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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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武城建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7〕8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方案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

施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技术措施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应经市、区施工许可部门批准,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产品、预拌混凝土(砂浆)等。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场所、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在购房时能够清晰地了解房屋的节能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首先,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例如,建筑的朝向、体形系数、窗墙比等设计参数,这些参数直接影响着建筑的能耗水平。

此外,还应公示建筑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如外墙保温材料的种类和厚度、门窗的节能性能、采暖空调系统的类型和能效比等。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如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也应予以明确公示。

其次,公示的方式需要多样化且易于公众获取。

在房屋销售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展示区域,通过展板、宣传册等形式展示节能信息。

同时,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在建设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详细的节能信息,并提供查询和下载功能。

对于施工现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让过往的行人能够方便地了解建筑的节能情况。

再者,公示的时间节点也需要明确规定。

在建筑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始公示建筑节能的基本信息。

在房屋销售阶段,应将完整的节能信息向购房者进行公示,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相关的节能条款。

在建筑竣工验收后,还应对实际的节能效果进行公示,让公众了解建筑是否达到了预期的节能目标。

为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设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鼓励公众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1)

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1)
/保温层厚度25mm

0。06 W/m.k
/保温层厚度25mm
西
0.06 W/m。k
/保温层厚度25mm

地面
传热系数(w/m2。k)
/保温层厚度(mm)
外窗
分项
朝向
窗型/窗玻/传热系数(w/m2。k)
遮阳措施/遮阳系数

多腔塑料型材/6透明+9A+6透明
/2。80KW/(m。k)
0。86Sc

多腔塑料型材/6透明+9A+6透明
外墙
主墙体材料
/材料厚度(mm)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厚度:25#楼:30mm;26#、27#、28#楼:25mm
保温型式
/保温材料种类

外墙外保温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外墙外保温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外墙外保温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西
外墙外保温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
传热系数(w/m2.k)
/保温层厚度(mm)
施工图
审查机构
重庆海渝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审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有限公司
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21—2010)


屋面
保温
保温材料种类
难燃型挤塑聚苯板
传热系数(w/m2。k)
/保温层厚度(mm)
0.030W/m。k /保温层厚度50mm
外墙
主墙体材料
设计建筑40。14,39。77,40。67,41.03
保修期限
5年
重庆市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2-22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

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1页共8页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工程管理信息公示标牌的通知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工程管理信息公示标牌的通知

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工程管理信息公示标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主体行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推行设置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永久性标牌等工程管理信息标牌,通知如下:一、工程管理信息标牌种类及设置要求(一)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

工程开工后至竣工前,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将有关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由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牌,公示牌的材料及尺寸可参照济南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图集》中关于“六牌两图”的要求执行,公示牌的内容(详见附件一)。

(二)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

工程开工后至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警示牌,警示牌应采用坚固、耐久并具有防雨防潮功能的材料制作,尺寸宜为600mm(宽)×800mm(高),警示牌内容(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各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另外添加警示内容。

(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永久性标牌。

按照住建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永久性牌宜采用花岗岩制作,规格尺寸不应小于500mm(高)×700mm(宽),永久性标牌内容(详见附件四)。

二、有关要求(一)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等标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永久性标牌的建立和设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延误此项工作的开展;公示牌、警示牌和永久性标牌要严格按照要求设置,不得自行制定标准乱设、乱放。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均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陕建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200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文件要求,完善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管,现就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设计审查、备案关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陕西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文件。

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表》(附件1),与设计文件一并报当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未取得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严把材料进场关、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备案关(一)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已通过节能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中如需变更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办理补充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应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二)建筑节能工程严禁采用国家或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

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

墙面
保温形式/ 保温材料种类
北 外保温,复合发泡水泥板 南 外保温,复合发泡水泥板
传热系数(W/㎡·K) 北 K=0.58W/(㎡·K),厚度80mm /保温层厚度(mm) 南 K=0.58W/(㎡·K),厚度80mm
建筑
楼梯间隔 墙
主墙体材料/材料厚度(㎜) 传热系数(W/㎡·K)/保温层厚度(mm)

外保温,复合发泡
西
外保温,复合发泡
东 K=0.58W/(㎡·K),
西 K=0.58W/(㎡·K),
加气混凝土砌块、钢筋混凝土 厚度200mm
K=0.82W/(㎡·K),厚度
建筑
楼板
层间楼板:板上保温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板上保温
窗型/框料/传热系数(W/㎡·K)

单腔充氩气高透Low-E暖边[5Low-E+19Ar(百叶)+5暖边],塑料,K≤2.4W/(㎡·K)
外窗

单腔充氩气高透Low-E暖边[5Low-E+19Ar(百叶)+5暖边],塑料,K≤2.4W/(㎡·K)
西
单腔充氩气高透Low-E暖边[5Low-E+19Ar(百叶)+5暖边],塑料,K≤2.4W/(㎡·K)

单层推拉窗6高透Low-E+12A+6,塑料,K≥2.4W/(㎡·K)
其他节能措施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本建筑的 Nhomakorabea节能效率
太阳能、带保温功能的入户门等
遮阳系数SCw 夏季SC≤0.5,冬季SC≤ 夏季SC≤0.5,冬季SC≤ 夏季SC≤0.5,冬季SC≤
达标
1#~15#
外保温,复合发泡水泥板 外保温,复合发泡水泥板 K=0.58W/(㎡·K),厚度80mm K=0.58W/(㎡·K),厚度80mm 凝土砌块、钢筋混凝土, mm 82W/(㎡·K),厚度15+15mm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渝建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9〕6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仍存在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不严、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大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提高建筑节能管理水平,现就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执行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是实施建筑节能的核心。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主城中心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主城中心区新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地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50%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65%节能标准。

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当地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对有条件实施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要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

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能效测评、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认真把关、严格管理,将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的必要内容,并纳入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二、严格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一)进一步提高节能设计水平和质量。

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性能的系统了解,严格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建立健全节能内部审查制度,完善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使社会公众和房屋购买者、使用者了解和掌握建筑节能相关指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在建筑物施工、销售阶段,将建筑物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公示的内容)节能性能:主要公示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

节能措施: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具体内容按附件规定选择。

第三条(公示的范围)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建筑节能信息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双方作出承诺性约定(详见附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公众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的知情权,制定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旨在让广大民众清楚了解所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在节能方面的情况,包括采取的节能措施、能耗水平等。

这不仅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更加注重节能技术的应用和创新,也能引导消费者在选择住房或商业空间时,将节能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首先,公示的内容应当全面且详细。

这包括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例如采暖、空调、照明等方面的能耗;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如墙体、门窗、屋顶的保温材料及性能参数;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情况,如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系统等。

此外,还应公示建筑节能措施的简要说明,包括节能设计理念、采用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等。

其次,关于公示的时间和方式也需要明确规定。

在建筑物的施工阶段,可以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向施工人员和周边公众展示建筑节能的相关信息。

而在建筑物销售阶段,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对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在小区公告栏或建筑物入口处定期公示能耗情况和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

再者,为了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审核机制。

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应当对所提供的节能信息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节能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厉的处罚。

同时,为了让公众更好地理解公示的节能信息,相关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节能知识普及活动,通过宣传册、网络平台、社区讲座等形式,向公众解释节能指标的含义、节能技术的原理和效果等。

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公众对节能信息的关注度,还能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

另外,在公示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类型和能源供应情况的差异。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晋建科函〔2023〕767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晋建科函〔2023〕76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通知》(晋建科函〔2023〕220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11个市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建筑节能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各方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开展了检查。

检查组共随机抽查87个项目,检查项共2640项,涵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方面,其中符合2137项,占比80.95%;不符合503项,占比19.05%。

对24个问题突出的项目下达了执法建议书。

二、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一)主要做法与成效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各市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基本到位,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更加完善。

各市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通知》,明确工作要求和检查内容,对发现的参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吕梁市印发《关于2023年度建筑节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参建主体依法查处。

晋中市印发《关于加强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不断强化绿色建筑保障措施。

二是绿色建筑发展成效显著。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22号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22号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意见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09〕22号)各区(市)、县质监站,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自我市开展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作以来,各级监督机构不断强化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力度,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程质量逐步提高。

随着监督工作的深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节能工程在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环节等方面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不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如减少检测的数量和项目)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现象,同时,还发现有建设和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和降低设计标准、违反强制性条文等现象,影响到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验收规范》),统一监督执法尺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节能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也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一项举措。

目前,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人心,广大市民对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作及其质量情况十分关心,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良好环境正在形成。

但建筑节能工作不仅政策性、技术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

各单位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从国家战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出发,切实负起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保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管,保证监督工作质量落到实处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晋建科函〔2020〕434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函〔2020〕4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项目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服务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

特别是我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部门协调,根据《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在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时,提出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建设要求和意见,纳入项目建设条件;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装配率预评价等内容进行审核,保障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对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要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库,明确项目节能信息,对项目实施建筑节能情况加强过程服务与监管。

二、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建设条件要求,委托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从事相关的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禁止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人员,对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在当今社会,能源问题日益严峻,节能成为了我们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民用建筑作为能源消耗的大户之一,其节能工作的推进至关重要。

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出台,为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加强社会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重要意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场所、施工现场等显著位置,以及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向社会公众公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相关信息。

这一举措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有权了解房屋的节能性能和相关措施,以便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这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开发商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提供更加优质、节能的房屋产品。

其次,公示能够增强社会监督。

通过公开节能信息,社会各界可以对民用建筑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促使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建设,避免出现偷工减料、虚假宣传等问题。

此外,这还有利于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

让广大民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从而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能的良好习惯,推动全社会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内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节能性能指标包括建筑的能耗指标、节能率等。

这些指标能够直观地反映出建筑的节能水平,让消费者清楚地了解房屋在能源消耗方面的表现。

2、节能措施详细说明建筑在设计、施工过程中采取的节能措施,如墙体保温、门窗节能、空调系统节能等。

这有助于消费者了解房屋节能的具体手段和技术。

3、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如果建筑采用了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当公示其利用情况和效果。

4、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包括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这些参数对于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有着重要影响。

5、用能系统效率公示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的效率,以及相关设备的能效等级。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梳理了《现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1)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文件目录(2020版)》(见附件2),各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强化建筑节能宣传,将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纳入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内容,提高从业人员建筑节能意识、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市场主体要将现行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吸收到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二、强化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工作监管和指导。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026-20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155-2019)等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明确节能设计深度要求,确保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示范文本(2020版)》见附件3)。

公共建筑应同步设计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远程能耗监测系统。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设置智能调控装置;建筑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设计使用节能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徐政规[2010]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徐政规[2010]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徐政规〔20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建筑节能和节约型城乡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的理念贯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尽快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切实提高节约型城乡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筑节能总量达到68.8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建民用建筑节能量达54.68万吨标准煤,既有建筑改造及运行监管节能量12万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2.12万吨标准煤。

“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目标比“十一五”提高10%。

三、重点工作(一)推进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全覆盖。

全市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节能50%的标准,并开展设计节能65%的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推广,最终实现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设计节能65%的目标。

加强对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管,形成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到房屋销售的闭合管理。

(二)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济建质安站字〔2010〕29号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发挥社会公众对各项建筑节能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作用,现将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30日内,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位置,将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以公示牌的形式(详见附件)进行公示,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二、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示新的信息表。

三、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

对于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建设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愈期未整改到位的,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取证后移送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济南市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8月9日印发附件:济南市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填写内容说明:一、本公示牌所填内容应与建筑节能报审表、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一致;二、门窗类型包括:断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窗、断热桥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塑钢中空玻璃窗、塑钢Low-E 中空玻璃窗、塑钢单层玻璃窗、其他;三、室内采暖形式包括:散热器供暖、地面辐射供暖、其他;四、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计量表法、热分配计法、温度法、楼栋热量表法、其他五、系统调节装置包括:静态水力平衡阀、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散热器恒温阀、其他;六、空调冷热源类型包括: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吸收式冷水机组、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多联机、区域集中供冷、独立冷热源集中供冷、其他;七、热水供应方式包括:集中式、分散式;八、热水利用用能类型包括:电、燃气、太阳能、蒸汽、其它;九、本建筑的节能率与建筑节能标准比较情况包括:优于标准规定、满足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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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监督管理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发挥社会公众对各项建筑节能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作用,现将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日内,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位置,将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以公示牌的形式(详见附件)进行公示,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二、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示新的信息表。

三、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

对于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建设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
愈期未整改到位的,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取证后移送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济南市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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