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中很多公益诉讼都不得不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
当前我国法治化社会进程进入关键时期,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本文针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性进行探讨与研究。
论文关键词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前言:在很多情况下民事诉讼得不到有关部门或是法院的重视,在得到诉讼后却不受理或者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
在2011年康菲石油公司污染渤海案中因为没有完善的公益法律体系而索要赔偿不能合理地解决、2012年的申请电信公司公开信息案等,这些都是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而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对公益诉讼的研究都已达到了普遍性与专业性。
所以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民事诉讼制度需要一定体系的处理与完善,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化的社会。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完善。
当前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表现为起诉困难、立案而不判、诉外方式解决。
比如在2011年云南曲靖铬渣污染环境案中当地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并没有进行审理,而是依靠当地行政力量来进行解决,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是在当前主要是以行政力量为主。
其次在很多案例中多数案件是在司法之外进行和解或者是行政调解来达到解决的目的,这是因为相应的司法制度不完善,这也是现阶段的一种无奈。
其三,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起诉的主体不适格,在传统的司法起诉中,只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可以作为原告,但是这一传统的适格主体在现代化司法体系中已经不适用了。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诉讼法学中的“新兴事物”,受到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既是我国法治繁荣的表现,也是实务之中出现了许多之前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的反映。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至今已有三年,相关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法》都在配套修改和改进,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战略性部署和战术性安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过于粗略,操作性较弱,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次做出了司法解释,力图完善相关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更容易实行。
(一)明确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二)”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而这两条司法解释基本上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清楚了。
(二)适当改变举证规则,有利于该制度的实施解释(一)”第22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一般案件的举证规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涉及到比较专业的问题,一般人很难举出专业的证据来证明环境受到了污染,被告方则是专业的公司或者工厂,有更加强的实力和背景来应付。
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公民更好的监督企业依法生产,对生态环境负责。
(三)明确了生态修复赔偿的诉讼“解释(一)”第20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新民诉法中公益诉讼条款适用的困难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中的“机关”具体是指哪些机关?“有关组织”又指哪些组织?由于新民诉法未明确规定,全国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在适用上就遇到了困难。
2012年以来,山东潍坊昌乐县老百姓曾经多次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举报,称“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商品猪养殖场,由于其养猪形成的污水污染了其附近村庄的生活用水”,于是在去年3年份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交了材料,提起了公益诉讼,但是至今法院也没有受理。
理由是他们也无法确定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此外,在山西忻州市中院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同样提起了公益诉讼,但是也遭到拒绝。
拒绝的理由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还有待明确。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案的公益诉讼制度只是一个对于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以及弱势群体的一个承诺,一个抽象化和概括化的制度,概念以及条款都有明显的模糊化,需要深层次地和更加深入的去理解,同时,现在中国公益诉讼制度只是一个开始,需要不多的发展和创新,使其更加具体化,更加完整,与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从而发挥出巨大的力量,毕竟还是有很多局限性和不足的地方需要完善。
从理论上讲,建立公益诉讼涉及到一系列的合理设计机制的程序,关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申请条件,诉讼费,等诸多方面,同时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民事诉讼的中心,也包括如何协调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益诉讼为如何建立合理的公共利益分配问题提供了一个简单法律解决方法。
但是,考虑到公益诉讼才刚刚出台,公益诉讼的实践并没有那么多,所配套的法案也并不成熟,所以2012年“民事诉讼”的修改,只是对两个重要问题的一个回应:一个是关于原告的资格,另一个是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之我见
民事公益诉讼之我见作者:张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本文先介绍了目前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合理性的理论依据及建立这一制度对解决上述问题可能具有的裨益,后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民事公诉制度不是解决问题的合理选择,承担解决问题首要责任的应是行政机关。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依据合理性行政救济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20-02一、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合理性的理论依据及建立这一制度对解决上述问题可能具有的裨益(一)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符合我国宪法的原则和法律逻辑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民事公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种法律监督职能反映到民事法律关系上,不仅包括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序性监督,还应当包括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性监督,现行制度中检察院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监督仅限于对民事审判的监督,无疑是大大缩小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权限。
而诉权又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必要构成部分,在实施法律监督的特定范围内,诉权应当是法律监督权必不可少的内容,因为诉权能使法律监督的对象最终付诸于司法程序,从而保障其最终得以实现,如果没有诉权做保障,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实效将会大打折扣。
在对民事法律关系程序性的监督中,检察机关享有抗诉这一启动司法程序的权利,相应地,在对民事法律关系实体性的监督中,也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以诉权,以使这种监督权趋于完备。
(二)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是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受损害的案件均披着合法的外衣,如当事人通过合同形式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甚至无偿转让给他人,或者某化工厂虽持有政府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却严重污染当地环境等情况。
这时,或者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或者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不知、不愿、不敢起诉,都会导致违法行为无人追究的局面,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视阈下公益诉讼之完善
民事诉讼法视阈下公益诉讼之完善作者:谢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6期摘要公益诉讼虽在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但条文的简单化使得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面临阻碍,严重影响了公益诉讼制度目的的实现。
本文针对公益诉讼的具体特征,提出完善我国公益诉讼之法律路径,以期解决公益诉讼的现实运作难题。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科学的程序设计是诉讼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我国立法虽己对公益诉讼加以规定,且实践中己存在司法案例,但法律条文的简单化并不能有效的应对实践操作的复杂性。
针对公益诉讼面临的现实问题,鉴于公益诉讼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制度构建的渐进性,公益诉讼程序不宜突破现有的诉讼程序而另辟蹊径,而应在逐步完善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基础上,逐渐推进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开展。
一、扩大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在现有的立法范围内,我国公益诉讼的主体仅限于机关和组织,且必须是现有法律已经赋予主体资格的机关或团体,个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
该规定大大的限制了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虽在防止公益诉讼滥用上能起到作用,但这种不当的限制事实上是阻碍了公益诉讼制度目的的实现,与公益诉讼本身的开放性是不相容的。
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和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已经得以确定。
那么,公民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本文认为,应允许个人或组织根据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授权提起诉讼。
其理论依据主要是任意的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当,前者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基于利害关系人的授权。
任意担当有分为法定的任意诉讼担当和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
”法定的任意诉讼担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类型的诉讼可以由实体的利害关系人授权他人实施诉讼。
法律规定的任意诉讼担当最典型的形式是日本的选定当事人、美国的集团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等群体诉讼形式。
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则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第三人仅依据利害关系主体的授权而取得诉讼实施权进行诉讼。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机关或者公民依法提起的维护社会公益的诉讼。
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次,加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和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尤其是非营利机构的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限制,这也影响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
政府应该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增加对公益组织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鼓励更多的组织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来。
此外,加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教育。
民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仍然不足,有些人甚至对公益诉讼抱有误解,认为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而动用法律手段。
为了增加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应加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知识,向公众解释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价值。
另外,建立健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处理机制。
目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多,但重要性大,往往涉及到大众切身利益。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专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处理机构,增加专门办案人员的培训和配备,提高对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最后,加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管。
尽管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积极的意义,但难免会有一些滥诉和滥用的情况发生。
政府应当加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管,设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对于滥用诉讼等行为进行处罚,以保证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常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还有诸多方面需要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支持和保障、宣传教育、建立案件处理机制和加强监管等措施的实施,才能更好地促进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维护社会公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报告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报告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变得愈发重要。
在这篇报告中,我们将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当前,我国的公益诉讼立法还不够完善,法律对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较为模糊,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因此,我们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建立起更完善的公益诉讼法律框架,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主体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我们应当加大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力度,确保公益诉讼的平等和公正。
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尤为重要。
在公益诉讼中,我们常见到一些弱势群体,比如环境受害者、消费者等,他们通常面临着经济和知识上的困难。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或低费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地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
此外,加强公益诉讼的监督机制也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一环。
在公益诉讼中,监督机制可以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防止公益诉讼被滥用或操纵。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监察机关、媒体监督、公众参与等,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公益诉讼的宣传与培训也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
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了解程度较低,大多数人对于如何进行公益诉讼的认知较为模糊。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公益诉讼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总之,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通过加强法律的制定与修订、增加法律援助力度、加强监督机制和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我们可以逐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确保其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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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完善之我见
摘要:公益诉讼目前是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重点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还被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范围。
本文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举证责任分配和权力保障以及限制方面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制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完善建议
abstract: the public welfare lawsuit currently is our country the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key concern for a hot topic, also be included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changes range. this paper wil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o the party’s fitness, and the burden and power security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limited, in order to the amendmen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draft) formulation of beneficial.
keywords: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 d91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从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轰动的“三鹿奶粉事件”,到2012年的“麦当劳”旧货换新装——卫生状况遭质疑、“家乐福”被曝“返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行政执法的疲软让人们将目
光转向了司法救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且不少人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视为了拯救严峻现状的“诺亚方舟”。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推动下兴起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是指普通公民、团体或国家机关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纯粹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尴尬”
在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在于“原告资格”的问题。
要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就必须要突破原告主体资格这一“瓶颈”。
虽然这将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认定采取的传统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的理论产生直接的冲突,但是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在原告资格方面严格执行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受到质疑和挑战已成必然。
(二)缺乏奖励机制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公益诉讼牵涉的利益的复杂性和范围的广泛性使得公益诉讼相比
于一般的诉讼需要更专业的法律技巧和专业知识,以及更多的资金投入。
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就意味着要承担“诉讼成本”,包括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用和提起诉讼的时间、金钱成本。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但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成本却让提起诉讼的人来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
如果在制度上缺乏激励人们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的手段,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将很难有长远的发展。
三、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构想
(一)原告主体资格
我们将民事公益诉讼控诉主体包括三大类:个体、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
在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时,应当确立个人和社会团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主要的制度模式,而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确立为辅助的制度的模式。
个体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突出特点。
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基石,公众的广泛参与无疑能形成对侵害社会公益行为有效威慑的监督制约。
社会团体往往代表着一类社会群体的利益,承认社团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1.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利益的法律监督者,其主要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如果让其过多的介入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会分散检察机关追究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精力,而且还会使其背上沉重的负担。
因此,在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的时候应该慎重。
在我国,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第一,侵
犯国家权益的赔偿案件,如蚕食鲸吞国有资产案、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垄断案等;第二,公害案件,如因产品缺陷给众多消费者造成人身侵害或财产损害的案件、环境污染等案件;第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对社会有相当的影响力,有时一些受害人不敢或不愿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放任不管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2.社会团体
为了使我国的社会团体能够更好地发展,我们应在以下几类案件中赋予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
第一,环境保护案件。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为保护和治理环境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但是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前景仍不容乐观。
因此,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扩大权利救济的途径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另一种方法。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消费者纠纷属于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我国目前有关消费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以及以私益为保护核心的民事诉讼。
第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主要是指那些能够代表某一公共利益的团体,就其所代表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的情况。
例如,妇女联合会可以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相关的诉讼等。
3.个人
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一个重要的前提。
首先,这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要求所决定的,也
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其次,赋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是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最后,赋予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增强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的执行力。
任何的政策和法律的实行都离不开民众的积极参与和响应,公益诉讼制度也不例外。
鉴于公共利益的主体的不特定性,以及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现代公益诉讼制度选择将诉讼原告资格扩大,赋予那些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必然的选择。
(二)举证责任
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主要有:第一,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二,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主要有:第一,被告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者责任能力;第二,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第四,被告对损害行为的发生不具有主观的过错。
(三)民事公益诉讼保障制度
1.激励措施
国外公益诉讼中的激励措施——惩罚性赔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仅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欺诈行为以及《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欺诈
行为。
在很多案件中,原告承担起社会的责任进行公益诉讼,有可能会因此在个人精力财力方面受到极大的影响,但是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往往很小,得不偿失,这也是导致当事人不愿意起诉的重要原因。
我们应在法条上作出具体明确地规定,允许胜诉原告从被告的罚金中获得部分奖励,增强原告起诉的积极性,以鼓励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2.减轻诉讼费用的压力
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是由国家财政作为后盾,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同样也应该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
我们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对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压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积极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特定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既可以免除当事人的律师费,还可以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提高胜诉的可能性;第二,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减免案件受理费的规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第三,成立公益诉讼基金,对胜诉的一方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结语
法律上对于公益诉讼规定的缺位,并未影响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不懈努力。
对公共利益进行民事司法保护,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避免社会一些领域的公共利益处于无人救济或无“法”救济的尴尬境地。
民事公益诉讼的产
生和发展是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民事公益广泛遭受侵害的严峻事实和公共利益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缺失,是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江伟主编.2007年7月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民法》.江平主编.2009年11月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