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 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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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229.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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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29. 4 - 20 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 第 4 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4 部分:噪声、/.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 1 部分 2 部分 3 部分 4 部分本部分是 本部分是 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 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 4 部分:噪声GBZ/T 229 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 8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 steady noise A 计权声级波动 <3dB 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 non-steady noise A 计权声级波动》3dB 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 impulsive noise持续时间w 0.5s ,间隔时问>1s , A 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 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 work(job)exposed to noise 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 8h/d 或40h/周噪声暴露A 等效声级》80dB 的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部分生产性粉尘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部分生产性粉尘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部分生产性粉尘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ClassificationofoccupationalhazardsatworkplacesPart1;Occupationalexposuretoindustrialdust2010-03-10发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2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土海椒。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职业病危害风险管控制度

职业病危害风险管控制度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一、概述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在对本公司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分类、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暴露强度、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健康效应、管理措施等因素,通过合适的风险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分级,并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编制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GBZ/T 229.2-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三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四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电离辐射的测量按照《GBZ125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的方法进行。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GBZ230-201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12]第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6 号)三、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目标1、企业层面:建立风险等级管控标准,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效能;2、监管层面:建立职业卫生风险等级管控和职业病预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科学精准、动态有效的等级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四、单位职业卫生概况1、粉尘工业园:2, 6-二澳-4-硝基苯胺车间(北厂区)投料口最高浓度0.9 mg/m3; 2, 6-二澳-4-硝基苯胺车间(北厂区)包装工段最高浓度0.7mg/mK 2, 6-二澳-4- 硝基苯胺车间(北厂区)反应工全工段0.4mg/m3; 2, 6-二澳-4-硝基苯胺车间(北厂区)干燥包装全工段<0.4mg/m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 辐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 辐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
辐射
1. 介绍
本文档旨在介绍工作场所中辐射所导致的职业病危害,帮助相关人员了解辐射的危害程度,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2. 职业病危害分级
辐射作为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其危害程度可以分为以下等级:
2.1 一级
一级辐射危害程度较低,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相对较小。

2.2 二级
二级辐射危害程度适中,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健康影响。

2.3 三级
三级辐射危害程度较高,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健康威胁。

3. 防护措施
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来减少辐射的危害程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防护措施:
3.1 个体防护
- 使用防护器具,如辐射防护服、护目镜等。

- 在工作场所使用屏蔽设备,减少辐射的直接暴露。

- 注意个人卫生,及时洗手、洗脸,减少辐射物质的残留。

3.2 环境防护
- 设置辐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辐射的存在。

- 采用合适的辐射屏蔽材料和设备,减少辐射的扩散。

3.3 健康监测
- 对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及早发现健康问题。

- 加强健康宣教,提高职工对辐射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4. 总结
工作场所中的辐射是一种重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了解辐射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于保护员工的健康至关重要。

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分别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个体防护、环境防护和健康监测。

以上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辐射的简要介绍和防护措施。

如有更多相关需求,请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管理制度1 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 229)制定本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包括:生产性粉尘;化学物;高温;噪声,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22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4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产性粉尘 industrial dust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

按粉尘的性质分为:无机粉尘(inorganic 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 dust,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

3.2有毒作业 exposure to industrial toxicant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各种化学性有害因素的作业。

3.3热应激反应heat strain由热应激引起的全身性生理反应。

3.4生产性噪声 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5职业接触比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ratio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实际测量值与相应职业接触限值的比值。

4 分级4.1生产性粉尘分级原则其中: 式中:B ——超标倍数C TWA ——8h 工作日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单位为毫克煤立方米(mg/m 3)C PC-TWA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值,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3) 4.24.2.1注:)。

4.2.24.2.3B=B= Mi/ Ms式中:Mi ——测定的毒物浓度均值,mg/m3;Ms——国家规定的该种毒物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容许浓度,mg/m3,查《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南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实效,强化高风险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有效、高效遏制新发、高发、群发职业病例事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

第三条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本指南,负责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照分类标准进行评定(详见第八条),具体方式统一按下面方式(第五—八条)进行。

第五条推动开展和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分级工作。

自2017年9月份起凡在南平市辖区内开展检测、评价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分级方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危害岗位做出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级结果应在检测、评价报告书中应明确(报告范例见附表1),各地安监部门、用人单位应积极督促检测、评价机构按要求完成分级报告。

对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对“相对无害”作业的分级评判需要3次连续监测要求,可沿用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来的检测报告数据,也可连续3次监测(间隔1个月以上)取得的数据进行评判。

第六条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落实辖区内从事检测、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作业分级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计算数据(如各岗位工人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完成后,应将粉尘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有毒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噪音作业岗位中的“极度危害”,高温作业的“重度危害和极重度危害”、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列为关键风险岗位。

GBZ229.4 分级 第四部分:噪声

GBZ229.4 分级 第四部分:噪声

拼音GBZ/T 229.4-2012 gōng zuò chǎng suǒ zhí yè bìng wēi hài zuò yè fēn jí dì 4bù fēn :zào shēng英文参考GBZ/T 229.4-2012 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4: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noiseICS 13.100C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Class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 at workplaces Part 4: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nois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6月5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细则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细则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目录一、工作流程 (1)(一)准备阶段 (1)(二)实施阶段 (1)(三)资料整理分析阶段 (1)(四)编制分级报告阶段 (1)二、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2)(一)用人单位概况调查 (2)(二)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2)1.工程分析 (2)2.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2)3.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调查 (2)4.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调查 (2)5.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2)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3)(一)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 (3)1.作业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确定 (3)2.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指数(G) (3)(1)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 (3)(2)接触化学物作业 (4)(3)接触高温作业 (6)(4)接触噪声作业 (7)(5)接触电离辐射作业 (7)3.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总分级指数(T) (8)(1)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权重数(Ci)的确定 (8)(2)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权重(P)的确定 (8)(3)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总分级指数(T)计算 (9)4.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指数(Z) (9)(1)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指数(Z)的计算 (9)(2)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 (9)(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质量分级指数(Q) (10)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质量情况 (10)2.职业卫生管理质量分级指数(Q) (18)(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等级(R)判定 (19)五、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19)(一)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19)(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21)附录:引用的标准依据 (22)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系统,是在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分类、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暴露强度、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健康效应、管理措施等因素,通过合适的风险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分级,并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目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2007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dBA,见表9;按GBZ/T 规定的方法测量;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噪声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禁忌证: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a)症状询问:1)有无中、外耳疾患史,如有无流脓、流水、耳鸣、耳聋、眩晕等症状;2)可能影响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3)药物史,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妥布霉素、万古霉素、多粘菌素、氮芥、卡伯、顺铂、利尿酸、水杨酸类、含砷剂、抗疟剂等;4)中毒史,如一氧化碳等中毒;5)感染史,如流脑、腮腺炎、耳带状疱疹、伤寒、猩红热、麻疹、风疹、梅毒等疾病史;6)遗传史,如家庭直系亲属中有无耳聋等病史;7)有无噪声接触史及个人防护情况;b)体格检查:1)内科常规检查;2)耳科常规检查;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1)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纯音听阈测试;2)选检项目:声导抗、耳声发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a)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见GBZ49;b)职业禁忌证: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3)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B;a)症状询问:同7.;b)体格检查:同;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1)必检项目: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2)选检项目:纯音骨导听阈测试、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注: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h后进行;a)初测纯音听力结果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者;b)听力损失以高频为主,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25dB者,听力损失可能与噪声接触有关时;c)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0dB者,怀疑听力损失中耳疾患所致;d)d听力损失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者;a)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b)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1次;a)症状询问:如听力障碍、耳鸣、耳痛等;b)体格检查:1)耳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外耳有无外伤;鼓膜有无破裂及出血,听骨链有无断裂等;2)合并眼、面部复合性损伤时,应针对性的进行相关医科常规检查;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1)必检项目:纯音气骨导听阈测试;2)选检项目:声导抗膜无破裂者、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40Hz电反应测听;d)必要时进行作业场所现场调查;e)医学观察:1)无鼓膜破裂或听骨脱位、听骨链断裂者应在接触爆震后开始动态观察听力1~3个月;2)鼓膜修补、鼓室成形以及听骨链重建术者动态观察听力可延长至6个月;3 并发急慢性中耳炎患者听力观察至临床治愈;4 合并继发性中耳胆脂瘤的患者听力观察至手术治疗后;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防噪声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十六条首次在L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第十七条暴露于85dB≤LAeq,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第十八条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第十九条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T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第二十条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第二十一条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4分级分级原则与基本要求分级基础噪声分级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及测量方法为基础进行分级;应通过现场巡查,识别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来源、分布范围、工人接触噪声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收集既往的听力损伤资料,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监测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噪声定期监测,监测接触噪声强度有变化,提示可能与原分级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分级依据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水平和接触时间对噪声作业进行分级;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见附录A;分级方法稳态和非稳态连续噪声按照GBZ/T 的要求进行噪声作业测量,依据噪声暴露情况计算LEX,8h或LEX,w后,根据表1确定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分级示例见附录B;确定脉冲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对于8h/d或40h/周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但<85dB的作业人员,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轻度危害Ⅰ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应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中度危害Ⅱ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很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针对企业特点,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采取纠正和管理行动,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重度危害Ⅲ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除了上述措施外,应尽可能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相应的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极重危害Ⅳ级:目前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除了上述措施外,及时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对控制及防护效果进行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12348-2008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 和GB/T 15190 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一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噪声聋2、行业举例1 煤炭采选业凿岩、爆破、装载、喷浆砌碹、掘进、打眼、水力采煤、机械采煤、运输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钻井、采油、转油、气体净化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穿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磨、浮选、干燥、脱水、重选、磁选4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磨、浮选、干燥、脱水、重选、磁选、电选5 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磨、脱水、重选6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取水7 食品制造业砻谷、碾米、擦米、分级提碎、筛麦、打麦、精选、皮磨、清粉、心磨、震动卸料、撞击杀虫、打包、油料筛分、轧坯、乳品浓缩、盐浆分离、磨浆8 饮料制造业粉碎、米精白、制麦、麦芽糖化、加工果汁、酒类灌装、原料粉碎9 饲料加工业粉碎、配料、混合、制粒10 纺织业粗纱、细纱、织造、精织、筒子、整经、经编、梳毛、制条球、并条、精梳、纺纱11 缝纫业缝纫12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砂帮脚13 木材加工业制材加工、去皮、切片、开料、压刨、定型、热压、纤维粉碎、纤维筛选14 家具制造业备料、机加工15 造纸及纸制品业纸浆备料、打浆、原纸压光16 印刷业凸版制型、印刷17 文教体育制品制造业铜管打孔、琴弦加工18 工艺美术品制造业地毯修整、簇绒、针剌、石料切割、雕石19 电力、蒸气、热水生产和供应业磨煤、司炉、汽机发电、发电运作、水坝养护、水电施工20 石油加工业萃取、汽提、页岩预处理21 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原煤输送、备煤、洗煤、配煤、选煤、运焦、煤块破碎、煤制品制取22 无机酸制造业氯化氢合成23 碱产品制造业矿石加工、重灰挤压、碳酸氢钠精制24 化学肥料制造业煤焦气化、尿素合成、尿素加工、磷矿粉制备、多效肥制取25 有机化工原料制造业酯类合成26 涂料及颜料制造业油漆轧浆、镉红成品、钛铁矿粉碎、钛液冷却、钛百粉制备、搪瓷色素煅烧27 化学试剂制造业有机试剂提纯、无机试剂合成、无机试剂提纯28 催化剂及各种化学助剂制造业催化剂制备29 其他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磁浆制备30 塑料制造业赛璐珞合成31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业原胶破碎、栲胶预处理、木材热解、炭粉干燥、炭粉精制、活化备料、活性炭粉碎、松明采集、松明加工、松根干馏32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业照明炬制取、雷管击穿试验33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皂基处理、肥皂成型、粉剂制备、铝管压制34 医药工业合成药干燥、药物配料、软管冲压、中药材粉碎35 化学纤维工业浆粕打浆、水浆造粕、聚酯融体纺丝、锦纶纺丝、腈纶纺丝、合成纤维后处理36 橡胶制品业冲边清洗、编织缠绕、橡胶压延37 塑料制品业塑料筛分研磨、聚氨酯发泡、塑料切割、塑料编织38 水泥制造业生料破碎、生料研磨、熟料冷却、熟料磨粉、水泥煤粉制备、水泥输送39 水泥制品和石棉水泥制品业混合搅拌、紧实成型40 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轻质材料粉碎、轻质材料球磨、轻质材料锯边、石灰砖瓦破碎、荒料锯切、板材研磨、板材切割41 玻璃及玻璃制品业玻璃备料、切栽、钢化、研磨、镜架备料42 陶瓷制品业粉碎、筛分、配料、搅拌、成型、装出窑、喷铝、泥浆脱水、炼泥、釉料选择、釉料粉碎43 耐火材料制品业耐材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耐火纤维吹制、耐火纤维磨制44 石墨及碳素制品业碳素粉碎、碳素成型、沥青破碎、石墨机加工45 石棉制品业编织46 云母制品业制粉47 矿物纤维及其制品业玻纤备料、拉丝、退并、准整、织造、玻璃钢修整48 炼铁业球团矿配料、精矿造球、球团矿焙烧、炼铁备料、烧结矿配料、混合、烧结布料、炼铁烧结、冷却筛分、矿石整粒、高炉配管、高炉吹炼、高炉出铁、煤粉操作49 炼钢业转炉炼钢、平炉炼钢、炉外精炼、钢水铸锭、炼钢整模、坯钢连铸、炼钢熔铁、炼钢备料、钢铁整修、炼钢砌炉50 钢压延加工业钢锭轧制、钢锭开坯、钢材精整、管坯穿孔、无缝管轧制、管材均整、带钢卷取、高频焊管、钢材镀锌51 铁合金冶炼业筛分、备料52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锌熔炼、锌铸型、粗铅铸板、锌矿焙烧、铜矿压团、铜吹炼、铜破碎、矿石破碎、镍矿球磨、镍浮选、粗镍铸板、锌镉熔炼、镉铸型、硫化钴干燥、钴锻烧、粗钴铸板53 轻有色金属冶炼业铝铸锭54 稀有色金属冶炼业钨矿酸解洗涤、稀土过滤、稀土筛分、钽铌矿分解、氧化钇制取、碳化钽制取55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锯切、铣面、热轧、冷轧、挤压、穿孔、矫直、焊管、卷取、剪切56 金属制品业金属拉丝、纱网编织、制绳、切割、铆接、抛丸、喷砂、修整、落料、锻打、币章压花、坯并制作、铝制品热轧、铝制品冷轧、焊药制备、焊芯制备、焊条涂药、焊丝酸洗、金属门窗加工、铰链冲制、铰链甩光、金属滚压57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业镀件磨光、抛光、喷砂、刷滚光、抛丸除锈、除油除锈、机加工粗糙、镍拉毛粗糙、等离子喷涂、喷砂粗糙58 机械工业铸造模型、熔炼、造型、落砂、铸件清理、铸件初加工、压铸铸造、锻造、机械部件落料、机械部件清洗、机械调试、氩弧焊、车削、刨削、铣削5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柴油机试验、机车水阻试验、机车试运行、木机加工、机车部件组装、机车总装、船体冷加工、船体热加工、平台组装、船舶批碳、船舶管系安装、船舶钣金工、船舶电气安装、船舶锚链加工、船舶除锈、爆炸加工、弹簧加工、轴瓦加工、零部件加工、软轴加工、电缆嵌装、汽车线路整修、汽车总装、发动机装配、摩托车装配6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制铝粉、电线电缆拉线、电线电缆绞制、电热管填粉、瓷绝缘体制备61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滚磨去毛刺、钨钼材料烧制。

gbzt 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doc

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doc

GBZ/T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 年 3 月 10 日发布,自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第 2 部分:化学物;——第 3 部分:高温;——第 4 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 1 部分,是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 10 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1 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2 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4 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5 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4 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 2 部分:化学物;——第 3 部分:高温;——第 4 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 的第 4 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 部分:噪声GBZ/T 229 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 部分:物理因素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 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A 计权声级波动<3dB 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A 计权声级波动≥3dB 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 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 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 to noise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 或40h/周噪声暴露 A 等效声级≥80dB 的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部分 生产性粉尘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部分 生产性粉尘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 to noise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GBZ229[1].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GBZ229[1].4-2012

拼音GBZ/T229.4-2012gōngzuòchǎngsuǒzhíyèbìngwēihàizuòyèfēnjídì4bùfēn:zàoshēng英文参考GBZ/T229.4-2012ClassificationofoccupationalhazardsatworkplacesP art4:OccupationalexposuretonoiseICS13.100C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ClassificationofoccupationalhazardsatworkplacesPart4:Occupationalex posuretonois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6月5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 to noise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 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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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发布四个部分: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第2部分:化学物;
——第3部分:高温;
——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噪声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李涛、孙伟、何丽华、张敏、周世义、杜燮祎。

1 范围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29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原则、分级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噪声作业的分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 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2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
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3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
A计权声级波动≥3dB的噪声。

3.4 脉冲噪声impulsive noise
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问>1s,A声级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的噪声。

3.5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 to noise
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 的作业。

3.6 A计权声压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I,LpA,LA
A声级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3.7 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LAeq.T,LAeq
等效A声级
在规定的时间内,某一连续稳态噪声的A计权声压,具有与时变的噪声相同的均方A汁权声压,则这一连续稳态噪声的声级就是此时变噪声的等效声级,单位用dB表示。

3.8 按额定8h工作日规格化的等效连续A声级normalization of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to a normal 8h working day,LEX,8h
8h等效声级
将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的噪声强度等效为工作8h的等效声级。

3.9 按额定周工作40h规格化的等效连续A声级normalization of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to a normal 40h working week,LEX,W
40h等效声级
非每周5d工作制的特殊工作所接触的噪声声级等效为每周工作40h的等效声级。

4 分级
4.1 分级原则与基本要求
4.1.1 分级基础
噪声分级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及测量方法为基础进行分级。

4.1.2分级前的准备
应通过现场巡查,识别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来源、分布范围、工人接触噪声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收集既往的听力损伤资料,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

4.1.3分级控制效果评估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监测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噪声定期监测,监测接触噪声强度有变化,
提示可能与原分级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4.1.4分级资料管理
4.1.4.1 分级完成后应编制工作场所噪声分级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分级依据、方法、结果以及分级管理建议和应告知的对象。

4.1.4.2分级结果应告知用人单位相关管理者、劳动者和政府相关部门。

4.1.4.3分级过程的全部资料应归档保存。

4.2分级依据
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水平和接触时间对噪声作业进行分级。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见附录A。

4.3分级方法
4.3.1 稳态和非稳态连续噪声
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进行噪声作业测量,依据噪声暴露情况计算LEX,8h或LEX,w后,根据表1确定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分级示例见附录B。

表1 噪声作业分级
分级等效声级LEX,8h dB危害程度
Ⅰ85≤LEX,8h<90轻度危害
Ⅱ90<LEX,8h<94中度危害
Ⅲ95<LEX,8h<100重度危害
ⅣLEX,8h≥100极重危害
注:表中等效声级LEX,8h与LEX,。

等效使用。

4.3.2脉冲噪声
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测量脉冲噪声声压级峰值(dB)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n,根据表2确定脉冲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

表2 脉冲噪声作业分级
分级声压峰值dB危害程度
n≤100100<n≤10001000<n≤10000
Ⅰ140.0≤n<142.5130.0≤n<132.5120.0≤n<122.5轻度危害
Ⅱ142.5≤n<145132.5≤n<135.0122.5≤n<125.0中度危害
Ⅲ145≤n<147.5135.0≤n<137.5125.0≤n<127.5重度危害
Ⅳn≥147.5n≥137.5n≥127.5极重危害
注:n为每日脉冲次数。

5 分级管理原则
5.1 对于8h/d或40h/周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但<85dB的作业人员,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

5.2轻度危害(Ⅰ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

应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

5.3 中度危害(Ⅱ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很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企业特点,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采取纠正和管理行动,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

5.4 重度危害(Ⅲ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除了上述措施外,应尽可能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相应的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5.5 极重危害(Ⅳ级):目前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除了上述措施外,及时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对控制及防护效果进行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附录A(规范性附录)正确使用说明
A.1 噪声作业分级是对噪声暴露危害程度的评价,也是为控制噪声危害及进行量化管理、风险评估提供重要依据。

在进行噪声作业分级时,应正确使用与本部分相关的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

A.2 当生产工艺、劳动过程及噪声控制措施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分级。

附录B(资料性附录)分级应用举例
某纺织厂外购棉条生产纺织品,一线生产工人及管理人员共242人,其中90%为女工,实行三班倒工作制度,每班8h、每周工作5d。

噪声是该企业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进行生产及噪声控制、防护情况调查后,进行劳动写实记录,结合现场噪声测量结果汇总并进行分级,结果见表B.1。

在出具噪声作业分级报告时,应对噪声危害控制措施、防护情况等进行描述和提出管理建议.将噪声作业分级结果参照表B.1的形式报告。

表B.1 某纺织厂噪声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序号工种人数等效声级LEX,8h dB分级危害程度
1织布挡车98103Ⅳ极度
2细纱挡车12096Ⅲ重度
3上料15100Ⅳ极度
4机修998Ⅲ重度版权信息:本文来自职业卫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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