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在中国城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产权归属、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国家批准的住房。
其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往往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紧密相关,导致其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转让等。
2. 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甚至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等现象,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 市场秩序混乱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政策不健全土地政策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于土地供应不足、土地价格高涨等原因,一些开发商和居民选择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以规避高昂的房价。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
3. 社会需求驱动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也与社会的需求驱动有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而高昂的房价使得一部分人无法承受,从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四、对策与建议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土地政策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完善土地政策,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小产权房现状研究及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现状研究及对策分析从2007年开始,小产权房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小产权房出现是中国城乡土地二元制下各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它既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以中牟县城关镇的小产权房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分析该镇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存在的问题并试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
标签:城关镇;小产权房;城乡土地二元制一、研究目的及意义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没有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1〕近年来小产权房作为一个社会热点屡屡被提及,而其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又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小产权房自身作为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存在诸多不合理性,比如它的占地与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相违背,存在不合法性、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经济纠纷、业主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等问题。
小产权房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事关国家、农村村集体、村民个人及小产权房业主等多方利益,因此要十分审慎地对待。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研究小产权房问题的合理解决。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在研究内容上以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的小产权房为例,分析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存在的问题、影响,从而研究出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法和访谈法。
笔者对当前学界关于小产权房的研究成果、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搜集和分析,从而在学理上充分把握和认识小产权房的研究现状,找到突破口。
此外,本文采用访谈方式,通过对小产权房利益相关者进行相关问题的访谈,以获悉他们对小产权房的理解与认识,以及他们所能接受的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途径等内容。
文章访谈对象均为中牟县城关镇中小产权房的所有者、以及小产权房所在地的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
访谈内容包括受访者姓名、住址、家庭收入情况、对小产权房的认识、是否明晰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及态度、理想的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
本文中的统计数据来自河南省统计年鉴及郑州市、中牟县政府网站。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摘要:小产权房是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个称谓,本文着重从小产权的房的概念、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小产权房发生纠纷的种类,小产权房买卖中合同是否有效力,本文从合同有效和无效两个方面的观点进行分析,同时笔者也阐述了自己对小产权房争议的合同效力的看法,关键词:小产权房;商品房;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0665-01一、小产权房概述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而所谓的“小产权”或“乡产权”是指由乡镇或村出具的认可买受人购买房屋的文件。
根据小产权房占用集体土地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在农用地或其它集体用地上修建的房屋。
由于此类房屋没有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有的还占用了农用地,其房屋本身不合法,属于违章建筑之列,对此类房屋上的任何权益,法律均不予以保护。
第二类是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合法批准后,在非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
此类房屋由于经过了合法的审批,是合法建筑物,只是其流转受到了限制。
本文所述小产权房即为此类。
此类房屋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另一种是在用于非农建设的农村集体建筑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中包括兴办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上建成的房屋等等。
二、法律实践中有关小产权房纠纷的种类近年来,随着小产权房的热销,有关小产权房的纠纷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小产权房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房屋买卖纠纷。
目前发生纠纷最多的就是这一类,出现这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是房屋无法过户登记。
根据现行的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不能过户登记,而买受人购买房屋就是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进行过户登记。
第二是房屋的买卖已经完成,有的还经过了数年的时间,但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房屋将被拆迁,而房屋拆迁补偿远高于房屋当时的出售价格,出卖人感觉吃了亏,遂以政策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原房屋买卖合同违返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原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归还房屋。
“小产权房”政策失败成因与治理对策
3 政策 分析
31政策转变历程 .
18年6 9 6 月制定的 《 土地管理法 》第 四十一条规定 :“ 城 镇非农业户 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必
“ 小产权房”政策失败戍因与治理对策
“ 小产权房"政策失败成 因与治理对策
福建省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 陈 璨
[ ] 随 着我 国城市 化进程 的加 快 ,城 市 的地 价房价 不 断攀升 ,同 时刺激 着城 市周边 农村 集体 土地 的升值 。 由于政 府垄 断 摘要
了土地一级市场,村集体无法把集体土地转化为有形的资本进行新农村建设,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 “ 小产权房”,并呈现一 种愈演愈烈的蔓延之势。该文按照政策分析的流程,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有关政策出台的原因,针对 “ 小产权房 ”蔓延的现
多 。武 建东 指 出 ,导致 小产 权房产 生 的根本 原 因之一 是近 2 0 年 以来 中 国城市化 、工 业化 进程 的加快 。大 规模 的城 市扩 张
地所有权不得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 , 事实上它没有产权, 更没有 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 证 ,国土房管部 门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 业主所持的由乡 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并不受法律保护 。现在, 大部分 的‘ 、 ‘ 产权房” , J 是以“ 新农村建设” 旧村改造” 、“ 的名义建造的 , 大概的流程是这样的: 首先 ,村集体以旧村改造的名义立项, 获得规划审批,同时以超过村民实际家庭数的数量申请宅基 地用 地指标 , 然后将多出来 的村 民住宅拿 到市场上公开 出 售;或者村集体直接把手中宅基地用地指标卖给开发商 ,开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前就已经存在,未经批准的房屋。
这类房屋
由于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被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交易风险大: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不能正常进行买卖交易。
一旦发生纠纷,业主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3.公共服务配套不完善:小产权房多分布在城市边缘、农村等地区,公共服务配套较差,如水电气路等设施不完善。
4.建筑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没有规范的监管和审查制度,小产权房建筑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隐患。
相关建议:
1.政府应该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管理和监管力度,规范其建设和使用行为,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2.鼓励小产权房业主升级改造,提高房屋品质和安全性。
3.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提高小产权房居民的生活质量。
4.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公众对小产权房的认识和了解。
小产权房处置对策及长效监管机制研究
小产权房处置对策及长效监管机制研究我国的小产权房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它既是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一种灰色产业链。
针对小产权房的处置问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对策,并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针对小产权房的处置,应该采取分类施策的方法。
对于那些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质量符合规定、居民生活稳定的小产权房,可以通过合法化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为其提供正规的房产证,确保其居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不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质量存在问题、居民生活困难的小产权房,应该依法予以拆除,并为其提供合理的安置措施。
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置,要加强市场化运作。
政府可以通过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将小产权房纳入市场化流转,吸引有实力的企业来进行开发,确保房屋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小产权房的整治和改造,提高整治的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要加强对小产权房的长效监管。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小产权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要加强对小产权房的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小产权房的相关政策、处置进展等信息,防止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第四,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的处置进行明确规定,提高整治小产权房的法律依据和操作可行性。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
针对小产权房的处置问题,应该制定一系列的对策,并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对于政府来说,更要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
Legal S ys t em A nd Soci et y 豳圈箧麓豳鬯&i誊i:.竺竺!型圭!f叁型圭塾盒¨J I~-产权房¨:去律问题研究李龚摘要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定义的深入探讨,客观的剖析了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
当然由于小产权房自身特殊的性质导致小产权房包含有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文中通过对小产权房包含的法律关系的阐述得出如下结论:一方面小产权房的物权关系无效是一定的,另一方面本文主张其债权关系成立,以维护交易安全。
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未建和已建两个角度对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建设土地使用权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一062—02一、“小产权房”的定义(一)什么是“小产权,妒它具体足指由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或村民在本村的耕地或经过旧村改造后的空闲宅基地上修建的用于向城市居民出售商品房,这一所有权建立在村民是该村的一员从而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之上。
但是城市居民购买此类房屋地无法拿到房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房产证,因此购房存在极大的隐藏风险,一旦出现纠纷,购房人的权利不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二)“小产权房”成因分析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及相应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形成了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其又被称为二元结构。
以二元土地所有制度为基础,又形成了二元士地管理制度,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不同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是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后才能转变为建没用地这一途径。
但这样只能获取有限的土地增值收入。
如果冒着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主动流转集体土地则可以提前并最大化实现土地增值。
于是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后者,从而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
不断上扬的高房价是小产权房的催生剂,直接推动了“小产权房”市场的持续升值。
论法律视域下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论法律视域下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小产权房是指没有取得法定房产权证书,但具有一定居住功能的房屋。
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历史遗留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房屋分配政策的不完善和住房供给体制的落后,很多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建房屋。
这些房屋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许可证,属于无证建筑,因此不能取得法定房产权证书。
2.城市扩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不断扩张,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对住房需求量的增加,加剧了城市住房供应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一些城市政府通过低价出让远郊地区的土地,让人民群众购买自建住房。
但是,由于这些土地不具备建设用地资格,因此自建房屋的居民也难以取得法定房产权证书。
3.政策转变在某些地区,政府推行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鼓励农民自行改造农村老旧房屋。
虽然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指导和技术支持,但是这些房屋大多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许可证,很难取得法定房产权证书。
4.法律制度缺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小产权房的管理和规定不够完善,土地、房屋所有权不明晰,相应的保护机制也存在不足。
缺乏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权属认定机制,造成了小产权房的存在。
二、解决对策小产权房是目前我国城市化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难题。
只有采取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合理的政策措施,才能逐步化解小产权房问题。
1.加强土地管理小产权房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土地使用权不明确。
因此,加强土地管理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必要途径。
政府应当出台完善的土地管理政策,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土地质押、抵押、评估和处置等制度,完善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建立房产权证书登记制度小产权房缺乏法定产权证书,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和权属关系,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政府应当建立房产权证书登记制度,为小产权房确立法定产权,并对其权属关系及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规范和纠正。
3.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范管理政府应当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范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小产权房”解决对策——以大连市为例
四是由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出地 ,开发商出资金双 方联合开发 ,各 自销售 自己分得的房屋 。主要分布在城 乡 结合部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
三、低房价下暗藏巨大风险
其~ ,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无保障: 无法办理房屋登记 , 国家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业主的 占有 、使用、收益 、处
分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有效 的保护。建设部去年 6月份对 购买 小产权房”风 险提醒 曾指出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等 其 他 四证 ” 。
其三 , 价格便宜 。” 小产权房”好卖 ,
最主要的是其售价相对便宜 ,少则便宜 10 元 /平方米 , 00 多则 20 元 /平方米 . 00 有 的甚至更便宜 ,比如位于甘井子区大 黑石海边 20~ 30平方米左右的 地 0 5
产 房 海 景 二 层 洋 房 售 价 4 8 元 /平 20
方米 而海边 的别墅商 品房一般售价则
在 70 00~ 10 0 /平 方 米左 右 。 0元 3 其 四 .无 法进 行 房屋 登 记 ,办 理 房
屋所有权证 。 城市居民购买 小产权房 ”
一
、
“ 小产权房 ”的特征
其五,
商 品房那样j 有的是建设 缺乏开发的
小产权房 ”是北京人对在农村集体土地 上建 造的房 屋的一种称谓 ,源于当地 乡镇承诺能颁 发 产权证 ” ,相 当于正规 的国有土地开发 的房屋产 权证而言 .故 名 小 产权房” 。而济南称 乡产权房 ” ,上海称 集体土地房 ” 大连则称 地产房 。尽管称谓不同 ,但其 最根本 的共 同 点是 ,此类房屋是利 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建设 ,并 出售给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房屋 。按照大连市场情况 . 小产 权房 ”一般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 其一 ,集体 土地建设 的房屋 。 小产权房 最重要 的 持点就 是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 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
浅谈“小产权房”的成因及对策
2019年06月(下)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浅谈“小产权房”的成因及对策李茜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17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价格飞速提升。
“小产权房”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部分人的购房压力,但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
本文拟对“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做一定探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小产权房”现状;成因分析;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D923.2;D922.3;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8-0236-01“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热点始于2007年,这一年,城市的房价进入了快速上涨时期。
该类房的出现不仅涉及国家土地与住房政策,同时也涉及国家耕地保护与人民群众居住权益,故对该问题,应予以妥善解决。
一、“小产权房”的现状(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从特点来看,“小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进行备案,所以“小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二)“小产权房”的隐患风险一,没有国家发放的产权证。
因建在集体土地上,该类房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不能向集体成员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
风险二,拆迁难补偿。
在政府规定范围外的违章建筑,如果与规划相冲突,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业主也可能因此得不到拆迁安置补偿。
在个别情况下,一些业主虽能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但数额相较于业主为购房或建房所投入的成本,远不足以弥补损失。
风险三,质量难保证。
这类房多是未经国家批准,没有按照严格标准施工的项目,难以保障质量,一旦出现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风险四,遗赠时存在问题。
由于缺乏产权,将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诸多麻烦。
二、探究“小产权房”的成因(一)经济利益带来的开发乱象由于“小产权房”建在集体土地上,没有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税费,其开发成本自然要比正常开发的商品房低。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存在,其存在不仅涉及到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政策、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就小产权房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小产权房现状及问题1. 产权不明晰小产权房的产权往往不够明晰,容易导致产权纠纷。
一些小产权房的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房屋的产权归属不明确,给购房者带来很大的风险。
2. 政策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
这使得小产权房在开发、销售、使用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如乱建、乱占、乱卖等。
3. 配套设施不完善很多小产权房项目在规划时并未考虑到配套设施的完善,导致购房者在入住后发现生活不便。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物业管理,小区的环境卫生、安全等问题也难以得到保障。
4. 金融支持不足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及政策风险,金融机构往往对小产权房的贷款支持不足,这使得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时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
三、对策研究1. 明确产权归属为解决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应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
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规范开发行为,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快小产权房的确权工作,为购房者提供明确的产权证明。
2. 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应加强小产权房的政策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政策法规,规范小产权房的开发、销售、使用等环节,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在规划小产权房项目时,应充分考虑配套设施的完善。
政府应加大对小产权房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开发商完善小区的配套设施,提高购房者的生活质量。
同时,应加强物业管理,确保小区的环境卫生、安全等问题得到保障。
4. 增加金融支持为缓解购房者的经济压力,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小产权房的贷款支持力度。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因其价格低廉而备受关注。
然而,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产权不明确、质量安全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概述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其产权归属较为复杂。
一般情况下,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等组织,而非个人。
由于小产权房的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城市居民购买。
然而,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和产权不明确等问题,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三、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一)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较为复杂,往往存在多个产权主体,导致产权不明确。
这给房屋的转让、继承等带来了诸多困难,也容易引发纠纷。
(二)质量安全问题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存在建筑质量不合格、消防设施不完备等问题,给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三)违法建设问题部分小产权房存在违法建设问题,如未经过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批即进行建设,给城市规划和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对策研究(一)明确产权归属为了解决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应明确产权归属,建立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提供法律支持。
(二)加强质量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的建筑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
对小产权房的建设过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建筑质量合格、消防设施完备。
(三)规范建设行为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划、环保等审批管理,规范建设行为。
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城市规划和环境。
(四)推动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为了缓解住房问题,政府应推动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的建设。
除了小产权房外,还应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等多元化的住房供应形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住房需求。
我国小产权房现象探讨及对策研究
我国小产权房现象探讨及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小产权房问题一直是各方瞩目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其现状和成因的分析,在混合策略博弈的基础上,构建政府监管部门与农民的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借助模型分析二者的行为选择。
并通过对行为选择的分析,本文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开发农民也要加大惩罚力度。
【关键词】小产权房博弈激励的悖论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北京为主要代表部分大型城市就已经出现了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以外城镇居民出售的小产权房。
据国土资源部(2010)不完全统计,全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已超过66亿平方米(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10年来的开发总量),小产权房在各类城市周围、经济开发区、旅游风景区、大学新城等区域都已具备相当规模。
即使有国家的明令禁止,建设部的明确警示,法院的严厉判决,小产权房的建设势头仍然未能被遏止住,在短短几年间如雨后春笋,遍布全国,业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建设、销售、交易转让产业链。
同时官、学、商、民各说各话,激烈博弈,问题日趋复杂,小产权房的解决也越来越紧迫。
利弊共生的小产权房折射出我国社会现存的诸多矛盾,如何辩证地分析小产权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分析(一)小产权房的根本成因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但同是土地公有制,二者并非同地、同权、同价,具体表现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买卖其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在集体成员内部进行初始配置。
除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和转让给集体成员外,农地的承包权亦不能抵押,其流转也受到一定限制;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以及村民集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只能卖给本村居民,如果卖给外村特别是城市居民,则被视为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导致的结果为:农村由于受到集体土地的买卖的限制而继续停留在耕地与种植的农业经济中,相较依靠城市商品房高速发展的城市经济落下了一大截。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特殊现象,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政策、法律、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问题,如产权不明确、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隐患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1. 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往往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房屋买卖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
这主要是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登记、转让等手续不健全,以及部分开发商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
2. 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小产权房的开发主体多为地方小型开发商或个人,其开发能力和资金实力有限,导致房屋质量参差不齐。
部分小产权房存在建筑质量低劣、设施不齐全等问题,给购房者带来安全隐患。
3.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模糊性,既不属于商品房,也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这使得小产权房在政策、税收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给购房者和开发商带来风险。
三、对策研究1. 明确产权归属为解决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应加强产权登记和转让手续的监管,明确产权归属。
同时,应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防止违规操作。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房屋信息公示制度,为购房者提供准确的房屋信息。
2. 提高开发标准为确保小产权房的质量,应提高开发标准,加强对开发商的开发能力和资金实力的审查。
同时,应加强对房屋质量的监管,确保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还应加强对设施的配套和更新,提高居住舒适度。
3. 明确法律地位为解决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问题,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政策、税收等方面的监管和指导,为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供保障。
4. 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正规开发商参与小产权房的开发和改造。
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措施,推动小产权房向规范化、规模化、品质化方向发展。
同时,应加强对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和规范,防止市场乱象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小产权房存在的法律问题探究
小产权房存在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小产权房在我国目前并不被法律所认可,但出于对利益的追求和目前房价的不满,大多数人的小产权房交易呈现越演越烈的趋势。
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的概念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说明小产权房的交易应该靠政府的努力使其得到遏制。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效力;问题探究一、小产权房概念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房屋,其产权证通常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
这种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全部产权)房而言的,并不具备房管部门的盖章,因而被统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这一叫法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社会上的俗称。
二、现今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一)不合法性法律条文中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依法登记方才产生法律效力,房屋是不动产,对其所有权利的享有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颁发证书。
很明显,乡级政府或村委会所颁发的证书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二)针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行为违法2006年,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审理了宋庄画家村案,认定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订的《买卖房协议书》无效。
[1]通过宋庄画家村案,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上,针对小产权房的交易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是非法的,这种交易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因而,“小产权房”的转让或者出售都是无效的。
(三)小产权房交易规模扩大及原因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起,小产权房的买卖规模一直有增无减。
其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有的还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小区,甚至有的已经变为“城中村”。
据调查,小产权房在各大一线城市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西安小产权房占25%-30%,北京小产权房占20%,深圳小产权房占到了49%。
小产权房所占城市的比例有增无减,近几年更是呈现井喷式特点。
小产权房的规模有增无减是有着深刻的原因的。
一方面,小产权房存在不小的经济利益,村集体将土地用作房地产开发,能够获得数额较大的土地出让金。
浅析小产权房存在问题和对策探讨
关注 。2 0 0 3年之后 , 小产权房 的开发建设开始变为当地村委会、 乡政府的大规模开发行为 , 国许多城 市“ 全 小产权房” 已经颇具规 模, 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 区, 如北京 、 广州等地区。 在国家叫停 “ 小
产权房 ” 影响正常商品房的销售表示强烈的反对意见 , “ 而 小产权 房” 开发商则在应对部门检查情况下 , 积极寻找新的开发机会 。 研
究学者基于不 同角度考虑提 出两种相反 的观点。 一部分学者认为
的非法开发和不合法地位注定要 引起诸多问题 , 历经十年之久的 “ 小产权房”已成为高房价 背景下政府部门和学者们关 注和研究
理, 建设部却显得有些力 不从心 , 因为法律只赋予 了建设部管理
城镇 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的权力 , 没有对农村集体 并
土地 的房地产建设进行任何说 明。 建设部用新 闻发布方式提 出的
措施 , 开发商、 研究学者和消费者也采取不同的态度。20 年 6 06
月1 8日, 建设部发出的《 于购买新建 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关 明确 表示购买“ 小产权房” 的风险。 同时 , 国土资源部明示 “ 小产权房不
之后 , 一些城市郊 区的农 民将无 田可种 , 最大问题 是“ 小产权房” 没有产权 , 不受法律保护 , 如果集体要求 收回房产或者因为政府
规划 , 要求拆除乡产权房 , 购房人得不 到法律支持的 , 因为乡产权
证, 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 备案 。 “ 小产权房 ” 于 2 始 O世纪 9 年代 初 , o 一些 明星 、 艺术家等为
的热点。因此 , 研究“ 小产权房 ”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 , 充分认识国
小产权房的主要问题及解决之道
小产权房的主要问题及解决之道[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发展,长期游离于法律与政策边缘的小产权房越来越受人们关注。
小产权房现象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居高不下的房价、城乡土地二元所有制结构等都对其有重要影响。
同时,小产权房的出现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但由于其成因复杂、数量广泛及处置效应敏感,如何对其进行有效处置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现实难题。
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是个复杂长期过程,必须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入手,同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合理处置。
[关键词]小产权房;困境;解决途径当前,商品房价格仍然保持上涨趋势,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中均出现了以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治理等名义违规开发的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应现实需求产生,却是运行在现行法律制度之外的特殊产物。
”[1]原建设部于2007年6月发布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劝禁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通知”,之后仍有很多城市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开发、建造小产权房,并呈蔓延之势。
国土部于2009年9月又下发通知,再次重申要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但小产权房仍大量出现于房地产市场。
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有着巨大冲击。
一、小产权房概念“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2]而言的,是指村镇集体和农民个人未通过政府土地征拨,单独或直接与开发商联合,在农村集体土地和个人宅基地兴建房屋予以出售,由于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所以无法拿到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它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内涵与外延也不十分清晰,仅是社会公众的一种约定俗称。
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得到法律和政策的认可,因此不能将其列入国民经济统计报表进行统计,目前来讲全国小产权房究竟有多大规模,很难说清楚。
二、小产权房引发的主要问题小产权房的存在能给农民带来收益,也使广大中低收入者住有所居,同时还可以抑制商品房价格的过快上涨。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小产权房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存在,其发展历程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备受关注。
小产权房指的是由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组织等建设的,位于城市边缘或乡村的住房。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居民的住房需求,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产权问题、安全隐患等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旨在研究小产权房的现状、问题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小产权房的兴起与城市化进程中的住房需求有关。
随着城市扩张和土地资源的紧张,部分开发商和集体组织选择在农村或城市边缘地带建设小产权房。
这些住房往往以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购房者,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三、小产权房的问题(一)合法性问题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由于部分小产权房项目未经政府批准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导致其存在合法性缺失的问题。
这给购房者带来了产权不明确的隐患,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安全隐患部分小产权房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导致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监管,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市场秩序混乱由于小产权房的监管缺失,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部分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隐瞒房屋的实际情况,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同时,小产权房的价格波动也较大,给市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四、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其合法性地位和产权归属。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包括对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以及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等。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存在,其存在不仅涉及到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然而,小产权房因其特有的法律地位和复杂的利益关系,其产生和发展中伴随着诸多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小产权房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出发,深入探讨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小产权房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小产权房是指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其产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而非国家所有。
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环境的影响,小产权房在特定时期内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和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三、小产权房面临的主要问题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模糊地带,其产权归属和流转存在法律障碍。
2. 安全隐患:部分小产权房建设标准低、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
3. 土地权益纠纷:小产权房涉及土地权益的分配和调整,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
4. 市场风险:小产权房市场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房价波动大,投资风险高。
四、对策建议1. 明确法律地位: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和产权归属,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建设质量和安全。
同时,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 完善土地政策:调整土地政策,合理分配土地权益,减少土地权益纠纷。
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房地产开发,提高其收益。
4. 推进城乡一体化:通过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缓解小产权房市场的压力。
同时,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提高其居住条件。
5. 引导规范投资:政府应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小产权房市场,避免过度投机和炒作。
同时,加强市场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五、结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关键词:小产权房/房产税/住房保障内容提要:从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入手,提出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分别情况处理现存的小产权房、开征房产税、改革住房保障制度等措施。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土地之上建造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房屋。
由于违反现行法律,所以小产权房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合法,其所谓的“小产权”也并非“产权”,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实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产权”。
虽然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但是其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却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给立法、执法带来诸多困惑,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就成为当务之急。
我们应在准确分析其产生根源的基础上,提出既要维护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又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原因(一)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利益与政府利益博弈的结果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在集体土地之内,只允许本集体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不允许集体出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也不允许农民个人出卖宅基地或转让房屋给非本集体成员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确需使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的,应先由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再行出让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后出售。
现实的问题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价格与国家出让土地的价格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空间,有的后者是前者的几倍、几十倍,这部分差价利益由国家取得,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集体对此非常不满,当有机会出让土地获得大于国家征收的回报时,集体便不惜违法,义无反顾地为之。
从理论上讲,所有权是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集体对其土地享有所有权,就应该赋予其处分权和收益权,而太多的限制使集体对其土地几乎丧失了处分权和收益权(只能通过农业生产经营或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用地而获得收益),这就严重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权利行使。
对这一问题,农民集体现实的做法就是用建设、出售小产权房的行动来“维权”,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的违法审批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的住房需求与高房价之间对抗的结果城市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实现经济结构转型、消灭城乡差别、发展经济的重要步骤。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人口呈迅速增加的态势,解决住房问题就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
新城市居民需要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老城市居民需要更换更大的住房,城市富人需要拥有更多房屋实现投资目的,因此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
但是相对于不断攀升的房价而言,城市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
房价的增长直接刺激了人们的购房欲望,因为如果现在不买,以后会更买不起。
当其经济实力不能购买商品房时,小产权房便成了唯一的选择。
截至2009年7月,北京的商品房均价为14650元/平方米1],同年4月,北京通州区的小产权房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2],二者相差十分明显。
调查显示,如果能够购买正规的商品房,多数购房者是不会选择购买小产权房的。
购买小产权房者多是中低收入者,如外来打工或经商人员、留城大学毕业生、城市中低收入者。
小产权房多处于城乡结合部,交通相对不便,居住环境相对较差,购房者对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心知肚明,但是较低的房价是吸引他们购买的唯一原因。
许多市民坦言:购买小产权房就是为了“能有个住的地方”。
据统计,到2008年初,北京市的小产权房占到房地产市场的20%;2007年,深圳市的小产权房占全市住房总数的49%,到2009年6月,深圳住宅总面积约为2.6亿平方米,其中小产权房高达1.6亿平方米,比例已经超过60%3]。
到2010年初,据非官方统计,全国的小产权房面积达到60多亿平方米4]。
(三)政府职能发挥不力客观上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发展壮大小产权房从产生时起就不合法,但是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其外因是政府监管查处不力。
小产权房多集中在市郊,就在政府的眼皮底下,从开工建设到出售交付,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有关部门不可能发现不了,如果能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不会导致现在的局面。
在2000年前后,各地的小产权房还不敢公开销售,多是通过与村民签订君子协议,以村民的名义购买,过户只能偷偷在村委会进行;现在,小产权房的销售已经完全公开化,开发商不再遮遮掩掩,而是明确告诉对方是小产权房,也不再虚假承诺将来可以办市证。
开发商之所以敢于公开销售小产权房,也与政府部门查处不力有关。
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违规审批小产权房的建设,甚至一些乡镇政府公开发放房产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产权房的发展。
(四)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与政府心理对抗的结果尽管有关部门不断发布对小产权房的禁令和购房警示,但是公众的购买热情却丝毫不减。
究其心理原因,是购房人拿法不责众的心态与政府的决心对抗,其心理是:反正有许多人购买小产权房并居住,政府总不会强制拆除;如果政府强行拆除,这些居民就无处可住,就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购房者还认为,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形成也是有责任的,因为政府没有严格禁止小产权房的建造和出售,所以在强制拆除时也可以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事实也证明强制拆除的极少,即使强拆,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如2009年8月,为配合济南西客站的建设,济南市拆除了槐荫区“格林小镇”的25栋小产权房(业主2006年购买时的价格为1320元/平方米,远远低于当时的商品房价格),拆除时业主获得的补偿多为原购房款加10%的退房奖励5]。
类似的现实客观上也助长了公众购买小产权房的信心。
总之,这种公众与政府的心理对抗是十分危险的,它不仅表现了法律制度长期难以落实的尴尬局面,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威信,严重影响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实现。
二、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从以上原因分析不难看出,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是我国二元制土地制度所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其他诸如高房价、政府监督不力等原因,均为推动小产权房发展的次要原因。
对于国有土地,国家可以通过土地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土地出让金、税收等利益。
土地出让金是基于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而获得的利益,而税收是基于交易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对于集体土地而言,据现行制度,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者身份从土地增值中获得的收益却是相对较少的,为实现自身利益,一旦有机会从土地中获得更多利益,农民集体便不惜突破现行制度,这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体现,从理论上讲是无可厚非的。
因此,我们确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反思,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身份,使其真正享有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由小产权房引发的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是主要的,同时,还会引发地方政府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农民集体利益与集体经济组织个别负责人的利益冲突。
对于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小产权房并获利的行为,应从加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进行处理;对集体经济组织个别负责人从出让土地建设小产权房中获利的情况,应从严惩腐败角度进行查处。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对策(一)建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及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平等理念的形成,市场就会要求改变土地开发利用由国家独占的不平等局面,改变单一的土地供应模式,积极推行土地供应主体多元化,建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在此方面,有关部门也进行了一些尝试。
早在2005年广东就通过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只是该办法禁止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2006年3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提出进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这些尝试为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为切实维护农民集体的利益,法律应当赋予农民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只要符合国家规划,集体有权将土地有偿出让给他人使用,其使用年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使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收取一定的税收,该土地的性质不变,仍然归该集体所有;使用权到期之后,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如果是出让土地建住宅的,法律应当允许,对所建住宅由政府核发产权证书;到期之后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向集体交纳下一规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费,该费用标准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出让价格核算确定,其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不变。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还需要处理好与国家耕地保护的关系。
对于基本耕地,国家应严格禁止集体随意占用进行开发建设,如确需开发建设的,应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土地补偿制度。
(二)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制度。
该法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属于集体的土地。
但是现实中许多开发商借政府名义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虽然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其程序合法,但由于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土地征收的价格相对较低,这也是有损农民集体利益的重要表现。
究其实质,是混淆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的区别,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利益之实。
只要开发商出于营利目的进行土地的开发建设,即使客观上实现了一定的公共利益,也属商业拆迁。
对于商业拆迁,除应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之外,其土地补偿价格应由开发商与集体协商确定,不能按照国家征收的标准进行。
如果协商不成,政府无权强令集体出让土地。
对于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法律应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限定征收的条件和程序。
2009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表示要制定一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以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将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6],但是,新条例只是限定在国有土地之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对集体土地及土地之上房屋的征收拆迁,我们也应尽快立法,以期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制度。
另外,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之后,也可以允许集体与开发商约定不改变土地的性质,直接在集体土地之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
(三)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尽快解决现存小产权房问题小产权房问题不仅是房地产市场中的问题,而且事关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所以这一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但是,由于全国各地小产权房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用一刀切的办法解决,我们必须根据具体,分门别类,区别对待,才能够积极稳妥地处理这一社会问题。
1.严格禁止新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在新的法律和政策出台之前,必须严格禁止新的小产权房开工建设,以确保现行法律的有效落实。
小产权房之所以发展到现在的态势,法律政策的执行不力是直接原因。
如果一边解决现存问题,一边又出现新的小产权房,那么这一问题将永远解决不了。
所以必须痛下决心,严格禁止新的小产权房出现。
对新开工建设的小产权房,必须坚决拆除。
对于村委会为本村居民建设房屋的,必须经严格审批之后才能够兴建,且应根据村民的户数审批房屋的套数,且每套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