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批复)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有关问题(浙安监管危化〔2005〕130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a6d56c7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a9.png)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e39996a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e5.png)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浙安委办[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浙安委办〔2006〕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积极探索危险化学品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特点,危险化学品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及中毒、污染等次生灾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浙江”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2.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会讲话的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省委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监管新体系。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319b58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b2.png)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效率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99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关于“破解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繁、审批难、审批贵问题”的批示精神,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审批提速、工作增效、服务拓面、安全升级目标,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减少审批前置事项为避免部门多头管理造成执法尺度不一和重复审查加重企业负担的现象,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梳理,取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文书的函》附件3,以下简称《审查书》)中第4条、第32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等五条审查内容。
修改后的《审查书》按照本通知要求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一)取消第4条审查内容。
《审查书》第4条关于“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是否适用同一标准规定”的审查要求低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所依据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及《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135号)的相关要求。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b1b27d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a1.png)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原材料工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我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省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实施办法所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附件1)。
第三条浙江省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2005(批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
![2005(批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12134e1959eef8c75fbfb373.png)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湖市安监〔2005〕41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中间产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问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由此可见,“中间产品”是参与下一生产过程化学反应的原料。
企业生产自产自用属危险化学品的过程,应视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
应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证书。
二、关于液氯使用中“气化器”的安装问题原省石化厅和劳动厅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1989)、《液化气体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液氯充装、贮存、运输、使用安全规定》,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液氯的应设置气化器和缓冲罐;使用的设备、管道、气化器、缓冲罐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在没有实行新的液氯使用制度之前,液氯使用企业应按《浙江省液氯充装、贮存、运输、使用安全规定》的要求执行,保证安全生产。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国务院《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而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由此可知,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企业法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身份资格。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36794583c4bb4cf6ecd10a.png)
附件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符合安全使用许可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变更、到期换发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七条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工作可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组织。
受委托现场核查单位对其核查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鼓励企业采用较高设计规范要求实施总体布局。
新建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acb2f932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7d.png)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
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7.14
•【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
•【施行日期】2009.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
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
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金安监管〔2009〕62号)已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营、储存条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二、你局请示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选址要求、安全设施、平面布置等内容,我局已在《关于对油漆经营店行政许可中安全条件认定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07〕227号)作了相关解释、答复,请按要求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480c0d11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4f.png)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浙安监管危化〔2010〕13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0〕129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单位,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复函》要求,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下属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且营业执照明确主营范围为化工的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各市安监局及时排查辖区内该类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并督促其在本文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除需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安监〔2004〕104号)和《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36号)提供申报资料外,另需提供下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需提供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的建设规划部门“一书两证”。
安全评价仅需对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现状进行评价,出具现状评价报告。
三、属于省部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直接报省安监局办事大厅窗口办理;属于市属企业的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从市级安监局开始办理;其他资产管理型(集团)公司按原有程序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a89121b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fe.png)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9〕9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一些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尤其是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项目,普遍反映《办法》适用性差等问题,影响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正常实施,一些地方自行省略或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和环节。
为统一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贯彻落实,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结合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过程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对一些物理加工型、技术改造型建设项目简化程序问题(一)简化程序建设项目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原厂区物理加工型改、扩建(不涉及新建厂房)建设项目,或不涉及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变化的化学品变更项目,包括:1.不含原药生产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涂料(包括油漆、油墨)、胶粘剂以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如助焊剂、稀释剂、蓄电池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4.已成型设备的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制氧、制氮装置,工业气体充装的改建、扩建;5.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为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原料(产品)周转率,改扩建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以下的储存设施或库房面积小于550㎡的小型仓库。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https://img.taocdn.com/s3/m/f838b190e518964bce847cbd.png)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21〕6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21〕66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 2021-05-11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df7dbd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b2.png)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和《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GB13690-92)判定属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分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在浙和省属单位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2005(批复)省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区与外部安全距离几个问题(浙安监管危化〔2005〕150号)
![2005(批复)省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区与外部安全距离几个问题(浙安监管危化〔2005〕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b5228ed630b1c59eeb573.png)
浙安监管危化〔2005〕150号
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日前,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向我局请示危险化学品仓储区与外部安全距离等几个问题。
经研究并查阅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现作如下批复,请你局告知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一、关于大型危险化学品仓库与周边场所、区域的安全距离问题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立应符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在确保安全原则的前提下,设在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区域内。
根据国标GB18265-2000标准第6.1.6条C款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距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厂矿企业的间距至少保持1000m。
省道、国道及城市交通干线均属交通干线,50人以上的居民区属人员密集场所更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加以保护。
二、危险化学品仓储区的外部安全间距在符合GB18265-2000标准总体框架要求的前提下,应根据储存物料的物性、储存量、自然条件、安全配套设施等实际情况,实施外部安全间距控制,并执行与贮存物质相适应的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2001版)、石油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2002)等。
GB50161仅适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仓库布置,不适用其它物质仓储区与外部安全距离的控制。
三、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应从事仓储区项目建设的牵头工作,项目建设应按国家建设项目法人制度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开展;安监部门应切实做好项目审批把关和与之相关服务工作。
并要求项目法人从项目选址开始落实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等安全环节的基础工作。
科学的安全评价结论是建设项目在安全生产监管环节同意其立项的重要依据。
此复。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59b596e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80.png)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制定并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82bc39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79.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浙政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等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并将发展布局的相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中。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https://img.taocdn.com/s3/m/b7b2ff80f121dd36a32d82d0.png)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8〕7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指导、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试行)3.1法律法规20理制度;2.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建立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清单;3.定期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识别、更新和获取;4.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2.无责任部门扣2分;未明确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每项扣未形成法规清单扣2分。
3.未定期更新扣5分;每项法规未及时更新或每缺少一项法规扣分。
4.未传达给相关方,每发现一次扣1分。
3.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01.企业与上级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2.签定企业内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每项5分。
1.有文本,涵盖企业内所有单位和部门,缺少一个单位或部门扣2.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人员,缺少一人扣1分。
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01.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1.本项20分。
查看文本,每少一种扣1分。
2.本项10分。
抽查工作岗位,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
3.4岗位1. 根据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1. 本项20分。
查看文本,每少一4.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20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 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ca31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6d.png)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报国家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桂安监管报字[2004]6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的规定,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属于城市燃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不适用于该《条例》。
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令第10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因此,打火机生产企业可视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配置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若仅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属经营单位。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结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fc831f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ac.png)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规范审批程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省局受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一)地方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实施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52号)要求,上述第一、二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市安全监管局进行设立安全审查。
设立安全审查合格的,由省局出具同意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管理事项的申请,由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和审查批准。
二、审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应在市级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后与网络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符合条件的,由办事大厅出具书面的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项目组织审查;需委托审查的,省安全监管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审查文件,受委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将审查文书、资料送省安全监管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68075c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12.png)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2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当前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举措。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意见》和《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一是要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研究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抓落实,重点抓好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标准化推进工作。
二是要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培训,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和内涵。
三是要在落实好《意见》提出的相关激励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创新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关激励政策,切实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构建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制,实现标准化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c70c0830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ce.png)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88号)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安监管字[2006]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消防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可以确认该单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如出具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可以不再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因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油站应予以关闭。
各级政府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合理规划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油站,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指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因此,你区油库若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https://img.taocdn.com/s3/m/3bfa80ef08a1284ac8504350.png)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8.05【实施日期】2014.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及《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4〕12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精神,着力优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行政审批流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委托审批行政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
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做好委托事权承接工作各市安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好人员、制度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委托事权工作顺利交接。
二、全面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此次委托事权涵盖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全过程,包括审批事项受理、事项合法合规审查、审批结果公布等。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审批过程和结果要对委托方负责,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市要全面、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学习委托事权的相关技术审查要点等业务知识,确保事权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安监管危化〔2005〕130号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温安监管危安〔2005〕8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申报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
我局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36号)中已经明确,凡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实施日之前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的,可以直接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请相关企业在2005年10月底以前把申请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各一份同时报来,我局将一并审查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凡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实施日之后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则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44号令的有关规定,先办理立项审批、土地征用等手续,对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然后申报定点批准书。
取得定点批准书后,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
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应写入初步设计方案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按“三同时”的要求,对建成项目在试生产的基础上实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企业应逐项整改到位,经当地县级安监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等专项验收,然后经消防、安全、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搬迁企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可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省局已经在《关于进一步加快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5〕95号)文中明确。
因此,对在2007年底以前必须搬迁的企业,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有条件的。
省局按企业承诺期限和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的意见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经考核认可的,颁发企业承诺期限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至于企业落实哪些相关安全措施,可由安全评价机构在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并予确认。
此复。
二○○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