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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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号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监督管理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发挥社会公众对各项建筑节能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作用,现将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日内,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位置,将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以公示牌的形式(详见附件)进行公示,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二、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示新的信息表。

三、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对于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建设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

愈期未整改到位的,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取证后移送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济南市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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