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的财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规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具体优惠政策以及会计处理如下:一、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只有属于政策性搬迁范围才能享受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性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组成。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但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三、政策性搬迁支出的组成。
搬迁补偿款会计与税收处理
1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最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真正理会财会[2009]8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2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
一、拆迁款要交税吗?交税计算方法是怎样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
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搬迁财务处理流程
企业搬迁财务处理流程
企业搬迁的财务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在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时,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对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按照拆迁产生的相关费用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在企业完成拆迁之后,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 税务处理:公司地址变更后,税务处理流程如下:
需要拿着营业执照先去迁入地工商局咨询公司是否接收,迁入地会根据企业情况信息判定是否接收,接收后迁入地会给一个接收函。
拿到接收函后去目前所在的迁出地工商局让他们把档案传到迁入地,这个时间段比较长。
3. 手续办理:公司在办理变更手续前,需要提前和工商局预约。
目前此种预约一般可以现场预约,也可以电话进行预约变号。
然后就是提交公司相关资料,按照所属工商局的要求提交之前准备的变更信息和资料,然后静等审核结果。
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财务人员或公司管理人员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企业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处理总结【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的通知(财会[2009]8 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 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 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 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 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 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 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财税[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3分钟给你整明白~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和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策性搬迁事务逐渐增多。
政策性搬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对容易简单,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等规定。
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多且复杂,很多都要求溯及既往,大大增加了企业财税处理的难度和不确定性,操作不当,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处理财企〔2005〕123号文件按照收到款项、购置资产、支付费用、款项节余处理和财务报告附注披露的逻辑,吸收借鉴《企业财务通则》关于资本公积归属的规定,对企业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财政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是政策性搬迁业务和交易会计处理的最主要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主要会计处理:1.企业收到的被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资产搬迁毁损保险赔款、提前搬迁奖励款,以及上述款项孳生利息,作为搬迁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现金流入,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2.因搬迁涉及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土地除外),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正常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涉及需要处置的无形资产,结转相关科目,最终将余额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直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搬迁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等,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
3.企业搬迁完成并将有关科目结转后,如果专项应付款科目出现贷方余额,则调增资本公积金科目,此资本公积金由持股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如果专项应付款科目出现借方余额,则应计入当期损益,若从税前利润扣除,应按照税法规定专项申报。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分析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分析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政策性搬迁收入主要为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本文重点阐述搬迁补偿收入相关财税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增值税处理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对征收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
但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导致实际政策执行比较混乱,如原湖北省税务局明确“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已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除征用资产以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
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浅析
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浅析拆迁补偿,又名征收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工程涉及到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多方。
企业和个人的搬迁大致可分为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
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到政府对城市的规划或其他主导原因,会有许多税收优惠。
而商业性搬迁是由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自由协定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不参与其中。
在税收上适用各种不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税务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如果没有,则一般不会认同为政策性搬迁,从而将此类涉税处理界定为商业行为。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本文阐述旧城改造中涉及税收问题(假定全部为政策性搬迁),下面由小编来为各位梳理一下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政策。
一、增值税(及营业税)1、被拆迁企业或个人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免征增值税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五、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试析政策性搬迁补偿款财税处理差异
扣 除 转 入 递 延 收 益 的 金 额 后 有 结 余 的 . 为 资小公 秋处 理 。 作
于 实际 发 生 时 由 “ 延 收 益 ” 入 “ 递 转 营
业外收入” ;如 对 搬 迁 后 拟 新 建 资 产 进 行 补 偿 的 , 为 与 资 产 卡 父 的 政 府 作 :目 补 助 ,白相关 资 产 可 供 使 用 时起 , 在 使 川 寿 命 期 限 内 , 递 延 收 益 平 均 将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政 策 性 搬 迁 补 偿 款 会 计
府 补助 。与 资产 相 关 的 政府 补助 , 应
二 、 于政 策性 搬 迁 补偿 款 税 务 关
处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处理 的相 关 规定
当确 认 为 递延 收 益 , 在 相关 资产 使 并
入 , 指 政 府 城 市 规 划 、 础 设 施 是 基
建设 等政 策性 冈 , 业需 要 整 体 搬 企 迁 ( 括 部 分 搬 迁 或 部 分 拆 除 ) 处 包 或
置 相 关 资 产 而 按 规 定 标 准 从 政 府 取 得 的 搬 迁 补 偿 收 入 或 处 置 卡 关 资 产 U
刘‘ 其他 固定 资产 进 行 改 良, 进 行 技 或
术 改 造 , 安 嚣 职 工 的 , 予 其 搬 迁 或 准 或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固 定 资 产 重 置 或 改 良 支 出 、 术 改 造 支 出 和 职 工 安 置 支 技 出 后 的 余 额 ,计 入 企 业 庸 纳 税 所 得
(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 6 号 ——政 府 补 助 的捆 关 规 定
‘ 、 『 计 准 则 第 1 — — 政 会 6 府 补 助 》 定 , 腑 补 助 是 指 企 业 从 规 政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货 币性 资 产 或 仆 货 币
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
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拆迁补偿款收入:公司首先确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金额。
这可能涉及与政府部门、拆迁公司或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2. 录入账务:将拆迁补偿款金额录入财务系统或账册。
确保正确记录收入的日期、金额和来源。
3. 凭证备案:根据公司的财务政策和要求,生成相应的凭证并备案。
这可能包括凭证的编号、日期、摘要和金额等信息。
4. 审核与核对:财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对拆迁补偿款账务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批准支付:拆迁补偿款可以用于支付相应的费用,例如拆迁费、搬迁费、修缮费等。
财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审批支付请求,并确保款项正确发放、流向正确的账户。
6. 追踪管理:对拆迁补偿款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款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
这可能包括编制相关报表、文件归档和记录保存等。
7. 做账处理:拆迁补偿款的做账处理通常包括应收账款的确认、减少或核销等操作。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与拆迁方或政府部门进行对账和协商。
8. 报告与披露:根据公司的财务报告要求,将拆迁补偿款的相关信息纳入财务报表中,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披露。
请注意,具体的公司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流程可能因不同公司的规模、行业以及相关法规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
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结束——。
常勇详细解读拆迁补偿款税务处理(绝对实用)
常勇详细解读拆迁补偿款税务处理(绝对实用)最近经常有企业会计咨询有关拆迁补偿涉税处理问题,本人就此问题梳理:1、房屋拆迁补偿款营改增后是否征收增值税?2、免征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税务办理?3、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4、如何处理政府拨付拆迁款企业所得税需要继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等等问题一一进行梳理,如下内容仅为各位财务人员提供多个角度或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如有歧义请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一、相关财税政策1、营业税以及增值税国税函【2007】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8条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国税【2012】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1)拆迁补偿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性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拆迁补偿涉税政策解读
拆迁补偿涉税政策解读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补偿的税收处理如下:第一部分营业税不论何种补偿方式,征税的关键是掌握拆迁项目是否是政府行为,有无政府批文,如有县级以上政府征用或收回土地的批文,不论拆迁补偿费的资金来源如何,均免征营业税。
1、《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账务、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账务、税务处理分析随着我国城市发展战略进程的推进,企业因政府政策性原因进行搬迁的现象越来越多。
笔者在此主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称“40号公告”等相关的文件,对拆迁补偿费和资产处置收入的财税处理及其差异进行分析。
一、政策性搬迁和资产处置收入的界定所谓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而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在界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时,要注意三个方面。
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两项收入,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理收入。
(一)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二)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账务处理分析(一)政策性搬迁涉及资产的税务处理:1、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继续用,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2.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投入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
在该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二)企业搬迁所得为盈利的税务处理: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搬迁费用支出+资产处置支出)注意:上述所得中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拆迁补偿收入的账务处理
拆迁补偿收入的账务处理对企业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规范,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
1、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然后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属于补偿搬迁后新建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应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结余,应当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因非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包括因公共利益搬迁而收到的非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企业应于收到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然后区别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第一,属于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和停工损失的,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属于补偿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在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在无形资产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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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
作者:李延勇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拆迁补偿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呢?
1、需要给被拆迁户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返迁房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例:某房屋开发公司开发30万平方米房屋,其中6万平方米用于拆迁安置,拆一还一部分28000平方米。
该房屋对外平均售价7000元,先期发生开发成本6亿元,返迁时超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收取补差款1000元。
1、计算该房屋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2、对该房屋的成本进行会计核算;3、假设费用按成本的10%计算,房产所在地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计算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1)房屋成本计算
①房屋总成本:600000000+7000×60000-1000×32000=988000000元
②平均单位成本:988000000÷300000=3293.33元
(2)房屋成本核算:
①支付前期开发成本600000000元
借:开发成本600000000元
贷:银行存款600000000元
②用开发产品安置被拆迁户: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20000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60000)420000000元(注意:同时按照市场公允价420000000元给被拆迁人开具发票。
)
③收取被拆迁户补差款:
借:银行存款32000000元
贷:预收账款32000000元
④归还房屋时用收取补差款冲减开发成本:
借:预收账款32000000元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32000000元
⑤结转完工产品开发成本:
借:开发产品988000000元
贷:开发成本988000000元
⑥结转返迁房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293.33×60000)197599000元贷:开发产品197599000元(3)营业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年1月8日):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核定公式为: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
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按照国税函发【1995】549号规定,“拆一还一”部分要按照成本价计算缴纳营业税,超出拆迁面积的部分要按照市场价计算缴纳营业税。
①营业税应税收入:3293.33×28000+7000×(300000-28000)=92213240 +1904000000=1996213240元
②应征收营业税:1996213240×5%=99810662元
(4)土地增值税计算:
按照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①正确的计算方法:
A、清算收入:7000×300000=2100000000
B、清算成本:988000000
C、扣除项目总额=988000000×130%+99810662(1+12)%=1284400000+111787941.44=1396187941.44元
D、增值额=2100000000-1396187914.44=703812085.56元
E、增值率=703812085.56 ÷1396187914.44 =50.41%
F、应纳土地增值税
=703812085.56 ×40%-1396187914.41×5%
=281524834.22-69809395.72
=211715438.50元
2、不需要给被拆迁户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返迁房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1)返迁房不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
这类房屋基本上属于小产权房,建成后由房地产企业移交给村民委员会,然后再由村民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如果属于这种情况,返迁房不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之内,返迁时房地产企业不应视同销售,也不需要给被拆迁人开据发票。
(2)返迁房成本如何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这种情况下,返迁房的成本只有建筑成本,而且不需要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归还房屋时,应把返迁房的建筑成本计入商品房的“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进行核算。
例: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村合作建房,规定开发公司在甲地块进行商品房开发,村委会负责协助办理该地块的征收和出让手续。
最后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35800万元。
另外,开发公司在进行商品房开发的同时必须在乙地块为村民无条件建设安置房,该地块仍为村集体土地,因此,该房屋也不在开发公司开发产品范围之内,建成后没有产权。
房地产企业为建设这项安置房共发生支出15000万元。
开发商品房发生开发成本48000万元。
(1)计算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总成本。
(2)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分析:
(1)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共计有三项:
①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35800万元
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安置用房的建筑成本)15000万元
③商品房开发成本48000万元
合计=35800+15000+48000=98800万元
(2)会计核算:
①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35800万元贷:银行存款35800万元
②发生开发成本:
借:开分成本——相应二级科目48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48000万元
③发生安置房建设支出:
借:安置房建筑支出1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5000万元
④安置房交付使用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5000万元
贷:安置房建筑支出15000万元
⑤结转完工开发产品成本
借:开发产品98800万元
贷:开发成本98800万元
⑥结转全部已销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98800万元
贷:开发产品98800万元
注意:如果安置房不属于开发产品,移交时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因此,既不涉及营业税,也不涉及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因此,也就不涉及是按照成本价处理,还是按照市场价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