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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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代表广大消费者监督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建立行政机 关与消协、行政机关与消费者良好健康的互动关系。消 费者协会与消保处的职能完全区分,有助于消协脱
离消保处,形成消协、消保处、纠纷当事人良性互动又 相互牵制的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 (三)建立小额诉讼或小 额仲裁等快速裁判程序,为消费者纠纷的迅
速、低成本解决提供良好途径目前国际通行的快速裁判 程序有两种:一是通过强制取得仲裁合意而为的小额仲 裁,二是法院附设的小额诉讼。由于目前我国立法
行政机构的控制,落实民间力量对行政行为、大企业集 团的民间监督。第三,仿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的先例,设立消费者救助基金,对消费者的急性伤
害事件进行先行赔付,并通过民事权利的转移由相关机 构获取对不良经营者的追偿权而代为控诉。 (五)在改良消 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还需完善消费者
权益的实体规定 众所周知,消费者立法是一项工作量极 大的系统性工程。一般说来,消费者立法包括产品(服务) 行业标准、消费者权益、交易条款规定、经
【消费者】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建议 (一)构建消费 者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将定纷止争与树立规则两大功能 结合起来 对单个消费者来说,出于效率和
成本的考虑,大多数消费者往往并不要求纠纷得到完全 “正义”的结果,此时,妥善地处理消费者纠纷与“正 义”地处理消费者纠纷出现了偏差.与单个消费者
不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非正义”解决纠纷的损害 效果会成倍放大,变得不可容忍。由于消费者纠纷具有 群性的特征。针对具有较高同质性的消费者纠纷而
法规提出赔偿要求,即是因为在我国,汽车尚未进入 “三包”行列,而《产品质量法》及《召回规定》又没 有明确就赔偿事项进行规范。可见,完善消费者立法
是完善消费者纠纷解决方式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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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群众。 (四)完善对消费者的扶助政策,努力促成消 费者与经营者的实质平等 如前所述,消费者纠纷的双方 当事人在处理纠纷的能力上实质上的不平
等,是消费者纠纷的主要特征,也是关系到能否“正义” 地解决纠纷的重要因素.要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 能力的实质平等,还需要通过政策倾斜和制
度完善来扶助消费者。首先,加强消保机构协助消费者 维权的职能,使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申诉启动对经营者 不良经营行为的监管与处罚,还能够通过投诉等方
在处理消费申诉、进行经营者调查及处罚,组织纠纷双 方调解、代表消费者集体“维权”等方面有其无可比拟 的职能优势。消费者协会的展方向则可着重于宣传
、教育等民间组织功能:一是定期向消费者布维权案例、 维权经验、行业法规等信息;二是帮助消费者搜集消费及 纠纷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为消费者的申诉或诉
讼提供支持;三是搜集消费者习惯及物价变化等信息,编 纂成报告,向各地人大或政府汇报,建立消费者与立法、 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的沟通。另外,消协也
营者行为禁止性规范、消费者纠纷解决规范等方面。笔 者虽着眼于探讨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但仍然认 为,只有进一步丰富消费者权益的实体规定,才能
真正将消费者的保护落到实处。仍以“丰田召回门”为 例,我国虽早已颁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缺陷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等汽车质量纠纷专用规章,但质量 或服务问题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不明确。在此次事件的 处理过程中,除浙江省外的中国车主很难依据现有
中缺少强制的仲裁合意规定,纠纷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 仲裁条款又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因此,笔者建议, 我国更应注重诉讼程序的完善,可在建立小额诉讼
程序的基础上,在有需要、有条件的城市试点设立小额 仲裁模式。虽然小额仲裁有着迅速灵活、一裁终局等优 势,但难以形成有效的仲裁选择合意是其致命缺陷
。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优先建立民事诉讼小额纠纷程 序,可以凭借法院较高的司法公信力吸引纠纷,也能利 用法院现有的多级分布将消费者纠纷就地吸收消化
言,理想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应该迅速“消化”这些纠 纷,更要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公平、正义。通过解决典型 纠纷确立规则,进而指导多个同类纠纷的迅速处理
,这是确立规则的第一层意义。而另一层含义则是,通 过解决纠纷来树立规则,有助于规范经营者行为,填补 规则漏洞 (二)明确工商行政机关及消费者协会
的性质与作用,两者各尽其责,分工合作,切实维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部门内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如工商总局下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地市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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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请求行政机构就民事赔偿等细节与强大的经营者进行 统一谈判。以2010年初“丰田汽车召回门“事件为例, 浙江省工商局在当地法规的支持下,代表省内
大部分丰田车主与丰田集团就汽车召回、维修、民事赔 偿的细节进行谈判,并最终获得良好结果。这在单个消 费者来看,是凭一己之力无法达成的结局。以此为
契机,可以考虑在行政机构处理大集团、大公司的不良 行为时,附带进行民事赔偿方案的谈判,以获取消费者 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其次,消费者协会应逐渐脱离
局内的消保处,主要负责监督经营生产,查处经营者的 不法行为,处理申诉,协助消费者维权等行政事务,行 使的是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消
费者协会则是法定的社会团体,承担着提供咨询、受理 投诉、支持诉讼、参与行政监督、协助申诉等职能。但 因为我国多数地方的消保处与消协组织机构混同,
消保机构与消协的职能预设,与其实际组成并非完全对 应。笔者认为,各地消费者协会与工商局消保处应在功 能定位上做区分。工商局消保处的行政机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